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土地制度改革对农业发展的影响_农民论文

论土地制度改革对农业发展的影响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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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国家实行何种土地制度对农业发展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实际上,一个好的土地制度能促进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充分发挥,从而有利于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和农业生产的增长。反之,一个坏的土地制度则抑制农民劳动热情,结果阻碍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我国的历史经验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一、新中国土地制度变革对农业发展的影响

新中国的土地制度1950年以来经历了三次重大的变革。随着这些变革的发生农业发展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可以说,土地制度的变革与农业发展存在着比较密切的关系。从这些关系中我们看到了什么样的土地制度较为适合农业发展。

(一)第一次土地制度变革——50年代初的土地改革

旧中国的土地制度主要是带有封建主义性质的租佃制。土地高度集中在封建地主的手中。从全国来说,占农村人口约10%左右的地主富农,占有70%以上的土地,而占90%左右的贫农、中农占有不到30%的土地。地主富农占有的土地70%租给农民耕种,租金率高达50%以上。不仅如此,地主还兼放高利贷。以高额利息压榨贫穷农民。在沉重的地租和高额利息的情况下,贫苦农民永远处在被剥削被压迫的境况中。中国的封建土地所有制是中国农村贫困落后和农业生产得不到发展的主要根源。

1949年以前,中国共产党早在解放区就进行了土地改革。1947年7月至9月,中国共产党在河北西柏坡村召开全国土地会议,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它的基本精神是要废除封建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农民个人所有制。据1949年6月统计,在约12500万人口的解放区已完成土地改革,分得土地的农民约1亿人,获得土地总数约3.75亿亩。1950年中国共产党夺取全国政权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在全国范围里继续并且更为迅速地推行土地改革。到1953年底除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外,大陆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全国共有3亿多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先后无偿地获得了7亿亩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免除了过去每年向地主交纳的350亿公斤粮食的地租负担。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土地制度的第一次重大变革。

这次土地制度的变革是一场深刻的社会革命,它摧毁了在中国延续几千年的封建土地制度,贫苦的农民第一次成为了土地的主人,不再遭受地主的剥削和压迫。这种无偿地没收地主土地并无偿地分配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土地改革是一种最激进的土地改革形式,它完全消灭了租佃制,农民创造的劳动果实第一次和全部归自己所有,因而,大大激发了亿万农民生产积极性。使农业生产在农业生产条件没有多大改善的情况下连年大幅度增加。农业总产值1952年比1949年增加了48.5%,年均增长14.1%,比战前历史最高水平还高182.5%;粮食总产量1952年比1949年增长42.8%,年均增长12.6%;棉花总产量增长18.2%,年均增长率高达29.7%。这样高的农业增长速度虽然带有恢复的性质,但没有这场深刻的土地改革,肯定是不可能取得的。可以这样说,解放初期的这场土地改革运动是促进50年代初农业迅速增长的主要因素。

(二)第二次土地制度变革——50年代中期-70年代末期的农业集体化

虽然土地改革把封建地主的土地无偿地分配给农民耕种,但就所有制而言,它仍然是私有制,只不过是把地主占有变为农民占有。为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即把私有制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共中央自1952年起对土地占有和使用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变革,最终把农民个体所有制改造成为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并且在经营方式上实行合作和集体经营。农业集体化直到80年代初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止。这一时期是土地制度变革的第二时期,持续的时间最长,对中国农业影响最大。

甚至在土地改革的过程中,中央就已制定好了如何改造个人所有制的规划。首先是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成立互助组,实行小规模的合作生产。1951年12月,土地改革还在进行,中共中央就召开了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通过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到1952年,全国成立了802万个互助组,参加互助组的农户达到4500多万,占农户总数的39%。互助组的规模较小,一般由几户农民组成,而且,只在农业生产上实行合作劳动,土地仍然属于农民私人所有。因此,互助组这种组织形式还没有触及到所有制的改变,它仍然是私有制。互助组另一个特点是强调自愿互利原则,农民有参加或退出互助组的自由。

