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及其市场_资本主义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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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劳动力市场的概念,这是经济体制改革理论和实践的一个重要突破。作为人力资源的劳动力商品化及其市场是市场经济存在不可缺少的条件。因此,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及其市场是不可回避的问题之一。本文拟就这一问题作些探讨。

劳动力成为商品,根源于分工进入典型社会分工阶段,是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经济普遍形式的标志。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必然且必须包括劳动力商品。

自然经济决定于“纯生理的基础上产生了一种自然的分工。”①商品经济则决定于以社会赋于劳动者特殊技能为基础的社会分工。但在分工发展的历史中,自然分工质变为以劳动者特殊技能为基础的社会分工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畜牧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的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其分工的两大组成部分内仍然保留着自然分工性质;手工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的第二次社会大分工,虽在手工业领域内,已形成了社会分工,但在农业内部仍然保留着男耕女织的自然分工性质;历史上只是到商业从手工业中分离出来以后,农业领域的分工才逐渐摆脱自然分工的性质,质变为典型的社会分工,进而使商品经济普遍化,劳动力成为商品。

马克思指出,只有在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下,“商品生产才普遍化,才成为典型的生产形式,只有这时起,每个产品才一开始就是为卖而生产,而生产出来的一切财富都要经过流通。”②也就是说,劳动力并不是自有商品生产就成为商品,而是出现于商品经济由从属地位上升为统治地位这一特定阶段。不错,欧洲历史上,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是劳动者具有人身自由和丧失生产资料、生活资料,但不能以此推论,劳动力成为商品源于私有制或资本主义私有制。第一,在劳动力成为商品之前,经历过两种性质的私有制,而劳动力成为商品是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前提,又前于资本主义私有制。把劳动力商品归入私有制或资本主义私有制范畴,在理论上显然不能成立;第二,劳动者具有人身自由也并非资本主义私有制社会所特有。社会主义劳动者的人身在形式上和内容上具有更高程度的自由。因此,劳动力成为商品如上述两个条件,只是对已有历史描述的条件,而不是原因。劳动力商品作为商品经济的一个范畴,同样根源于社会分工的发展。在自然分工阶段,由于社会生产中形成的劳动组合以自然区域为基础,因而劳动者只能固定在特定的自然区域内同生产资料结合。这种结合的自然强制性,在私有制出现以后就表现为劳动者对拥有特定自然区域内的生产资料所有者的人身依附。随着社会分工逐渐摆脱自然分工性质,劳动者这种人身依附也就渐松驰;当分工进入纯粹的社会分工以后,社会生产中劳动组合形成的基础便是劳动者同一类型的劳动技能。这就使没有直接占有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有可能并有必要具有人身自由。这一方面是由于社会分工消灭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自然强制性,使劳动者原先只能与特定的生产资料结合以及对生产资料所有者的人身依附失去客观物质基础;另一方面是因为在社会分工的条件下,只有劳动者拥有人身自由,拥有对存在于其身上的特殊技能的劳动力所有权,才能有同一劳动技能为基础的劳动组合形成,从而才能有以社会分工为基础的社会生产存在。可见,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根本原因和条件在于:社会分工摆脱了自然分工性质这一分工发展阶段。

社会主义公有制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根本区别在于社会主义劳动者是以社会个人拥有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是“社会地占有而不是作为私的个人占有这些生产资料。”③我国现阶段,无论是国有经济还是集体经济,都体现着这种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占有权关系,两者的区别只不过是作为国家范围内的“社会个人”和作为集体范围内的“社会个人”而已,因而两者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具体形式。但是,劳动者作为社会个人拥有生产资料与作为社会个人占有生产资料,在时空上还不可能直接统一。这是因为我国现阶段的绝大多数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分工基础仍然是社会分工,由此决定了以企业形式出现的劳动组合仍然是具经济利益的经济实体,从而使劳动者作为社会个人对社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演化出国家最终所有权与企业直接所有权两个层次。这样,社会主义劳动者作为社会个人要与社会生产资料结合转变为社会个人占有生产资料,就只能先把劳动力当作商品和企业交换才能实现。因此,只要社会分工的存在,即使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也取消不了劳动力的商品性质。

如同以不同的所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具有不同社会性质一样,劳动力商品在社会主义私有制基础上,也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劳动力商品交换,是劳动者获取一定的劳动力价值,让渡一定时间归资本家支配的劳动力使用权,并且劳动力使用结果的劳动产品归资本家所有,因而它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社会主义则不同,在公有制基础上劳动者通过劳动力商品交换,进入与生产资料结合过程。这时,他就开始作为社会个人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增进共同利益进行生产,实现了作为社会个人对社会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占有权的统一,具有社会主义性质。

劳动力市场是劳动力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无论在哪一种所有制基础下,供求、价格等机制和规律都对劳动力市场起作用。当然,由于所有制基础不同,劳动力市场的社会性质存在着区别。

