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竞争的社会控制_社会控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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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社会科学研究的目的之一是发现所研究事物的规律、规则或秩序,以及产生形成这种秩序的原因,指导或制约着这种秩序运作的条件。在社会生活中,人们所观察到的各种秩序表现为社会成员遵守某种预先设定的法则,这个使社会呈现有序性的过程被称为社会控制。显然,社会控制是社会学研究的主题之一。

社会竞争作为一种行为模式和互动方式,反映了在社会运行过程中资源配置的一种途径和方式。竞争给社会带来了活力,使人的潜能得以发挥,但竞争也形成了社会震荡,造成了人际关系的紧张和人的孤独感。因此,必须对竞争施加社会控制,即制定一系列规则,使竞争能够在制度化、程序化的框架内进行。本文拟从竞争的振荡效应开始,对竞争的社会控制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一、竞争的振荡效应

1.竞争与社会差别

社会差别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而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本身并不能解决社会差别问题,相反,不加任何控制的竞争总是扩大、巩固和积累着社会差别。而且,竞争也是以社会差别的状态为存在条件的,如果人类真的进入了按需分配的社会资源无差别占有的社会,社会竞争在大多数领域将不复存在。

社会竞争,特别是理想型竞争,要求每一个竞争者砥砺意志,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在竞争中获胜,从而实现某种奋斗目标,占有某种社会资源;择良去莠,使优秀者能够各得其所,不断地进取使每个竞争者的潜能得到发挥,因此,竞争使社会充满了活力。但是应该注意的是竞争的直接结果使本来处于均等地位的竞争者在竞争后出现了差别。竞争是用非强制性的手段配置资源的方式和途径,竞争机制本身又是一种优胜劣汰的机制,一些人得到意味着另一些人失去,二者互为因果和依存的条件。因此应该看到,竞争会带来不稳定性,也会造成人际关系的紧张状态。

社会成员中并非所有的人都具备竞争能力,例如老人和儿童,在市场竞争和价值交换法则起主导作用的情况下,如果不是依赖他人或社会保障机制,连基本的生存权利都会受到威胁。这正如弗朗索瓦·佩鲁指出的:“有人说,市场经济能创造剩余产品和收入,它所带来的有益结果最终将惠及整个社会;那些以此为借口来为市场经济辩护的人们,现在已经缓慢地、不情愿地认识到,如果严格使用偿付能力的规则,它将冷酷无情地危害儿童、老人、病人和任何丧失体力和智力而有某种障碍者。”[1]竞争的无限扩展,会造成过分的社会悬殊,危及人的生存,特别是弱者的生存,违背了基本的人道原则。

从国家和地区之间来看,近一两个世纪以来,西方国家率先实行工业化,并且凭借从殖民地国家攫取的资源和廉价劳动力、从落后国家进口初级产品,获得了长足的发展。随着国际贸易的拓展,国际经济交往联系日益密切,国家之间、地区之间的经贸竞争愈演愈烈,其结果是国家地区之间的贫富差距拉大。美国政治学家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指出:“在一个国与国之间,以及各国家集团之间的福利分配如此不平等的世界——并且在这个世界上这种不平等状况将会继续扩大——必然是不稳定的,并且越来越不稳定。”[2]

2.竞争的负面效应

竞争的引入使一些本来处于合作关系的人在竞争中变为对抗的关系。而在另一些情景场合中,竞争的引入可能会给人们造成危害和弊端。

系统和组织,不管其功能如何,保持自身的稳定和平衡是其实现目标的前提条件。包括竞争在内的系统和组织内的冲突虽不可避免,但冲突的存在不能危及系统和组织的正常运行,而冲突一旦到了不可调和的激烈程度,就可能导致系统和组织的分崩离析。美国社会学家L·科塞分析了冲突对组织的积极功能,但他又指出:“并不是所有的冲突都对群体关系有积极功能,而只有那些目标、价值观念、利益及相互关系赖以建立的基本条件不相矛盾的冲突才有积极功能。”[3]如果冲突超出了共同利益的界限,在一个组织内产生的消极影响将是主要的,因此L·科塞把冲突区别为“基本原则问题上的冲突与基本原则一致条件下的冲突”[4]。一个群体内的竞争一般属于基本原则一致条件下的冲突,科层制中角逐权力和职位的竞争者们对组织的忠诚和奉行的价值观大体上是一致的,但竞争的无限制发展则会在组织内造成敌意和对抗,瓦解群体的凝聚力,因为它可能危及组织和系统的共同目标和利益。

