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设推理及其有效性_条件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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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579(2003)04-0052-06

一、预设

“预设”概念最初是一个语义学概念,命题p预设命题q,当且仅当,命题p真则q真并且命题p假则q也真。现在,则更多地从语用学的角度来考察,认为预设是一个语用学概念,一个语言环境中的任何参与者都可以是预设的主体,任何命题都可以是预设的对象和内容。随着逻辑学家和语言学家对预设理论研究的深入,疑问句和祈使句也进入了研究的视野。作为语用学概念的“预设”与“语境”密切相关。在本文中,对“预设”概念采用如下的较为宽泛的直观定义:在给定的语境中,说话人在说话的时候,无论是进行陈述、提出问题,还是发出命令、作出请求,往往相信或假定了一些前提条件或背景知识,这些前提条件或背景知识就是这一语境中该语句的预设。

请看实例:

(1)霍金(S.W.Hawking)教授的演讲非常精彩。

这是特定语境中的一个陈述句,它不仅预设了霍金这个人的存在,这个人是教授,而且预设了“霍金教授作了演讲”这一事态。

(2)小刘找到工作了吗?

这是特定语境中的一个问句,它不仅预设了小刘这个人的存在,还预设了“小刘在找工作”这一事态。

(3)有人来了,快去开门!

这是特定语境中的一个祈使句,它预设了说话时“门关着”这一事态。

如果作为一个语句预设的那些条件实际上不能满足的话,就说明该语句的表述是不恰当的。例如,说语句(1)时,实际情况是演讲者并不是霍金教授,而是另一个人,那么语句(1)就是不恰当的。

为了使一定语境中的话语成为恰当的话语,需要遵守合作交际准则,即要求在谈话中说出的话语应当明确地提供真实可靠的、有关的最大量的信息。重要的准则是能力准则(the norm of competence)和相关(或意图)准则(the norm of relevance or point)。

“能力准则陈述的是:说话者必须是诚实的并且对他所说的要有一定根据。就命题来说,这意味着他必须相信他所陈述的是真的,并且他必须具有一定的证据来支持它。相似的含义也适用于其它类型的话语。

相关(或意图)准则是说每一个语言表述都应该有一定意图,即相关于一定的即将实现的意图。对于命题来说,这个意图一般是传递新的信息。”[1](p.181)

在日常交际活动中,由于对某些事物情况不了解,有时会说出不恰当的话语。这时,通过对话澄清有关的事物情况,可以对不恰当的话语作出修正。

请看以下对话:

(4)“小张放学回来了吗?”甲问。

(5)“你弄错了,他根本没有去学校。”乙回答。

甲:“他去哪儿了?”

乙:“今天学校组织去佘山春游,他要傍晚才回来。”

甲原以为当天小张去学校上学,在这种预设下才提出了问句(4),乙的答句(5)对甲的错误预设予以纠正,指出了(4)的不恰当。通过对话澄清了事实:原来小张去佘山春游了。

逻辑学家斯托内克尔(R.C.Stalnaker)对预设概念作过较为深入的研究,在《语用学》一文中,他作了如下的论述:

“正常情况下,预设至少被相信是真的。这就是我们常常从一个人的断定中比从他谈及自己信仰的话语中,可以更多地推断出他的信念的原因。但是在某些场合,顶设可能是我们不能肯定的东西。甚至相信的与已知的命题都是假的。这在行骗的场合就可能出现。说话人预设某些其听众信以为真而说话人明知为假的东西,目的在于使听众进而相信更为虚假的东西。比较无害的是,说话人可以预设一些并非真实的东西以便于交际,正如人类学家在询问他的基本资料提供人时,采用这个最初的资料提供者的预设一样。最为无害的是虚假和假装的场合:说者和听者可以共同预设某种不真的东西,正如小说作者预设作品的头几章里他所描述的某些事物一样。在有的语境里,真不真的问题与所讨论的主题无关。因为现实世界终究只是众多的可能世界的一个。”[2](pp.206-207)

需要指出的是,在给定的语境中,说话者的预设中不应包含彼此矛盾冲突的事物情况,否则将会导致荒谬的结果。“自相矛盾”的典故就是一个绝妙的实例:

《韩非子·难一》中说,有一个人在卖他的矛和盾时,先夸他的盾最坚固,说什么兵器也戳不破它;又夸他的矛无比锋利,没有东西不被刺破。旁人就问他:

(6)“以子之矛,陷子之楯,何如?”

