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几点思考_个人信用论文

关于建立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几点思考_个人信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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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2;F832.4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201(2003)05-0047-06

信用制度建设问题是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有关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呼声也相当强烈。建立我国个人信用制度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进行系统、科学的研究,正确认识个人信用本质及其与经济的关系,充分论证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这对正确建立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个人信用与个人信用制度

(一)个人信用。个人信用是指个人通过信用方式,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自己当前所不具备的预期资本或消费支付能力的经济行为,它使得个人不再是仅仅依靠个人资本积累才能进行生产投资或消费支出,而是可以通过信用方式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预期资金或消费支付能力。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中,个人信用居于基础地位。只有在整个社会树立起个人守信的观念,企业信用和政府信用才有坚实的基础。

个人信用分为资产信用和道德信用两个方面。资产信用是每个人在社会中进行经济交往的前提和基础,是反映个人财产情况和偿债能力的客观性指标,是个人信用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道德信用通过个人道德水准、个人履约状况及其社会评价结果等方面来反映个人履行信用义务的主观意愿。它主要通过受信者在社会经济交往中的活动表现来反映,包括以往的信用交易情况等[1](P90-91)。

(二)个人信用制度。个人信用制度指在经济生活中管理、监督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的一整套规则、政策和法律的总和,其主要目的是为证明、解释和查验自然人信用情况提供依据,使得信用服务体系能够收集和处理各种征信数据,使之变成征信产品,从技术上保证信用交易的成功实现,并通过一系列法规、制度来规范个人信用活动当事人的信用行为,提高守信意识,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运行秩序提供制度保障。

个人信用制度的基本内涵包括个人信用登记制度、个人信用评估制度、个人信用风险预警、个人信用风险管理及个人信用风险规避制度。其中,个人信用登记是开展个人信用业务活动的基础。实行个人信用制度可形成外部约束与惩罚机制,使违约所带来的损失大大超过收益,从而迫使当事人的信用行为不失信违约。

二、我国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必要性

(一)是发展消费信贷、扩大内需的保证。消费信贷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销售商向消费者提供的,包含分期付款和非分期付款;另一种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消费者提供的信贷。这两种形式的消费信贷都必须以建立个人信用为前提。在美国等西方国家消费信贷发展过程中,个人信用体系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销售方和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了必要的消费者个人信用方面的信息,简化其决策手续和过程,促进了消费信贷的发展。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连续颁发了多项促进居民信用消费的政策和措施,如1999年3月发布的《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等,各商业银行也相继推出了个人信贷业务实施细则[2](P300-302)。由于缺乏完整的个人信用资料,银行的消费信贷规模大打折扣,扩大内需受到很大影响。

(二)改善银行资产结构,降低金融风险。通过建立个人信用体系促进消费信贷的发展,可以改善银行资产结构,降低金融风险。从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来看,我国商业银行资金来源结构中,居民储蓄存款约占全部存款资金的60%;而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构成主要是对工商企业、农业和基础设施为主体的生产性贷款,居民的消费信贷在商业银行全部贷款中的比重微乎其微,无足轻重。显然,这是一种极不平衡的资产负债结构,存在着很大的结构性风险。这种资产负债结构使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着十分严峻的环境,一方面是高达10万多亿的居民储蓄存款形成的硬债务,另一方面则是巨额的国有企业贷款而形成的软债权,处于高风险状态。发展消费信贷有利于改善和优化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使资产结构逐步合理化,降低信贷资金的结构性风险。西方国家银行资产结构中,消费信贷占有极大的比重。据了解,世界上发达国家这块业务占到整个银行业务量30%左右,在“专门为高收入群体服务”的花旗银行,个人信贷甚至占到了60%。而我国目前全国的平均水平只有6%左右。

(三)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我国已经加入WTO,这表明我国必将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是与国际接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要求。

按照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法律承诺,个人金融是跨国银行的重点发展对象,也是金融领域的一块肥肉,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外国征信公司具有先进的个人信用运作经验,早就瞄准我国入世的机遇,必将大举进入并占领我国的个人征信和评估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加快国内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步伐,尽快发展国内的个人征信业,使其具备良好的成长性和竞争力就成了当务之急。

三、建立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基本条件逐步形成

近年来,我国逐步形成了有利于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社会经济环境,建立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基本条件逐步形成。

(一)良好的政策环境。目前,社会各界都充分认识到建立国家信用管理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党中央、国务院已把信用制度建设问题摆到十分重要的位置。

