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板市场:激活私人投融资的制度创新_主板市场论文

三板市场:激活私人投融资的制度创新_主板市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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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目前的投融资体制存在着一个很大的悖论:一方面是大量的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发展资金短缺,另一方面是大量的民间资本闲置或难以选择合适的投资工具。如何激活民间资本投资热情和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已成为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之一。本文主要从完善资本市场结构及三板市场制度创新的角度,探索整合民间资本的路径与对策,并根据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提出中国三板市场的总体设计思路。需要说明的是,关于“三板市场”的概念,国内学者有不同的理解,本文所提的三板市场是一种广义的场外交易市场。

一、民间资本:当前最需整合的社会资源

1.藏富于民:民间资本家底渐丰

中国经济改革前20年成就最显著的表现就是“藏富于民”。从改革开放之初“让一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效应,到中共十五大明确肯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陆续出台的一系列鼓励民营经济发展,加快“国退民进”的措施,扶植了一批又一批民营和个体企业逐步完成了资本原始积累。同时,党和政府的富民政策也使城乡居民收入的平均水平不断提高,截止2002年5月底,全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超过8万亿人民币。我国民间资本(包括居民储蓄存款)已超过12万亿元人民币(至2003年1月底,我国城乡居民本外币储蓄存款月末余额为9.81万亿元)。

2.喜中有忧:民间资本缺乏创值能力

中国民间资本逐步壮大对推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起重要作用。据中国投资协会的估算,1980~2000年20年间,民间投资近7万多亿,占社会总投资的30%。在就业方面,1991~2000年10年间,国营企业就业人员减少2500多万人。而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却在同期吸纳了2600多万人就业。然而巨大的民间资本的运用效率从总体上看还比较低。

(1)在本质上已经转化为投资的居民储蓄的创值能力低下。在8万亿的居民储蓄中,不排除有一部分是公款私存和带有灰色成分的存款,但大部分属于个人的货币积蓄。值得注意的是再也不能像改革开放初期那样,把这种货币积蓄简单地看作是即期消费的剩余,它们大多具有谋取更大收益的特征,从本质上已转变为投资。这些资本化了的居民储蓄存款在近年连续8次大幅降息中,其创值能力大大减弱。对于国有银行来说,近年来也因种种原因“惜贷”而未能将巨额居民储蓄存款充分贷放获取应有的息差收益,故其间接创值能力也呈下降趋势。

(2)由于实业投资方面的市场准入障碍(或说是所有制歧视),民间投资转化为实业投资的比重较小,其创值能力也难以乐观。据调查,在2001年底前,即便在发达地区,允许民间投资的领域只有41个(而允许外资投资的领域却有62个),大多数容易获取高额利润的行业仍被国有企业所垄断。加上民间实业投资缺乏后续金融支持,私人财产受法律保护的力度还非常有限,民间实业投资持续增长受阻。

(3)民间资本投资于证券市场的创值能力令人失望(在证券投资中大部分是投向上市公司股票。以下我们主要是以股票投资来分析)。在政策取向上,政府在前期把上市作为帮助国有企业脱贫解困的重要手段,民营企业很难分得一杯羹。尽管有少数民营企业直接上市或通过并购借壳上市,但截止到2002年6月底,我国境内A股市场共有139家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民营企业,上市的民营企业占上市公司总数的比例仅为11.84%。其中,直接在主板上市的民营企业59家,通过买壳上市的民营企为80家,上市民营企业总股本占深沪两市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仅为6.76%。而重要的问题在于我国国有企业(包括已上市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平均产值增值率不到25%,比许多发展中国家都低很多,而我国的非国有企业(包括民营企业)的产值增长率却差不多达到国际平均水平。在庄家控盘和内幕交易泛滥的过度投机氛围中,由于信息获取的极度不对称,弱小的民间资本在股票二级市场的平均收益率很低。

3.创富于民:民间资本亟待整合

如果说“藏富于民”是经济改革的初级目标,那么“创富于民”才是实现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保证中国经济跻身世界强国之林的终极目标。20多年的经济改革,我们基本实现了“藏富于民”,12万亿的民间资本成为最需整合的社会资源。

