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的价值内涵_实用主义论文

生存的价值内涵_实用主义论文

存在的价值内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内涵论文,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对存在的把握既涉及事物的内在规定,也关联着事物对人所具有的意义;二者分别对 应于“是什么”以及“意味着什么”的追问。以事物的规定为指向,“是什么”的追问 已超越了本然或自在之域。自在或本然之物是尚未进入知、行过程的存在形态,对自在 之物,我们除了肯定其为“有”之外,无法提出进一步的问题(注:自在之物或本然之 物在宽泛意义上指独立于人之外的存在,这里的自在既表征着不依存于人,也意味着存 在于人的知行过程之外或尚未进入认识和实践的领域。上述意义上的自在之物不同于康 德论域中作为认识界限或壁障的物自体。)。从逻辑上看,问题的提出总是蕴含着对所 问对象的某种知,如柏拉图在《美诺》篇中所指出的,对完全无知的对象,我们无法提 出认识上的问题(注:参见Menon80e-82d,The Collected Dialogue of Plato,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61,p363-367);同样,“是什么”的追问也意味着确 认事物具有某种或某些规定(“是什么”这一问题的提出即旨在具体地澄明事物所具有 的性质),而这种确认本身又以事物已进入知行之域为前提。

广而言之,“是什么”、“意味着什么”尽管提问的内容各不相同,但所涉及的却是 同一种不同于本然形态的存在;当人提出上述问题时,他所置身其间或面对的存在,已 取得人化的形态。王夫之在谈到“天下”时,曾对此作了阐释:“天下,谓事物之与我 相感,而我应之受之,以成乎吉凶得失者。”(注:《周易内传》卷六,《船山全书》 第1册,岳麓书社,1996,第589页。)宽泛而言,天下是涵盖万物的存在,但它并非超 然于人,而是人生活于其间的世界;在天下与人之间,存在着相感而相应的关系,这种 感应(相互作用)的过程既可以展示正面的意义(吉),也可表现出负面的意义(凶)。正是 通过与人的相感相应,天下由“天之天”成为“人之天。”(注:《诗广传·大雅》, 《船山全书》第3册,岳麓书社,1996,第463页。)在这种存在形态中,人本身无法从 存在关系中略去:“以我为人而乃有物,则亦以我为人而乃有天地。”(注:《周易传 传》卷三,《船山全书》第一册,岳麓书社,1996,第904页。)对天下的如上理解无疑 已注意到,对人而言,具有现实品格的存在,是取得人化形态(以“人之天”的形态呈 现)的存在(注:这里也许可以对“现实”与“真实”作一区分:对人而言,本然的存在 可以是真实的,但却不一定具有现实的品格。在此,现实品格或现实性是就存在对人的 知行过程的实际制约意义而言。)。

马克思进一步将对象的现实性与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联系起来:“随着对象性的现 实在社会中对人来说到处成为人的本质力量的现实,成为人的现实,因而成为人自己的 本质力量的现实,一切对象对他说来也就成为他自身的对象化,成为确证和实现他的个 性的对象,成为他的对象,而这就是说,对象成了他自身。”(注:马克思:《1844年 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85,第82页。)质言之,对象的现实性,与对象取 得人化形态(对象成为人自身的对象化)呈现为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而这一过程的实际 内涵,则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在这里,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或外化无疑具有了 本体论的意义:它既改变了人自身的存在形态,也改变了对象世界的存在形态。以感性 的实践活动为基础,人化的过程在赋予对象世界以现实性品格的同时,也使“是什么” 、“意味着什么”等追问成为可能。