商品消费过程中,厂家竞相向消费者推销自己的产品,正像有的学者指出的:“巨型企业在竞争中,是通过广告而不是压价来刺激消费者的。”[5]现代商品市场中,卖者经常处于有利地位,新产品层出不穷,制造产品的技术日益复杂,广告越来越多,消费者很难具备熟悉产品的全部知识,不得不相信制造厂家和经销商所提出的保证,同时产品的制造者控制了大众传播媒介,消费者所见所闻都是卖方的一面之词,难以形成准确的并且能够为其他消费者所了解的关于商品的忠告,这就难免进入消费误区,甚至蒙骗上当。另外,商品的销售竞争对消费者造成刺激,使许多消费者购买商品带有很大的盲目性,一些消费者只是出于炫耀和好奇而购买某种商品,“边际效用的原理说明,一个人获得的某项物品越多,这项物品的边际效用就越小”[6]。制造厂家和经销者用各种方法竞相鼓励人们购买新产品,这也会造成很大的浪费。这里并非否认商品竞争对商品生产发展的积极意义,而是要指出,商品竞争对消费者来说并不总是有益的,常常会对社会消费产生误导。

完全的自由竞争对生产者也会产生误导。中国改革后农业发展中的大起大落和价格波动就是最有力的说明。80年代棉花生产的大起大落、羊毛大战,除政策上的失误和若干技术问题外,一个根本的原因就是所谓听任市场自由竞争而缺乏有效的调控措施。1984~1988年陕西黑米市场曾连续数年发生价格交替大幅度升降,波幅低至每斤4角多,高至2元,产生严重的市场误导,农民叫苦不迭。1988年国内苎麻紧俏,价格涨至每吨1.6万元,导致农民盲目扩大种植面积,但这种多年生植物1990年大量上市后,价格便猛跌至每吨1600元,麻农普遍赔本,损失惨重,只得挥泪改植,产量再度大跌。南方不少果区也经历过“大种柑橘图赚钱,橘树长成橘已贱,砍了橘树种芒果,结果之时价已落”的痛苦。有人认为,只要不断健全市场,上述问题就会完全克服。固然在中国经济领域内的市场机制尚待进一步完善,但对完全无调控的自由竞争的市场,在市场机制比较完善的西方从实践到理论都是持否定态度的。事实上,市场经济越是发达的国家,其调控体系就越是完备。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一项竞争的实施,其具体过程的最优化选择,是一个涉及许多已知或未知变项的函数,其对社会的综合效果如何,可能是一个只有在实践中才能解答的问题,我们很难找到一个精确的、考虑到竞争实施后各种社会关系变化的、描绘净效果的数学公式。用系统论的语言来讲,当一个社会子系统实施某种竞争机制后,子系统充满了活力,但这种活力带给社会总系统的净效果是正还是负,往往是一个不定数。比如我们前面讲到的商品销售竞争的背后是商品生产质量与效率的竞争,但这种竞争却可能产生对消费者的误导乃至危害,造成资源的浪费。在西方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中,垄断性的竞争中还常常发生销毁商品以维持商品价格的现象,即所谓“生产过剩”现象。这说明竞争并非总是积极的,它的无限发展,可能会产生负面效应。正是由于社会资源在社会成员的分配中从来都不是平均的,社会性资源与对其需求的不平衡,才导致了人们占有更多资源的欲望,至少这可以产生某种安全感。在一定的社会结构下,人们试图通过竞争获得资源,满足需求。但是由于竞争不是缩小而是产生了新的社会差别,可能会牺牲社会普遍的共同利益,如福利、安全、大众参与、生存权等等。这就产生一个问题,社会差别维持到什么限度内,竞争才是合理的?换句话说,不加限制与调控的竞争,社会能否承受得住?没有竞争,完全抑制它,如同中国五六十年代那种高度集中管理的计划经济模式,社会也会失去活力,没有增长和发展,这同样不符合社会的共同利益。在这种两难处境中,只能允许竞争的适度存在,这就需要对竞争加以控制。

