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固定资产购买退税政策的比较与选择_增值税抵扣论文

两种固定资产购买退税政策的比较与选择_增值税抵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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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现行税收政策中,涉及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退还增值税的有两种基本规定:一是对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二是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地区(以下简称为“扩抵地区”)八大行业的一般纳税人,新购建的在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采取单独计算退(抵)税的方法。这两种退税政策的本质都是企业以不含税成本取得固定资产,体现了国家鼓励某类企业、行业、地区投资和发展的政策取向。本文通过对这两种退税政策进行归纳比较,解析其异同点,以期帮助纳税人正确理解和选择。

一、两种购进固定资产的退税政策比较

(一)地域范围

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是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我国生产的设备制定的税收优惠,该政策没有地域范围限制,在全国范围内(不包括港、澳、台)适用。

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则是为贯彻落实国家实施振兴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和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进行的增值税试点“转型”,只适用于扩抵地区,即东北三省、大连市以及中部六省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

(二)企业范围

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企业范围明确具体,包括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分公司(分厂)的名义采购的自用国产设备,由该分公司(分厂)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项目,由合作油气田的作业者、作业机构或作业分公司申请办理退税。

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内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企业定位于扩抵地区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高新技术产业、电力业、采掘业(东北三省、大连市后两个行业为船舶制造业和军品生产行业)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国家限制发展的企业,不能享受此政策,比如,石油化工业中的焦炭加工业企业,电解铝生产企业,年产普钢200万吨以下、年产特殊钢50万吨以下、年产铁合金10万吨以下的钢铁生产企业,以及以《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规定的应关停的燃煤(油)机组发电作为主营业务的火力发电企业等。为防止重复退税,特别规定了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不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同时也明确了企业在两种退税政策的适用上具有选择权,即可申请放弃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权。

(三)固定资产范围

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的规定比较严格,专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并且采购的在我国境内生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要包括按照购货合同随设备购进的配套件、备件等。即国产设备要符合3个条件:一是必须是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的;二是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三是满足上述条件并按照购货合同随设备购进配套件、备件等,才准予办理退税。对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不实行退税政策。

可享受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的固定资产的范围相对较宽,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所规定的固定资产,即: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具体包括以下四类:1.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固定资产;2.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3.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4.为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四)退税方法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办理相关涉税事宜分为两部分:一是退税备案登记(退税的先决条件);二是退税申请。企业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后30日内,持有关资料,到其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购买国产设备的退税备案登记。投资总额3 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3 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项目确认书。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后,按每份合同所采购的国产设备,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和附送资料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国产设备退税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税款退还手续。购进国产设备的应退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适用增值税税率。

纳税人申请享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也应先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新购建的享受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是计入进项税额直接抵扣,而是采取单独计算退税的方法。具体操作如下:一是先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纳税人2007年7月1日前欠缴的增值税,按欠税发生时间的先后,先欠先抵;二是抵减后有余额的,据以计算应退还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应退税额”),应退税额不得超过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三是在应退(应抵)税额的限度内,先抵减2007年7月1日后发生的新欠缴增值税额,抵减新欠缴增值税后有余额的,由主管退税机关按规定予以退还。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采取上述的退税办法,而是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与非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一并抵扣。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实行应缴增值税增量计算、按季度办理退税的办法,于4月、7月、10月和12月分别办理。纳税人12月份发生的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应当在次年4月办理退税。

二、两种退税政策的合理选择

从上述比较可知,对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比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适用的地域范围和行业范围更广,且不受“增量抵扣、先抵欠税、按季退税”等条件限制,退回的都是“真金实银”;但另一方面,享受退税的固定资产范围窄、税基小、审批部门多、手续繁琐、程序复杂。因此,对扩抵地区八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来说,如何合理选择退税政策,从而获得更多的优惠,是企业应该慎重考虑的问题。在此,笔者根据现行政策规定提出如下拙见:

(一)注意纳税人身份的认定

由于两种购进固定资产退还增值税政策都限定了可退税的企业范围,外商投资企业首先应注意纳税人身份的认定。对于货物生产和销售企业来说,在购买固定资产之前,需要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否则就难以获得有关税收优惠。

(二)先考虑购置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的国产设备

在扩抵地区的八大行业之外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虽然在八大行业之内,但按照规定不能享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在采购设备时,应优先考虑购置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的国产设备,尽可能利用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和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三)两种退税政策的选择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扩抵地区八大行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对两种退税政策具有选择权。假设某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退税政策,在一个纳税期限内的应退税总量为A;若选择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在同一个纳税期限内的应抵扣税总量为B,当期可退税额为C。B与A的差额为M,A与C的差额为N。则企业在一定的跨期内,融资资金数额相当于N而支付的费用利息大于M,选择享受购买国产设备的退税政策较为有利,反之,选择享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退税政策更为有利。

比如,某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期工程总投资2.8亿元人民币,装机容量为3台75t/h循环流化床锅炉、2台15MW抽凝式汽轮机和18MW发电机,年发电能力1.80亿千瓦时,年供汽能力70万吨。2007年7月~11月实现销售额15 600万元,入库增值税967万元,无欠税,上年同期实现增值税760万元,增值税“增量”207万元。该公司2007年7月~11月共采购国产设备9 060万元(不含税),设备运输费用16万元。

方案一,选择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退税政策,则本期应退税额为1 540.2万元(9 060×17%=1 540.2)。

方案二,选择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按照“增量抵扣”的办法计算,本期可抵扣税额合计1 541.32万元(9 060×17%+16×7%=1 541.32),增值税“增量”207万元,按照“增量抵扣”的规定,当期应退增值税税额为207万元,余额1 334.32万元只能留待下期按规定退税或者抵减欠税。

比较以上两种方案,虽然选择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退税政策退税总量比选择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少1.12万元(16×7%=1.12),但数额有限,影响不大,且由于不受“增量抵扣”的限制,当期获得的退税款明显比选择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大得多,可有效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再者,企业借贷相当于两者退税款差额部分1 333.3万元的费用利息支出足可抵减其退税款损失1.12万元。因此,在这种情形下,企业选择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退税政策是明智之举。

同上例,假如该公司2007年7月~11月采购的设备中,符合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国产设备为7 060万元,进口设备为1 000万元,不符合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国产设备为1000万元,按上述方案一,本期应退税额为1 200.2万元(7 060×17%=1 200.2);按方案二,本期可抵扣税额合计1 541.32万元(计算方法同上例),增值税“增量”仍为207万元,按照“增量抵扣”的规定,当期应退增值税税额为207万元,则选择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退税总量比选择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少341.12万元(1 541.32-1 200.2=341.12),影响较大,企业借贷相当于两者退税款差额部分993.2万元的费用利息支出不足以抵减其总量损失341.12万元。在此情形下,企业选择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政策明显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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