以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为背景考察对象,则不难看到,“是什么”与“意味着什么 ”并非彼此悬隔。按其实质,人化的存在同时也是具体的存在,这种具体性的涵义之一 在于,对象不仅包含着“是什么”的问题所指向的规定和性质,而且也以“意味着什么 ”所追问的规定为其题中之义。从日常的存在看,水是常见的对象,当我们问水“是什 么”时,我们试图澄明的,主要是水的化学构成,而“H[,2]O”(二个氢原子以及一个 氧原子)则是对上述问题的回答。这一回答固然揭示了水在事实层面的性质,但它并没 有包括其全部内涵。对水的更具体的把握,还涉及“意味着什么”的问题;以后者为视 域,可以进一步获得“水是生存的条件”、“水可以用于灌溉”、“水可以降温”等认 识,而维持生存、灌溉、降温等,同时从不同的方面展示了水所具有的功能和属性。水 由“H[,2]O”(二个氢原子,一个氧原子)构成,无疑属事实,但在这种单纯的事实形态 下,事物往往呈现抽象的性质:它略去了事物所涉及的多重关系及关系所赋予事物的多 重规定,而仅仅展示了事物自我同一的、单一的形态,从而使之片面化、抽象化。以“ 人之天”为存在的方式,事物不仅以物理规定或化学规定的形态存在,而且与人相关并 内含着对人的不同意义;就其涉及人的需要而言,这种关系及意义无疑具有价值的性质 ,后者并不是外在或主观的附加;作为人化存在的属性,价值关系及价值属性同样具有 现实的品格。在现实存在中,事物在物理、化学等事实层面的规定与价值规定并非彼此 悬隔;事物本身的具体性、真实性,也在于二者的统一。

培里(R.B.Perry)曾提及,事实与价值之间似乎存在着某种循环:一方面,价值要作为 事实来对待,另一方面,事实又要以价值来解释:事实之为事实,在于它能满足某种内 在的需要;培里将这种循环视为价值哲学所面临的困难。(注:R.B.Perry:General Theory of Value- It Meaning And Basic Principles Construed in Terms of Interest,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26,pp25-26.)事实上,上述关系可以从另一个 角度加以理解。将价值作为事实来对待,其前提在于肯定价值本身并非主观的赋予而是 有其客观的性质;以价值解释事实,则蕴含着事实难以离开价值之意。后一意义的事实 ,其实际的内涵与事物相通;事实难以离开价值,表明事物总是包含价值的规定。列宁 对此作了较为明确的阐述:“必须把人的全部实践-作为真理的标准,也作为事物同人 所需要它的那一点联系的实际确定者-包括到事物的完满的‘定义’中去。”(注:《列 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第453页。)事物的完满的定义对应于具体而非 抽象的存在形态;实践是以人为主体的感性活动,“事物同人所需要它的那一点联系” 则表征着事物与人的价值关系;将这些内容包括到事物的完满定义,意味着价值关系及 价值规定是具体存在的题中之义。

事物的价值规定,在中国古代哲学中已较早地得到确认。《尚书大传·洪范》在对水 、火等事物作界定时,曾指出:“水、火者,百姓之所饮食也;金、木者,百姓之所兴 作也;土者,百姓之所资生也。是为人用。”从言说方式看,“水、火者”对应于“何 为水火”的提问,它在广义上属于“是什么”的问题论域,但饮食、兴作、资生等解说 所关注的却主要是“人之用”,其侧重之点在于回答“意味着什么”。在这里,“是什 么”与“意味着什么”之间不再界限分明,而是呈现交错或互渗的形态,这种交错的本 体论意义,则是肯定事实与价值的统一;它在某种意义上体现了事实要以价值来解释的 观念。荀子对“天”的看法,体现了相近的思维趋向:“善言天者,必有征于人。”( 《荀子·性恶》)“天”是自然的对象,“人”则泛指人的存在形态,包括人的需要、 作用等;有征于人,包含着以人的需要、作用等来确证、说明作为自然对象的事物等涵 义。类似的看法亦见于王夫之:“善言天者,语人之天也。”(注:《尚书引义》卷四 ,《船山全书》第2册,岳麓书社,1996,第350页。)人之天也就是为我之物,其特点 在于既包含事实层面的规定,又体现人的需要;在王夫之看来,现实的存在即表现为二 者的统一。

