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如何深化企业领导经济责任审计_经济责任审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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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位

在审计实施中,人们对企业有关领导人开展任期经济审计的定位,是有不同认识的。有的认为此项审计实际上是对被审计人的德、能、勤、绩作鉴定,其审计范围应适当大一点,评价内容应适当宽一点,以服务于组织、人事部门对被审计干部的使用。有的则认为此项审计是被审计人所在单位财务收支审计的人格化,其审计范围主要应紧紧抓住“财务收支”。只要把财务问题搞清楚了,组织人事部该怎么用就怎么用。我认为,这些看法都有一定的片面性。此项审计的正确定位应当是:

1.经济责任审计应关注的是被审计人的经济责任。一是应关注当事人在特定的社会生活中所负有的特定义务,而不仅仅是当事人的行为应当承担的特定后果。二是尽管当事人应当承担或履行的职责是多样的,此项审计所关注的是当事人所担任某种具体领导职务应当承担的法定或约定义务,与此项义无直接联系的其他义务不在此列。从这个意义上讲,尽管当事人的生活、思想、道德、文化都与经济有一定联系,而且以经济为基础,但与其履行经济职责无直接联系,故不应包括在其中。

2.经济责任审计应关注被审计当事人履行领导职责中的经济责任。一是当事人在领导某种经济工作中应具体履行的经济职责。鉴于一个部门或下属单位的领导层常常是一个小型团队或班子,即领导集团而且多实行集体领导,但这个班子中,由于各领导人的分工分管事务不同,所履行的责任或义务也不同,此项审计应当关注的当事人所分管或分工负责履行的某种职责。二是当务人应当承担的具体经济责任。鉴于在一个领导班子中,“一把手”负全责,副手实际上是在协助一把手履行某种经济职责,此项审计应具体关注当事人对某种经济措施、决策、预测等事项中,是个人责任、领导责任、或是决策责任,是直接责任或是间接责任等等。

3.经济责任审计应关注特定时期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必须正确划分当事人的任职时限。一般情况下,国有企业中多采用委任制,上级单位都有正式的文件确定当事人任职或卸任的时间。从当事人任职起点到终点,应视为当事人履行某种经济责任时限。但也不能绝对化。比如当事人卸任的法定时间已到,但新任领导人未到位,两任工作未接交,原任者实际上仍在履行职责,其履行职责时间,应延续到交新任领导时为止。反之,有的领导人的任命通知早已发出,书面任职期早已开始,但因某种原因,当事人没有到位,有的甚至数月未到位,后来虽到位了,但其任职起点,不能以其任职通知的起点为准,而应以实际履职时间为准。

综上可见,只有进步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的以上定位,才能使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不偏离党中央、国务院及《审计法》规定的方向,并取得既定的成效。

二、进一步关注与当事人经济责任有关的经济活动

1.进一步关注其单位财务会计数据的真实性。一个企业经营者在任职期间经营成果与工作业绩如何,常常通过企业财务等相关数据反映出来,其数据的真实性如何至关重要。为此,一应进一步关注经济活动有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包括进一步关注企业会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现象,是否存在人为调整因素,并可通过账表对照,账证对照,账账对照,表表对照,账实对照等多方面勾稽关系和内在联系进行对比分析核实;通过审计调整,对任期内上级机关核定的指标完成情况加以确认(可通过总体指标与总体实际完成情况对比分析,也可逐期进行对比,加总确认)。二应进一步关注会计手段的真实性,查实是否有通过技术手段造假,如擅自改变计量标准与方法,是否存在滥用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通过评估达到高估资产,低估负债,或消除减少潜亏等行为。三应进一步关注会计报表的真实性,是否存在虚盈利或隐瞒利润搞舞弊等行为。四应进一步关注资产质量变化、完整程度、利用效率的真实性并分析其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对不良资产及潜亏问题要严格加以区分形成时段,界定是否属于任职期间)。

2.进一步关注当事人领导或负责的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一是关注是否有违反《会计法》的行为,如是否按照《会计法》建立健全企业的会计机构、配备有与会计工作相适应的会计人员、建立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无“公款私存”,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现象;成本费用的开支范围与标准执行是否符合账务相关制度与规定,有无多列、少列、不列问题,以及有无工资核算不实和账实不符,潜亏挂账等问题。二是在投资活动中是否严格按照国家的《招投标法》通过招标优选施工建设单位,特别是招标中有与个别投标者暗中串通,牟利和在施工中不按规定执行工程监理制度,搞“豆腐渣”工程等。三是是否违反《公司法》等法律规定,擒铺张浪费现象。四是是否有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制造销售劣质产品。五是是否有违反《价格法》的规定搞哄抬物价、低价倾销、价格欺诈、价格歧视、价格垄断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六是是否有商业贿赂、偷漏套税、以假乱真和其他经济违法行为。