在越来越多的农民参加互助组的同时,中国共产党开始引导农民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1953年12月,中共中央公布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并向各地下达了发展农业合作社的任务指标,各地相继抓紧了发展农业合作社的工作。1953年底,全国农业生产合作社已发展到1.4万个。到1954年合作社数目发展到50万个,比上年增长了35倍以上,参加合作社的农户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14%。1955年夏,合作化运动在全国掀起了高潮。到1955年底,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增加到190多万个,入社农户达7500万户,占全国总农户的63%左右;合作社的耕地面积达10亿多亩,占全国总耕地面积的64%。在初级社高潮未退时,高级社发展的高涨又接踵而来。1956年春的合作化高潮更为猛烈,进度更快。刚刚进入初级社的农民还没有感受一下入社的滋味就闪电般地进入高级社。1956年底,加入合作社的农户达到1.18亿户,占全国总农户的96.3%。其中,参加高级社的农户占总农户的比重由1955年的4%猛增到87.8%。原定10到15年或更长一些时间完成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任务,不到三年甚至只花两年时间就基本完成了。

初级社与高级社不仅仅在规模上不同,而且更重要的是在性质上完全不同。初级社一般由40-50户农户组成,它仍然保留了社员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制度,尤其是土地仍归农民所有,只是土地入股分红。社员除按劳动工分取得报酬之外,入股的土地和交付合作社统一使用的耕畜、农具等均得到相应的报酬。可见,初级社除了在规模上比互助组大外,在性质上没有什么差别,即两者都是土地私人占有而集体经营。高级社规模平均达到200户左右,由几个初级社合并而成。其主要特点是:农户的土地无代价地转为集体所有,不再有土地分红;其他生产资料如耕牛、大农具作价转为集体所有;入社农户允许保留少量的自留地;全社按照统一计划,实行集体劳动,统一经营;全社收入扣除各种费用和提留之后全都按工分制分配,即按劳动量多少分配。这种高级社在性质上与后期人民公社制度没有多大差别,两者都是土地公有,集体经营,只是前者的规模小于后者。若不是初级社过渡到高级社在时间上这么快,我们应该把它们看作是土地制度改革的两个阶段。

农业合作社的完成标志着农村社会主义改造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标志着土地私有制度已完全被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所取代,从而,为1958年全面推行人民公社制度打下了基础。

农业合作化是在每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完成的。在这一期间,农业生产增长不算很显著,年均增长3.7%,粮食产量年均增长3.5%。这个增长率远低于恢复时期的增长率,也低于近十几年改革开放时期的增长率,但比人民公社化时期要高。可以说,如果不是那么急躁地变革农业生产关系,农业生产将会增长得更快一些。实际上,农民入社并不都是自愿的,1956年底1957年春各地不同程度地出现“退社风”就是一个例证。

在全国实现了农业合作化之后,中央认为现有农业规模不大,应该进一步合并成更大的组织。1958年4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小型农业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的意见》。于是各地纷纷地把小社合并成大社,把大社合并成更大的社。1958年8月,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在中央的号召下,声势浩大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在全国农村范围内迅速掀起。至11月初,全国就有99.1%农户参加了人民公社,原74万多个农业合作社合并成为26500个人民公社。这样,在不到三个月的时间里,就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人民公社化。伴随着农村人民公社化的发展,各地纷纷把其他主要生产资料也转归公社所有。在此后的20年中,人民公社制度就成为了农村的基本制度。

人民公社不仅是农业经济组织,而且也是农村基层的政权组织,是“政社合一”的混合体。人民公社的“特点”是“一大二公”。所谓“大”,是指组织规模比原来的农业社大得多,每个公社平均4797户,相当于28个原来的农业社。“公”是指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高,以社为基本核算单位,实行生产资料公社所有制,废除一切私有财产,如把农民的自留地、自养牲口、自营果树全部收归公社所有。在全社范围内统一生产,集中劳动,统一核算,统一分配。人民公社实行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三级管理。大队相当于原来的高级社,小队相当于原来的初级社。在大跃进年代,即在人民公社成立的最初几年里,公有化程度很高,以公社作为基本核算单位,大队和生产队在生产和分配上都无自主权,尤其无分配权。在三年调整时期,由于中央发现公社核算大搞一平二调,不利于调动社员的生产积极性,提出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把公社核算缩小为以生产小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生产队一般为三十户左右。并且恢复了社员的自留地。但在“文化革命”时期,有很多地方大搞所有制升级,把生产队核算升为生产大队核算。例如,1963年,以大队作为核算单位的有1.6万个,到1978年增加到6.67万个。①

