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对华反倾销分析_反倾销论文

国外对华反倾销分析_反倾销论文

试析国外对我国反倾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外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我国出口商品在国外被提起反倾销诉讼案呈急速上升之势,对我国外贸出口造成很大影响。这一问题已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本文试对反倾销问题的现状、影响、原因及对策进行分析。

一、国外对我国反倾销的现状和特点

1.对我国反倾销的国家不断增加,且呈逐渐蔓延之势。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出口商品糖钠精和闹钟实施反倾销调查,成为外国对我国最早的一起反倾销诉讼案。自此至今,我国出口商品被国外提起反倾销诉讼案近200起,涉及产品140大类,涉及金额上百亿美元,且呈急剧上升的态势,1993年为37起,1994年则达到60起,其中美国为18起,欧共体13起,南美为21起。1993年4月,墨西哥对我国四大类4000 多种产品进行大规模的反倾销调查。1994年8月18日, 墨西哥无视客观事实做出终裁,对原产地为中国的棉纱、棉布征收331%的最终反倾销税; 对人造、合成纤维长丝、短丝及布征收501%的最终反倾销税; 对原产地为中国的海关税则号为6301至6310的服装进口征收379%的最终反倾销税。 按照北美自由贸易区协调一致的原则,美国和加拿大则可能会援用墨西哥的裁决,不再进行调查即可对我国这些产品征收反倾销税。1995 年2月22日,欧盟诉我国鞋类反倾销案正式立案,调查涉及目前3 个税则号的我国出口鞋类,涉及出口企业1819家,出口金额近5亿美元, 成为我国外贸史上被诉反倾销的第一大案。到目前为止,已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土耳其、巴西、日本、墨西哥、尼日利亚、韩国、阿根廷、智利、委内瑞拉、印度、南非等国对我国提出或正在提起反倾销诉讼。

2.反倾销涉及的产品种类繁多。国外对我国进行反倾销投诉和调查的产品已由简单加工产品扩展到高科技产品。前几年被投诉和调查的大多是低附加值或劳动密集的简单加工产品,如矿产品和化工产品,现已涉及我国各大类出口产品,主要有纺织、服装、轻工、家电、五金、化工、矿产品、医药、农产品,特别是纺织、服装、轻工等拳头产品屡遭反倾销。不但如此,近年来一些高科技产品如大屏幕彩电、计算机磁盘等也常遭不测。

3.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较高。在美国对我国已裁定征收反倾销税的24件反倾销案中,有7种商品被征收的税率超过100%。如1992年4 月美国对我国出口的硫化染料实施反倾销诉讼,结果被征收了高达210.35%的反倾销税。1993年墨西哥裁定对自任何国家进口的我国生产的铅笔,一律征收451%的反倾销税。此外,墨西哥对我国4500 种商品的反倾销调查也拟定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其中玩具征税达315%, 成品服装达537%,鞋类竟高达1105%。

4.对我国实行歧视性的反倾销措施。这主要表现在对我国某一产品不论出口实际价格的高低,不分三资企业、乡镇企业和国营企业,均实行统一税率,而且税率很高。如1993年7 月美国对我国出口的球墨铸铁一律征收127.38%的高额反倾销税,同年9月, 欧共体对我国出口的自行车统统按30.6%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5.国外对我国征收反倾销税采取不公正的替代国做法。目前,除日本外,西方国家均把我国列为“国家控制经济”国家或“非市场经济”国家来处理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案。如我国出口到美国的瓷烧锅,美国所选择的替代国是瑞士,我国出口价格比瑞士低67%,因此被征收67%的反倾销税。我国出口到美国的鬃刷,其替代国是日本,于是被征收了127%的反倾销税,完全无视我国劳动力成本低的事实, 完全否认我国企业在法律和事实上的自主权,这是极不公平的。

二、国外反倾销诉讼对我国外贸的影响

第一、国外反倾销限制了我国出口规模的扩大。在我国出口商品被提起反倾销诉讼立案调查后,会使进口商心存疑虑,不敢订货,结果导致出口减少。而一旦被裁定征收反倾销税,一些商品的出口额就会大幅度下降,甚至停止出口。

第二、反倾销影响我国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的实施。在全球区域性经济一体化趋势日益加强的形势下,经济集团内各成员国对外全采取相同的政策以维护集团内各成员国的生产厂家的利益。如果我国被经济集团的一个成员国提出了反倾销诉讼,就会波及到其他成员国,如果我国退出了一个成员国的市场,就会迫使我国退出整个区域市场。

