1999年中国法学史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_法律论文

1999年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史学论文,国法论文,年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主要学术会议和学术活动

1999年度中国法律史研究的主要学术会议和学术活动是围绕“总结过去,展望未来”这一主题而展开的:

(一)法律史学会1999年会在重庆召开

1999年10月15~21日,“庆祝中国法律史学会成立20周年暨1999年学术研讨会”在重庆西南政法大学召开。本次会议主要议题是回顾20年来法律史学会所取得的成就,并对未来法律史研究进行展望。此外,来自全国各地的百余名法律史学者就法律史研究的方法、日前面临的问题进行了充分,扎实的交流与讨论。

(二)张国华先生学术思想暨21世纪中国法学展望研讨会在北大召开

本次研讨会由北京大学法律学系《中外法学》编辑部、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法制史教研室、中国法律史学会、中国法律思想史分会联合召开。研讨会于1999年5月28日在北京大学举行,来自全国各地的60余名相关学科领域的学者参加了会议。本次会议共有三个专题:张国华学术思想;法治理论研究;中国法律史学的发展。到会学者深切缅怀张国华先生的“道德文章”,并就会议的主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交流讨论。

二、关于中国法制史的研究

1999年度关于中国法制史的科研成果,主要集中于通史、断代史、少数民族法制等领域。法律史研究者们不仅综合运用跨学科知识、方法,而且专注于探寻新的史料及从史料中发现新的问题,不断拓展法律史学研究的新领域。

(一)关于先秦法制史的研究

对这一时期法制史进行研究的论文主要有《战国前的多元立法权及其由来》(注:徐进:《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年第2期。),认为法自君出的独断立法权并非中华法系从来就有的特点,而是自战国起随着中央集权的建立和君主专制的不断加强而确立的,战国前是一个多元立法权的时代,弄清此点,有利于正确认识中国古代法制的发展变化规律。《帛书〈黄帝四经〉中的犯罪学说初探》(注:崔永东:《学术月刊》(沪)1999年第2期。),认为通过《黄帝四经》可以把握战国时期“黄学流派”的思想概貌,对犯罪原因和预防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提出了许多颇有启发性的见解。《〈九刑〉“司寇”考辨》(注:李力:《法学研究》1999年第2期。)一文对春秋以前是否存在律令之书即“刑书”进行了考证,并对西周初年设立的“司寇”一职加以辨正。研究这一时期法制情况的文章还有《论西国春秋时期的灭族刑》(注:康德文:《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1999年第1期。),《〈吕氏春秋〉论道和法》(注:张鸣芳:《当代法学》1999年第1期。)等。

(二)关于秦汉法制史研究

自秦汉始,律学渐趋发达。《秦汉律学考》(注:何勤华:《法学研究》1999年第5期。)对中国古代律学的内涵,秦汉时期律学的诞生过程及其内容,秦汉律学的特点及其传统等,作了一些初步探索。《〈秦简·法律答问〉与秦代法律解释》(注:张伯元:《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3期。)对秦律的解释问题有哪些特征,及解释方法做了一些有益的研究。《秦汉时期监察制度形成及思想探源》(注:马作武:《政法论坛》1999年第3期。)论述了夏、商、周、春秋战国间,监察思想观点、理论学说的发展变化,监察制度始呈现出雏型的理论与实践渊源。《汉代选官制度刍议》(注:仝晰纲:《社会科学》(沪)1999年第6期。)揭示了汉代选官制度实质上由权贵人物所把持。《汉代法制杂考》(注:张积:《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99年第1期。)选取了诸阙、覆、录囚三个专项来论证汉代法制的完善,对史料进行了新的追索。其他研究成果还有《论汉代刑罚制度改革的历史背景》(注:孙光妍:《北方论丛》1999年第1期。)、《虽严且公、虽苟且正:秦代法律刍议》(注:朱筱新:《北京教育学院学报》1999年第1期。)和《论秦代肉刑体系的渊源》(注:张震英、张国梁:《法律与社会》1999年第3期。)等。

(三)关于宋至清中期法制史的研究

宋、明、清三代仍是本年度法制史学研究的重点。《宋代私有田宅的亲邻权利》(注:李锡厚:《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9年第1期。)考察了宋代私有田宅亲邻的优先购买权、特定情况下的执赎权以及参与产权认定之权,指出亲邻上述权利的根源在于当时的土地私有制是不同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以家庭共同体为前提和基础的私有制。《论北宋初期的茶叶贸易法令》(注:黄纯艳:《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1999年第1期。)探讨了北宋初期茶法的重要性不仅在于揭示宋代茶法的发端,而且有助于解决学术界对有关茶叶贸易法令中茶法与入中的关系、三说法与贴射法的性质等几个主要问题的争议。

