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调查_党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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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们北京市房山区委组织部会同区教育局、卫生局和司法局党委对房山区的6家社会办医机构、5家律师事务所和私立学校进行了专题调查,初步掌握了全区“新社会组织”中党建工作的基本状况,摸清了党建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理顺了工作思路,增强了抓好“新社会组织”中党建工作的信心。

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目前我区“新社会组织”中党建工作十分薄弱,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党组织不健全。我区12家“新社会组织”中,有正式党员的占10家,其中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 具备建立党支部条件的有5家,而只有私立博文学校建立了党支部, 四家律师事务所成立了一个联合党支部。社会办医机构中有2 家具备条件而没有按党章规定建立党支部,其余3家有党员的也未建立党小组, 使部分党员长期游离于党组织之外。(二)党组织的地位、作用不明确。“新社会组织”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实体,多数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其内部党组织与行政之间的关系不明确,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在经营活动的重大问题上,党组织说话不硬,无权参与决策,处于靠边站的地位,全凭行政领导或经济承包人的意志来决定问题,保证监督职能无法有效地发挥。(三)制度不健全,组织生活不正常。一是党员的思想教育弱化。“新社会组织”中的党员必须通过自己的努力,靠过硬的业务能力获得经济收入。因此,他们对政治理论学习热情不高,即使是组织党员学习,也往往是用业务知识学习代替政治理论学习。二是对党员的管理松懈。“新社会组织”中积极主动的独立的党组织活动几乎没有,党员按要求需回原单位党组织参加组织活动,由于活动的组织形式,活动的时间、方法、内容上的不适应,组织活动又缺乏强有力的考核机制,使得党员参加组织活动无法保证。三是组织发展工作不正常。几年来,我区“新社会组织”中只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发展了2名新党员,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写实等工作无人管、无人问,使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吸引力逐步减弱。(四)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出现“空白”。我区12家“新社会组织”中,没有一家建立工会和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党失去了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使得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无人问、无人管、无人抓,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许多职工对工作缺乏长远打算,存在着给钱就干、不合适就走的想法。

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党必须善于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认识自己、加强自己、提高自己,认真研究和解决在自身建设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新社会组织”应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生。对这种新情况,各级党组织必须高瞻远瞩,克服畏难思想情绪,积极主动地探索“新社会组织”中党建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我们认为,加强和改进“新社会组织”中党建工作,关键是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从“新社会组织”的发展趋势看,如果对其中的党建工作不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加以切实解决,必然给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留下空白点,长期发展下去,就会影响我们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影响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因此,各级党组织特别是“新社会组织”的主管单位党组织的领导,要清醒地认识到自己肩负的历史责任,勇敢地面对现实,增强紧迫感,积极主动地抓好“新社会组织”中的党建工作。

(二)理顺关系,健全组织。首先要明确隶属关系,遵照有利于发挥其社会效益的原则,使党建工作与“新社会组织”的建立同步考虑。要根据其经济基础和行业性质划分隶属关系,明确主管部门,对经济上独立的“新社会组织”,划归投资建设单位管理。由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的,经济上不完全独立的“新社会组织”,本着谁投资兴建谁管理的原则。其次,本着有利于发挥党组织作用的原则,在“新社会组织”内部建立健全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 都要建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根据行业特点和隶属关系, 暂成立联合支部,并由主管部门党组织负责输送党员或培养发展新党员,条件成熟后建立独立党支部。对于没有正式党员的“新社会组织”,也应由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调入,尽快创造条件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第三,选配好党支部书记。各级主管部门党组织要认真负责地帮助“新社会组织”选配好支部书记。支部书记的人选要与“新社会组织”的建立同步考虑,可采取协商选派或由“新社会组织”推荐,主管单位党组织考察,党员民主选举的程序产生。

(三)明确地位,落实责任。加强和改进“新社会组织”中的党建工作,必须明确党组织在“新社会组织”中处于政治核心地位和保证监督作用。由于此事政策性较强,涉及方方面面,仅靠党的某些组织或某个部门,很难取得理想的效果。所以建议上级党组织,根据“新社会组织”的情况,对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1.要抓好党组织的自身建设,抓好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2.明确党政关系,明确党组织参与“新社会组织”中诸如人事变动、工资分配等重大问题的决策。3.做好干部工作。“新社会组织”中的中层干部的选拔使用,必须经党支部讨论决定。4.加强对工会、共青团组织的领导。密切联系群众,积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

(四)健全制度,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是提高党员素质,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途径。首先,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如“三会一课”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员联系群众制度等,规范党内组织生活。其次,要加强对党员的政治思想教育,最根本的是要加强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要根据不同社会组织的行业特点及其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有针对性地确定思想教育的方式、方法和内容。再次,要加强对党员的管理。在“新社会组织”中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的党员, 必须将正式组织关系转入所在单位的党支部,按时缴纳党费,参加组织活动。对党员的表现由“新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进行考核、评比,并给以表彰和处罚。最后,要建立和落实“新社会组织”中党建工作的责任制,明确主管部门党组织的职责,对“新社会组织”中的党建工作开展情况实行目标管理,由主管单位党组织定期检查达标情况。

(五)建立群团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是党的优良传统,是我们党的政治优势,是经济工作和一切工作的生命线。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就必须坚持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任何削弱的做法和倾向都是错误的,而且是十分危险的。“新社会组织”实行聘任制,职工流动性大,思想不稳定,缺乏主人翁责任感,民主参与意识不强,只有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才能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奉献精神,增强“新社会组织”的活力,促进其健康发展。要加强“新社会组织”中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须把培养人、教育人作为出发点,按照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在内容上,坚持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灌输;在方式方法上,坚持党员联系群众制度,用党员的模范行动去影响和带动广大职工群众;要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群众的呼声,充分利用合法渠道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要疏通民主管理渠道,建立职代会,调动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要增强服务意识并通过各种有意义的活动,增强“新社会组织”的凝聚力和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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