第三、反倾销影响了我国出口厂家的积极性。统一的反倾销税率使得一家倾销,多家受害,极大地损害了我国出口创汇好的企业的经济利益。而且由于国外对我国反倾销带有不可预知性,防不胜防,使我国外贸企业遇到了很大的困难,影响了他们的出口积极性。

第四、反倾销不利于我国吸引和利用外资。我国的三资企业多数为出口型企业,产品外销比例一般都比较大,按照原产地规定,国外对我国反倾销将可能使某些三资企业的产品出口受阻,其经济效益将受到很大影响,从而动摇外商的投资信心。

三、我国出口商品遭反倾销的原因

从国外来看,主要有两点原因:

第一,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势力抬头。近年来,由于西方国家经济普遍不景气,为了保护其本国产品的国内市场,于是频繁运用反倾销手段来限制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而且反倾销是关贸总协定赋予各国的权力,用于反对国外企业低价倾销的不公平竞争行为,进口国如提高关税,外国对此也不能进行指控和采取报复措施。

第二、国外针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案件大量增加也是乌拉圭回合后的形势所迫。随着乌拉圭回合协议的生效,各国都要大幅度取消进口数量限制和削减关税。各国为抵消乌拉圭回合后对本国工业的冲击,于是便纷纷采用反倾销这种便利而且有效的措施。由于我国已成为世界贸易大国,许多国家担心我国产品冲击其国内市场,所以便对我国出口商品采用反倾销措施。因为我国至今尚未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即使我国出口商品遭受到不公正、不合理的对待,也无法请求关贸总协定反倾销委员会仲裁。

从国内来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第一、我国产品出口秩序混乱,互相削价竟销。一些企业之所以搞低价竟销,一是为了完成出口任务,不得以而为之。二是有些企业通过各种手段搞出口骗退税,使其即使在国际市场上卖价很低,仍可有利可图。三是在国内允许外贸企业可兼营内贸的政策下,有些出口企业以国内销售的盈利来补贴出口低价竟销。四是由于在出口许可管理方面存在不少漏洞,使一些不具备出口条件的企业,也挤入了出口许可证的竞争行列,使其低质、低价产品获取了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

第二、出口企业应诉不利。我国出口企业在遭到反倾销调查前不积极采取措施,避免立案。立案调查后,许多企业往往不愿参加应诉。在欧盟诉我国鞋类反倾销案中,涉及我国企业1819家,可实际应诉的企业却只有38家。如果我国企业不应诉,则进口国就会采用BIA (最佳已知情报),对我国出口产品征收最高反倾销税,由此可见,不辩自退的做法会酿成严重后果。另外,在反倾销诉讼中,我国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是缺乏应诉费,应诉人员素质较低,出口企业对反倾销缺乏深刻认识,帐目经不起推敲检查,问答单填写不能充分举证说明我国企业未进行倾销。

第三、对外商投资企业缺乏宏观控制。一些地区片面追求数量,忽视外资投向的合理性,致使在引进外资的同时,也将国外已发生或有可能发生反倾销的生产项目引入了我国。一是有些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是为了逃避其原产地规则,取得我国的原产地规则而在我国生产的,从而利用我国的配额大量出口。二是有的投资是外商已在国外遭反倾销,为规避反倾销措施而转向我国投资的,其生产的产品在出口后极易遭反倾销。三是一些生产项目重复引进,使产品达到饱和状态,而不得不低价出售,由此而造成国外的反倾销指控。

第四、我国在出口产品结构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我国传统的出口产品结构长期以来一直偏重于劳动密集型的纺织工业品、轻工业品和农副产品,而这些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长期呈过度的竞争格局,产品的增加价值含量始终相对偏低,从而使国外认为我国出口产品与低价密不可分的,由此而造成反倾销的指控愈来愈甚。

第五、不能正确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国家整体利益和公司个体利益脱节。根据美国反倾销法的规定,反倾销案是针对整个出口国的所有出口产品的,而我国目前的做法是各个有关公司通过商会单独应诉,这样必然造成国家利益和公司个体利益相脱节的状况。而且由于各出口公司之间的利益不平衡,而造成出口公司不愿意参加反倾销辩护的局面,进而造成所有来自我国的同类产品只好退出美国市场,并且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难以重新进入,国家的利益由此而受到严重损害。