1958年至1978年是中国实行人民公社制度的20年,同时也是新中国农业发展最慢的20年。在这20年中,农业生产年均增长率只有1.48%,粮食产量年均增长率为2.13%,人均粮食占有水平20年中增长10公斤多一点,棉花、油料人均占有水平甚至绝对下降了。在这20年中,农业发展的波动很大,这些波动与所有制的公有化程度有密切关系。第二个五年计划(1958-1962年)时期是公有化程度最高的时期,但农业生产出现负增长,平均每年下降5.9%。三年调整时期(1963-1965年)由大队核算降到生产队核算,这三年的农业生产年均增长11.5%。这样高的增长率在很大程度上带有恢复性质。1966-1978年由于大搞穷过渡,强调所有制升级,农业生产增长速度较慢,年均增长率只有2.29%。当然,农业生产的剧烈波动不单纯是与所有制变动有关,它还受自然条件、政治运动和中央有关政策影响。但是,片面地强调生产关系的变革,追求公有制的更高形式,无疑要对农业集体化时期农业生产增长缓慢负很大责任。

(三)第三次土地制度变革——70年代末期以来的家庭生产责任制

从1979年开始,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时期。改革首先从农村开始,把持续了20多年的集体生产制度改为家庭生产责任制,或叫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改革主要是农业经营方式和分配方式的改革,而所有制性质并没有改变。也就是说,土地仍然属于集体所有,而土地经营则由一家一户来进行。农民在国家和集体的指导下可以独立决定种植什么、如何安排生产、增加多少投入等活动,生产的产品按合同规定交给国家和集体一部分,余下的部分归农民自己所有。

家庭生产责任制的实行大大地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1978-1984年间,农业生产年均增长率达到7.4%,粮食产量从3亿吨增加到4亿吨,增加了33.6%,年均增长4.95%。这样高的增长率虽然与中央采取的一些有利的政策如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有关,但应该主要归功于农业土地经营制度的改革,即从集体经营到家庭经营的转变。我们把这种转变称为第三次土地所有制的变革。这次变革虽然不涉及土地所有制问题,但它改变了农业的经营和分配制度。有人把它称为是中国农村经济制度的一次“悄悄的革命”,是社会主义国家农民的一个“伟大的创造”。

但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弊端随着农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渐地显露出来,而且越来越突出。这些弊端包括农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削弱了,尤其农业的水利设施得不到很好的修建,甚至过去在集体化时代修建的水利工程长期失修,这就大大降低了抵御农业自然灾害的能力。另外一个弊端更为严重,即土地不能由农民自由处置,因为土地是集体的,农民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土地不能自由处置意味着土地不能转让和出租,而土地不能转让将会使农业生产规模狭小永久化。狭小的规模是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大障碍。土地不能转化也不利于耕地的有效使用。那些需要更多耕地种的农民得不到更多的耕地;而另一方面,主要依靠非农业生产取得收入的农民由于不愿意放弃土地,但不认真耕种它们,甚至让其空闲。土地不能转让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不相适应的。市场经济要求一切生产要素能自由流动,在自由流动中实现要素最优组合。土地是一种生产要素,因此也必须能够流动。只有流动,才能使土地与种田能手达到最优的组合,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土地转让涉及到土地所有权问题。我们认为,土地的最终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而农民对自己经营的土地拥有处分权和继承权。他对分配给他的土地 可以自己耕种,也可以出租和转让,放弃对土地的支配权。当然,国家和农村管理部门应对土地转让加以管理和限制,不能让其随意处置。例如,在转让时,耕地不准用于非农业生产目的等。

土地转让是中国深化农村改革的关键,是土地制度的又一次重大变革,这种变革一定会使农业生产再度出现新的增长局面,最终实现农业现代化。

二、土地经营制度效率的理论分析

从中国近几十年来的土地制度变革与农业发展的关系中,我们发现家庭经营制度比集体经营制度要有效率得多。现在我们要进一步分析的问题是,为什么家庭经营较集体经营有效率?

(一)集体经营制度的利弊

集体经营有很多优势。首先,集体经营能获得规模经济效益,集体经营的耕地面积较大,而且一般连成一片。这就有利于机械化作业,有利于排涝抗旱,提高农业生产率。此外,集体农业的经济实力较为雄厚,有能力购买大型机械,且分摊成本低。

其次,集体经营有利于采用现代农业技术。主要有三个有利因素,一是有能力承担技术采用所带来的风险,二是可以培养专业技术人员,提高新技术的潜在效率,三是资金较为雄厚,能够担负得起采用新技术所需的投入费用。