二、竞争的社会控制

1.对竞争的社会控制的特点和内容

社会系统和政治系统的各方面都发挥着某种程度的社会控制功能,对竞争的社会控制也是这样。社会系统,包括经济、文化、教育、体育等具体开展竞争的部门或组织,对本部门组织内的竞争实施控制;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宗教等部门还通过社会舆论、暗示、社会评价等手段对竞争实施控制;政治系统包括国家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它们“拥有在一个特定地区合法地使用物质力量的垄断权”[7],出于维护竞争秩序保持社会稳定的需要,对竞争实施控制。

对竞争实施社会控制,有如下特点:

首先,在对竞争的社会控制中,一定有非常明确的主体存在,不仅竞争的组织实施者可对竞争实施控制,而且竞争以外的第三者(既非竞争的组织实施者,也非竞争者)也可根据一定的法规、规则,对竞争进行调控。例如在中国,管理经贸活动的国家行政机关像工商、物价、商检和卫生防疫部门就是作为第三者对市场竞争进行管理调控,它们本身不拥有可以配置给竞争者的社会资源,也不直接组织竞争活动。司法部门对于竞争中的违法行为负有惩戒的职责,也属于这类监控主体。德国对竞争进行调控主要有两部法规,《反不正当竞争法》表现为国家运用司法手段对交易行为进行微观调节和管理,主要用于民事诉讼,其执行机关是法院民事审判庭;《反对限制竞争法》则体现为国家用行政手段对市场进行宏观调节,其执行机关是行政部门,即卡特尔局。

其次,从控制对象来看,对竞争的社会控制,其对象不仅包括竞争参与者,有时也包括竞争的实施者和组织者,如高考竞争,不仅竞争者(考生)需严格遵守程序和规则,而且高考的组织也必须严格遵守程序和规则,泄露考题,在考场上与考生一道舞弊,均属竞争的组织者的犯规行为,需要监控;领导与下属,如果下属为了提拔而使用种种不正当手段,是竞争者违反规则,如果领导者任人唯亲或提拔贿赂者,那么是竞争的组织实施者的犯规行为,这两方面都要同时接受监控。

再次,从控制作用的发生过程来看,对竞争的社会控制,是目的明确的行为,有强制性,受控者能直接感受到,对遵守规则有可感到的压力和约束,控制作用不仅施加于竞争的全过程,而且也发生于竞争的后果,即对竞争后果的补偿和平衡作用。

对竞争实施社会控制,最直接的目的就是保障竞争的有序进行,并且把竞争的负面效应缩小到最小程度,以免因竞争的振荡效应而破坏社会的正常运行。对于系统和组织来说,对竞争实施调控,是其目标和功能之一,甚至有些组织的主要目标就是对竞争进行调控。例如世界石油输出国组织(欧佩克),其主要目标就是通过控制各产油国的石油产量和出口量来避免石油销售竞争引起的价格下落,损害产油国利益。一个正式组织,对于本组织内隐形的、公开的竞争能否进行有效的调控,对于正常的运行秩序和组织目标的实现,关系甚大。不能对组织和系统的竞争进行有效的调控,必然造成组织和系统内的混乱无序,导致系统和组织的低效率和目标实现的重重障碍。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由于存在着私人关系对公共关系的不正当介入和侵蚀,竞争的控制难以奏效或徒有虚名,成为一种结构性的通病,人不能尽其才,物不能尽其用,不是在一种扭曲变形的竞争中耗费无数精力和财力,便是大锅饭平均主义和论资排辈,抑制竞争,这种情况危及组织的正常运行,若蔓延开来,则严重阻碍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总之,无论是整个社会的政治系统和社会系统,还是一个正式组织,都需要采取恰当的举措,合理地引入竞争机制,鼓励正当的竞争,又要对竞争进行必要的控制。对竞争的社会控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竞争的直接控制,包括制定各种法规、政策、规则,通过硬约束乃至舆论监督的手段保障竞争的程序化、制度化;