两方经济学中,作为生产的人力要素市场被描绘为劳动的市场。其所描述的劳动的市场机制及其规律作用大致可用图Ⅰ表示。

图Ⅰ

图中纵轴表示货币工资率,被定性为劳动的报酬或劳动的价格;横轴N表示劳动就业量;Nd表示劳动的需求曲线,Ns是劳动的供给曲线,前者与货币工资率成反正 ,后者与货币工资率成正比;E是均衡点,Nd和Ns相交点在纵轴形成均衡工资率,在横轴形成劳动的均衡供求量。作为庸俗的资产阶级经济学,这一理论模型的庸俗性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用劳动代替劳动力,其目的是为了回避剩余价值这一“爆炸性”本质,进而为资本主义制度辩护。第二,以劳动供求这一流通现象或劳动市场的一般掩盖资本主义私有制本质和特殊,以便把资本主义私有制描绘为合理的、永恒的所有制。第三,上述理论模型属于微观分析,其所分析的是单个劳动者出卖或单个厂商购买劳动的经济行为,而劳动是劳动力的使用,出现于市场买卖行为之后,归买者所有。因此,作为卖者的劳动供给,不可能随着货币工资率的提高而增加,劳动的供给与货币工资率变动不可能连续的。另外,在商品经济和劳动还是劳动者谋生手段的条件下,劳动供给也不可能在达到一定货币工资率之后出现反方向变动。第四,与西方经济学用均衡价格理论对抗劳动价值论一样,均衡货币工资率在理论上的错误在于把流通现象中相对稳定的成本工资的形成当作工资的本质或工资的决定。

市场是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属于流通或经济现象的范畴。西方经济学家对经济现象的描述、归纳以及数量规律的揭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给予不少肯定。因此,若把西方经济学的劳动市场模型更正为图Ⅱ,即把劳动的供求改为劳动力的供求;把W/P还原为生产再生产劳动力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就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把N换成劳动力市场供给和需求。那么,上述模型便是劳动力市场一般规律的形象描述。

图Ⅱ

当然,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劳动力市场与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劳动力市场有着本质的区别。但,这种区别并不决定于流通现象,也不可能取消劳动力市场一般规律。如同马克思所说,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力买卖市场“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④而一离开这个领域,进入生产领域,就可发现劳动力市场的资本主义性质。在社会化生产条件下,社会劳动的组合都必须采取联合体形式,而在商品经济中,劳动力买卖是这种社会劳动联合体组织形成的前提。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丧失了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他虽有选择劳动力买主的自由,但没有不出卖劳动力的自由,因而,这一社会的劳动联合体是资本的联合体;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的劳动力一经出卖,他就现实地成为社会个人的生产资料所有者和占有者,并作为社会个人参与劳动产品分配。所以,只有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劳动的联合体才是“自由的联合体”,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劳动力市场的社会主义性质就体现于此。

因此,即使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也必须建立与这一基础适应的劳动力市场,没有劳动力市场,社会主义经济就难以腾飞。

首先,没有劳动力市场,也就没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市场经济作为以产品交换价值或市场价格调节资源配置,实现社会劳动按比例分配的社会经济运行形式,只有在所有生产性资源都成为商品,都具有交换价值或价格形式的条件下,才能存在。固然,在现实的社会化生产条件下,人力资源与其他生产性资源之间具有相互替代性,但这种替代性在其它生产性资源短缺的我国,只有其狭小的数量空间,即使在自动化条件较为发达的国家,也不可能取消人力资源与其它生产性资源的绝对互补性。倘若没有作为人力资源的劳动力市场,就是其它生产性资源市场都能建立起来,也只是昙花一现。

其次,没有劳动力市场的建立,也就没有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经济不可替代的历史作用,在于它适应和促进社会分工向新分工过渡和发展。与自然分工相比,社会分工对社会生产力的进步性在于它使劳动技能相同的劳动者组合在一起,分工、协作、高效地利用既存的其它生产性资源。商品经济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历史作用正是为社会分工的这种历史进步性提供经济关系条件。显而易见没有劳动力市场,同一技能劳动者就无法形成最佳的劳动组合,商品经济的历史作用也就难以充分实现。马克思指出,“只有当雇佣劳动成为商品生产的基础时,商品生产才强加于整个社会,但也只有这时,它才能发挥自己的全部潜力。说雇佣劳动的介入使商品生产变得不纯,那就等于说,商品生产要保持纯粹,它就不该发展。”⑤

再次,增强国有企业生存力、竞争力,迎接我国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后的挑战,也必须建立劳动力市场。固然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国有企业从创造的产值和上缴财政的国民收入数量来看,仍然居于国民经济主导地位,但它在商品经济中的生存力和竞争力不容乐观。因为在尚未建立劳动力市场的条件下,国有企业的高利润、低成本仍然带有相当大的虚假成分。这一则国有企业所创造的纯收入中包括相当一部分的隐性成本,即国有企业劳动者的国家培养和教育费用;二则国有企业劳动者低工资使其高物耗未能在成本上显示出来。在我国的国有经济中没有劳动力市场,也未形成以劳动力价值为基础的工资机制,是造成国有企业成本形低实高的直接原因。商品的价格竞争实际上就是成本的竞争。我国“复关”后,国有企业将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而在国际市场经济中国际价值规律的优胜劣汰将毫无例外地以国际平均成本为尺度。这样,国有企业就再也不能以虚假的低成本来支撑其生存力和竞争力了。因此,为在入关后使我国经济扬利避弊,必须在国有经济中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

