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在哪里退还?_增值税出口退税论文

出口退税在哪里退还?_增值税出口退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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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从今年6月1日起,国家提高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税率,这一调整的目的是为了增强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等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缓解上述四个行业生产经营的困难。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消息,煤炭出口退税率调为9%, 钢材出口退税率调为11%,水泥出口退税率调为11 %, 船舶出口退税率调为14%。

调整退税适应市场

出口退税率的调整是对国际市场的变化和我国外贸面临的形势作出的反应。举世关注的亚洲金融危机至今尚未平息,但它对我国经济所产生的影响已经逐渐显露出来。今年上半年,我国外贸出口增速逐月回落,5月份的出口出现了连续22个月增长之后的首次下跌。到6月份形势有所好转,出口止跌回升,比去年同期增长1.6%。 由于受亚洲金融危机打击严重的东盟和日本、韩国的国内需求严重萎缩,且由于其货币的大幅度贬值使进口产品的价格远远高于可替代的本地产品,使今年上半年我国对这些地区和国家的出口进一步下降,降幅分别达12.9%、4.3 %、30.2%。金融危机的影响不仅表现在外贸出口的数量上,还表现在其他方面。如出口定单减少,部分已经谈好的合同不鉴定;由于东南亚国家加强外汇管制,加大了我国外贸企业的出口收汇的风险,一些外贸企业的货款无法及时收回,甚至部分款项成了死帐;一些国家的客户以东南亚国家货币贬值为理由,要求我国企业降低出口价格,否则就更换出口商,使我国外贸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位置,减少了我国外贸企业的出口收汇。由于某些商品出口受阻,对国内生产已经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面对这一形势,我们要采取什么样的对策?是调整人民币汇率,或是降低利率,还是提高出口退税率?现在看来,中央政府已经多次明确人民币汇率不贬值,调整汇率已不可能;利率在连续降低四次之后, 7月1日又第五次下调;而出口退税率在以前数次降低之后, 提高一些的可能是存在的,此次提高四个行业的出口退税率也是正常的。

统一出口退税政策

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比率中,有两个百分点是靠外贸出口完成的。外贸出口增长如果完不成这一目标,经济增长8 %的目标就难以实现,而与外贸出口关联度比较大的税收政策就是出口退税政策。

我国出口实行退税政策始于1985年,其间经历了多次变化,退税率几经调整。1988年我国确立了“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原则;1991年确立了退税与创汇和上缴任务挂钩的原则;1994年新税制对出口货物实行了零税率政策。但是实行彻底退税政策后,由于退税规模过猛,退税增长大大超过了征税和出口额的增长,出口骗税案件不断出现,国家对出口退税率又进行了几次调整:1994年1月实行17 %和13%的退税率;1995年7月1日调整为14%和10%的退税率;到1996年1月1日起实行3%、6%、9%的退税率;1998年1月1 日起对纺织品等实行11%的退税率,对产品自营或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也先后实行了“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的不同办法。应当说,出口退税对促进外贸出口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出口货物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目的是增强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关贸总协定附件9 《注释和补充规定》的第16条规定:“免征某项出口产品的关税,免征相同产品供内销时必须交纳的国内税,或退还与所缴纳数量相当的关税或国内税,不能视为一种补贴。”

但在我国现行的出口退税政策中,对不同的企业类型至少要有4 种不同的退税办法,以增值税为例,主要有:1, 适用于外贸企业的办法;2, 适用于“新三资企业”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的办法;3, 适用于“老三资企业”的免征最终环节增值税的办法;4, 使用于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的先征后退的办法。这四种办法具体计算方式各不相同,计算结果也不尽一致,极易在同等的出口贸易中因企业性质不一和出口货物含税程度不同造成不平等的竞争。因此,有必要统一现行的出口退税政策,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出口骗税有所抬头

尽管出口退税有严格的政策规定,但仍有许多不法分子利用出口退税环节进行骗税活动。深圳国税局发现,部分企业在某一段时间出口额成倍增加,货源地特别集中的异常现象,利用高报价和假单证等非法手段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活动又有所抬头。

据分析,涉嫌骗税主要是一些新办出口业务的小公司,出口货物数量大、价格高;出口货物货源地大都集中于近几年骗税案件多发地区,供货企业多为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多数为连号的十万元版,开票日期集中,报关出口时间多为同一天大量申报离境。

一般来说,出口骗税主要发生在两个环节:一是增值税纳税人制造假的抵扣凭证骗取增值税应纳税款的抵扣或退税;二是制造假的出口报关单等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还有一种就是外销收入申报不实,或是隐瞒外销收入不报,或是申报不足额。一些外贸企业对低退税率的出口货物有时不申报退税,钻税法上征收与退税率之差的空子,以达到少交税或不交税的目的。

骗税是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税款的犯罪行为,打击骗税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专家们建议,针对当前的实际情况,对收购案件、出口骗税案件多发地区收购的出口货源要严格掌握;对敏感产品、批量大的业务,必须是“实单”才能退税;对骗税行为要提高处罚标准,加大骗税风险,保护合法经营者的利益。

简化出口退税环节

适当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同时,也应当简化退税环节和手续。据反映,现在影响退税进度的主要原因是出口企业的退税凭证回笼慢,退税申报不及时。可以说,影响出口的主要原因已经不是税务机关,而是出口企业方面的原因。当然,其中税凭证多也是影响退税进度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出口退税手续经历了一个由简到繁再简化又趋于繁琐的过程。1985年,只要财务上出口销售成立,即可凭“出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办理退税;1991年,改为凭“两单两票”办理退税;1991年8月将结汇水单改为外汇核销单;1992 年年底增加出口商品生产环节征税证明;1993年底凭新的“两单两票”办理退税;1994年改为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发票、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和销售明细帐办理退税;1996年改为“两单三票”,即出口销售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税票、海关报关单、银行收汇核销单。有专家建议,能否简化为报关单和专用税票两种,即“一单一票”制,另外的一单两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在推动外贸增长的主要因素中,在人民币汇率不贬值的情况下,适时适当提高退税率不失为一个促进外贸出口的办法。当然,外贸企业还应努力降低成本,优化商品结构,开拓新的国际市场。比如,扩大对欧美市场、拉美市场的出口以抵消对亚洲出口市场下降的影响,这在1 至6月的出口中已得到证明。1至6月,我国对东盟和日本、 韩国的出口下降,而对欧美、非洲及拉美出口仍保持快速增长。

从总的情况来看,不宜从总体上普遍提高出口退税率,而应当实行出口退税率基本稳定、局部调整的政策,即实行差别待遇,以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要求和优化出口商品结构的需要。通过对部分出口商品适当提高退税率,使外贸出口在持续稳定增长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出口商品结构的优化,又使出口退税规模控制在国家财政能够承受的限度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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