事实与价值之间的统一,在广义的体制化(institutional)的存在中同样得到了体现。 体制化的存在具有社会性的特点,它既可以表现为特定的事实,也可以取得机构、组织 等形态。就事实而言,它既是实然,又包含着社会历史的内容,如某人从事教师工作, 这是一种事实,但这一事实中同时又渗入了特定教育体制的相关内容,包括教师应当具 备的基本素质及应承担的职责等。同样,以机构、组织等为形式的体制化存在,其具体 形态固然似乎带有无人格的特点;然而,在其实际的运作过程中,总是处处包含着人的 参与;它的功能和作用,也惟有通过人的活动才能实现。制度、机构本身是无生命的存 在,它的活力必须由人赋予。当我们与不同形式的团体、组织、机构、制度发生联系时 ,我们与之打交道的,并不仅仅是无人格的物,而且同时是赋予体制以生命的人。体制 化的存在与人的相关性,也使之同时包含着价值的负载:从事教师的工作,既意味着以 教书育人为人生理想,也意味着通过履行教师的职责以实现相关教育体制的价值;同样 ,作为机构、组织的体制化存在,也可以视为一定社会价值理想的展开和体现。

从“意味着什么”这一角度看,存在所包含的价值规定具有不同的性质。当存在的规 定合乎人的合理需要时,它所呈现的是正面的价值;反之,当事物的规定与人的合理需 要相冲突或阻碍这种需要的实现时,它所包含的价值更多地具有负面的性质;介于二者 之间的,则是零价值或具有价值中立特点的属性。事物的规定具有何种性质,并不是既 定或预成的,它往往取决于特定的存在背景。以雨水而言,对久旱之地,雨水无疑具有 缓解旱情的正面价值,但对处于洪涝之灾的区域,雨水则往往呈现负面的价值。即使某 些主要被视为具有正面价值的存在,其价值性质也每每因具体存在情景的不同而发生变 化,如空气作为生命所以可能的条件,一般具有正面的价值,但当实践过程中需要真空 环境时,空气便呈现负面的意义。

可以看到,存在的具体形态包含价值的规定,而这种价值规定的性质,又以更广意义 上的存在背景为根据;二者的以上联系,从另一个方面表现了存在与价值之间的相关性 。

对价值性质与存在背景的关系,实用主义予以了较多的关注。在谈到价值性质的确认 或价值评价时,杜威将具体的存在境遇提到了极为重要的地位,认为具体情景的考察, 是价值评价的前提;进而言之,作为价值关系必要环节的需要,其发生也难以离开具体 存在情景。(注:J.Dewey:Theory of Valuation,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 939,pp 54-55.)杜威的这一看法以探索理论为出发点,其注重之点在于对象与人之间的 价值关系;就认识论而言,杜威的探索理论无疑包含着以评价消融认知的趋向(注:参 见拙著《理性与价值》,上海三联书店,1998,第31-38页。),但从本体论上看,这一 理论似乎又有见于人所处的存在境遇对价值关系及价值性质的影响和制约。实用主义的 另一代表人物刘易斯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在他看来,对任何对象有关价值的评判,都 涉及多重方面,它不仅必须了解对象及主体的有关特点,而且得注意影响价值关系的环 境,最后还要将所有相关因素联系起来加以考察。(注:参见C.I.Lewis:An Analysis of Knowledge & Valuation,Open Court Publishing Co.,1946,p542.)这些看法既强调 了价值判断的复杂性,又从整合的视域,确认了存在境遇对价值影响。