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就是要建立和完善劳动力的交换关系及其机制。我们认为,在我国现实经济状况下,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打破“劳动力单位所有制”,建立劳动力供给机制

所谓劳动力供给机制是指劳动力的供给与货币工资率的正方面相互作用。它的存在需要这些条件:劳动者具有劳动力所有权并能阶段性地出卖劳动力使用权;劳动者拥有自由更换岗位、选择劳动力买主权等。近几年,我国在大中专毕业生分配上实行“双向选择”,说明劳动力供给机制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已初见端倪。但从总体上说,“劳动力单位所有制”作为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遗留物仍保留着。这种劳动力所有制否定了劳动者对劳动力的所有权,它既阻碍了劳动力的商品化,又限制了劳动力供给的自由性。这在经济中带来的严重后果是:人力资源不是由供给者操纵,而是由需求者行政垄断,使社会人力资源难以按社会化生产发展规律合理流动和配置。当然,在劳动者教育培养费用主要还是由国家承担的条件下,摒除“劳动力单位所有制”还需要一个过渡期。目前各经济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合同制”,或多或少地为破除“劳动力单位所有制”打开了缺口。另外,要使劳动者拥有劳动力所有权和自由供给权,在劳动者的职业培训教育费用上也应从由国家负担逐渐转为由劳动者家庭负担。

(二)改革国有企业用工制度,建立和完善劳动力需求机制。

货币工资率对于劳动力需求者来说,是人力要素成本。企业作为劳动力需求者,人力要素成本越高,其获利越少,相反,人力要素成本越低,其获利越多。所以,建立劳动力需求机制,也就是要使劳动力需求能够与货币工资率成反方向相互作用。要建立和完善劳动力需求机制,就必须改革传统的国有企业用工制度。虽然全社会的劳动者都对国有企业的财产拥有所有权,但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者不是以孤立的个人或某一些人形式拥有企业财产的所有权,而是作为社会整体中的个人拥有国有企业财产所有权。因此,国有企业拥有自身财产的持有权不是向某个或某一部分劳动者负责,而是向社会整体劳动者的代表即国家负责,管好和用好国有企业财产资源,并且,在不断增殖的前提下,向作为社会劳动者整体的国家上缴财产所有权利益、增加自身财产持有权利益,以按劳分配形式使劳动者实现作为生产资料社会个人所有者和占有者的统一。我国现阶段的国有企业,应当有权且有责任选择和使用劳动力,并根据人力要素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决定劳动力的需求量。为此,国有企业除了要对原有用工制度进行改革以外,还必须逐渐进行职工住房等项的福利制度改革。因为劳动力价值中已经包括了这部分费用,所以,只有将住房等生活性福利设施改为社会商品行业,国有企业才有可能摆脱越来越沉重的包袱,与其它经济成份的企业竞争才有同等的条件。也只有这样,国有企业才能真正具有劳动力需求者的身份,劳动力需求机制才算建立。

(三)改革统一的工资制度,建立和完善劳动力竞争机制

劳动力竞争包括劳动力卖者之间、劳动力买者之间以及劳动力卖者与买者之间的竞争。这些方面的竞争以及货币工资率等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就是劳动力竞争机制。劳动力竞争存在是劳动力市场确立的标志。只有劳动力竞争的存在,才意味着劳动者具有对劳动力的实际所有权;才表明着劳动力供给机制和需求机制的现实存在并发挥作用;才体现着价值规律在劳动力商品中的贯彻。由于劳动力竞争是劳动力供给者和需求者为取得有利的劳动力出售与购买条件而开展的竞争,而出售与购买的有利条件就是较高的货币工资率或能够获取更多利益的货币工资率。所以,货币工资率是劳动力竞争的轴心;货币工资率的自由波动是劳动力竞争存在的充分条件。我国以往实行的统一工资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又适应了小生产者心理的需要。实践结果,使按劳分配被扭曲为平均分配,在形成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后,又一步演化成社会分配不公——调资——社会分配更加不公的恶性循环。从这个意义上说,废除统一的工资制度,把工资还原为劳动力价值,允许工资随劳动力的供求关系而波动,建立劳动力竞争机制,比调整若干次工资、制度若干条工资政策更容易克服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以及不公等问题。

(四)必须加快劳动力市场的立法,建立劳动力市场秩序,以维护劳动力供求者的利益

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立法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法有根本的区别。资本主义劳动法所维持的是该制度的劳动力再生产秩序,服务于垄断资产阶级利益和需要;而社会主义条件下,为劳动力市场立法的目的则是为了保护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据此,在为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立法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到劳动者作为劳动力所有者和社会个人的生产资料所有者双重身份的特殊性,既要保护劳动力供给者的权益,又要充分重视劳动力需求者权益,以建立劳动力市场秩序,保证劳动力市场的社会主义性质。

注释:

①②④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90、644、199、644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8卷,第21页;

来稿时间:199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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