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建设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论文_孟丽

也谈建设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论文_孟丽

摘要:随着项目工程建设的进一步规范有序,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内容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安全与质量、进度、投资等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建设工程项目目标体系,它们之间的关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表现出既对立又统一;既相互排斥又相互依存。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已是法律责任,从(2003112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到建设部(20061016)《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再到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8月1日施行)的实施,建设单位的安全工作在曲折中缓慢前进。尽管困难重重,但是其地位必将越来越突出。结合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工作实践,就当前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做一些探讨,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建设单位;安全管理

一、建设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职责由明确的法律条文和规范性文件确定,主要见(2003112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4、54、55、58条、第二章和(20061016)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8月1日施行)的具体规定,是建设单位安全管理工作指南和依据。

二、分阶段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中规定的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明确了建设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目标,同时为如何实施建设单位安全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法律、法规依据。在开展建设单位安全管理时要结合以下工作思路。

(一)在施工准备阶段

1、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2、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3、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4、公路水运工程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程序。施工图设计文件依法经审批后方可使用。

5、建设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及项目概预算时,应当确定保障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6、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当载明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标准等要求。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从业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7、建设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依法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按规定组织风险评估和安全生产检查。根据项目风险评估等级,在工程沿线受影响区域作出相应风险提示。

8、建设单位单位要制定符合工程实际的安全保证体系、建设单位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安全保证体系包括:安全工作目标、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安保体系实施程序及方法以及建设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岗位职责等。建设单位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至少应该包括一下几方面的内容:

1)、工程概况;

2)、建设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依据、工作目标;

3)、建设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内容及方法;

4)、建设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安全管理岗位职责;

5)、建设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原则及制度;

6)、本工程重大危险项目一览表;

7)、须经建设单位复核的大中型施工机械和安全设施的安全鉴定手续;

8)、建设单位安全管理控制要点等。

8、核查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到位,主要内容有:

1)、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管理制度;

4)、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5)、安全检查制度;

6)、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

7)、现场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9、核查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到位,把好《施工组织设计》及各种《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审查关,应从两个方面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第一是审查施工企业内部的编制、审批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要求;第二是审查各种《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实质性内容是否满足技术可行、安全可靠的要求。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不能在工程上实施。

(二)在施工阶段、施工过程中

1、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2、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3、按照公路水运工程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8月1日施行)具体规定的抓好落实;

4、认真学习并熟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掌握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以不断提高建设单位安全管理的作业能力。督促施工、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实施安全检查工作。建议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与各方协商一致后确定下来,并形成一种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坚持执行下去,一定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5、严格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方案,审查的程序如下:

1)、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安全施工专项施工方案。

2)、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初审。

3)、审核合格,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再进行审查,通过安全审查合格后,签字盖章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后送建设单位备案(审查审批)。

4)、当施工单位的经验不足时,或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高空作业、高大模板工程等的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难度很大的工程,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与审查。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时应邀请项目监理机构列席审查项目。当专家认为通过其方案能够保证其安全时,由专家签字及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监理机构审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可改动)

5)、建设单位接到经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监理认可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后,组织相关专业工程师进行审查。

6)、当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审查无法确认其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时,由总监理工程师向建设单位报告,由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当专家认可方案能够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能够安全施工时,由总监理工程师根据专家的签字认可的审查意见签字同意施工,交施工单位专职安全人员监督现场施工。如专家中有不同意见时应由施工单位修改施工方案直至通过。

6、在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二款时,应掌握好尺度,逐步渐进。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具体可参考以下步骤及方法(主要是检查督促监理单位落实):

1)监理措施的形式

(1)发出口头通知(及时以书面形式确认);

(2)签发书面通知、指令;

(3)召开专题监理例会;

(4)签发“工程暂停令”;

(5)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实施要点

各项措施可逐渐升级, 实施力度大小关系为:(5)>(4)>(3)>(2)>(1)但是当情况危急、严重时应直接行使“签发停工令”或“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措施。

3)实施程序

(1)发出口头通知

在日常的现场巡视、检查工作中,若发现存在违反“强制性条文规定”的现象,或安全事故隐患,应首先及时口头通知施工方,要求立即采取措施整改(事后应及时采用书面通知予以确认)。

2)签发书面通知、指令

当“口头通知”发出后,未按期整改且无整改措施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或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施工方实施签发书面通知、指令的措施。

在签发书面通知、指令时应注意文件的时效性。书面通知应采用“安全整改通知书”或“工作联系单”的形式。

(3)召开专题会议

当签发书面通知、指令后,仍未采取措施整改时,应当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召开专题例会,对书面通知、指令中的内容,结合“强制性条文规定”加以强调。要求责任方说明原因,落实整改措施,明确计划整改完成的时间,同时要求责任方明确在后序工作中对类似问题的预控措施,并形成例会纪要。

(4)签发“工程暂停令”

在签发书面通知、指令或召开专题例会后,仍未及时整改、或拒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方暂时停止施工,并由总监签发“工程暂停令”,同时报告建设单位。“暂停”的部位视工程的情况,可以是整个工程暂停,也可以是局部工程暂停。

若“工程暂停令”发出后执行效果不佳,可进一步向建设方提出:加强与施工企业管理部门协调,要求其参与执行。

(5)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在接到总监理工程师报告后应及时向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

三、核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监理单位监管是否到位

确保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位,监理单位监管是否到位是做好施工建设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前提条件之一。事故发生的原因都是多种多样的,但主要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引发的,而最终归纳起来都是由于管理失误造成的,所以建设单位安全管理应侧重于安全管理措施的实施,同时兼顾安全技术措施,即重点对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措施实施跟踪、监控。根据交通运输部2018年5月1日实施的《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附表“安全生产条件核查表”内容组织核查,同时督促监理单位组织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核查表”进行核查,资料及时上报建设单位。

四、事前控制工作方法在建设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中尤为重要。建设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在执业期间应时刻牢记“预防为主”的原则,应该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或施工现场预先进行危险因素辩识、安全评价、危险因素的监测、预警管理等工作。

五、拓展思路,谋求向多元化、多领域方向发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关于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责任的界定,是对建设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最基本的要求,它侧重于施工阶段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和监理程序的实施方面。但是从监理行业不断发展的角度来说,建设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不止仅此而已,它所包含的内容很多,待开发的领域也很多,应该向多元化方向发展,这正是需要业内人士加以关注的问题。如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接受投资方委托为其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对投资效益及投资风险进行分析、预测;对建设项目实施风险管理;接受建设单位或施工承包单位的委托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其他安全管理服务等;只要具备这方面的能力,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就应该积极推进。

六、妥善处理安全生产事故

安全事故发生后,对一般的安全生产事故,建设单位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沉着冷静地应对,在第一时间内召集相关人员研究事故处理方案。对较为严重的安全事故,应迅速采取必须的应急救援措施,并及时汇报指挥部。情况十分紧急时,施工单位可直接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处理结束后,应当编写详尽的事故报告。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报告事故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处理事故应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总之,要真正做好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在施工安全中发挥真正的作用,建设单位及现场管理人员不但要了解和掌握施工安全的专门知识,学习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充分发挥在建设单位安全管理方面的预控作用,还必须对作为施工安全责任主体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加强监督管理,以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健全自身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并切实搞好自控,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消除施工现场“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把事故发生的概率降低到合理水平,确保所建设的工程项目安全无事故。

论文作者:孟丽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实践》2019年第2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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