《明代护农立法散论》(注:周永坤:《政治与法律)1999年第1期。)一文通过维护农民土地权利、严禁法外科敛、限制有司税收权力、建立救济制度、严惩贪官污吏等方面的论述,指出了明代护农立法对生产发展和民众生活水平提高的重要性。《〈皇明条法事类纂〉所反映的明中期诉讼立法上的重民恤狱思想》(注:张鸣芳:《河北法学》1999年第2期。)认为该法典收录的六部的奏折、文书当时被奉为例,辅律而行,具有律的性质;其减少诉讼、亲理词讼,注重审理审录,从不同角度体现了重民恤狱的思想。《明代监察制度评述》(注:刘蓉昆:《法论》1999年第1期。)一文认为明代监察制度无论是在制约皇权,还是在惩治官吏、抑制宦官上,都取得了一定成功,是解决权力机关矛盾,抑制腐败的有力措施,但也具历史局限性。

《明清公牍秘本五种》(注:郭成伟、田涛点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9年版。) 收录了五种孤本秘藉,从不同角度对明清时期的地方司法审判,判词写作,师爷办事规则等内容加以论述,弥补史料之不足,甚为珍贵。《行政法文献巨篇——略谈清代五朝会典》(注:郑杰:《行政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揭示了“会典”作为清代宏大的行政法典,以其特有的法律地位,对国家社会各个领域进行广泛的干预和管理,直接作用于封建专制统治,是清代立法上的重要成就。关于这一时期的论文还有《明清乡约的司法职能及其产生原因》(注:段自成:《史学集刊》1999年第2期。)、《清朝对蒙古地区的立法原则探微》(注:吴振平、海棠:《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1999年第3期。) 等。

(四)关于清末至民国时期的法制史研究

清末是我国近代法制变革的始端,中国由此进入了法制近代化的时期。《近代不平等条约与清末法制的变革》(注:赵晓耕:《浙江社会科学》1999年第1期。)一文,阐明了近代不平等条约与清末法制变革的相互关系,使我们能够从历史的角度总结过去,关注今天的法制变革,进而从中吸取某些值得借鉴的内容。《二十世纪中国法制变革与法制移植》(注:周少元:《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揭示了中国法律的近代化进程始终贯穿着法律移植,文章回顾了法律移植的历史,正确评价其得失。《近代中国法官制度》(注:马志刚:《研究生法学》1999年第2期。)揭示出独立审判制度是近代中国法官制度的核心,法官任选资格、地位保障、能力保障,责任等制度是独立审判的制度保障,近代中国法官制度体现了司法制度中真正的制度理性和制度优势。《论北洋政府的文官制度》(注:武乾:《法商研究》1999年第2期。)则认为在几乎没有任何制度基础的情况下,北洋政府在不到十年的时间内就基本废除了中国封建职官管理制度,初步建立起中国近代文官法律制度的雏形,并对南京国民政府乃至于我国台湾地区现行的公务员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被动立法的百年轮回——谈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历程》(注:曲三强:《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通过回顾中国近百年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历程,指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必须建立在对中国政治、经济体制的深刻理解上,建立在以权利意识为基础的价值体系之上,建立在与国际标准合理结合的某础上。《民国时期司法独立的矛盾分析》(注:夏锦文、秦策:《南京社会科学》1999年第5期。)一文认为虽然民国时期司法独立原则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弘扬,但从法律的实际运行来看,司法独立无论是在范围上还是在程度上都是相当有限的。因此司法独立在民国时期是有其名而无其实的。民国时期的司法独立状况为当代中国建立现代司法制度提供了深刻的历史教训和启迪。

(五)关于法制通史的研究

1999年度研究法制通史的成果较多,研究涉及的领域也较多。如《中国古代法:世俗主义、暴力主义、法律的儒家化与自然化——关于中国古代法发展规律的几点认识》(注:徐爽:《法论》1999年第1期。)认为中西法律之差异使得在探寻中国古代法的发展规律时,需要方法上的更新——越出西方中心主义、现代中心主义的陷阱,深入到特定的中国古代社会、文化式样等内部去了解。《法治、吏治:历史与现实》(注:陈汉生:《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5期。)一文认为实行法治的重心之一,在于依法治吏。中国古代曾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总结历史经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法治的历史考察与思考》(注:马小红:《法学研究》1999年第2期。)通过对法治在中国发展的历史考察与对现实法治建设中问题的分析,融合西方法观念,使之适合中国,发掘传统精华,使之成为现实法治建设的基石。《论中国古代的契约制度》(注:马珺:《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2期。)一文考察了发端于商周时代,历经漫长发展而形成的独具特色的中国古代契约制度,如:官府管理契约的规章、担保制度、典当制度等,对当时经济的发展起着很好的推动作用,于今也有积极的借鉴意义。《留养承祀制度初探》(注:谢全发:《法论》1999年第1期。)考察了留养承祀制度在历史上的萌芽、形成、发展演变等情况,纠正了法史学界的一些错误观点,并对其产生原因做了深入分析。《中国古代法官自由裁量制度的发展脉络》(注:候淑雯:《法商研究》1999年第3期)。考察了法官自由裁量制度的历史发展演变,认为中国古代的司法官既不是任何时候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也不是在所有的情况下都可以仅依伦理而不管法律是否有规定,而是要根据不同的等级、区分不同的案件类别行使不同的自由裁量权力。《有关中国古代刑讯制度的几点思考》(注:王立民:《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3期。)认为中国古代刑讯制度的主流是积极的,与冤案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恰恰是违法刑讯才导致了冤案,中国古代的刑讯制度在古代东方法中处于领先地位。《中国古代司法腐败的防治机制及其启示》(注:马作武、何邦武:《南京大学法律评论》(春季号)。)一文认为为防治司法腐败,古代统治者建立和完善了官吏的选任、责任、监察等各种法律制度及道德教化体系,但并未能根治之。文章结论是面对当今的司法腐败,若期望从历史中寻找根治良方,则无异于缘木求鱼。《试论中国古代的反贪立法》(注:黄启昌:《中*