第三,集体经营有利于农业基础建设。象道路、桥梁、仓库、水利工程这些基础结构对农业发展是十分重要的,尤其是水利设施,被认为是农业的命脉。在集体农业中,修筑水库、建造排灌系统是比较容易的,而且是比较经济的。在人多地少的国家里,农村劳动力充裕,农闲季节无事可做,于是,集体组织可以利用这些闲置劳动力修建农业基础设施,这在家庭农业中是很难做到的,即使能做到,成本也很高。中国在集体化时期,农田基本建设搞得很成功,为其他国家所称赞。但是在家庭生产责任制实行之后,农业水利建设明显削弱了,从而使农业自然灾害大为增加。

第四,集体农业有利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在集体农业中,贫富悬殊不大,农民的最低生活能得到保障,那些家庭人口多,劳力少的农民可以从集体中得到一定的救济和补助。尤其是,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一遇灾年,集体抵御灾害的能力比单个家庭要强得多。

但是,集体农业存在着固有的弊病。这就是缺乏激励机制,而激励机制的缺乏是由分配上的平均主义造成的,或者说,是由努力程度与经济报酬联系很差引起的。由于这一弊端,上述所讲的集体经营的一些优势就黯然失色了,这些优势所带来的好处远远不能补偿激励机制的缺乏所造成的损失,最终使得集体经营变得无效率。有人认为,中国农业在改革前之所以增长缓慢,生产率水平低下,主要是因为国家对农业抽取过多。但我们认为,这固然是一个重要原因,但不是主要原因。农业停滞的主要原因是集体经营制度缺乏必要的激励机制。

那么,集体经营为何缺乏激励机制呢?这主要是因为建立激励机制的条件在集体经营中还不具备。这些条件分两个层次,第一是劳动者对劳动的态度,第二是按劳分配原则的推行。

按照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观点,共产主义社会的分配原则是“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为什么这种分配原则只应用于共产主义社会?马克思作了精辟的解释。马克思说:“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上,在迫使人们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②在这段话中出现三个“之后”,这就是实行共产主义分配原则的三个条件,即自由选择职业和工作,劳动变成生活第一需要和社会财富极为丰富。为什么达到这三个条件就能实行按需分配呢?马克思没有进一步解释。不过,道理也很简单,到那时,既然财富涌流,劳动不再作为谋生而不得已进行的无赖行为,而是本身变成了像吃饭、娱乐一样的一种享受。那么,劳动就成为了劳动者的一种自觉行动,不需要监督,不需要物质刺激。因此,到那个时候,才会有按照每个人的需要来分配产品。这个社会是何等的美好!它是共产党人追求的最终目标。

然而,这个社会离我们还很遥远。在几代人之内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劳动成为人们的一种自觉行动这一条件是不存在的。在50年代末,我们头脑发热,犯了急躁病。在物质财富比较短缺,劳动仍是谋生手段时,我们想一步跨入共产主义。在农村大刮“共产风”,办公共食堂,实行供给制,完全否定了劳动者的个人利益的存在。结果,农业大幅度减产,农业生产力遭到严重的破坏。这一事实证明了按需分配原则在社会主义阶段是完全行不通的。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在共产主义的第一个阶段,也就是社会主义阶段,由于“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人们的思想觉悟还不太高,还必须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所谓“按劳分配”,按照马克思的解释是,每个劳动者向社会提供了多少劳动量,就从社会总产品中领回与他劳动相适应的一份产品。这里通行的是类似于等价交换的原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由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③马克思还指出,这种分配原则承认产品分配上的不平等。

在集体化时期,除了大跃进几年之外,中国农村基本上实行的是劳动工分制度,它被认为是按劳分配原则在农业集体化时期的一种表现形式,工分被作为衡量每个成员的劳动消耗和劳动报酬的一种尺度。劳动工分制在合作化时期就已经实行了,在人民公社化时期继续被使用,直到80年代初改为家庭生产责任制时为止。

工分制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定额工分制,二是固定工分制。所谓定额工分制是指生产队长把某一项农活事先确定一个工分标准,然后根据社员完成的工作量记工分。例如,收割小麦这桩农活,队长规定割一亩小麦15个工分,一个社员一天割0.8亩小麦,就得12分,割一亩小麦得15分。固定工分制较为简单。年初,队长或队委会把每个社员按照劳动能力确定一个劳动日底分,如成年男劳10分,女劳6分。底分的多少各个生产队都不一样,但一般男劳的底分比女劳底分高40%左右。然后,根据一个社员出勤的天数记工分。假如,一个男劳一个月出勤28天,每天10分,那么,他就获得280分。记工分都由专门的记工员负责。

