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使用的国际比较研究_保费收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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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内外资金运用监管比较

各国政府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监管,主要有横向和纵向两种方式。由于经济环境和历史背景的差异,各国对保险资金运用的横向与纵向管理千差万别,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宽松型管理和以美国为代表的严格型管理。

保险资金运用在我国保险公司业务中一直处于从属地位,被列为兼营业务。在《保险法》实施之前,我国规定用于购买有价证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和拆出的资金只能来源于财产保险总准备金和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其他资金只限于银行存款,不能进行运用。资金运用规模采取金额总量控制方式。1995年,我国《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要做到稳健、安全,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但是,银发(1992)221号《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却允许外资保险公司比中资保险公司拥有更多的资金运用方式和更广泛的资金运用渠道,一是境内外委托放款,该放款应有抵押品或金融机构的担保,对每一单位的放款,不得超过可投资金额的5%,所有放款的总额不得超过可投资总额的30%;二是股权投资不得超过可投资总额的15%。

近年来,国家开始拓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允许保险公司进入全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从事债券买卖业务;可申请购买信用评级在AA[+]以上的中央企业债券;可参加沪、深两家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可以通过购买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

与国外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监管方式相比较,我国属严格型监管,这样做比较符合我国保险业发展历史短、资金运用水平不高的客观现状。随着我国保险业开发程度的不断提高和保险市场的持续发展,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应不断扩展,逐步引导其向有利于保险公司吸收国际保险资金运用的先进经验、有利于引进资金运用专门人才、有利于新型产品的创新方向发展。为此,在一定时期内,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应坚持和逐步完善严格型管理模式,在逐步拓宽资金运用范围的前提下,继续明确规范资金运用方式,继续审慎地控制资金运用比例,要做到既有利于资金运用工作健康发展,又有利于防范风险,确保资金保值增值。

二、国内外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规模比较

(一)国外保险公司管理资产与年营业收入比率偏高

由于国外大型保险公司多为拥有产险、寿险、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的现代集团公司,其营业收入中大部分是保费收入,每年有巨额保险资金流入。根据各国监管规定,公司资金主要投向债券、股票、银行存款、不动产以及抵押贷款等。通过资金运作,公司管理着比自有资产更为庞大的资产。如英国保诚保险集团2000年营业收入为431.255亿美元,管理资产总额为2400亿美元,拥有伦敦股市3.5%的股权,其管理资产与年营业收入比率为556.5%。

(二)中资保险公司运用资金与保费收入比率偏低

1980年以来,我国保险市场进入了恢复和发展期,保费收入迅速增长,到2001年保费收入已达2109.36亿元,其中人身险业务保费收入1423.97亿元,财产险业务保费收入685.39亿元。在总保费中,来自寿险业和产险业的收入分别占67.51%和32.49%。

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我国政府颁布了一些资金运用政策,加大了资金运用的力度,允许保险资金投资部分领域,但可运用的资金数额明显过小。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保险投资渠道开始逐步拓宽。1986年,我国保费收入为45.8亿元,国家规定的保险资金运用额为2亿元;1998年保险费收入猛增到109.5亿元,而实际资产运用额仅增加5.8亿元,资金运用比率仅为8.23%。近年来,我国政府规定保险资金可以通过购买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后,新型保险险种进入国内市场,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规模增长迅速。截至到2001年6月,我国保险业可投资资产达到2999亿元,国内保险业可投资资产与年保费收入比率为150%左右(如果从生息资本角度测算,可运用资金与年保费收入的比率则低于90%)。虽然我国保险业发展迅速,资金运用监管处于逐步放开渠道的过程中,每个保险公司的可投资资产与年保费收入比率近年来有快速增长的趋势,但目前与国外保险公司相比仍有相当的差距。