国史研究》1999年第1期。)则力图通过对反贪史料的挖掘,说明反贪立法的概况及其特点,认为于今无疑具有借鉴意义。《中国古代依法治吏评析》(注:申剑、张杰军:《法论》1999年第1期。)通过简要回顾、评析,指出古代法治的精粹,也认为于今具有现实意义。其它尚有《试论中国古代廉政法制及其成败原因》(注:徐忠明:《学术研究》(广州)1999年第1期。)。

通史研究的论文还有《从陪审制度的起源和发展谈完善陪审制度》(注:张春萍、李嵘:《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4期。)、《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沿革及其特点》(注:刘海渤、方明月:《求是学刊》1999年第2期。)、《罪刑法定史论》(注:郭婕:《河南大学学报(社科版)》1999年第1期。)、《历史和现实:论我国刑法判例的嬗变》(注:冯惠敏、冯军:《河北学刊》1999年第4期。)、《中国古代军法的早期形态》(注:周健、贾国文:《西安政治学院学报》1999年第2期。)及《中国古代有商法吗:对“重农抑商”的历史思辨》(注:乔新生:《中州学刊》1999年第1期。)。

(六)关于民族法制史的研究

1999年度,该领域的研究日趋深入和多样,涉及面广,成果颇丰。《论〈大元通制〉“断例”的性质及其影响——兼与黄时鉴先生商榷》(注:殷啸虎:《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1期。)提出了与黄时鉴的“断例”即元朝成律的不同观点,认为就其性质与内容而言,是在吸收、借鉴传统立法经验与成果的基础上,将那些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具有典型意义的判例和事例以及通则性的规定,按照旧律的体制进行汇编整理而成的,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的结合。这种法律形式是由其特殊的政治、经济、社会等状况决定的,反映了不同民族法律文化融合的趋势。是一篇较有深度的学术论文。《成吉思汗〈大札撒〉探析》(注:吴海航:《法学研究》1999年第5期。)一文认为《大札撒》是蒙古人最早的法典,保留了较为浓厚的习惯法内容。此外有关元朝的文章还有《元代刑法轻重考辨》(注:赵文坦:《中国史研究》1999年第2期。)。《金朝诉讼审判制度论略》(注:曾代伟:《民族研究》1999年第2期。)一文对金朝诉讼审判制度做了全面的探讨,认为是杂揉唐、辽、宋旧制和女真族传统的司法习惯,表现出明显的多元特色,在多元一体的文化氛围中,其体制的程序大体沿袭唐宋之制,但其内涵和规范却更多地受到女真传统习惯的浸润,对元朝司法制度具有深远影响。《辽代刑法制度考述》(注:武玉环:《中国史研究》1999年第1期。)对辽代的刑法进行了全貌式的考察论证。对西夏的《天盛律令》进行研究的有《〈天盛律令〉与西夏婚姻制度》(注:韩小忙:《宁夏大学学报(哲社版)》1999年第2期。),《西夏水利法初探》(注:杜建录:《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科版)》1999年第1期。)则对西夏朝的水利法律法规进行一些尝试性的研究。其他有关文章有《伊斯兰法对青海穆斯林社会的影响》(注:华热·多杰:《青海民族研究》1999年第2期。)、《凉山彝族习惯法对伤害五官的处罚及其特点》(注:蔡富莲:《民族艺术》1999年第1期。)等。