农村的收入分配都是在年终时进行的。到每年年终生产队会计把全队每个社员一年的工分计算出来,然后把工分加总,得到全队的总分数。再把一年的收入算出来,扣除各项费用,和上缴的税费以及公积金,公益金,得到一个可分配的纯收入。把纯收入除以总工分就得到一个劳动日(以10分为标准)的分值。社员一年获得多少收入,就看到一年挣得多少工分而定。

如果工分的确能体现每个劳动者为集体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那么,工分制度就是一个很好的按劳分配制度。这样的分配制度就是有刺激性的,集体经营就象家庭经营一样有效率。然而,工分制在很大程度上不反映农业劳动者的实际努力和真正的贡献,也就是说,工分制是一种很差的按劳分配制度。

农业生产是动植物的有机体的生产。其生长周期长,季节性强,受自然环境影响大。动植物生长周期一般几个月,甚至几年。以作物为例,从播种到收割的全过程需经过几十个环节,如果其中一个环节出现了疏忽和粗心,由于季节性强,无法采取补救措施,因而整个作物收成将大大减少,严重的甚至颗粒无收,使一年的辛苦劳动付之东流。这个特点就要求劳动者做每一件农活都得一丝不苟,不仅要出勤而且要出力;不仅要出力,而且要出智。只有这样,农业生产的潜力才能充分地发挥出来。

在集体农业中,要劳动者出勤是较为容易的,工分制能完全反映一个社员的出勤情况。但要劳动者出力尤其要劳动者出智则就困难了,工分制并不能反映一个社员的努力程度。固定工分制是完全按照出勤时数记录劳动量的,无论是否出力出智,只要出勤了,就可以记工分,因而它完全不反映劳动者的努力程度。定额工分制主要是按照完成的农活数量记工分的,因此也不反映劳动的质量。

那么,是否有办法来度量劳动者的努力程度呢?也许只有一个办法,这就是最终的劳动成果一农作物产出。当农作物单位面积产量较高时,就可以认定付出的努力就大,反之就小。然而,在集体经营制度下,这也是不可能的。由于农作物生长周期长,一个人所付出的劳动努力不能马上体现出来,只是经过几个月农作物收割时才得到较为准确的评价。而在这几个月中,由于实行集体经营,在一块作物耕地上有许多人一起干活,并且一些人从事某项作业(如除草),另一些人则从事另一项作业(如施肥),结果,在收割时谁也人不分清哪个劳动者付出了多大的努力。此外,由于农作物生长受自然环境影响大,最终的生产结果并不完全取决于劳动者的努力程度,这就进一步增加了计量劳动努力的难度。

综上可见,在集体经济中,按劳取酬是不可能真正实行的。结果必然是分配上平均主义,干好者不能得到鼓励,干坏者不会受到惩罚。这样一种奖罚不明的制度当然不能刺激劳动者尽其所能地付出他们全部的体力和智力。农民都是非常聪明的人,他们也会按照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这一利益最大化原则行事,当多劳不能多得时,即当付出的额外努力(边际成本)大于他们获得的额外报酬(边际收益)时,他们将会减少努力程度,直到付出的额外努力与他们获得的额外报酬相一致时为止。这时,他们处在最优的境况中。但是,如果集体内所有的劳动者都这样做的话,集体经营制度必然是无效率的。

家庭经营制度刚好能克服集体经营制度固有的缺陷,无刺激的弊端。在家庭为经营单位的情况下,劳动者清楚地知道他生产的劳动成果一产出,扣除一切必要开支和上缴的税费之后,全部归自己所有。这样,他付出的努力越大,产出将越大,他获得的报酬也越大。相反,他付出的努力小,产出也将低,获得的报酬也低。这就会刺激劳动者作出最大努力,发挥出所有的才智,来精心地管理农业生产中的每一个环节,以期在自己耕种的土地上使产出达到最大。可见,家庭经营制度是有刺激的制度,从而是有效率的制度。

中国过去几十年的经验已证明了家庭经营制度是有效率的制度。实际上,由于家庭经营是最优的,它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农业普遍采用的形式。西方发达国家的农业基本上以家庭经营为主。例如,日本的农场几乎完全是家庭农场,法国80%的农场是家庭农场,其余20%的农场也只雇一、两个工人。在人多地少,农场面积大的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同样是家庭农场占绝大多数。1976年,加拿大农场总数中91.5%是家庭农场,1980年澳大利亚17万多个农牧场中有90.04%是家庭农场。美国1982年家庭农场占农场总数的95%。④另据统计资料,美国1950年农场数目为564.8万个,平均农场规模213英亩(一英亩约合6.07市亩),农业劳动力数目为992.6万,平均每个农场只有1.76个劳动力;1989年农场数目减到214.3万个,平均规模为461英亩,比1950年增加1倍以上,而农业劳动者人数为286.3万,每个农场平均1.34个劳动力⑤,由此可见,美国农场一直是以家庭农场为主。而且有趣的是随着农业人口和农场数目的下降,农场规模的增大,平均每个农场的劳动力人数反而减少了。