由于国内外投资资金运用监管办法有较大差异,从而导致国内外保险公司资金可运用数额有很大差异,而且国内保险资金运用工作尚处于初级阶段,国内保险公司短期内积聚了大量的保险资金,却面临运用渠道狭窄、可进入的资本市场容量较为有限等问题,资金运用数额仅限于本公司部分保险资金,投资方向仅限于协议存款、证券基金、国债等。而国外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渠道广泛,通过保险资金的投资控制更多的资产,能获取较高收益,对保险业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和作用。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国内外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重点不同,从而作用与结果也不尽相同。国内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基本上是以银行基本利率为支点,以规定的运用工具为杠杆,在银行和证券产品撬动下,被动而间接地参与资本与货币市场,管理资产规模相当有限,效益难以凸现。而国外保险公司以保险资金为支点,以基金或专业化资产管理公司等综合金融工具为杠杆,主动直接参与撬动巨大的资本与货币市场,管理着巨额资产,产生巨大的效益。因此,我国保险业应重新定位资金运用性质,把握资金运用方向,逐步将资产管理纳入保险工作重点,从经营手段和政策管理上进一步解放思想,放开手脚,加快保险资金保值增值的步伐。

三、国内外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模式比较

(一)国外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模式

1.通过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运作:投资管理公司运作模式。这是目前大型寿险公司较普遍采用的模式。许多规模庞大的保险公司不仅拥有一家全资的资产管理公司,还收购或控股了其他基金管理公司。这些公司的资产管理公司或基金公司,具有完全独立的董事会、管理团队和组织结构,有着独特的投资理念和鲜明的业务特色,拥有投资领域内出色的专业队伍,除重点管理母公司的资产外,还经营管理第三方资产。如美国国际金融集团分设了资产管理集团,其主要公司是AIG全球投资集团(AIGGIG),管理AIG资产410亿美元,第三方资产350亿美元,共计760亿美元,还管理着其他五家全资或控股的资产管理机构,经营不同产品,以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

2.内设投资机构:投资部运作模式。国外有的保险公司在总部设立专门的投资部,负责管理公司的投资帐户资产,同时对国外子公司或分公司的投资业务进行监管。这些公司按部门、险种进行资金运用,有利于公司对其资产直接管理和运作。美国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其业务遍及美国50个州,同时还服务于阿根廷、巴西、中国香港、印尼、墨西哥、葡萄牙、南韩、西班牙、中国台湾和乌拉圭等国家和地区。业务包括:人寿、伤残、长期护理、养老金、互助基金及证券、汽车和房屋保险、资产管理、独立分离帐目、变额寿险和年金。为了直接管理好公司资产,大都会人寿在总部设立了专门的投资部,管理1500亿美元的一般帐户资产,同时对其海外公司投资业务进行监管。该公司投资部不仅从事资产经营活动,而且还直接参与保险产品的开发。

3.委托专业化投资机构运作:第三方投资管理公司运作模式。再保险公司、产险公司和小型寿险公司除自行管理部分资产外,还将主要资产委托给其他专业化投资机构进行管理。而提供委托管理的专业化投资机构主要是一些独立的基金公司和部分综合性资产管理公司。

综观三种模式,投资部运作模式曾经是国外保险公司传统上通行的做法,但因其不能适应管理专业化和服务多样化要求,现在已逐渐被大多数保险公司扬弃。而且前多数国外产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少部分小型寿险公司倾向于委托第三方投资管理公司运作模式。采取此种模式有利于减少资产管理中的各项成本支出,包括信息技术、人力资源、管理费用,还可以充分利用专业机构的专业化优势和成熟的经验。国外大型保险集团或寿险公司大多采用投资管理公司运作模式,采取此种模式一方面可以更好地吸引资金运用人才,提高资金运用效益;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专业化资产管理运作,成为公司新的业务增长点,推动公司整体发展。目前,此类模式已成为国际保险业的主要潮流。

(二)国内保险公司初步建立独立的资金运用体系

近年来,随着可运用资金的增加,国内保险公司对资金运用的重要性有了深刻的认识,纷纷采取内设投资部模式,建立了新型的资金运用体系,即保险资金的专业化运作。

从国内外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模式来看,专业化经营管理或委托管理模式是保险资金运用的主流,所以,尽管国内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资金运用渠道较为狭窄,但各家公司资金运用体系建设的起点要高,各家公司为奠定专业化经营的坚实基础,正在采取切实措施,按国际保险业资金运用模式及其惯例,逐步规模范、不断创新。资金量大的寿险公司或产、寿险合营公司可以成立专业的资金运用子公司或独立的专业化资金运作部门,产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小型寿险公司可委托专业公司进行资金运用工作,以便提高投资效益,避免投资失误。