(七)关于中华法系的研究

1999年度,中华法系的研究再成热点,《南京大学法律评论》(春季号)特出一专栏予以研讨。《重塑中华法学的几点思考——三论中华法系》一文认为中华法学不是一种历史现象,就总体而言,它没有消亡,而是处于艰难的蜕变、转型、更新与重塑之中,其基础是法律义务与亲情义务的统一,重视法的治国作用及法与吏的结合、教与罚的综合为用、制定法与判例法的互补等。而《法系·中国法系的再议论》则集中探讨了法学研究的科学性问题、中国法学的价值观问题和关于社会主义中国法学的创建问题。《中华法学研究的再思》一文首先回顾了中华法学的研究现状,进而指出了这些研究存在的问题。认为:作为中华法学的“祖宗”的中国古代法律,其根本特征就是“礼法文化”与“天人合一”两点。《回顾与思考:中华法系研究散论》一文通过对近百年来中华法系研究的历史回顾,梳理出中华法系研究的简要历程及其现状,进而就中华法系的名称统一问题、时间与空间问题、形成与解体问题,精神价值问题、遗存与流变以及对西方学者研究的回应等问题,进行思考和探索,文章最后就中华法系研究的继承与出新提出了自己的初步意见。

三、关于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

中国法律思想史是中国法律史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一年来关于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取得了一些新的进展。现择取一些主要论述,略作介绍述评。

(一)史料分析与研究

《出土法律史料的刑法思想》(注:崔永东:《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1999年第4期。)一文对铭文,简牍和帛书中所反映的刑法思想进行了研究。《〈周易〉“无讼”思想及其影响》(注:于语和:《政法论坛》1999年第3期。)分析指出“无讼”思想是我国古代“律学”发达而“法学”落后的重要原因。《〈王杖十简〉与〈王杖诏书全册〉法律思想研究》(注:崔永东:《法学研究》1999年第2期。)一文通过对本世纪50年代和80年代在甘肃武威缠山村磨嘴子汉墓先后出土的两批木简的研究,考察了儒家的刑法思想是如何影响汉代的刑事立法的。《帛书〈老子〉甲乙本中的法律思想试析》(注:崔永东:《政法论谈》1999年第4期。)通过对马王堆汉墓出土的《老子》两本抄本(即甲本和乙本)的研究,指出老子并不象许多论著所言是一个法律虚无主义者,他主张刑法重轻缓宽舒,反对酷刑重法。

(二)法律思想的研究

1.先秦时期

先秦时期对儒家、道家、墨家、法家的法学思想进行研究的论文有:《试探孔子的法律思想》(注:王娆:《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1期。)该文对孔子的法律思想作了认真地剖析,认为“爱人”是其法律思想的灵魂。《论孟子的“仁政”思想》(注:赵玉环:《政法论丛》1999年第3期。)指出“仁政”是孟子的核心法律思想。《稷下道家法律思想初探》(注:王小兰:《政法论丛》1999年第1期。)阐释了战国时期齐国稷下学宫中从事学术活动而主黄老思想的学者的法律思想。《墨子法律思想中“尊王事鬼观”》(注:刘向明:《龙岩师专》1999年第2期。)则对墨子的法律思想进行了重点分析。《韩非子社会思想管窥》(注:桂胜:《武汉大学学报》1999年第5期。)从社会发展、社会变迁、社会交往、社会控制等四个方面来概括韩非的法律思想。

2.两宋时期

以两宋时期的法律思想为研究对象的文章有《两宋皇帝法律思想略论》(注:陈景良:《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1999年第2期。)从六个方面研讨了宋代皇帝对法律的重视及其法律思想,特别是宋仁宗对法律的重视、神宗对法律的理解及宋孝宗对法律的谙熟都颇有新意。

3.近代以来法律思想的研究

反映近代以来法律思想的研究成果有:《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研究新见》(注:王祖志:《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一文对五权宪法的思想演进以及五权宪法的性质进行了深入分析。《李大钊的国际法思想》(注:韩致培等:《武汉大学学报》1999年第4期。)一文介绍了李大钊的国际法思想在三个主要方面的体现。另外,还有《康有为宪法思想述评》(注:程洁:《法商研究》1999年第2期。)、《梁启超的法律思想与中西法律文化》(注:王杨:《法商研究》1999年第3期。)等文。

4.当代法律思想的研究

当代的法律思想研究主要集中在对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科学命题的论述上。

还有一些文章对中国的法律思想史进行了比较综合的论述。如《中国法律思想史分期问题商兑》(注:饶鑫贤:《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一文对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开山之作”——杨鸿烈在本世纪30年代中期在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的《中国法律思想史》一书,随学科研究的深入发展,在中国思想史的发展阶段上存在的若干关键性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商兑。《中国近代法律思想的历史发展主要内容和特点》(注:陈景良:《法学》1999年第5期。)一文对中国近代法律思想不同于西方的历史特点,以及不同于西方的逻辑演进过程进行了细致的分析。《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价值取向的民法学思考》(注:刘韶华、范海燕:《河北法学》1999年第4期。)一文循着历史以及在历史过程中沉浸下来的文化轨迹来探求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的价值取向,即“用公去私,舍利取义”。