(1)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要求加快整合民间资本。随着产权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以及国有企业逐步从竞争性领域退出,民间资本的增量空间巨大,在这种经济格局下,要保持国民经济持续按较快的速度(如7%~8%)递增,要求来自于民间资本投资的贡献率有较大的提高,因而需要通过有效的市场手段和市场导向,将民间资本配置到产品有旺盛的市场需求、投资收益率高、成长性好的行业和部门去。同时,随着国有经济的战略性收缩,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安置和养老保险等社会负担也需要通过整合民间资本和提高它们的创值能力来解决。加快提高民间资本和民营企业创值能力,一方面能安置更多的相对过剩的城乡劳动力,另一方面,也能增加税收,保证养老基金等社会保障体系有稳定的财源。

(2)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挑战,要求加整合民间资本。根据中国加入WTO的承诺,包括一些垄断行业在内的部门将逐步对外开放,而中国的民营企业在加入WTO之前,一直遭遇较多的所有制歧视,同为独立经营、依法纳税的经济实体,民营企业不仅无法享受与国有企业平等的经济权利,而且受到的限制比外资企业还多。在这种不太宽松的环境下,有能力与外资企业相抗衡的民营企业很难脱颖而出。若不及时整合民间资本,扶持一批有创值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民营企业,很难充分保障中国的经济安全。

(3)驯服巨额居民储蓄存款,需要有效整合民间资本。金融界把巨额城乡居民储蓄存款比作“笼中虎”,担心一旦经济波动它们会破“笼”而出,造成金融危机。不少专家学者提出要通过鼓励储蓄存款转化为消费和实业投资来驯服“笼中虎”,然而占存款总人数80%、仅拥有储蓄存款20%的存款人为工薪阶层,他们对未来的收入和社会保障没有足够的信心,不敢扩大消费,储蓄存款和国债是他们常用的投资方式;与存款人总数20%、拥有80%储蓄存款的“先富起来的人”,有着较强的投资冲动,但他们往往因实业投资创业不易、金融投资选择性太小也未能将储蓄大规模转变为可能创造更多财富的投资形式。由此看来,要找到能趋利避害驯服“笼中虎”的对策,需要从金融创新的视角寻求整合巨额民间资本的大智慧,本文对建立中国“三板市场”(OTC)的探索就是其中的一种尝试。

二、筑牢基底:三板市场是整合民间资本不可或缺的大舞台

1.结构缺陷:现有资本市场难以充分激活民间投融资

(1)主板市场“一花独放”,民间资本进出通道狭窄。中国现有资本市场基本上是一个单层次的直接融资市场,即只有沪、深证券交易所(通常把它们称为“主板市场”)为合法的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缺乏像美国等发达国家那样的功能、服务对象、入市规则各异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虽然近年来,管理层摒弃了限制民营企业到主板上市的做法,但毕竟主板扩容压力很大且入市门槛较高,只有少数扩张较快的民营企业集团才直接或间接地挤进“主板市场”,广大中小民营企业几乎不可能通过这种渠道直接融资。

资本市场结构的单一化,同时也影响到民间资本的进入。现有的主板市场对于广大居民和中小民营企业来说是神秘莫测的,政府可以通过降低存款利率的“挤出效应”诱导民间资本入市,但中国现行的主板市场的股价与其说随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自身发展而变化,倒不如说更多地是受庄家的操纵和管理层各种经济政策的变化而变化。由于监管制度的缺陷和信息的严重不对称,由于中国基金业还不完善,由于相当一部分造假上市和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的上市公司缺乏真正的投资价值,由于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完善,广大居民入市炒股心有余悸。尽管地下的私募基金不可小视(据不完全估计有8000亿元),但相对于8万亿居民储蓄存款和12万亿民间资本来说,现有的资本市场还远没有将民间资本充分激活。

(2)二板市场有利于唤起民间资本热情,但对其作用不能过高估计。国内二板市场的设计者最早是把它定位于为成长性较高的新科技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资本市场,后来调整为对所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版本的二板(创业板)设计方案,其上市门槛要比主板低许多(如上市的最低资本要求应该较主板市场有大幅度的降低,股票发行后股本总额定在不低于2000万元即可,开业时间不低于2年即可,且不设最低赢利要求等)。目前虽然因种种原因管理层暂缓设立二板(创业板),但从各地筹备上二板(创业板)的民营企业的热情以及“一级半”股市灰色交易的追捧程度来看,尽早开设二板(创业板)是有利于激活民间投融资的。现在的问题不在于应不应该开设二板(创业板),而在于客观估计二板(创业板)对于促进民间资本流动的作用有多大。前一段时间有些学者似乎认为开设了二板(创业板)。民营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就畅通了,其实,我们呼唤中的二板(创业板)从其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的设计来看,与主板市场一样属公共权益市场,虽然其IPO的门槛比主板低很多,但对广大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而言依然是高不可及。从促进民间资本充分流动的角度而言,我们既要开设二板(创业板)市场,更要建立规范的三板市场。

