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综合招商的国内贸易模式及其借鉴_国内贸易论文

日本综合招商的国内贸易模式及其借鉴_国内贸易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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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外贸与内贸相结合,外贸作内贸的补充,是日本综合商社不同于其他国家外贸企业的一个显著特点。本文通过对日本综合商社的国内贸易方式、综合商社从事内贸的意义、综合商社在国内贸易中与中小企业的关系的分析,认为日本综合商社的国内贸易方式对我国的外贸企业发展有相当的启示意义。我国外贸企业应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逐步建立起国内贸易网络,尽早实现两个市场的接轨,实现外贸企业的最大化利益。

综合商社是在日本生长并为世界各国关注与借鉴的、以贸易为龙头的跨国企业集团组织形式,在日本经济腾飞的过程中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并且在今天日本经济的发展中仍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在1993年,日本九大综合商社出口13.8兆亿日元,占全日本出口总额的35%;进口14.9兆亿日元,占全日本进口总额的57%;转口贸易52.8兆亿日元,占14%;国内贸易50.4兆亿日元,占10%。

外贸与内贸相结合,以内贸作外贸后盾,外贸作内贸的补充,是日本综合商社不同于其他国家外贸企业的一个显著特点。在日本,综合商社的国内贸易是其营业活动的最主要部分,国内销售额占其总销售额的40-60%。利用日本国内复杂的销售体制,综合商社得以把外国竞争者排斥在外,确立起自己在国内市场的统治地位。同时,通过综合商社,日本国内市场才既能够与国际市场发生密切的联系,又能够免于国际市场的直接冲击,从而确保了日本这样一个加工贸易国,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能经常处于有利地位。

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今天,研究日本综合商社的国内贸易问题,借鉴其成功的管理体制和管理经验,对于探讨我国外贸公司经营机制的新路、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加快外贸公司向综合商社型跨国企业集团转化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综合商社国内贸易方式

综合商社国内产品流通主要方式是:在掌握产品进出口的基础上,建立产、供、销三位一体的联合企业。综合商社首先在港口投资建造码头、仓库和装卸设备,依靠大宗集中进出口,降低装卸成本;然后,在靠近码头的地区建立生产联合企业;生产出产品后转售给批发商或直接分送给零售店。

综合商社的这种生产联合体系大大地降低了成本。由于使用大型专用船运输,集中使用仓库,就近设厂,仓库——工厂之间直接用传送带连接,原料供给和成品分送呈系列化,集中处理废水、废气等,因而使生产出的产品成本大大地降了下来。

综合商社通过进出口,得以向生产领域扩展。其进出口的目的是要以最高的效率、最快的速度生产出产品来。综合商社本身并没有经营零售业,但却通过建立进出口——生产——供应——转售批发零售商的生产——流通一体化过程,对国内市场施加影响力。

综合商社内贸商品的主要种类是工业原材料和农、矿产品,如石油、天然气、煤炭、矿石、化工原料、金属材料、粮食、食品、化肥、纤维等。这是由综合商社追求规模经济效益、采用薄利多销的经营方针所决定的。工业原材料和农矿产品一般属于大宗商品,在生产、运输、装卸、仓储、贸易等环节需要较大的规模才能产生经济效益,在经营中需要运用数额巨大的资金进行运转,需要集中订货、集中储运、集中贸易。综合商社在这些方面的优势是其他中小企业无可比拟的。

综合商社在对国内市场施加影响的过程中,遇到的最大困难就是世界市场的价格波动。由于综合商社追求一体化和大型化,因而国际市场的每一细小波动都可能给综合商社带来巨大的损失,而这些损失往往要由综合商社单方面承担。

二、综合商社从事内贸的意义

综合商社进行国内贸易的意义有以下四个方面:

1.由综合商社进行国内贸易,可以使制造厂商集中力量搞生产,不必为设立各自的贸易机构而分散本来就已短缺的资金和人力。综合商社所承担的贸易资金筹措、市场调研、国际国内购销以及仓储、运输等贸易辅助业务,可以为生产活动提供必要的基础服务。这种基础服务涉及方方面面,错综复杂、风险很大,由综合商社专门承担,有助于制造厂商生存和发展。