2002年2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指出“必须大力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要建立全国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使具有良好信誉的企业和个人充分享有守信的益处和便利,使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声誉扫地、付出代价。”同年3月,朱镕基总理在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的报告中也明确提出:“大力倡导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2002年12月,江泽民主席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再次明确提出:“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这意味着政府将逐步出台有关信用法律制度,弘扬诚信美德,促进征信机构的建立和发展,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将进入快速发展的轨道,为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发展方向。

(二)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消费观念发生变化。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现在仍然保持7%以上的增长率,加上我国加入WTO和申奥、申博成功等一系列有利的外在环境,国民经济将继续保持较好的发展态势,这为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提供了有利的发展条件。特别是,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人们逐渐从传统福利消费、量入为出消费观念向借贷型消费、适度超前消费理念转变,信用消费将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

(三)试点城市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2000年7月,上海率先在全国建立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投入运营,该体系是由第三方的中介机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作为运营主体,把分散在各商业银行和社会有关方面的个人信用信息汇集起来,进行加工和储存,形成个人信用数据库,为银行和社会有关方面全面了解个人的信用状况提供服务[3](P172)。公司创立之初,其征信领域主要是个人金融信用,现已逐步向联合征信发展,个人的社会公共信息记录,譬如电话、水、电等费用交纳情况也已纳入个人信用数据库。2002年1月1日,深圳出台了《个人信用征信及评级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最终制定为政府规章,成为全国首个“个人信用”法规,这标志着该市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步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2001年10月,北京、广州、沈阳等城市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也相继开始建设,各大城市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开始进入高潮。

建立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热潮推动了全社会对个人信用的性质、作用和重要性的认识,现代意义上的信用观念开始深入人心,诚实守信是现代社会的立身之本成为人们的共识,为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建立奠定了思想认识基础。

(四)信用卡业务为建立个人信用管理体系提供了基础。从中国银行在1986年就发行了国内第一张电子货币——人民币长城信用卡开始,我国信用卡业务已经走过了十几年的历程,积累了丰富的消费者个人资料,这些可以作为消费者个人信用的基础资料。事实上,上海资信公司就是以信用卡资料为基础,建立了覆盖110万人的信用记录,共有130万个账户、200万条记录。

四、当前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在目前情况下,我国建立完善健全的个人信用制度还存在许多实际问题,其中最大的障碍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信用立法滞后。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涉及社会诸多方面,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体系来保障。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对个人信用进行规范的法律。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有一个重要共同点,那就是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有赖于法律制度的规范和约束。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必然涉及社会有关方面,个人信用数据的收集、公开、使用、披露,个人隐私权的保护等问题都离不开法律的支持。从各国的实践看,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难点并不在于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建立,也不在于政府如何对信用行业进行有效管理,而在于相关法律法规比较缺乏[4](P188-189)。

(二)信用资料封锁、缺失。目前我国个人信用的信息和数据主要来自于公安、街道、单位、税务、工商、银行、证券、保险、司法、医院、公共事业收费单位、商家等部门。但从上海试点的实际情况来看,仅实现了银行、电信、公用事业等少数部门的联合征信,其他政府部门和机构对个人信息仍处于封锁状态。

信用资料不完全,缺乏个人资产评估的基础数据。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居民能够提供的信用文件主要有:一是身份证和户籍证明;二是所在单位的人事档案;三是个人存单凭证和实物资产证明。这些资料并不能证明个人收入的多少、来源及可靠性,也不能据此计算个人及家庭的总资产。另外,我国尚未建立起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及家庭的收入状况很不透明,而且我国也没有推行个人基本账户制度,个人的现金收入、支出、个人债务、债权的分布等没有系统的信息记录,个人或家庭缺乏类似企业的一张资产负债表,缺乏个人资产评估的基础数据和材料。

(三)个人信用中介机构发展缓慢。个人信用中介机构是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微观基础和组织保证。目前我国只有一些为企业提供信用服务的市场运作机构(如征信公司、资信评级机构、信用调查机构等)和信用产品,例如信用调查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为个人提供信用服务的机构还比较少,虽然我国相继建立了几家个人信用中介机构,但无论从质量还是规模上,还存在不少问题:

以上海资信有限公司为例,其外部关系涉及三家主体:一是行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和上海市信息办;二是董事会,由上海市信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信息中心、上海中汇金融外汇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隶平实业有限公司等投资商组成;三是理事会,包括最初参与联合征信系统的15家商业银行、上海移动通信、中国联通上海分公司、农信合作社等18家会员。主管部门用行政法规进行指导和管理,董事会代表投资人利益,而理事会则是具有行业协会性质的议事机构,负责协调与监管上海个人信用联合征信业务。但由于各主体的利益取向不同,难免产生矛盾。例如,政府部门看重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的公益性和制度建设;董事会期待着更多的投资回报,希望数据库的购买者越多越好;而理事会成员则注重数据安全问题,对过多的商业行为持谨慎的态度,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既要维持正常的经营,又要顾及多方的目标和利益,运作起来难度较大。

(四)个人信用评估缺乏统一标准。在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中,个人征信数据源的内容、个人信用报告的格式、个人资质认证、信用等级评估指标以及征信数据库建设、信用管理软件开发等方面都涉及标准化问题。在我国,个人信用评估虽已逐步开展起来,但实际工作中仍有很多不尽如人意之处。目前我国缺少一整套经过科学设计、严密论证、权威度高、可推广使用的个人信用评估程序和相应的评估模型,以保证个人信用评估的科学化、标准化。

五、关于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几点想法

(一)加快个人信用制度立法。进行个人信用立法,为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提供法律依据。根据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需要,我国的个人信用立法应该分两个阶段来进行。首先,修改现行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为征信数据的开放和实施对提供不真实数据者进行惩罚做准备。其次,尽快出台关于征信数据开放和征信数据使用规范的新法案[5](P80-81)。

鉴于我国的法律制定过程较长,可考虑先出台一些法规,在全国一些条件成熟的地方加以试行。各个区域性个人信用体系可以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建立本区域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开展本区域个人信用管理活动。《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和《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就是范例。

各地方个人信用管理的实践经验为制定全国性的个人信用管理法律奠定了基础。国家立法机关在总结各区域性个人信用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再制定全国性的个人信用管理法律。

(二)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从世界各国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做法看,个人信用体系建立都是在政府的领导和推动下进行的。在现阶段,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的要求,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是一种必然选择,政府的调控能力和动用资源的能力最大,要在短时间内建立个人信用体系,尤其是征集信息数据,如果没有政府的权力做基础,是无法完成这一艰巨工作的。因为征信数据的采集可能会涉及金融、财政、工商、税务、公安等多个部门,而跨部门的协调和征集工作,只有政府出面不可。

在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刚刚起步的情况下,各级政府应该有专门的职能部门来领导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协调立法、行政、司法和相关信用交易主体的关系,加快个人信用数据源建设。

(三)建立个人信用管理机构。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必须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建立一个设置科学、机制灵活、管理规范的个人信用管理机构,对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统一规划和领导。可考虑由人民银行与政府有关部门联合组建个人信用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协同政府相关部门制定个人信用的有关法规,充当信用立法方案的提议人,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等。

政府作为个人信用制度的创建者,具有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权利和义务,这在个人信用体系建立和发展的初期是合理的。具体地说,由政府投资建立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信用局),由各商业银行和有关公共产品部门等个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无偿提供个人信用信息,并向社会各合法信用使用者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本着培养信用观念、培育信用市场的宗旨,信用局开始运作时以提供无偿性服务为主,随着征信数据库的完善和信用市场的发展,可以逐步实行低收费政策,为信用局进行市场独立经营创造条件。在信用局运作一定时间积累一定经验之后,再逐步建立一套科学、合理、可行的信用评估方法,作为信用使用单位的参考。信用信息库建立初期,首先应以对社会经济影响大和有信用需求的征信对象为主,如个体工商户、中高收入纳税人、企业经营管理者、大额借款人等。

(四)弘扬信用文化,提高人民的信用观念。信用文化和信用观念对建立信用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弘扬新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信用文化,增强个人信用观念是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社会思想基础[6](P357-358)。要让人们逐渐认识到:(1)信用不仅仅是一种美德,而且是一种资源。个人信用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个人信用的质量与个人的创业、生活、工作、就业等密不可分,信用等级与个人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守信者将获得种种收益,享受生活的便利,失信者将遭到市场经济的淘汰。(2)个人应认识到信用不仅能给个人带来收益而且具有风险。信用破产者将面临经济制裁和道德、舆论谴责。(3)个人信用可以创造,影响个人信用质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通常包括个人的能力、品德、资本等因素,个人应在日常生活注意培养和提高自己的信用等级。(4)信用是一种个人资源和财富,从根本上是一种理财工具,是个人合理预期未来收入的基础上,提前消费商品的能力。

个人信用体系建立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需要一个渐进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西方国家构建个人信用体系用了100多年的时间。在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上我们必须循序渐进,不断改进,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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