第二,竞争的惩罚,主要指对违反竞争规则行为的惩罚;

第三,竞争的限制,主要是指竞争资格的限制,竞争机制运用范围的限制;

第四,竞争的补偿与平衡,即对竞争引起的社会差异、负面效应由一定的社会控制来予以修正、补偿和平衡。

下面分别对这四个方面的内容予以分析。

2.竞争的直接控制

美国是一个市场机制比较完善的国家,从它的农业政策来看,虽然不搞市场保护,但国家以税收、补贴、价格干预、信贷管理以至产量定额分配等手段,对农产品市场与农业内部的资源配置,保持着有效的调节,并维持着与农资销售、农产品加工、运销部门的协调。从罗斯福“新政”时代起,美国主要农产品的价格基本上不再是随行就市、自由波动的,而是由国家的价格支持计划(PSP)以1909~1914年基期工业产品 平价比率为基础来维持的。政府按此比率,每年公布主要农产品的“目标价格”,市场低于这一价格时,国家给农民以价格补贴,对滞销农产品按规定价格实行抵押贷款,或以高于市场的价格收购。同时向农民一农场主分配产量定额并对超过定额的农产品课以重税,或将部分土地划为租地使其停耕休闲,由国家向农民支付以“地租”形式的休耕补贴。这些干预,有些是指导性的,有些则带有指令性。美国对本国农业采取的一系列政策正是国家对农业及相关产业领域内的竞争实施的控制。事实上,各个国家都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产业政策和配套政策,对经济领域里的竞争实施有力的控制。

立法和司法是对竞争实施控制的又一强有力手段。用法律规范人们的竞争行为,具有强制性、连续性和稳定性。随着竞争在社会各个领域的广泛开展,规范人们竞争行为的法律也逐渐增多,其中西方工业发达国家对竞争活动直接规范的法律体系已趋于完备。例如日本,按照日本学者出水宏一的观点,“日本经济虽然也是以市场上的自由竞争为主,但从存在各种方式的政府干预这个意义上来讲,仍然属于混合经济”[8]。在战后的恢复发展中,围绕政府干预下的市场经济模式,日本在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促进和保护竞争方面,逐步建立了一整套法律制度。其基本构架大致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以防止不正当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目标的法律规范;另一部分是禁止垄断、维护竞争、促进联合方面的法规,这主要包括以禁止垄断法为核心的各种法律规范[9]。这些法律规范,使政府对竞争的控制保持了主动性和威慑力量。

订立规则,对竞争的具体内容、程序作出要求规定,可称作对竞争的制度性控制的一方面。实施竞争的群体都有一些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定,比如体育比赛的竞技规则,遵守规则意味着参赛人员处于行为被规范约束的状态下,这恰恰是程序化竞争的基本要求。竞争的组织者按照预设的规则组织竞争,自己遵守规则并监督竞争的参与者遵守规则,对竞争的胜负作出裁判。

3.竞争的限制

无论是中国古代的科举制,还是现代社会的干部晋升制度和高考制度,在竞争者成份上有一个共同点,即竞争者是经由逐级考试考核选拔出来的。这表明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有资格参与任何一个层次上的竞争。科层制,尽管在历史上有这样或那样的变化,其逐级选拔、逐级淘汰的特征是共有的。一个矢志于仕途的士人尽管可以自认为满腹经纶、学富五车,他必须从最低一级的考试——童试(按明清两代)开始,在获得童生资格后,经过院试、乡试的严格考试,成为举人,才有了进京会试的身份。在我们认为是理想竞争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比赛中,也有相似的特点。参赛者报名时,其体育竞技的成绩必须达到竞赛组委会规定的最低成绩标准后方可参赛。