2.综合商社与大制造厂商之间建立有一种固定的、带有垄断性质的代理关系,称为“商权”。这种商权在产业尚不发达的阶段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大制造厂商的客户都是中小厂商,由指定的综合商社先代替客户垫付资金或支付现金,可以使大的制造厂商及时回收资金,加快资金周转,从而避免了大制造厂商直接面对无数中小厂商客户所带来的风险。

3.综合商社依靠其与制造厂商之间的代理关系,可以对中小厂商进行控制,从而防止了过分竞争。

4.综合商社通过这种代理关系,可以几乎在不承担任何风险的情况下,获得3%的佣金。佣金虽然较低,但由于数量大,客户信誉好,手续简便,批量多,因而收益也是很可观的。

三、综合商社在国内贸易中与中小企业的关系

1.综合商社控制的中小企业类型

在日本经济的发展中,大的制造商在商品流通中逐渐脱离了综合商社而自行独立,但与此同时,中小企业对综合商社的关系却越来越密切,依附性越来越强。这类中小企业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1)与商品流通有关的各类特约销售店、贩卖店、二级店等批发商店,以及与消费者直接联系的特色商店、超级市场等。

(2)中小厂家,其大部分原料要依靠综合商社供给,设备要从综合商社处租赁,产品要通过综合商社销售。在综合商社的交易额中,与大企业的交易占主要比重,但在交易件数和交易客户数中,与中小企业的交易占主要比重。

(3)物资流通行业中的中小企业,如运输、仓储、油库、物资交流中心等,以及为物资流通服务的各种专业机构,如承包、报关、装卸等。

(4)中小商社,由于资信度不高而难以取得银行的信用保障,或因开发了新市场却无法与大企业直接接触,因而需要综合商社作中介,从而依附于综合商社。

(5)为综合商社服务的各类中小企业,如旅行代理、旅馆、饭店、印刷厂等。由于综合商社对各种服务的需求量极大,所以综合商社对其也就往往掌握了生杀大权。

2.综合商社控制中小企业的方式

(1)融资能力。综合商社主要依靠其融资能力对中小企业进行控制。综合商社的金融机能与银行的金融机能是不同的:银行金融的利润主要来自于融资的利息,而综合商社则是从银行大量借贷低息资金,然后用于扩大需求、开展新产品以增加商业利润,或在商品交易中利用利息差来取得利润。综合商社利用手中的这种具有特殊地位的金融手段,对中小企业进行控制操纵。

此外,综合商社有时还按照政府的旨意,利用其金融机能对中小企业进行改组和整顿。

(2)商权。综合商社与大制造商之间的代理关系也是其借以控制中小企业的有力武器。二者之间的操作过程是这样的:制造商按期(每10天、每周)将提贷单和定贷单送到综合商社的有关科室、有关科室的人员将单据核对无误后,即向制造商支付现金或短期支票,然后综合商社把提贷单送到向制造商定货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用60—90天期限的支票向综合商社支付。

在这个过程中,中小企业直接向制造商定货,产品也由制造商直接运送到中小企业的仓库。但在合同上,却是综合商社事先从制造商处购入,然后再转售给中小企业。综合商社在这个过程中,起的是垫付资金的作用。这样,综合商社就利用中小企业资金的不足,依靠商权,控制了日本国内销售的零售网。

(3)持股。综合商社通过购买中小企业的股票,对中小企业进行直接控制。综合商社持股的目的有二:一是由于企业核算上的原因,把一部分无利可图的经营业务下放给这些中小企业去作;二是可以用这些中小企业作替身,经营一些综合商社本身想做但又不便出面的业务。

作为一个加工贸易国,日本的流通领域在整个经济中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日本综合商社利用其在历史上形成的特殊地位,成为日本国内市场的统治者。但是,随着日本经济的现代化和国际化,大企业纷纷建立自己的销售网,高度专业化的中小企业也开拓了综合商社无法涉足的新领域,从而使综合商社对日本国内市场的控制力大大降低。