具体情景对价值性质的制约,较多地从存在背景上展示了价值的关系特点。忽视了价 值的关系维度,往往容易导致对价值的自然主义理解。这里所说的自然主义,是指将价 值仅仅归结为对象的物理属性或其他的自然规定,而略去对象的属性与人的存在之间的 关系。从形而上的层面看,将价值等同于物理等自然属性,意味着以“是什么”的问题 消解或取代“意味着什么”的问题,这种理解显然未能把握价值的社会内涵。然而,另 一方面,如果仅仅关注价值的关系性质,亦每每易趋向于强调价值对人的依存性,或将 其主要视为人的欲望、兴趣的对应物。培里便认为,“在一般意义上,价值附属于所有 兴趣的对象。就此而言,价值的定义依存于对兴趣本身的分析,而这种兴趣主要是一般 的心理学意义上的。”(注:R.B.Perry:General Theory of Value- It Meaning And Basic Principles Construed in Terms of Interest,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2 6,p28.)在培里那里,兴趣与欲望、感受、意愿、态度等相联系并包含着所有这些方面 ,(ibid.P27),它在实质上属于观念的领域。从逻辑上上看,以价值为兴趣的对象,意 味着将价值视为主体的赋予:欲望、兴趣所指向者,即为价值。作为兴趣、欲望的对应 物,价值似乎失去了其自在或客观的根据。

在其现实性上,价值既是关系,又是对象性的规定或属性。价值的关系之维表现了事 物之“在”与人的存在的相关性,并使之区别于纯粹的物理规定;对象性的属性则确证 了价值与事实的联系,并使之区别于主观的投射或赋予。价值的对象性规定既可以呈现 为现实的形态,也每每作为潜在或可能的属性而存在。当对象的规定实际地满足人的需 要时,其价值属性具有现实的性质;然而,在某种条件下,对象的价值规定固然也包含 满足人的合理需要的可能,但这种可能却不一定实际地得到实现。此处,似乎应当将价 值的潜在属性与无价值区分开来。以铀矿而言,在原子能时代,人类实践已经达到使铀 为人所用的阶段,铀矿即使没有开采,亦仍有其价值,只是在未开采的情况下,其价值 具有潜在的性质。这里,一方面,铀矿的价值意义离不开人的需要及人的实践水平,另 一方面,这种意义又基于铀矿本身具有的规定和属性。事物的价值属性固然以广义的人 化存在为背景,但它并不以主观的投射或赋予为转移;在一定的实践领域,即使主体的 兴趣、意欲尚未指向它,价值的属性仍然存在,在潜在或可能的形态下,这一点表现得 更为明显。当事物的价值属性并不因为尚未与人的需要发生实际联系而不存在或消失时 ,其自在性也得到了确证。

存在与价值的关系既体现于对象,也涉及人自身。如前所述,在人化的境域,存在的 具体性不仅体现于事实层面的规定,而且也在于其价值的属性;当我们将视域转向人自 身时,同样可以看到这一点。荀子曾对人与其他事物作了比较:“水火有气而无生,草 木有生而无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 ”(《荀子·王制》)稍加分析便可看到,通过人与其他存在比较,荀子所得出的基本结 论包括二个方面:即人异于物和人贵于物。人异于物属事实的判断,它着重于指出人在 事实的层面所具有的规定,并由此将人与其他事物区别开来;人贵于物则是价值的判断 ,它侧重于指出人在价值领域所具有的意义。就理论的视域而言,仅仅强调人异于物或 仅仅强调人贵于物,都很难避免对人的片面规定或抽象理解;人的现实形态,既在于事 实层面的异于物,也在于价值层面的贵于物。事实与价值如上统一,从人自身存在的具 体性上,体现了价值规定与存在的相关性。

从人与物的关系看,人所具有的价值呈现内在的性质。这里似乎可以对内在性与价值 作一区分。事物的属性可以是内在的,但其价值意义则并不具有内在性。马具有一定的 负载能力,这是马的内在属性,但这种能力的价值意义,却是在与人的关系(为人所用) 中呈现出来的;就其服务于人的目的而言,这种价值无疑具有外在的、工具的性质。然 而,在人那里,内在性与价值往往合而为一:人自身即是目的,而非实现其他目的的手 段;人的价值,也主要体现于人自身走向完善和完美。内在性与价值的如上合一,在更 深沉的意义上展示了存在与价值的统一。