第六、组织和协调辩护的应诉机构缺乏必要的权力和人手。目前,反倾销案的辩护主要有商会组织协调,但由于商会受自身的性质所限,无法有效的组织反倾销案的辩护工作。商会只有在公司同意参加反倾销诉讼的情况下,才能起到组织协调的作用。另外,商会还缺乏必要的机构和财力处理反倾销案,从而造成在反倾销诉讼中的被动局面。

四、我国对国外反倾销的对策

第一、加强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对外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介、渠道介绍我国正在逐步走向规范的市场运行机制,通过政府间谈判,争取取消国外对我国反倾销案中的替代国做法;要求国外取消在反倾销方面对我国施加的不公正待遇,对我国的出口商品与市场经济国家的商品一视同仁,采取相同的标准确定正常价值;要求国外对我国的出口商品,要根据我国出口公司的具体情况分别裁决有无倾销和倾销幅度的大小,对构成倾销的商品分别按不同的税率征税,改变一律按单一税率征收反倾销税的做法。

第二、加强政府对企业出口行为的监督,建立低价竟销的惩罚制度。一律要求各类外贸企业树立全局观念和国家整体利益的观念,自觉维护出口秩序。二要加强对出口产品的管理,视国外情况主动实行配额,控制一些敏感商品向某国市场的出口数量,及时调整市场布局,减少进口国产业界控告倾销的概率。三要完全取消对出口企业的指令性创汇、创利指标计划,将对企业的指导重点转向考核其出口效益和市场竞争行为准则上来。四要严格控制出口退税,退税时要抽查出口价格和出口效益,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的企业要加以严惩。五要鼓励企业提高出口产品的档次和质量,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出口产品价格低的状况。

第三、建立处理国外对我国反倾销案件的应诉机制:

1.建立我国的反倾销协调网络。各部门、商会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一致对外。我国驻外商务机构要全面调查驻在国的反倾销法律和法规,跟踪进口国反倾销机构对出口产品的立案情况,特别是牵涉到我国的反倾销案件的立案情况,积极向驻在国反倾销机构介绍我国的有关情况,并及时将信息反映给国内的反倾销机构和进出口商会,积极组织应诉。

2.为了保护我国在国外的市场,应该做到对每一个反倾销案都积极应诉,并力争取胜。要主动配合国外反倾销机构的调查,做好与办案人员的沟通工作,争取对我国尽可能有利的结果,要积极准备应诉材料,认真慎重地填写调查表;要抓住一切机会认真抗辩,有针对性地准备好申诉和抗辩材料,并争取进口商或进口代理的积极支持,协助应诉。

3.建立反倾销基金。反倾销基金可考虑从出口收益中向海关渠道收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反倾销基金,以用于开发国际市场,支付可能发生的反倾销应诉费用和为企业提供国际市场信息所需的市场调研费用,便于企业真正了解国际市场价格行情,避免无意识的倾销发生。

4.建立完备的外国律师事务所档案,重点了解其办理我国案件的能力和经验。我国公司在聘请律师方面应注意:要聘请对反倾销法有经验的律师;不要在法律费上斤斤计较,因为律师费的高低体现了律师事务所的著名程度和专业水准;要聘请熟悉我国情况并有这方面经验的律师;尽量不要通过进口商聘请律师,因为由进口商出钱请律师,律师所负的责任和辩护重点都会从进口商的利益出发,其结果反而于我国不利。

5.培养专门的反倾销人才。在生产和出口企业中大力宣传和普及反倾销知识,同时要在进出口商会、各级经贸委、律师和会计师中重点培养一批深谙国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和情况的反倾销问题专家。提高各类有关人员的素质,增强反倾销意识。

6.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宏观控制。对于那些仅在我国组装加工,意在利用我国原产地的投资项目,对于玩具和鞋类等国外市场已趋饱和的产品投资项目都应从严掌握。对于在国外已遭反倾销或很可能遭到反倾销的项目则不予批准。在发生反倾销后,外商投资企业要积极参加应诉,并且与我国其他厂家合作,建立起一个合理的机制,统一对外应诉。

第四、尽快实施我国的《反倾销条例》,加快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使我国尽早成为国际反倾销公约的签字国,并争取早日加入国际反倾销法典,从而提高我国在反倾销案多边谈判和法律诉讼中的地位,有效抵制国外对我国进行反倾销的歧视。

第五、尽快建立我国反进口倾销体系。为了保护我国工业不受进口产品的冲击,并有力的威慑国外动辄对我国实行歧视性的反倾销,必要时可对其出口到我国的产品采取对应措施,应尽快制定我国对进口的反倾销、反补贴等方面的法律和法规,构建我国自己的反倾销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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