2.因势利导,开设三板市场正当其时

(1)地下金融暗流涌动,引导民间投融资亟待金融创新。由于资本市场仅主板市场“一花独放”,公开且合法的直接投融资渠道异常狭窄。一方面大批民营企业融资难,另一方面是大量的民间资本闲置或低效率运转,这种资本配置错位的矛盾刺激了地下金融(包括地下钱庄、不规范的私募基金、灰色的一级半市场等)的快速滋长。据有关学者的调查,中国地下钱庄目前控制的资金保守估计也有上万亿元,仅近年来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出的黑钱就高达2000亿元,相当于国内总产值的2%,几乎相当于全年对外贸易顺差,私募基金总额则已超过8000亿元,一级半市场上也有数百上千家所谓的“拟上二板(创业板)企业”的股票以变相公募的方式进行私募。地下金融的暗潮涌动说明过分的金融抑制会诱致交易成本较高的资本流动。因此引导民间投融资皈依正道亟待金融创新。就我国金融市场的现实需求而言,应该是尽快推出三板市场,并使与之相适应的金融工具——私募基金的运作公开化和规范化,为中小民营企业的直接融资和民间资本投资建立门当户对的资本市场。

(2)成熟三板市场的一般特征。在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与地区,资本市场适应不同资本的需求呈现多层次结构,主板市场主要是为国内乃至全球有影响的大企业融资服务的,二板市场主要是由一些目前规模不大、但极具发展潜力的高成长型公司融资服务的,而三板市场(包括场外交易市场和柜台市场)则是扶植一些初创的小公司的资本市场。全球比较有影响的三板市场有英国的“替代投资市场(ATM)和未上市股票店(OFEX),法国的“店头市场”(CMF)和巴黎“新兴市场(NEW MARKET),美国的NASDAQ最早也是分散在各地、由券商投资的三板市场,后来在实现全国统一联网,形成自动报价交易系统后,才形成今天的二板市场。三板市场的一般特征是面向小企业,发行的证券数量较少、价格较低、流通性较差、风险较大。但三板市场的门槛很低,对企业没有规模和盈利的要求,一般只要有若干名做市商愿为企业发行证券做市就可上市融资。与主板市场和二板市场需求交易标的是标准产权单位、价格形成机制是公开竞价的交易规则不同,三板市场采用非标准产权单位、利用谈判机制进行交易。

对于三板市场的监管,政府有关部门一般是通过监管做市商来规范市场行为,对上市公司本身的监管比较松弛,甚至对其信息发布也不作强制性要求。

就投资者而言,在三板市场上少有大的基金与机构投资者,参与投资的主要是一些小基金与个人投资者,一般为有一定财产基础而又富有冒险精神的人。在一些国家,由于三板市场与二板市场甚至是主板市场有一种升降对接的机制,企业如果在三板市场私募成功后,其生产规模和效益提高,则有可能升入上一层次的资本市场(以美国的OTCBB市场为例,企业上市后的净资产达到400万美元、年税后利润超过75万美元或市值达5000万美元、股东在300人以上且股票价格在4美元以上,便可直接升入NASDAQ中的小资本市场,净资产达到1000万美元,还可直接升入NASDAQ市场)。因此,总有一批风险投资商和投资者愿意到三板市场捕捉有潜在价值的黑马。由此我们可以明白,作为资本市场发展初期产物的柜台交易和场外交易市场等形式的三板市场,虽然现在已经不是资本市场的主流形式,但因有相当规模的特定融资者和投资者始终存在,故而它们并未因高层次的资本市场发展而退出历史舞台。

三、自我扬弃:对我国经济转轨时期产权交易市场和证券柜台市场的批评与继承

1.起落徘徊:经济转轨时期的三板市场雏形

经济转轨时期形成的产权交易市场和证郑柜台市场是我国三板市场的雏形。我国的地方性产权交易市场是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在第一轮企业股份制改造浪潮中兴起的,1988年武汉和四川的乐山率先成立了首批产权交易所,1992年邓小平南方讲话后掀起了新一轮企业股份制改造和产权交易的热潮,全国各地先后设立了省级和地市级的产权交易所200多家。为了支持一批基本达到主板上市条件而又未争取到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指标的企业的股权流动,这一时期天津、武汉和山东淄博还建立了区域性的证券交易中心,这三家柜台交易市场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前后曾拥有数十只上柜交易的股票。在上述200多家地方性产权交易市场中,也有相当一部分产权交易所除配合地方财政、国资和经贸委等部门办理国有企业大宗资产和产权交易外,还涉足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托管和股权交易业务。