四、关于传统法律文化与比较法律文化研究

传统法律文化与比较法律文化研究是在传统法律史学研究的基础上展开的对法律传统进行的更加深入、全面、系统的研究,突破了传统学科的界限,综合运用了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有利于法学各部门间和与其它学科间的协作和对话。

(-)关于传统法律文化研究

1.法文化一般理论方面的研究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历史发展过程中与法律有关的创造性的物质、精神成果和历史沉淀。1999年的传统法律文化研究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规律进行了深入全面的总结。《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哲学基础》(注:范忠信:《中国现代法学》1999年第2期。)认为中国传统哲学的“天道”、“人道”观决定了传统法律文化的内容、特色及其历史发展进程,传统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是传统哲学观念在法律领域的应用和外化。《理解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几个向度》(注:田成有:《政治与法律》1999年第1期。)一文认为,要正确界定传统法文化,科学地揭示其内涵,须掌握法律与文化、传统法律与法律传统、传统法文化与现代法文化、传统法文化与西方法文化、传统法文化中的“死文化”与“活文化”等几个基本方面。《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几点反思》(注:孙光妍:《学习与探索》1999年第1期。)一文,探求了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制建设的内在联系,以期达到扬弃的目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总体精神评析》(注:眭鸿明:《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年第5期。)从国家本位主义阻却了社会主体对法的精神的认识;社会主体的法律意识以消极的对抗为主导;扬弃传统法律文化等方面深入探究内在蕴含着的法的观念、精神与法律意识并予以评析。《中国法律文化研究》(注:郭成伟:《政法论坛》1999年第5期。)认为传统法律文化提倡“礼乐刑政”,综合为治,追求法律统治的和谐性与整体性,博大精深,有必要加以研讨,为我所用。《法律文化理论》(注:刘作翔著,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一书认为,法律文化体现在隐性的法律意识形态和显性的法律制度结构中,既是历史的遗留,也是现实的创造,值我国社会变迁转型之际,研究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辞典》(注:武树臣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资料翔实、全面。

2.传统伦理与法制方面的研究

一些论文专著从道德、伦理、宗教等不同角度、不同侧面对传统法律文化作了探讨和剖析。《中国伦理化法律的思考》(注:姜军、孙镇平,华文出版社1999年版。)是国内第一本关于伦理化法律的专著,本书从法律的起源入手考察了古代法律存在伦理性的内因,并通过对礼制的分析,阐述了伦理化法律制度赖以存在的精神支柱和思想内涵。《道德法律化初探》(注:昝淑珍:《山西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1999年第4期。)以为道德法律化就是使道德具有法律属性,并探讨了道德法律化的基础。《“亲亲相隐”在现代社会的活化——兼论伦理道德是法律的根源和归宿》(注:沙君俊、李鸿:《江西社会科学》1999年第2期。)认为“亲亲相隐”作为传统法律传统与原则、制度,在现代市场经济、法治社会有其活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论魏晋南北朝时期儒家的地位及其法律化的表现》(林明:《山东社会科学》1999年第2期。)认为儒家文化虽受到玄佛文化的冲击,但中国封建法制儒家化的初步完成正是在这一时期成为正统法律思想。而《佛教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注:何柏生:《法商研究》1999年第2期。)则相异,文章通过佛教与传统法律文化的冲突、融合、影响等方面的考证,认为佛教文化已融入传统法律文化之中,并对之影响甚深。《浅谈中国古代法律的宗教性》(注:李光昱:《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一文认为中国古代宗教具有强大的包容性与和谐性,传统法律文化与宗教实现了真正和谐。《对古代鬼神信仰的一种法文化观察——与郝铁川先生交流》(注:陆林林:《法律科学》1999年第5期。)认为中国传统文化的特性是鬼神信仰的特点与政治运行方面的特色结合,使得传统法律运作始终伦理化、理性化和理想化,其结果是民众法律意识的道德化而非鬼神化。《略论中国古代家族文化的特质》(注:刘柱彬:《法学评论》1999年第1期。)认为家族主义是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之一,家族文化则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基本内容,研究之,有助于理解传统法律文化的精神内核。其他研究成果还有《中国文化传统与现代人权观念》(注:陈弘毅(香港):《法学》1999年第3期。)《中国人的关系意识与中国社会的法化》(注:李金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年第2期。)等等。

