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探索与研究论文_张清辉

电力企业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探索与研究论文_张清辉

国家电投集团江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摘要: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的要求党内监督必须要将纪律放首位,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仅在强化党内监督的重要守则上有重要意义,还在一定程度上扩展了监督执纪的新方式,在更深层次的促进完成从严治党理念的创新以及党的建设伟大工程方面有着很大的实践意义。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要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日常监督执纪。在此背景下,电力企业的纪检监察工作方面就需要更为严格的要求。这就需要电力企业纪检监察干部了解且熟练的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为要求党内关系应正常化,要经常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把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情况变成常态;应当进行大多数的党纪轻处分与组织处理,而进行较小数的严重违纪的重处分或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做到极小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进而完成好电力企业内部纪检监工作。

关键词:电力企业;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1、深刻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含义与内涵

1.1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提出的背景

2015年9月24日,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省进行调研的过程中,第一次提出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严格要求把纪律与规矩放在最前面,做到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确切要求各级党组织一定要使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中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更加完善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1.2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涵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同时针对全体党员与各级党组织的,其包含了各种违纪行为的处理方式,是比较完整全面的监督执纪问责体制。另外,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满足全面从严治党的需求,在目前强化纪律和规矩进行管党治党的认识方面更为清晰;成为了纪委“三转”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更深层次的表现;在保护政治生态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体现方式。

1.2.1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体现了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思想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通过正风肃纪、铁腕反腐,党风政风明显好转,腐败蔓延势头初步遏制,在不敢腐上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但是,面对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形势,我们只有加强从严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让纪律严于法律,才能实现从“不敢腐”向“不能腐”“不想腐”的深化拓展。“四种形态”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党纪重处分和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用纪律对绝大多数党员进行管理和监督,只把极极少数的涉嫌违法的交由约束普通公民的法律来制裁,体现了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思想。

1.2.2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为新时期纪检监察工作指明具体路径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层层深入,对应的问题越来越重,适用的人数越来越少,指明了监督执纪的环节和步骤,划出了治病救人的层层防线,是党内监督特别是纪律审查的实践遵循。第一步,“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重在“治未病”,搞预防,让大家远离纪律底线。第二步,“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重在“治微恙”,对触碰纪律底线的党员,抓早抓小,及时点刹、叫停,防止小错变大错。第三步,“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重在“治重疾”,对那些前两步措施没有产生明显成效或者“漏网”、严重违纪但还没有违法的少数党员,下猛药、出重拳,作最后的挽救。第四步,“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重在“处不治之症”,对完全突破纪律,已经触碰法律底线的极极少数党员,交由法律惩处。

2、当前影响电力企业纪检监察监督职能的主要问题

2.1 对纪检监察监督工作的严重性了解不完善

如今依然会出现一些领导人员觉得电力企业在进行发展时需要首先考虑经济效益的获取,但在进行纪检监察监督工作的开展时会造成对企业经济效益的获取出现不好的干扰,认识不到纪检监察监督工作的重要性与必须性,在进行工作实践的过程中无法给予充分的实现,只做表面工作,敷衍推行纪检监察监督任务,对纪检监察有很大的负面影响,极大的降低了纪检监察的效率。

2.2 没有建立完善的纪检监察管理制度

根据综合的分析,电力企业在进行建设发展时,没有深刻了解到纪检监察监督工作的重要性,所以相关管理制度的建立方面有一些欠缺,制度具有较低的操作性,不能确保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开展的顺利进行,从而在纪检监察工作成效方面有很不好的影响。

2.3 纪检监察监督工作方式的专业性存在欠缺

电力企业在组织进行纪检监察监督工作的时候并没有完全生成较为专业的监督方法,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综合素养存在欠缺,不具备良好的党风廉政违法违纪案件查处能力,并且在进行监督工作的时候经常是已经出现了一些相关举报以后才去进行调查,存在对领导班子的监督时不够严厉,在对同级监督时往往出现意愿不足的情况,造成纪检监察无法真正的达到想要的效果,不能很好的展示纪检监察监督工作的效果,无法对电力企业运行时会发生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避免防范,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电力企业的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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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电力企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方式