竞争资格的限制,并不限于正式的程序化的、接近理想型的竞争。在历史上各种竞争都公开或不公开地限制竞争的资格。阶级社会里各利益集团和阶级中人,由于其经济地位、政治地位的不同,在角逐权力、财富、名誉、地位等资源时所受到的限制就完全不同,每个社会成员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不同,就先赋地决定了他可以角逐哪些资料,不可以角逐哪些资源。希腊时代的公民不包括奴隶、工匠等等,后者没有资格去参与政治活动,更没可能去角逐权力;王室政治的参与者或者有王室成员身份或者是高级政府官吏;一般来讲,一个正式组织内被提升的先决条件是被提升者有组织成员的身份。这些都说明,限制社会竞争的一个重要内容是社会成员竞争身份的限制,即竞争者必须在具有一些特殊资源之后才能获得竞争资格。这种资格的限制,或许是一个社会分层结构得以延续,而不至由于竞争引起自毁性振荡的重要原因之一。

竞争机制应用的限制,是对竞争限制的另一个重要内容。一个家庭内部资源分配的原则是在一定资源总量的限制下,由所有家庭成员共享这些资源(住房、饮食),除此之外,依据按需分配的原则来使用其它资源。比如一个家庭成员生病需要一笔巨款治疗,其他成员一般不会质疑使用这笔资源的合理性。在这个意义上,家庭中对这些资源的竞争是微弱的。和谐与合作是一个家庭内部维持家庭关系的主导原则,在家庭这种初级群体中引入竞争机制,将会造成家庭成员之间的不睦甚至分裂。

一个企业的工作班组,不仅是一个有组织的、以生产经营为其正式职能的小群体,同时也是正式组织所不能限定的、员工之间形成人际关系的场所。在这个群体中受到工友的尊重、享受工友间的某种团结与友情,有一个良好的人际关系,这对每个人都很重要。另外,同事之间的友谊往往并不限于工作环境之中,工作中的伙伴也往往是业余时间的朋友。当企业的管理者为提高工作效率而引入竞争机制,可能会促使员工们努力工作,但也可能使职工中产生对抗性的人际关系,从而导致工作环境和心理上的恶化。当一个企业的生产任务、工作目标主要不是以职工之间的协调合作来实现的时候,这种负面效应对生产率的影响可能并不显著,但当生产任务和工作目标主要是依赖员工之间的合作才能实现的时候,个人之间的竞争的效果可能会适得其反,这种情况下班组之间的竞争可能要好得多。科学家之间的竞争通常是很激烈的,但一个课题小组内部出现竞争对每个课题研究的参与者都不利。总之,当内部团结协调与合作是一个群体获胜的重要因素时,在这个群体内部引入竞争的效果可能是事与愿违,大大降低整个群体的工作效率。

竞争资格的限制与竞争范围的限制,有些是来自于竞争的具体内容的要求,如参加某种考试、某个级别的体育运动会等;有些是由群体的性质和目标所决定的,如上述的家庭、正式组织内的工作小组,等等。还有一类限制我们称之为结构性的,这类限制又可细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具体的组织或系统的结构本身对竞争的限制,如科层制具有层层负责和分级管理的结构性,在实行科层制的组织或系统内对于人事变迁都会有相似的限制:逐级提拔、科层成员的身份等等;第二种是整个社会的结构对竞争资格和范围的限制。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中国,担任政府高级干部的大多数人是党员,高级干部中的这种党员身份限制也是由国家政治结构决定的。