就更广的论域而言,存在的统一性体现为只有这一个世界。只有这一个世界的涵义之 一,在于这一个世界本身并不以二重化或分离的形式存在(注:参见拙作《形而上学与 存在的具体性》,载《学术月刊》2002年第7期。);后者同时涉及事实与价值的关系。 作为现实的存在,这个世界具有分化的特点,而并非呈现为单一混沌的形态,后者不仅 表现为不同事物的相互共存、并行不悖,所谓“万物并育而不相害”(注:《中庸·第 二十八章》。),而且在于每一事物本身包含多重方面,而非呈现为片面的形态。由此 作更深入的考察,便可进而注意到,多样及分化的事物往往同时又以现实或潜在的形态 内含价值的规定;质言之,存在的具体性既在于事实层面不同规定的互融,也在于事实 与价值的统一。以只有这一个世界为前提,事实与价值呈现为同一存在的相关规定:二 者统一于这一个世界。

历史地看,实用主义已注意到存在的具体性和现实性与价值规定的联系。皮尔斯在谈 到关于事物的观念时,曾指出:“我们关于任何事物的观念就是我们关于它的可感知效 果的观念。”(注:How to Make Our Ideas Clear,in Charles S.Peirce Selected Writing,Dover Publications,INC.1958,p124.)这里讨论的直接问题虽然是观念,但就 其将事物理解为效果而言,它同时蕴含对存在本身的看法。皮尔斯以“硬”这一事物属 性为例作了解说:“我们称一事物为硬,其意思是什么?显然,这是指它不会被其他东 西戮破。与其他的属性一样,这一属性的全部概念,就在于其可设想的效果”效果涉及 “意味着什么”,以效果规定事物,相应地主要侧重于意义关系。在皮尔斯看来,不仅 事物的特定属性,而且整个实在,都体现为效果:“与其他所有性质一样,实在在于具 有实在性的事物所产生的效果。”(Ibid.p131)从实质的方面看,效果往往与人的活动 相联系,并包含着价值的意义,在后来实用主义的进一步衍化中,这一点得到了进一步 的彰显;从效用、价值等方面理解实在,构成了实用主义的基本趋向。实用主义的这种 实在观无疑有见于真实、具体的存在不能略去价值规定,从某种意义上说,实用主义学 说在本体论上的意义,首先便在于以强化的形式,突出了事物的具体性难以隔绝于其价 值规定。然而,在肯定具体事物包含价值规定的同时,实用主义往往由确认事物与人的 联系(事物的人化之维)而弱化乃至忽视事物的自在性或独立性;詹姆士的如下论点,便 表明了这一点:“如果说人的思维以外还有任何‘独立’的实在,这种实在是很难找到 的。”“这种所谓实在,绝对是哑的,虚幻的,不过是我们想象的极限。”(注:詹姆 士:《实用主义》,商务印书馆,1979,第127页。)不难看到,在实用主义那里,与价 值规定相关的人化之维与事物的独立性或自在性似乎呈现不相容的关系;这种看法显然 难以真正达到存在的现实形态。

以化本然的存在为人化的存在为前提,存在的现实形态既关联“是什么”,又涉及“ 意味着什么”;“是什么”指向事实层面的规定,“意味着什么”则以价值关系及属性 为内容。存在的以上二重追问,在本体论上以事实与价值的交融为根据。单一的“事实 ”形态常常表现为科学的抽象,纯粹的价值形态则往往被等同于主观的赋予,二者都具 有片面的性质。如果说,“是什么”的追问要求在事实层面敞开存在,那么,“意味着 什么”的提问方式则从人与存在的关系上,将价值确认为存在的题中之义;正是二者的 统一,赋予存在以具体、真实的品格。