1997年末至1998年初,中央政府出于防范金融风险的考虑,下令关闭涉及产权拆细交易和股权交易的证券柜台市场和产权市场。天津、武汉、淄博的证券交易中心及成都、郑州、乐山等地涉嫌从事“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的产权市场被关闭。相当多的产权交易所虽然未被关闭,但都暂停股权交易业务,只能在配合地方政府进行国有企业的并购重组中求发展,只有上海、深圳等少数地方的产权交易所获得了一定的发展。

2000年后,河南、厦门、青岛、深圳、成都等地的产权交易所又开始积极探索恢复和规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托管和股权交易业务,更有一大批新成立的地方性技术产权交易所,在开展技术成果产权交易的基础上,高举帮助高新科技企业的投资者建立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旗帜,以变通和迂回的方式争取各级地方政府对企业股权托管和股权交易的认可,如深圳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得到深圳市政府和中国证监会的认可,将原来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托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拉到自己的门下托管,并可办理增资扩股、转让交易、分红派息等业务。武汉光谷技术产权交易所设立的“孵化器企业股权电子报价交易系统”,得到了科技部和全国高新技术开发区协会的肯定。

2.历史局限:经济转轨时期三板市场雏形的缺陷

上述地方性产权交易所和区域性证券柜台市场,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形成的,在管理体制和运作方式上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规范、不合理之处。

(1)产权交易所的管理体制不甚合理。大多数地方在20世纪80年代成立的产权交易所是地方财政、国贸部门主管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法人,主管部门往往把产权交易所当作自己的附属机构向其转嫁部分政府职能,一些地方的产权交易所还与其主管部门有挂钩关系的中介机构(如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等)有关联利益。有些地方的产权交易所下辖参股、控股或独资的投资公司、拍卖行、典当行,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股权相关的交易活动,这种既当裁判又上场踢球的行为很难保证其坚持“三公原则”和中立原则。2000年以后各地组建的技术产权交易所不少是公司制的盈利机构,在国家没有出台相应监管办法的情况下,其能否在交易中体现“三公原则”和中立原则也很难说清。

(2)缺乏完善的监管制度。1996年,当时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曾颁布“关于建立企业产权市场监管体系的指导意见”,但除上海外,各地均未建立相应的监管机构,缺乏类似对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监管的系统法规,因而政府对于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往往比较松弛,一旦出现个别不按有关政策和市场规则贱卖国有资产、股份公司造假乱集资以及无规则的股权拆细交易时,又往往把符合三板市场国际惯例的股权交易和拆细交易全盘否定。

(3)产权市场的功能定位和产权市场交易方式存在的问题。在功能上,相当一部分政府主管部门更多地倾向于把产权市场功能定位于盘活国有资产存量的市场,且习惯于把沪深证券交易所理解为惟一合法的股权交易场所。在交易方式上,片面地认为产权市场只能运作整体或大宗的产权交易,对于拆细为标准化单位的股权交易则被认为是“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按这种认识去经营产权市场显然无法回答以下问题:如何解决企业发展的资本增量?如何在拥挤的沪深主板市场之外架起促进改制企业股权流动的桥梁?如何诱导分散的、单笔资金额度较小的民间资本转化为产业资本等一系列问题?

(4)与规范的三板市场相关的产权交易系列法律法规的建设滞后。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相当一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进行了股份制改造,但不少改制企业在主板上市之前,股权几乎不能流动,即便上市后,还有2/3左右的国有股、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不能在主板市场交易。在处理这些资本市场遗留问题和争取与国际资本市场接轨的过程中,我们的立法工作大大滞后于市场经济发展和金融深化的需要。另外,在非国有经济与国有经济间的产权交易法规也不完善。近年来,尽管各级政府不断纠正了歧视民营经济的政策和行为,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鼓励民营企业投资参股、控股或全部收购竞争性领域的中小国有企业,但具体到民营企业如何收购国有企业的股权方面,缺乏系统的法律与法规来规范有关行为,往往因少数违规或内幕交易而否定其全部。