3.进一步关注其经济活动的效益性。绩效状况可主要通过财务效益、资产运营、偿债能力及发展能力四个方面内容的9项基本指标和14项修正指标定量分析。9项基本指标包括反映财务效益状况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总资产报酬率;反映资产运营状况的总资产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和设备综合完好率;反映偿债能力状况的资产负债率和已获利率;反映发展能力状况的营业增长率和利润增长率。14项修正指标包括反映财务效益状况的资本保值增值率、主营业务利润率、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完成率、上交指标完成率;反映资产营运状况的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和不良资产比率;反映偿债能力状况的现金流动负债比率和速动比率;反映发展能力状况的三年资本平均增长率、三年营业平均增长率和外部收入增长率。当然,任期业绩指标应当注意接任时与离任时的指标对比,找出规律性的东西和事物的内在联系,揭示企业经济活动的本质,从而客观地反映企业责任者任期业绩情况。

4.进一步关注当事人任期内相关经营活动与重大经营决策。关注的经营活动内容应包括责任者任期内企业对外投资、担保、借款、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改组改制、资产重组、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兼并破产、产权交易等行为。关注的经营决策,应包括其任期内重大经营决策程序、审批手续、风险控制及对企业的影响。

在关注以上经济活动的过程中,要搞好当事人任期经济责任评价,尤其要本着实事求是即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对当事人在其任职期内履行其职责的状况做出全面、真实的正确评价。

三、进一步改进经济责任审计的方法

1.注重经济责任审计与民间审计相结合。在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任务重,人员不足的矛盾方面,无疑应控掘内部审计的潜力,进一步提高其审计人员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力求用内部审计的力量完成其经济责任审计的任务。但有时在企业内部特别是集团公司二级、三级单位领导人换届比较集中,审计的结果又为各方特别关注的情况下,可考虑委托民间审计机构即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承担一部分经济责任审计任务。因为,按照中办20号文件精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的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即民间审计组织实施。鉴于经济责任审计政策性比较强,涉及到干部管理问题,一些民间审计组织的审计质量目前还难以保证。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在再委托审计的过程中,应以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为主承担项目,民间审计组织只承担其中一部分审计任务,特别是那些需要核实的、手工业务量较大的工作,或者由内部审计机构聘用一些民间审计组织人员,编入审计组一起审计。

2.注重经济责任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结合。在企业特别是集团公司财务收支等审计,是其内部审计机构工作量最大、最经常的审计业务、而企业内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又是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的扩展和进一步深化,因此财务收支审计的成果完全可以为经济责任审计所利用,只不过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一是审计机构在安排财务收支等审计时,要考虑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有意识地为经济责任审计打基础,特别是要关注与领导人经济责任相关的事项,包括有些已经超出财务收支审计的范围问题,要留下已经查实的情况和需要在经济责任审计时进一步核实的情况的工作底稿。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也要充分利用财务收支审计的成果,一般说,凡经过财务收支审计查清的情况,经济责任审计不宜再进行重复检查。二是要进一步科学利用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机构承担着二级以下法人代表的经济责任审计任务,实际上对二级以下法人代表的经济责任审计本身就是一级法人代表经济责任审计的组成部分,它的审计结果可以有选择地利用。三是集团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要求二级或三级下属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承担一定的审计任务,并依靠其内部审主力量,加强对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协助其完善内部审计机制,达到经济责任审计与健全内部审计机制双丰收。

3.进一步加大经济责任审计的协调配合。经济责任审计是涉及企业内部组织人事、纪检、审计、财务等多部门的重要工作,应在建立经济责任领导小组、完善经济责任审计联系会制度的进程中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一是审前调查时,请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提供被审计领导人的相关情况,并就审计程序、内容、重点等进行勾通。二是实施审计时,坚持组织、纪检监察、审计联合召开被审计领导人、被审计单位及职工代表参加的审计见面会。组织部门宣读审计委托书,讲解审计的目的和要求,经检监察部门提出工作纪律规定,审计组通报审计的内容、程序和时间安排,共同听取被审计领导的工作总结,听取干部职工对单位领导的情况反映。三是开展审计时,及时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反馈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主动争取党委、董事会、厂长经理和纪委、组织部、监察、人事等部门的支持,加强对审计工作的指导,共同研究和解决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为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奠定基础。四是审计结束时,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向联系会议成员单位通报审计结果,组织人事部门依据审计结果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包括对肯定性的审计结果,给予表彰、奖励或提拔重用;对存在问题的审计结果,区别情况处理:对问题较多但不存在党纪政纪处分的,组织人事部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进行谈话诫勉;对因工作失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组织人事部门对被审计领导人进行相应处理;对严重违法违纪的,应移交纪检、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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