四、对我国外贸公司的启示

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国内和国际贸易一体化、国内和国际市场一体化。外贸公司的优势是海外网络比较完善,拥有广泛的进货和销售渠道、客户关系及信息来源,业务涉及全球各个国家和地区。外贸公司应充分地利用这一优势,逐步建立起国内贸易网络,尽早实现两个市场的接转,使内外贸易协调一致,有的放矢。国内和国际贸易业务的协调统一,可以使外贸公司的整体利益达到最大化。

综合商社型跨国企业集团的发展战略,是我国大型外贸企业在努力探索如何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进一步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中提出的一条外贸公司发展的新路。根据向综合商社型跨国企业集团目标发展的战略,外贸公司的经营战略也应作相应的调整:既要巩固和发展传统的进出口贸易这一强项,又要开展转口贸易,还应开拓国内贸易,使三项贸易的结构超于均衡,进一步增强我国外贸公司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目前我国的外贸公司在很多大宗商品上都没有国内市场的经营权。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相互分离。外贸公司只是一个接受委托代理进出口业务的商务中介,主动权很小。

1.供需脱节 国内、国际市场的隔离,使外贸公司不能针对国内市场的实际需求,根据国际市场的变化和价格波动,利用市场经济规律在价格最低时主动地适时买进,价格最高时及时卖出,而只能根据找上门来的客户的委托订单来进行进出口业务。这样做不但损失国家外汇,造成进口成本升高、出口创汇降低,降低进出口效益,而且从接受委托再去寻找货源、谈判、运输、报关等一系列进出口环节,往往要经历相当长的一段时差,经常会贻误需求时机。在遇到国际政治经济局势发生大的变动或有重大灾害发生时,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就更加严重。

如果外贸公司被国家赋予国内市场大宗商品的销售权,则外贸公司在进出口业务中就拥有了很大的主动性,就可低价时从国内外主动买进,高价时向国外及时卖出,为国家多节汇创汇。同时,可以及时抓住各种贸易机会,为客户提供及时周到的服务,提高企业和国家的贸易额和经济效益。

2.中间环节过多,最终用户负担过重 由于国内贸易由各行业销售公司垄断或控制,违背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使外贸公司不能直接面对最终用户,形不成竞争性市场,造成中间销售环节过多,层层加价,导致商品成本提高,最终用户负担过重。同时,过高的价格致使国内市场需求疲软,国内同类产品生产厂家受价格制约,产量无法增加,出口又出不去,造成产品积压、设备闲置、工厂开工不足。

如果国家赋予外贸公司大宗商品的国内市场销售权,则有利于改造某些商品国内垄断销售的市场现状,尽早形成竞争性市场格局,使大宗商品的国内销售市场形成充满活力的、繁忙而有序的市场组织体制。通过对用户直销的方式,减少国内市场的流通环节。同时,成本的降低有助于国内价格与国际价格的接近,使价格体系反映的是真正的市场需求变化;同时,资源配置合理、流通环节通畅会更有利于国内同类产品的出口创汇。

3.不利于形成国家——企业两级战略储备 大宗商品国内经营权的垄断,使商品供货渠道单一,再加上供需脱节严重,于是便没有人愿意去投资建设投资金额巨大、建设周期与资金回收周期都长而又薄利的仓储设施,不利于形成国家和企业两级资源战略储备。随着我国外贸事业的发展,形成一定规模的国家战略储备已是迫在眉睫的事情。

我国的一些外贸公司出于企业发展战略的需要,利用自有资金已在沿海、沿江、内地建立了一批仓储设施,但由于进出口主动权小等原因,这些仓储设施的利用率远没有达到设计的规模。如果外贸公司的进出口主动权增大,利用低进高出的贸易杠杆,不但可以使现有设施得到充分利用,而且还可以刺激企业进一步扩大仓储设施的投资建设,形成国家和企业的两级战略储备。而战略储备制度的形成,可以进一步调节国内市场的供求关系,利用保税仓库低价时多买进,随时供应国内市场的各种需求,及时应付国际政治经济局势大变动和重大灾害发生时对我国的不利影响。

本文认为:我国的外贸公司在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的过程中,应借鉴日本综合商社的成功经验,在开展进出口贸易和多国贸易的同时,要大力开拓国内贸易,使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尽早对接,实际国内和国际贸易的一体化经营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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