作为存在的真实规定,价值体现了事物与人、世界之在与人的存在之间的联系。与价 值相关的是评价。评价既属于广义的认识论之域,也具有本体论的意义。从认识论上看 ,评价旨在对事物所包含的价值内涵(对人所具有的正面或负面意义)作出判断;从本体 论上看,评价的意义则在于敞开事物与人的联系,确认世界之在与人的存在之间的统一 性。

作为把握存在的相关方式,认知的成果主要体现于事实判断,评价则以价值判断为形 式。从内容上看,认知层面的事实判断可以看作是对“是什么”的回答,评价意义上的 价值判断解决的则是“意味着什么”的问题。在认识论上,对是什么的把握与意味着什 么的评价,往往互渗而互融,二者都属于广义的认识过程。关于事物价值意义的判断, 在逻辑上以了解对象自身的性质及人的具体需要为前提,后者即涉及认知;同时,认知 所揭示的“真”只有与评价所提供的“善”相结合,才能取得目的或理想的形态,并由 此进一步向实践转化。另一方面,对事物属性与主体需要之间关系的确认(判断),又不 仅为认知规定了方向,而且也为其发生和发展提供了内在动力。正是在后一意义上,恩 格斯指出:人类“首先产生了对个别实际效益的条件的意识”,尔后“则由此产生了对 制约着这些效益的自然规律的理解。”(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 出版社,1972,第457页。)关于实际效益的意识,属于广义的价值判断,对自然规律的 理解,则可归入认知之域,二者的先后关联,体现了评价对认知的制约。

认知与评价在认识过程中的相互融合,无疑涉及“是”与“善”的关系,但从形而上 的层面看,这里重要的不是从“是”到“善”的推论或从“善”到“是”的推论,而是 本体论上存在的事实之维与价值之维的统一。“是”与“善”之间的推论,涉及的主要 是二者之间的逻辑关系,这种推论是否可能,亦以二者在逻辑上是否相互蕴含为前提; 就形而上的意义而言,“是”与“善”则超越了逻辑之域而展示为同一存在的相关规定 。

如前所述,作为人化之域中事物内含的规定及事物与人的关系,价值既可以呈现为现 实的形态,也可以取得潜在的形式。当事物的属性已实际地满足人的需要或事物的属性 与人的需要之间的一致性已在实践层面得到彰显时,评价便表现为对这种价值属性和价 值关系的现实肯定;当事物的属性仅仅可能合乎人的需要或事物的价值属性还具有潜在 的形式时,评价则可以视为价值意义在观念层面的实现:在进入评价过程之前,事物所 内含的可能的价值属性往往仅仅作为事物的本然属性而呈现,正是在评价过程中,上述 属性才作为具有价值意义的属性而得到确认;这种确认固然有别于实践的确证,但却至 少在观念层面使价值意义得到了实现。正是在这里,评价本身同时展示了其本体论的意 蕴。

前文已论及,事物的价值属性及价值关系形成于特定的存在背景,其意蕴也往往因存 在情景而异;同一事物的属性,在不同的境域中,常常呈现不同的价值意义。存在境域 对价值意义的这种制约,决定了评价过程难以疏离相关存在背景:作为事物价值意义的 实现方式,评价不仅在把握有关事物的属性、主体的需要等方面涉及对象之“在”与人 自身的存在,而且在具体背景的分析上也关联着特定的存在形态。对事物价值意义与存 在背景关系的把握,从另一方面彰显了评价的本体论内涵。

在逻辑的论域中,评价通常被理解为价值判断的形成过程,而价值判断又似乎首先以 价值意义为指向。然而,如以上分析所表明的,评价活动从对象性质的敞开到主体需要 的揭示、从对象性质与主体需要关系的确认到存在背景的分析,都不断展开为一个超越 逻辑的推论而回到存在本身的过程。存在与价值在评价过程中的以上互融,同时也进一 步折射了二者在本体论上的统一。

收稿日期:200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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