3.传统司法文化方面的研究

关于传统司法制度文化研究的有:《试论儒家道德与封建司法制度》,(注:周海燕:《云南法学》1999年第3期。)文章全面分析了儒家道德对司法制度、原则的影响,其作用既恤囚慎刑,减少冤狱,又维护特权,罪刑不一。《试论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特质》(注:胡旭晟:《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9年第春季号。)认为诉讼运作的道德化,司法设置的行政化与非专门化、非职业化,诉讼活动的人性化和艺术化,诉讼规则的低程序化,司法的个别化和非逻辑化等等构成了传统诉讼文化独特的性质,虽附属于礼治但蕴含着值得借鉴的因素。《从法律文化背景看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注:赵钢、刘学在《武汉大学学报(哲社版)》1999年第2期。)一文论证了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与定位离不开法律文化传统,不能漠视其存在。《论传统调解制度及其创造性转化——一种法文化学分析》(注:刘敏:《社会科学研究》1999年第1期。)考察了调解制度生根于和合文化、儒家文化的文化前景,及小农经济、宗法制度的社会基础之上,要于当今发挥其积极作用,须对之进行创造性转换。《清官精神的儒学渊源与当代价值》(注:徐祥民、马建红:《法商研究》1999年第5期。)认为,在普通百姓中,清官文化的影响力远远大于西方的法治观念,尽管清官精神的某些方面与法治的要求相背,但不应忽视其对当今中国法治建设的价值。《包拯的法律思想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注:刘新:《法学家》1999年第3期。)论证了包拯的法律思想源于传统儒家文化的人本主义、民本主义、仁政伦理,德主刑辅与贤人治国论。

(二)关于比较法律文化的研究

从宏观角度把握中外法律与法律文化,进而为中国法治现代化提供本土和国际的资源,是比较法律文化研究的基本任务。《梁启超的法律思想与中西法律文化》(注:王杨:《法商研究》1999年第3期。)论证了梁的法律思想既认同了某些传统的法文化观念,又接受了西方近代法律文化中的诸多观念,显现了不同法律文化的综合影响。《从人的观念看中西政治法律传统的差异》(注:张星久:《法商研究》1999年第1期。)一文则通过对人的本质中西人性论、天人关系的不同主张,从政治法律文化的层面上探讨中西人的观念的意义,比较中西政治法律制度与传统的不同。《西方人对中国法律传统的文化观念》(注:李力:《学术研究》1999年第9期。)认为西方的传教士和汉学家对中国法律及其文化传统的解析所构成的“中国法律文化观念”基本上是对异域法律文化的贬诘和否定。《中华法学的亲伦精神——以西方法系的市民精神为参照系来认识》(注:范忠信:《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9年春季号。)一文认为:中华法学的主要特征在于她是一种特定的伦理法,其背后的亲情伦理与西方法学的市民伦理一样,都是各自法学的灵魂和精神。《论梁漱溟的法文化观》(注:陈景良:《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2期。)于中西法律文化对比中,以独特视角分析了中国法制的特征——基于义务而立,具有深刻的历史洞察力。日本学者的《清代民事审判与西欧近代型的法秩序》(注:寺田浩明:《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考察了清代民事审判的逻辑结构及近代中国的民事法秩序,运用“近代型法秩序”的历史透视法论证了清代民事秩序与民国时期民事秩序的连续性。《南京国民政府对西方社会本位的民事立法思想的继承与改造》(注:王杨:《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一文认为三民主义的社会本位立法思想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又融合了西方社会法学法律社会化的原则。《中日两国法制近代化比较研究》(注:陈永胜:《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1期。)比较了中日两国法制近代化的历程、主体、结果,分析了造成巨大差距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因素。

对国内不同民族间的法律文化也有文章论及。《清初满汉两种法律文化的对峙》(注:黄:《华侨大学学报》(哲社版)1999年第2期。)一文,以清初“逃人法”为例,分析了满汉法律文化对峙的原因及其价值,对峙过程中的吸收、融合促进了清初法律秩序化的新走向。《清代回疆法律文化刍议》(注:王东平:《民族研究》(京)1999年第3期。)分析了回疆地区法律文化多元性的特色,探讨了回疆法律文化同清朝法律文化的冲突和融合,总结了清代回疆法制的成败得失。《简论中国历史上少数民族与汉族政权的法制比较》(注:杨华双:《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社版)》1999年第1期。)则将少数民族的法制与汉族的法制进行了比较研究。

1999年有关这一领域的专著有《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注:张中秋: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该书通过对中西法律文化差异较大的八个方面的比较研究,对中西法律文化进行了一种对应性的静态考察,是一部着力较深的论著。《中国法律文化对西方的影响》(注:史彤彪:河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一书则以新颖的视野考证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西方社会生活、法律文化的影响作用。