3.1 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内涵,改进监督执纪方法

要发挥好监督执纪的作用,就要先在“四种形态”的认识与了解方面做好全面的功课。加强对“四种形态”的学习和理解,把握“四种形态”的内涵。

3.1.1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贯彻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真正实现了在“全面”与“从严”两个方向的需求。“全面”即指在每个党员、每个党组织上都进行纪律的约制,把管党治党在只看少数往管住大多数的方向改变;“从严”即指真正的做到严起来,将纪律放在前面,将监督的底线从紧盯触犯法律往紧盯违反纪律方向改变,把严于法律的纪律与规矩作为度量党员行为的标准,如果有苗头性倾向的现象出现,则需要及时的进行提醒并及时的进行处理,展示了在监督执纪问责方面的更高要求。

3.1.2 压实“两个责任”,正确运用“四种形态”

“四种形态”并不是不党委一家的事,同时也不属于对纪委一家提的要求。要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好,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同样重要,缺一不可,并且相互促进。党委体责任履行得好,纪委的监督工作就会更顺利,效果也会更明显,反之亦然。党委要把主体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主动拿起批评和自我批语的武器,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纪委要进一步深化”三转”,回归主业主责,把职能转到监督执纪问责上,把精力和工作重点转到“盯违纪”上。

3.1.3 强化对“四种形态”认识的正确引导

如今,一部分的党组织与党员干部在“四种形态”的认识上存在一些偏差,例如有许多的观点以为“四种形态”的提出,表示中央反腐发生转向、力度变小、节奏减慢;甚至有一些观点视“四种形态”为“挡箭牌”,以为常常的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意思就是采取批评教育来替换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把党纪轻处分与组织处理变成了大多数,看做使用党纪轻处分开替换重处分,把纪律处分用来替换移送司法。这就说明了一些党员干部在“四种形态”认识方面存在很大的偏差。这种情况就要求纪检监察机构要利用各种媒体,强力宣传“四种形态”的正确理解,防止党员干部扭曲“四种形态”的真正含义,使其明白执纪问责的力度不是减弱了而是加强了。

3.2 遵循“四种形态”的要求,推进执纪工作转型

充分运用“四种形态”,既是对纪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提出的要求,更是对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提出的要求。纪委要认真履行好监督职责,督促并协助党委扛起运用“四种形态”的主体责任,坚持党风廉政监督关口前移,实现“抓早”、抓小。

3.2.1 “抓早”要注重批评和自我批评

纪委要积极协助党委尤其是一把手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把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促进党内关系正常化作为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建立定期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支部组织生活会制度,带头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当前,要结合开展“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把党内政治生活是否正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是否动真格作为衡量党员特别是党组织负责人是否真学真做的标准。。

3.2.2“抓小”要注重“咬耳扯袖、红脸出汗”

在运用监督之间“四种形态”中,纪委要克服“小问题不必管也不好管”的思想,敢于抓早抓小,善于小题大做,经常“咬耳扯袖、红脸出汗”,避免小错误酿成大祸患。今年初,电力工程公司纪委结合党纪党规宣传教育月活动中层层落实廉洁关爱提醒谈话,明确关爱谈话提醒的主体为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与高危岗位管理人员,明确了关爱提醒谈话内容与要求,明确“咬耳扯袖”类谈话为一般性谈话,以提醒、提示为主;“红脸出汗”类谈话涉及到违反规矩、规章制度等情形的问题,具有批评教育性质。据统计,党纪党规宣传月期间,该公司开展关爱提醒谈话189人次。通过把关爱谈话提醒工作纳入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对强化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管理有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结束语: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只有起点,没有终点。新时期,电力企业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最重要的就是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措施,让预防与惩治、管理与监督、党纪党规与国家法律共同发力生威,坚持挺纪在前,坚定不移地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实到电力企业全面从严管党治党全过程各方面各环节,以全面从严管党治党的实际成效,为电力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方面提供坚强的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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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范琳琳,国有企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践探索[M].经营管理者,2018,(33):384.

论文作者:张清辉

论文发表刊物:《中国电业》2019年第1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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