在苏联东欧国家中,在实行几十年的集体经营制度之后,最近几年随着社会制度的改变,农业逐渐改为家庭经营。这个转变虽然有种种原因,但集体农业无效率恐怕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在其他发展中国家,有些一直是实行农业家庭经营;有些原来以国营和集体农场为主,由于效率低,发展慢,近几年也在进行土地改革,把国有土地私有化,并实行家庭经营为主。例如,阿尔及利亚原来主要是大型合作农场,但因农业增长率缓慢,农业生产率水平低下,从1987年开始实行改革,国营和集体农场逐渐被家庭农场取代。

综上可见,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是土地资源丰富的国家还是稀缺的国家,都普遍在农业中实行家庭经营制度。这种现象决不是偶然的,而是表明家庭经营是最有刺激、最有效率的制度。

现在,在中国学术界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观点,即集体经济无效率的主要原因是生产关系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具体地说,现有的农业生产力水平较低,它与集体经营不相适应,而只与家庭经营相适应。这个观点的自然推论是,较高的生产力水平是与集体经营制度相适应的。我们并不完全否定这个观点。如果说生产力发展到如此高的程度(比当今发达国家还要高得多),以致于社会财富充分涌流时,这个生产力水平与集体经营相适应,那么,我们赞成这个观点。因为如前所述,那时已进入了共产主义社会,劳动者已把劳动看成是一种娱乐,一种内在的需要,因而无需建立什么激励机制来刺激劳动者做出更大努力。但是,若生产力未达到这一步,劳动仍然是一种负担而不是一种享受,那么,建立有激励机制存在的经济制度是必不可少的;而在农业中,家庭经营制度就是一个较有刺激作用的制度,因而它是与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因此,我们的观点是,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农业将实行家庭经营制度,即使生产力有了相当大的发展,只要农民还没有达到共产主义觉悟,没有合作经营的愿望,家庭经营就不要重新转为集体经营。

(二)家庭经营与规模经济

以上分析表明,家庭经营能够克服集体经营无刺激的弊端。但另一方面,家庭经营是否牺牲了集体经营的若干优点呢?讨论这个问题需要很大的篇幅,在这里,我们只是就规模经济问题谈一些看法。过去有一种传统的观点,把人民公社的优越性归结为“一大二公”,其优越性何在?其中一个重要优越性在于能够获得规模经济效益。相反,把家庭经营看作是小农经济的同义语,因而不能实现规模经济。这个观点至今还有很多学者相信,认为现在的家庭生产责任制不利于土地规模经营,应该把分散的农户耕种的土地联合起来,实行合伙经营,象过去的初级社那样;或者实行集体经营,这种形式有的类似过去的高级社或人民公社中的基本核算单位,有的则是乡镇企业下属的“农业车间”。⑥

我们完全同意在家庭生产责任制推行之后土地经营规模狭小,不能获得规模经济效益的观点。与过去集体化相比,家庭经营的确牺牲了一些规模经济的利益。但是,我们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家庭经营必然是无效率的。现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的农业主要是以家庭经营为主,每个家庭农场都耕种着几十公顷甚至几百公顷的土地。例如,美国1989年平均农场规模是461英亩,即186公顷。耕种这么大的土地面积的农场不能说规模狭小。中国目前土地经营规模小不能通过合并和集体化来解决,以上分析表明,集体农业是无效率的。它只能在家庭经营基础上通过扩大每个家庭耕种的土地面积的途径解决。这就要求非农业部门较快的发展,吸纳更多的农业劳动者就业,使农业人口逐渐减少,土地逐渐向越来越少的种田专业户集中。当然,土地集中还得制定一系列政策,准许土地有偿转让。另外,农业社会服务体系要有相应发展。

注释:

①农业部政策法规司、国家统计局农村司:《中国农村40年》,中原农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26页。

②③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见《马列著作选读:政治经济学》,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199、197页。

④丁泽霁主编:《国外农业经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51-152页。

⑤宿景祥编:《美国经济统计手册》,时事出版社1992年版。

⑥张春富等:《中国农村经济变革》,北京出版社1991年版,第1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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