(三)关于传统法律文化与法治的研究

世纪之交,面对法治建设的需要,法律史学界对传统法律文化展开了全方位、多层次、多视角的研究,注重本土资源与外国资源,传统资源与现代资源的融合。《论现代法的精神》(注:周凤举著:群众出版社1999年版。)通过大量史实论述了法的起源、本质、异化等基本问题,批驳了许多似是而非的观点,较具学术价值。《中国特色法律文化及其构建》(注:李光禄:《山东矿业学院学报(社科版)》1999年第3期。)一文认为良好的法律文化既是法治国家的标志,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条件:既是自身构成要素之间良性运动的结果,也深受传统法律文化与域外法律文化的影响。要着力培养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才能建设好中国特色的法律文化。《法学中的文化人格》(注:杨寅:《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5期。)从传统法律现代化的前景出发,分析了中国人对待自我法律制度从“独尊”到“轻视”的演变及对现今的持续影响,拽出当代文化环境和法律制度个性化的关系,主张在法学领域树立起必要的文化意识。《中国古代“法治”质论——兼驳法治的本土资源说》(注:马作武:《法学评论》1999年第1期。)推翻了中国古代具有法治的传统观点,指出其实是一种君主专制;并对颇为流行的法治本土资源说进行了剖析,指出其缺陷。表明作者的观点:无论从历史传统中,还是从现实生活的各种非正式制度中,都不可能找到现代法治建设的本土资源。而《对〈中国古代“法治”质论——兼驳法治的本土资源说〉的几点质疑——兼与马作武先生商榷》(注:赵英敏:《法学评论》1999年第5期。)则对上文提出质疑,认为须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考察“法治”,而不能仅从现代的和西方的意义上。该文对“本土资源说”作了内涵界定,强调要从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寻找。《罪与孽:中国的“法治”与“德治”概说》(注:马戎:《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99年。)认为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调查研究人们在实际生活中的行为规范是怎样的,受到什么因素的影响;在运用法律惩治的同时,通过儒家伦理和民间宗教在民众中推行对“作孽”的道德谴责,建立一个民间的“德治”秩序。《民权:从民本到民主的接转》(注:俞荣根:《学习与探索》1999年第1期。)认为儒家法律文化具有适应现代化的能力,其民本思想与现代民主思想有质的不同,中国法观念直至五四时期,方从民本经民权再发展到民主,带有某种必然性。《古代东方法文化的移植问题》(注:王立民:《法学》1999年第10期。)论证了西方先进的近代*

法文化在东方社会的植入,其结果不仅使东西法文化融合在一起,还使东方法文化实现了从古代到近代的转化。《法学近代化论考》(注:何勤华:《政治与法律》1999年第2期。)试对法学近代化的模式、内涵、表现、规律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分析。

五、关于台湾法的研究

随着台湾与大陆各方面交流的进一步加强,祖国大陆学者对台湾法律制度的研究逐渐加深,同时台湾学者也开始对大陆的法律制度发生兴趣。总体来说,本年度对台湾法的研究呈现以下特点:研究范围进一步扩大,实体法、程序法、司法制度均有涉及;研究力度进一步加深,由研究现行法律制度到研究法律制度之后的深层次原因;研究方法进一步多元化,由较多研究台湾的法律制度到对两岸法律制度比较,不仅如此;由于香港已经回归祖国,澳门也将收回,更多的学者开始对三地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这些研究对解决三地的法律冲突,促进三地的交流必将提供有益的帮助。

(一)刑法方面的研究

关于死刑的适用问题,《海峡两岸死刑制度之比较研究》(注:刘金林:《法学评论》1999年第6期。)一文认为:大陆的刑法颇符合人道主义精神,死刑执行能产生威吓效果,两岸的共同点在于一般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罪、侵害国民的宪法及法律权利罪、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不同点在于台湾刑法典与特别刑法同时对某一犯罪规定死刑而大陆则不同,海峡两岸对死刑的执行在财产经济观念上有很大差异,执行死刑及善后处理两岸大致相同,台湾监狱事前善后之处理,大陆没有。对于死刑问题,大陆大部分学者赞成保留,台湾大部分学者主张废除,台湾民众则相反。作者认为对于侵犯财产犯罪如数额较大可以适用死刑。台湾法对怀孕的妇女也可处死刑,作者认为对于受胎妇女及有婚姻上之关系者,不应执行死刑,否则不人道。

《台、港、澳与大陆刑罚目的之比较》(注:谢望原、宣炳昭:《山东法学》1999年第2期。)一文认为:台湾刑罚目的在于社会防卫,具体言之在于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与大陆一致。《洗钱罪之简要比较》(注:唐若愚:《法学家》1999年第3期。)一文分别从洗钱罪前置犯罪、洗钱罪的犯罪构成、洗钱罪之刑罚比较加以论述,大陆采取列举方式制定洗钱前置罪的范围,体现了打击锋芒,但没有体现惩治腐败,预防腐败之立法精神,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台湾采取一般与列举相结合,可以克服以上缺点,但打击重点不够突出,两岸应相互借鉴。《台港澳与大陆刑法中犯罪形态比较研究》(注:谢望原:《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从比较刑法学的视角分析研究了台港澳与中国大陆刑法中故意犯罪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指出了台港澳与中国大陆刑法中犯罪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并对其理论根基进行剖析。