经济转轨时期形成的产权交易市场和证券柜台市场是我国三板市场的雏形,对于这些不甚规范的三板市场,我们认为应该采取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扬弃观来评价它们,应该在清理某些缺乏实质性产业基础的空壳公司的基础上,充分整合一切可用的交易平台和企业资源,以减少重构规范三板市场的社会成本。

四、金融创新:中国三板市场的总体设计思路

1.发展至上:中国三板市场的建立应以最大限度地激发民间资本的创值能力和促进企业股权流动为主要目标。从世界各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历史考察中可以看到,三板市场是一个完整、高效率的资本市场体系所不可或缺的层次或板块,作为主板市场的沪、深证券交易所基本上是为大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企业融资服务的,其交易的品种只有股票、国债、证券投资基金和少量的企业债券,不仅无法满足大量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需求,也难以适应不同类型投资者的投资偏好,以致于一方面大量的民间资本被闲置或以创值能力较弱的储蓄存款形式存在,另一方面,大量的中小企业难以通过股权融资的方式发展壮大。因此,三板市场的目标就是要弥补主板市场和二板市场不能充分有效配置民间资本的不足,把最大限度激发民间资本的创值能力和促进企业股权流动作为主要目标。

2.双重职能:中国三板市场的主要职能是孵化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和帮助从上层资本市场退出的上市企业缓冲危机。我国目前尚无专门扶植中小企业成长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城市中原本定位主要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城市信用社在重组为城市商业银行后大多开始疏远中小企业。近年来尽管各级政府采取了诸如组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等措施来帮助中小企业向银行融资,但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实际效果并不明显。从直接融资渠道看,单一的主板市场主要是为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脱困或发展服务,虽然近年来,在政策方面对民营企业的上市融资有所松动,但事实上,中小民营企业仍然难以在“千军万马挤独木桥”的竞争中抢到稀缺的上市资源。即便二板市场获准设立,也很难解决中小企业直接融资问题。因此对于市场经济还不甚发达的中国而言,比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更需要开设三板市场。

同时三板市场作为完整资本市场体系的基层板块,也可为从主板市场和二板市场退市的企业提供缓冲危机的平台。对于PT后又未在规定时间扭亏的上市公司,不一定毫无再生的希望,通过三板市场的平稳过渡,也许会争取到自我摆脱危机或借助于外部的重组获得新生的机会。即使所有的努力都未能化解危机,也可避免这些退市企业猝死所造成的社会震荡。需要指出的是,孵化高成长性中小企业是三板市场的第一职能。缓冲上层资本市场退市企业危机则是其第二职能。

3.虚实共存:中国三板市场采取分散的柜台交易与现代化的电子虚拟市场的有机结合的模式。从资本市场发展看,其最早是从柜台交易的低级形态起步的,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自然演变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目前许多柜台交易也实现了区域或全国的电子联网,并在不同程度上实现了交易规则、交易价格的统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没有走西方国家那种自然发育的道路,而是在强制性的制度变迁过程中首先建立了作为高层次资本市场的主板市场,有着强烈市场需求的场外交易市场(包括柜台交易),因政策多变而发展滞后,导致资本市场出现“跛足”局面。因此,在完善中国资本市场结构的过程中,不仅要在建立一批规范化的柜台交易市场方面“补课”,而且要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借助于日趋普及的互联网技术,引导分散于各地的柜台交易市场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进行联网报价和交易,形成功能更强、效率更高、虚拟化的电子场外交易市场。作为适应现阶段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状况的三板市场的存在形式,以分散的柜台市场与现代化电子虚拟市场有机结合的模式为宜。

4.低槛高信:中国三板市场应采取超低门槛加保荐入的市场准入制度。三板市场虽定位于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资本市场,但对于目前信用制度尚不完善的中国而言,不宜采取对企业规模和经营记录毫无要求的“无门槛”上市制度,虽然对企业的盈利不作要求,但企业的规模要求应是资本金100万元以上或资产规模200万元以上,存续年限在1年以上。在上述标准的企业大都处于初创阶段的中后期,已具备一定的生存能力和信用汜录,不至于在三板市场上市后熬不过风险投资对其半年甚至更长的观察“候选期”,避免三板市场上市企业挂牌与摘牌过于频繁,出现无人问津或交投不活跃的挂牌企业占三板市场上市企业总数比例过大的局面。