四、国内外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收益比较

(一)外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渠道广泛,资金运用成为主要利润来源

由于市场日趋饱和,同业间竞争激烈,外国保险公司纷纷加强了资金运用工作。目前,保险投资已成为西方现化金融保险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支柱,保险公司管理着全球40%的投资资产。外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率为90%以上,投资领域涉及股票、债券、房地产、抵押或担保贷款等。

各国保险投资结构构成

表1 资料来源:王磊“保险资金市场路径”,《资本市场》1999年第11期。

从表1可以看出,各国保险公司由于经济环境不同,在各领域投资的比例也不同。随着发达国家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发展,公司的保险业务逐渐成为一种拓宽资金来源的渠道,承保利润微薄,投资业务成为主要盈利途径。有的国家保险市场竞争激烈,保险业务盈利很小,甚至出现了承保亏损,但由于这些国家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能力强,投资收益成为公司主要的盈利来源,不仅弥补了保险业务的亏损,而且成为保险业务发展的动力,给社会提供了更为经济实惠的保险保障。

1975-1992年六国保险公司综合盈利率构成状况

表2 (单位:%)

项目美国

日本

德国

法国

英国

瑞士

承保盈利率 -8.20.330.51-11.6

-8.82

-8.48

投资收益率 14.44

8.488.7213.01

13.29

11.55

综合盈利率 5.8 4.564.99 1.38

4.52 3.07

表2 资料来源:王绪瑾:“海外保险投资方式比较研究”,《金融研究》1998年第5期。

从表2可以看出,1975-1992年,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和瑞士六国保险公司综合盈利绝大部分来源于其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有的甚至需要用投资收益来弥补保险业务损益。

(二)国内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率偏低,寿险公司原有高预定利率有效保单出现利差损

由于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有限,保险公司回报率一直偏低。1996年原中保集团、太平洋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的现金和银行存款比例分别占总资产的49.84%、40.95%、38.72%,这种资产结构不利于资金运用效益的提高。2000年,我国保险业资金运用取得了较好成绩,5-6年期银行大额协议存款最低利率3.7%、债券投资总收益率3.5%、基金投资平均收益率12%,总体收益率为3.89%。2001年保险资金运用平均收益率为4.3%。

近年来,虽然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工作正在加强,但由于我国经济还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变化期,宏观经济调控政策较多,对保险业产生较大影响,造成了资金运用收益率出现下滑反弹态势。

1996年到2002年间,中国人民银行连续七次降息,一方面使我国寿险公司出现了高预定利率的有效保单,另一方面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收益率与银行利率同步下滑,出现了利差损现象。我国寿险公司1997年以前承保的大量业务预定利率在7%-9%之间,1997年银行利率下调后,寿险公司多数资金运用体现为银行存款,使回报率随之下降。近期随着资金运用渠道的逐步放开,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逐步上升到目前的4.3%,但由于原有高预定利率的有效保单要求年收益率较高,于是出现利差损。

从国内外资金运用收益率可以看出,国外资金运用收益率大多在10%左右,是保险公司盈利的主要来源,而国内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率仅为4%左右,产险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仍然是承保利润,寿险公司新增业务存在利差益,意外险利润成为寿险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而原有高预定利率有效保单却出现利差损,因此,国内保险公司应当积极行动,吸收、培养专业资金运用人员,扩大资金运用范围,增强资金运用能力,提高收益率。

五、对国内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建议

(一)修改《保险法》,提高资金运用收益率

我国资本市场正在不断完善,保险业可用资金数量不断增长,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国保险公司加速进入中国市场,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形势发展需要对《保险法》进行修改和完善,以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确保保险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促使国内保险公司不断提高投资收益。

(二)明确资金运用方式、范围,提高资金运用能力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应借鉴外国的经验,拓宽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稳步实施合理有效的监管。建议规范保险资金运用的方式为债券、股票、不动产、贷款和外币资产投资等,同时初步探索并明确深度控制的恰当比例,这是保险资金运用客观发展的必然要求。