(二)民商法方面的研究

《海峡两岸婚姻问题之法律思考》(注:元辉:《政治与法律》1999年第2期。)一文指出:两岸通婚增多,存在着重婚现象,大陆配偶难以赴台团聚,大陆法院所发离婚调解书效率得不到承认,离婚时大陆一方子女经济权益难以保障等问题。由于台湾法规定,婚姻形式要件采取仪式婚制带来弊端,可能造成两岸婚姻中大陆一方之配偶身份难以确认,作者认为海基会及公证机构应向当局提出立法建议,尽快修订民法典亲属编,采取登记婚制或登记婚与仪式婚相结合的制度。为了避免骗婚现象保护涉台婚姻当事人尤其女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建议在大陆婚姻登记管理法规中明文规定涉台湾地区婚姻双方当事人必须在通知领证之日起三日内亲自来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逾期视为撤回。为了保护女方利益,建议大陆民政部门在办理涉台离婚登记时,在协议中对子女扶养、财产分割、债务清偿和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事项,根据婚姻法中的相关原则进行审查,双方当事人应到指定的公证处公证。台湾与大陆应充分协商在对等基础上互相承认经公证的协议离婚之效力,大陆在修订婚姻法或制定司法解释时应充分考虑台湾有关规定和境外通行做法,对涉台胞的离婚调解书应以判决做出。《台湾“期货交易法”评析》(注:宋锡祥:《政治与法律》1999年第1期。)一文认为台湾期货交易法颁布实施,不仅有助于建立岛内自己的期货市场,而且有利于构筑完备的监督体系。防范期货业的金融风险,使台期货健康发展。作者认为大陆应借鉴台防范期货业的违规风险方面的做法,建立多层次的法律监管体系,实行财产分离,将期货商资产与客户保证金分开,加大对违法者惩罚力度。《海峡两岸抵押制度比较研究》(注:刘金根:《上海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一文中对抵押种类、抵押权设定、抵押效力、抵押权实现消灭进行比较分析、认为两岸存在许多的异同点,取长补短对于规范抵押行为、保障债权的实现,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商品流通和资金融通将起重要作用。《论台湾〈公司法〉的最新修正》(注:宋锡祥:《上海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对台湾1997年《公司法》修正从背景特点分别考察,认为对公司法修正从保护从属公司及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保护子公司少数股东利益出发,其中关系企业一章文字表述清晰逻辑结构合理,但该章属于出创时期,执行效果有待于实践检验。《内地、香港、台湾商标法的严格及商标权比较探讨》(注:王立:《法律适用》1999年第6期。)指出三地商标法既有差异,又有共同特征,主要特征是:思维*

方式与文化背景的共源性引起的内地和台湾立法技术上的近似性,思维方式和文化背景的冲突性造成三地立法技术的差异,法律保护对象的单一性和共同性带来的三地立法精神上的共性特征,国际化趋势使各地立法均以全面保护商标权为核心内容。

(三)行政法方面的研究

《海峡两岸土地征用制度之比较》(注:陈泉生:《云南法学》1999年第3期。)指出大陆与台湾均订有土地征用制度,大陆称“土地征用”,是对集体土地进行征用,而台湾法则称土地征收,是对私人土地的征收,两岸土地征用的特性大致相同,此外还对土地征用当事人、限制、征用种类、征用程序进行比较,主张相互借鉴。

(四)程序法与司法制度方面的研究

《主观预备合并之诉在台湾地区的发展》(注:范光群:《法学家》1999年第5期。)一文就主观预备合并之诉在台湾地区之发展状况从学说及实务分别加以介绍,就此种形态之诉之合并、其问题及利弊以及如何解决加以探讨,并进一步探讨是否加以承认。《论台湾民事判决裁定在大陆的效力》(注:陈海秋:《福建法学》1999年第1期。)一文指出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是尊重历史、求同存异的司法体现,也是一国两制战略构想的具体行动,标志着台胞民事权益在大陆得到及时、公正、有效的司法保护。

《两岸司法制度之比较及其未来完善之思考》(注:郑正忠:《法学家》1999年第4期。)一文从司法制度之理论基础、司法机关组织体系、民刑审判制度、调解和解制度、检察制度之职权定位、律师制度的性质功能、法学教育、国际社会司法改革潮流趋势、台湾地区司法改革之方向、对大陆司法完善之借鉴意义进行比较,认为台湾当局应讲求以民意为依归,体现司法为人民而存在,整个司法改革之目标,应积极向“建立廉洁公正的司法,实现公平正义的社会”迈进,对大陆改革提出从维护司法机关独立地位改进审判组织机构、改善民刑审判方式、推动律师制度深化、淡化人民陪审制度、提高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以逐渐实现以法治国,两岸减少冲突,确保两岸人民之权益。

此外,《台湾与大陆监狱法律制度之比较》(注:孙平:《法律与社会发展》1999年第1期。)一文比较了大陆与台湾监狱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形态差异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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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中国法学史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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