为了防止可能引致的诚信危机和道德风险,弥补三板市场上市企业流动性较差的先天不足,企业申请到三板市场上市必须先争取到两家以上的做市商为其做市。其妙处在于能有效利用做市商的信誉来保荐上市企业,即利用成熟的、有实力的市场参与者的判断力来筛选上市企业。一旦做市商同意为申请企业做市,也就意味着其必须按照三板市场规定的有规律的间断报价或连续报价的规则为流动性较低的企业的股权双向报价,随时可能以做市商的自有资金为交投不活跃的股权造市,以保证三板市场的运作相对公平和效率。

5.粗细兼容:中国三板市场的股权交易方式在相当长一段时期采取标准化单位与非标准化单位共存的模式。与连续报价运作规则相对应,三板市场交易的股权宜拆细为标准化单位来交易,这是三板市场交易方式发展的目标模式。但考虑到在中国市场经济不甚发达的条件下,参与三板市场交易的买卖双方对非标准化单位的整体或大宗股权交易仍有较大的需求,因此在相当长一段时期中国的三板市场应采取标准化单位与非标准化单位交易、连续报价和非连续报价方式共存的模式。

6.宽严有度:中国三板市场的监管制度可采取交易所、做市商和各市场参与者自律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的非集中调控模式。对于主板市场和二板市场,由于其在集中的交易所对非特定对象的投资者采取公募的方式融资,由证监会对上市企业资格进行认定及对其股票交易过程严格监管,这是保证市场规范运行、维护投资者利益所必要的。而对于主要是面向特定的投资者(如某些基金、企业等)私募的三板市场而言,应采取各交易所、做市商等制定同业公约。以及各市场参与者自律为主的非集中调控模式。对于违背“三公原则”的交易所。一旦调查属实10年禁入资本市场。对于弄虚作假的做市商,一旦被举报且不能举证抗辩者,5年禁入市场。这种监管制度既有利于让交易所和做市商有较大的灵活性,又可防止交易所和做市商的诚信危机;既能充分调动民间资本广泛参与风险较大的三板市场的股权投资,又可有效避免因监管过分集中于证监会而给中央政府在处理危机事件时造成很大的压力。

7.无欲则公:中国三板市场体系中各交易所或虚拟市场应采取有利于充分体现“三公”原则的非盈利机构模式。三板市场实行以自律为主的非集中调控的监管制度,因此在交易所(或虚拟市场的组织机构)的体制上应该采取有利于充分体现“三公”原则的非盈利性事业法人机构的模式。2000年前后成立的一大批公司制的技术产权交易所一旦纳入三板市场体系,应将其改为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非公司制事业法人。

8.集体落户:中国三板市场的股权托管采取排他性的整体托管模式。三板市场是由分散在全国各地的柜台交易或联网的场外交易市场组成,无论是采取各自独立的分散交易,还是未来部分或全部联网交易,股权的托管都应采取各交易所或联网的场外交易市场排他性整体托管模式,即一家一家上市公司只能在其选定的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独家托管其所有的股权。若改选其他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在征得原托管者的同意后也可将该公司的股权托管关系转移。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三板市场上市公司升级转板到二板市场或主板市场的情况。

9.顺应市场:中国三板市场股权交易的价格形成机制采取网下协商定价和网上连续竞价相结合的模式。在三板市场建立早期,由于每个独立的交易所的上市企业数量有限,投资者也不够多,上市企业的股权交易价格主要采取网下协商定价方式。待各交易所上市企业数量增加到足够多,且投资者踊跃参与时,网上连续竞价则不仅成为可能而且也是提高市场运作效率必须采取的方式。因此中国的三板市场不能采取“遍地开花”的做法,而应在有效重组现有各地产权交易所、柜台市场的基础上,按经济区域形成10家左右的三板市场交易所,以保证其开张后能交投活跃,有利于朝高效运作的网上连续竞价方式发展。

10.升降有序:中国三板市场的升级转板和退市转板机制。三板市场是整个资本市场体系中的基础板块,它是主要扶持初创后期的中小企业,以及帮助主板市场或二板市场退市企业缓冲危机的资本市场。在三板市场上市的中小企业成长壮大后,只要达到相应的要求便可申请转到二板市场或主板市场上市。在主板市场或二板市场上市的企业,如业绩连续滑坡被终止上市时,为避免其猝死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可经必要的资产重组和资产缩水处理之后,从主板市场或二板市场退市转板到三板市场挂牌,如在三板市场挂牌1年后仍未扭亏,则将从三板市场退出。如1年内能扭亏为盈且达到二板市场或主板市场上市要求,退入三板市场的企业可重返二板市场或主板市场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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