1.债券。债券具有比较稳定的收益,各国保险公司都将债券作为最主要且最稳定的收益来源,其中产险公司债券投资比重高于寿险公司。鉴于国外保险公司一般投资于高等级债券且债券投资在资金运用中占比较高的实际情况(如宝信公司占比为34.4%),虽然我国企业债券与国外情况不同,但依然可以鼓励保险资金投向国债、业绩优良的金融债、信用等级较高的中央直属企业债券等,其中国债可无限量购买,金融、企业债券的比例逐年力争达到20%-40%之间。

2.股票。股票具有较大的风险性,一般能带来长期实际回报,且收益率超过固定债券的收益率。各国保险公司对此项投资比较谨慎,一般以优先股投资为主。美国大部分公司对股票投资一般控制在10%-20%之间,但澳洲与中国香港特区比例较高,在30%-40%之间。因此,我国可以允许保险资金直接参与股票市场,但同时,一定要正视我国证券市场尚未完全成熟的实际,高度重视风险控制,强调专业化管理,严格控制股票投资占比,暂定为3%-8%左右。同时,可根据营运资金特点,要求产险公司股票投资比例低于寿险公司。

3.不动产。鉴于不动产是长期项目,投资数目大,风险较大,变现能力较差,投资回报较高,保险公司可进行该项目投资。但由于不动产投资中现金流量的不可预测性与寿险公司稳健经营的矛盾,应严格控制其占比。一般来说,比例控制在5%左右为宜。

4.贷款。保险公司可从事抵押贷款和保户借款业务,其中主要是保户借款业务。由于保户借款是保单所有人的一项选择权,且贷款额度不会超过保单的现金价值,贷款的安全性较高。但由于保户借款对保险公司现金流量有负面影响,也要控制其占比,比例控制在10%以内为宜。

5.外币资产投资。入世后,保险公司的涉外业务将逐步增多,可适当进行外币投资业务,用好用活外币资金。由于我国保险公司外币业务量较少,要在充分考虑保险保障的实际情况下,寿险公司外币投资可考虑占其外币资金的40%,产险公司为10%以内。

6.基金。在目前保险公司购买基金间接进入资本市场的基础上,允许保险公司成立基金管理公司,招募专业人才,以保险资金为主导,广泛吸收社会资金、个人资金,直接进入资本市场,以获取较高的收益。允许基金控制在30%-40%之间。

7.协议存款。努力发展高利率协议存款业务,并研究资本市场走势,有计划有步骤地逐年消化减少,控制在10%-20%之间。

(三)建立专业化资金运用体系,提高专业化经营水平

随着资金量的增加,对保险资金运用专业化经营的要求将成为各家保险公司的共识,为此建议保监会及相关部委参考国际惯例,以有效规避投资风险及获得最大投资收益为原则,鼓励保险公司采取国际流行的资金运用模式,规范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体系,允许有条件的保险公司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积极谨慎地参与资本市场运作;允许保险公司将资产委托给其他专业化投资机构管理。

保险公司应提高可运用资金占比,树立“大资金运用”的观念,做到保险资金核算与保险资金运用相结合,保险资金运用与保险产品开发相结合,使可运用的保险资金不仅包含目前集中运用的那部分资金,而且还要包含全公司现有的资金流量、清算资金和未来现金流。这样既注重了资金运用与经营管理、产品开发之间的联系,又注重了专业化调整资金运用结构,最大限度和最大效率运用保险资金。

(四)完善风险监督机制,提高资金运用的安全性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是其未来发展壮大的重要武器,运用得当可以促使公司降低险种费率,促进保险业务发展,提高市场竞争能力;运用不当则可拖累公司发展,严重时可引发公司破产。为此,必须建立起完善的风险监督机制,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性。首先,在修改完善《保险法》的前提下,制定《投资基金法》、《不动产交易法》、《证券交易法》等,为保险资金合理运用提供法律保障。其次,完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根据总量平衡、资产负债相互匹配和现金流控制的原则,集中管理、使用资金。要建立完善的资金运用风险内控部门和机制:即制定各项投资管理制度、操作程序、监控方法等,构建投资决策、执行、监控三个系统内部再制约机制。通过风险管理,使保险公司内部形成关注、发现、确认、测量,报告、处理、最终防范、控制风险的规范程序和体制。最后,强化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监管部门应重视保险投资的结构管理和比例监管,加强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考核审查工作,对投资确有问题的公司实行必要的惩罚措施,保证保险资金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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