那人无法回答。

叫卖者断言了“他的矛可以戳破任何盾”和“他的盾不会被任何矛戳破”这两种彼此抵触、互不相容的事物情况,旁人以这两种事物情况为预设,提出了诘问(6),叫卖者无论怎样回答,都将否定他原先的某一断言,因而陷入了困境。

二、推理

在推理的研究中,完成一次推理所用的全部前提可以看作这一推理的预设。日常所进行的具体推理往往是省略的推理,有些预设了的前提并未明确给出,在这种情况下,对预设作全面的分析就尤为重要。

推理的一般形式可以用如下的方式表述(横线上方的)是全部前提,横线下方的B是结论):

由于推理可以转换为条件句或蕴涵式,因此上述推理的一般形式可以用如下的条件句(i)或蕴涵式(ii)来表述:

对日常的具体推理有这样的三个基本要求:

1.必然性

即前提与结论之间要有必然的联系。一个具体的推理要求当全部前提都真时,必然能得出结论为真。这里的“必然能得出”就是前提与结论之间的必然联系。需要指出的是,一个具体的推理通常是在一定的条件和语境下表述的,大多和现实世界的实际情况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因而,日常的具体推理所体现的必然性未必是逻辑的必然性,很可能是较弱的必然性,例如事实的必然性。

2.相干性

日常的具体推理是在自然语言的基础上进行的,推理的前提和结论之间有着意义、内容方面的联系。这种前提和结论之间所具有的意义、内容方面的联系,就是推理所具有的相干性。

3.前提可假设为真

推理要求:如果前提都真,则必然能得出结论为真。这里的“如果……”所引导的语句提供的是一种假设,即只要求假设(或设想)前提都真,并不要求断定前提都真。需要指出的是,前提可假设为真的一个先决条件是:全部前提必须是无逻辑矛盾的,即(i)和(ii)中的A不能是逻辑矛盾。因为,如果前提是有逻辑矛盾的,那么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将无法被假设为真。

三、推理的有效性

芬兰逻辑学家希尔皮南(R.Hillpinen)在《条件句与可能世界》一文中提出:若干在经典逻辑和模态逻辑中有效的推理规则对虚拟的和反事实的条件句不适用。他提到的规则包括假言三段论规则(亦称为传递规则)、强化前件规则、逆换规则等。

假言三段论规则可表述为如下的两种形式:

希尔皮南举出了以下的“反例”:

(7)如果超级大国领导人不怕核大战,世界会毁灭。

(8)如果没有一个国家拥有核武器,超级大国领导人会不怕核大战。所以,

(9)如果没有一个国家拥有核武器,世界会毁灭。

并指出:前提(7)和(8)是可采纳的反事实句,但结论(9)明明是假的。[3](pp.289-290)

从表面上看,这是上述第二种形式的假言三段论推理,其实不然。通过分析就能发现,人们之所以认为(7)是可采纳的,是因为实际上还预设了某些其他的前提,特别是预设了:

(10)超级大国拥有核武器。

只是在表述时这些重要的预设被省略了。由此可见,这一实例并不是一个真正的假言三段论推理,当然也就不成其为反例了。不仅如此,当(10)为真时,与(8)的前件“没有一个国家拥有核武器”是彼此矛盾的,违背了推理前提应无矛盾的要求。

事实上,假言三段论规则无疑有是效的。当前提“如果A,那么B”和“如果B,那么C”均为真时,由假设A真,必定推得B真,进而又必定推得C真,并且A、B、C之间有内容、意义方面的联系,此时结论“如果A,那么C”必为真。

强化前件规则可表述为:

希尔皮南的反例是:

(11)如果擦这根火柴,它会燃。

所以,

(12)如果擦这根火柴而又没有氧,它会燃。[3](p.289)

这还不能算是严格意义上的反例。因为在日常生活中人们说(11)时,通常也预设了“有氧”这一事物情况,换言之,(11)的完整的表述形式应为:

(13)如果擦这根火柴而又有氧,它会燃。

虽然从前提(13)出发不能推出结论(12),但这已不符合强化前件规则的形式了。

强化前件规则有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反例呢?有。比如,可将这一规则中的B取作一个恒假命题。下面就是一个例子:

(14)如果点燃了这根火柴,那么这根火柴会发光。

所以,

(15)如果点燃了这根火柴并且1+1≠2,那么这根火柴会发光。

当前提(14)为真时,作为结论的(15)形式上是一个条件句,但它的前件中的“1+1≠2”是一个恒假命题,这导致(15)的前件“点燃了这根火柴并且1+1≠2”不能被设想为真。

将强化前件规则中的B取作,也将构成严格意义上的反例。例如,仍取上面的(14)为前提,将结论改为如下的(16):

(16)如果点燃了这根火柴并且不点燃这根火柴,那么这根火柴会发光。

类似于(15),语句(16)的前件“点燃了这根火柴并且不点燃这根火柴”不能被设想为真。

另外,将强化前件规则中的B取作,也将构成严格意义上的反例。例如,仍取上面的(14)为前提,将结论改为如下的(17):

(17)如果点燃了这根火柴并且这根火柴不会发光,那么这根火柴会发光。

当(14)为真时,其前件“点燃了这根火柴”是后件“这根火柴会发光”的充分条件,即在“点燃了这根火柴”的条件之下,一定会导致“这根火柴会发光”这一事物情况的发生。这样一来,(17)的前件中所包含的“这根火柴不会发光”这一事物情况将不会发生,即(17)的前件“点燃了这根火柴并且这根火柴不会发光”的情况不能被假设为真。

由此可见,强化前件规则并不是一个有效的推理规则。

逆换规则的形式为:

希尔皮南举出的“反例”是:

(18)如果伯蒂看见过那只牛油瓶,他也不会偷它。

所以,

(19)如果伯蒂偷了那只牛油瓶,他不会看见过它。

并指出:假使伯蒂是诚实人,(18)就是真的,但(19)毕竟(多半)是假的。[3](p.290)

这一反例设计得并不好。(18)之所以为真,是因为预设了“伯蒂是诚实人”。而(18)中的后件“他不会偷它”实际上是这一预设的直接推论。因此,语句(18)的完整表述应该是:

(20)如果伯蒂是诚实人,那么,如果他看见过那只牛油瓶,他也不会偷它。

(20)是一个形式为“p→(q→r)”的语句,它与形式为“p∧q→r”的语句是真值相同的。换言之,(20)可转换为如下的(21):

(21)如果伯蒂是诚实人并且他看见过那只牛油瓶,那么他也不会偷它。

根据逆换规则,由(21)可以推出如下的(22):

(22)如果伯蒂偷了那只牛油瓶,那么他不是诚实人或他没有看见过那只牛油瓶。

但是,在“伯蒂偷了那只牛油瓶”的假设之下,他一定看见过那只牛油瓶,所以,其结论只能是:“他不是诚实人”。

由此可见,希尔皮南的这一“反例”并不能说明逆换规则无效。

逆换规则有没有真正的反例呢?有。在“非B”不能被设想为真的情况下,就将构成真正的反例。例如,取逆换规则中的A为命题变元p,取B为公式p∨p,当p为真时,必定能推出p∨p为真,即逆换规则的前提“如果p,那么p∨p”是一个真命题。逆换规则的结论“如果非B,那么非A”形式上是一个条件句,但此时其前件“非B”是(p∨p),它等值于p∧p,是一个矛盾式,不能被设想为真。

由此可见,对逆换规则的使用要加以限制,只有在“非B”也同A一样可以被设想为真时,才能使用这一规则。

对其他的推理规则也可以作类似的讨论和鉴别。

收稿日期:2003-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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