4.竞争的惩罚

如果要使竞争的规则得以遵守,竞争的制度不被破坏,其后面总有一套惩戒的措施作为支持。惩罚的目的在于保证和督促竞争者能够按照“游戏”的规则来公平地竞争。对于违反规则的行为,至少在正式的竞争中,惩罚的严厉程度同该项竞争的优胜者获取的社会资源的多少大小是成正比的。在现代高考中,对违反竞争的作弊行为的惩罚一般褫夺考生资格;在古代科举制中,其惩罚则要严厉得多。在竞争中对违反规则的行为的惩罚可以是直接了当的行政或法律性措施,也可以是对竞争者获胜的称号荣誉的取消否定。有时尽管惩罚非常严厉,但是由于优胜劣汰者在取得的社会资源上有非常大的悬殊,竞争者甚至会置严刑峻法而不顾去铤而走险。至于社会控制相对薄弱时,违反竞争规则的行为就更加难以避免。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危害性大又屡禁不止,表明法制软弱、纲纪松弛、风气败坏、市场机制不健全。环境使某些竞争者攫取资源的欲望无限膨胀,在权衡利弊后一再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参与商品竞争,如果这种行为所谋取的暴利数倍于甚至数十倍于被查出后受到的惩罚,或者根本就不会被惩罚,那么这些人当然会有恃无恐、铤而走险。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获胜的人,一种人是依靠自己的勤奋拼搏与才干,另一种人则是靠各种不正当的手段来攫取利益。在法纪严明、井然有序的社会里,前一种人体现了社会的主流;在腐化盛行、风气败坏的社会里,后一种人则可能占上风,甚至有才干的人也不得不为风气所熏陶,用不正当的手段来作为参与竞争的辅助手段。

在有明确规则限制的竞争中,竞争中明显的越轨行为,识别起来比较容易。在竞争规则本身并不明确,或者当社会普遍认可的道德规范与某种行为发生冲突时,竞争中的非程序化行为则难以纠正。当一位父亲为自己孩子的升学、工作、住房、升迁而四处奔走,寻找门路时,可以被视为不正之风,但也会被认为这位父亲“舔犊之情”的表现,本身似又无可厚非;一位厂长为了挽救濒临绝境的企业,不得不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搞到短缺的原材料,为产品打开了销路,救活了企业,厂内全体员工的生计有了保障,在当今社会环境中,对他的赞扬明显大于批评,或许这是厂长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无可奈何的选择。对于类似的行为和情况,补救的办法不在于、或主要不在于对个人依据某种道德原则的指责,更重要的是谋求竞争的社会环境的“净化”和有序化以及竞争机制的改进。

5.竞争机制的补偿与平衡

在实际生活中,一种长期运转的竞争机制往往伴随有一种缓解其振荡效应的平衡机制。与自由的劳动市场相并存的,往往有某种失业保险机制;与自由的资本市场相对应的,往往有某种破产保险机制。中国封建社会失意考场的士人们,可通过担任教书先生、幕僚以及与其他士人的广泛联系来维持相对优裕的生活,甚至可以重新踏入仕途。现在高考落选的考生也总有这样或那样的就业机会,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接受高等教育。在企业中,一个工段和班组内部的工人们为了不损害人际关系,往往会把生产速度维持到大家默契的平均水平。即使在强调竞争的市场经济中,各种商业交易也掺杂有私人的友情因素,与其说这是私人关系对正式竞争的侵入,不如说是许多企业的经营者都试图以此来缓和竞争的残酷性,以求降低风险,获得某种安全性。贸易伙伴彼此的信任也是个人之间一种非正式的契约关系。

参与竞争,经常使人们处于两难处境之中。一方面,正式的理想的竞争是公开的、给人以均等成功的机会,使每个人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潜能;但是另一方面,竞争在许多情况下又是残酷的,损伤人际关系的,人如果一直处在“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之中,而缺乏相互之间的关心和同情,那么即使获得再大的成功,也难免产生孤独和烦恼。竞争可以极大地伤害人的原本产生于人与人交往与合作的社会本性。竞争中的失败者往往把失败归咎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从而找到根据来发泄不满。出于对社会稳定的考虑和对失败者的同情,社会大众往往会要求降低竞争的残酷性,但是这样做的结果可能降低了竞争的有效性。竞争机制的存在增强了社会的活力,大大加强了社会发展的速度,但另一方面竞争也扩大了社会差别,从而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性。

在两难处境中的社会能用人为方法抑制甚至消灭竞争吗?过去中国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这样做过,其结果是国家控制社会的力量大为增强,社会稳定性也增加了,但是又造成了商品的严重短缺,财富匮乏,社会发展停滞不前,其代价是巨大的。从社会发展的速度和效率的角度出发,我们发现完全抑制竞争是不可取的,但是竞争也不能适用于一切场合。出于社会道德和稳定的考虑,我们也可以质疑竞争的全部适用性、可行性。比如社会基本权利,是每个社会成员天赋具有的。对于基本的生活资料,今天人们普遍接受的道德观念是:生存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而不是只有某些竞争的优胜者才能获得的特权,即使是社会中的弱者,由于个人能力和环境所限而处于社会竞争的下风,没有丰厚的收入,没有优越的地位,但是他也应获得最起码的物质生活资料,如果他不能凭借个人的能力获得足够的生活资料,那么社会就应该帮助他获得。又比如未成年人接受基本教育,同样也不是只有竞争中的强者才能获得的特权。

可见,社会竞争并不是无所不在、包治百病的万灵之药,要发挥竞争的积极的社会功能,必须把竞争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法治轨道加以控制,并对竞争的适用范围进行必要的限制,同时以比较健全的社会平衡补偿机制把竞争产生的社会振荡效应缩小到最低程度。

社会竞争的平衡补偿机制大都与社会保障机制重合。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福利、国际援助等等。一个在就业竞争中没有找到工作或者失去工作的人,可以领取失业救济金而获得最基本的生活资料;残疾人事业使肢体器官有缺陷的人得到受教育、就业乃至康复治疗的机会;在经济发展中的落后地区能得到先进地区和国家的扶持帮助,国家之间也有这种援助。尽管社会补偿平衡机制不能完全消灭贫困,不能实现真正的平等,但是如果没有这种机制,就会把在竞争中处于劣势的人们推向绝境。虽然社会竞争的振荡效应不可避免,但平衡补偿机制就好像一个减震器,依靠它的缓和作用,社会就不致于因振荡而造成毁灭性破坏。

开放改革十几年来,国家和政府在逐步推行社会市场经济机制的同时,对于建立社会平衡补偿的工作亦十分重视,取得了很大进展。例如扶贫工作和希望工程就是卓有成效的两项工作。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在中国建立平衡补偿机制的工作仅仅是一个开端,远不能与激烈的社会竞争相适应。失业保险、破产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慈善基金等平衡补偿机制远未建立健全,这使得无论个人还是正式组织在竞争中的承受能力都极为脆弱,绝大多数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有一份工作的人,仍然必须依赖不高但却稳定的收入维持生计,国营大中型企业一旦在竞争中陷入僵局,除了停产依赖国家贷款维持外便毫无办法。停产或半停产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工人生活无着落,自然是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企业制度的改革是国营大中型企业走向市场的关键,但是如果没有建立相应的补偿平衡机制,使之制度化,那么竞争愈是激烈,社会振荡效应就愈大。因此,建立健全社会补偿平衡机制,是竞争得以发挥积极功能的必要条件,是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注释:

[1]《新发展观》第27~28页,华夏出版社,1987年。

[2]《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第487页,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

[3][4]《社会冲突的功能》第67页,第61页,华夏出版社,1989年。

[5][6]〔美〕尼尔·斯梅尔瑟:《经济社会学》第64页,第148页,华夏出版社,1989年。

[7]〔美〕安东尼·奥勒姆:《政治社会学导论》第90页,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年。

[8]《日本西德经济比较》第176页,吉林人民出版,1983年。

[9]参见张德霖:《竞争与反不正当竞争》,人民日报出版社,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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