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所有权、产权与国有企业改革的探讨综述_所有制论文

关于所有权、产权与国有企业改革的探讨综述_所有制论文

关于所有制、产权和国有企业改革等问题讨论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有制论文,国有企业改革论文,产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观点综述

近一年来,理论界围绕所有制、产权、国有企业改革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的讨论。现将讨论中的观点综述如下:

一、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特征是公有制还是社会所有制

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特征是公有制(或公有制占主体),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这是人们多年的共识。但一种观点认为,这种说法不准确,是对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原著的误译。适合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性质应是社会所有制,而社会所有制不能等同于社会主义公有制。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社会主义所有制既不是一般公有制,也不是国家的所有制。国家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以及其它公有制,都是社会所有制的实现形式,而不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本质。

二、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与当前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改革

怎样理解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否需要改造,怎样改造等,是所有制问题争论中的一个焦点。

一种意见认为,应从“重建个人所有制”出发,改造公有制实现形式。比如,有的同志分析社会(个人)所有制与私有制的区别是:分散的私有制中的财产是个人分散使用,而联合的社会个人所有制中的财产是个人所有社会联合使用。应该用联合的社会个人所有制取代传统的公有制,并使这种所有制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占主导地位。有的同志主张:竞争性行业与产品应逐步转入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因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运行特点是个人的最终所有,公共集团集体支配。这一特点构成了公有制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马克思所说的“重建个人所有制”和“自由人联合体”的性质。有的同志提出劳动者个人股份所有制应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要形式。劳动者个人股份所有制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根据现实的生产力条件,通过劳动为主的手段获取收益,形成个人为主体的股份制形式,使劳动者的利益与社会财产联为利益与风险对称的经济共同体,实现其政治上做主人,经济上做主体的所有制形式。有的同志提出了“公民产权本位论”。认为要从理论观念、指导思想上抛弃所谓“全民所有制”是公有制最高形式的观念;在社会主义公民普遍拥有财产的基础上,自愿联合成各种形式的合作制经济,进而发展股份经济;只有在大家都是“有产者的基础上,才能建立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还有的同志提出,实行把国家所有和个人所有结合在一起的真正的全民所有制,即在现代股份制的基础上,国家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股权出租给个人去经营,这样,国家掌握了出租权和收取租金权,收租权体现了国家所有;个人掌握了股票交易权和剩余索取权,对剩余的索取权体现了个人的所有权。另一种意见则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不能改造、不可改造的。

有的同志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述出发,认为关于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提法不正确。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并不改变公有制的性质,不是重建个人所有制,把马克思讲过的重建个人所有制和股份制联系起来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还有的同志认为,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并非重建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而是指在公有制基础上建立消费品的个人所有制,这一点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早已说明。让个人所有制成为全民所有制的一个层次的实质是把两种所有制硬捏在一起,这在理论上说不通。

三、怎样理解“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

有的同志从质的方面阐述了公有制主体的内涵有三,一是强调国家的宏观管理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地位;二是强调国有大中型企业在中国走向现代市场经济过程中的重要地位;三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允许国家的经济命脉、社会财富的绝大部分掌握在少数人手中,不允许各种明确的私有产权主体控制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经济部门。还有的同志认为:主体是比重概念,“公有制为主体”是指公有制经济成份在多种经济成份的总和中,占有数量方面的优势,即占50%以上。主导是一个作用概念,“国有经济为主导”就是说国有经济对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引导、带动、规范和决定的作用。为此,需要其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有一定的比重。

四、有关法人财产权问题

怎样认识法人财产权在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作用?比较流行的看法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核心就是企业法人财产制度;企业法人财产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对此,有的同志提出疑问。认为,法人财产只是财产管理关系上的一种界定,既不触动财产所有权,也不规定经营方式。不能过度夸大企业法人财产关系建立的作用。

什么是法人财产权,它与出资者所有权的界限、关系如何确定?去年9月召开的全国高校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研究会上提出的三种观点有一定代表性。一种观点认为,它是特指现代企业制度中与出资者所有权相对应的一种权利,实际上也就是董事会和经理掌握的对公司全部资产的经营管理权。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法人财产权并不是出资者个人财产的简单加和,实质是企业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关系,它仅仅表现为财产经营主体对财产的支配使用权,或经济上的财产所有权。第三种观点认为,法人财产权就是指法人拥有的财产权利,它本身是一个边界可伸缩、性质不确定的概念。

法人财产权问题争论的焦点在于它是否包括收益权。一种意见认为,应包括财产收益分配权。因为拥有占有、支配、使用处置以及收益权利,才能使企业有足够的能力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并尽有关义务。拥有收益权的公司法人财产权不会侵占所有权,因为在法人公司中,出资者原本意义上的所有权已经在产权关系转换中完全丧失了。

另一种意见认为,法人财产权仍是支配意义上的权利,不宜把归属意义上的收益权纳入法人财产权,否则会造成对所有者权益的侵占。

五、国有企业产权明晰问题

我国目前国有企业产权是否明晰?一种意见认为:在公有制下,整个国家的财产归全民所有,其产权是明确无误的,而且,如果把所有者分摊到的企业产权比例和为产权明晰化的判别标准,那么,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产权明晰程度高于西方私有制企业。

另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是不明晰的。说产权不明晰,首先是指企业作为法人没有财产所有权,即使明确了国有企业的财产属于国家,那么谁代表国有权?

六、国家股上市流通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有两种相反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国家股应上市,这样才能在优化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发展生产力中使国有财产增值。与此相反的意见则认为,国家股上市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难以保证国有经济的地位。并提出了三条理由。第一,国家股是按控投比例所需从原有资产净值中折算过来的特权股,不能与一般股相提并论。第二,产业结构的调整,国家的主要责任是制定合理的产业政策,而不是,也不可能出资包揽这项工作。第三,国家股有相应的公司资产,而且可以保值增值,不存在价值不能实现的问题。

七、国有产权的结构改革与重组

国有(公有)产权结构改革的目的、范围、途径等问题的不同认识主要有:

产权改造的含义应是在不改变资产属于作为一个整体的全体人民的共同占有,即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不可分割这一社会主义国有制的基本属性的前提下,按照使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的原则,对国有经济内部,国家与企业之间围绕资产的占有、支配、收益、转让发生的权利关系进行调整和重组。凡属于国家经济命脉的基础工业企业,如原材料工业企业、能源企业、运输通讯企业、高科技企业、金融、保险等基础行业以及主导市场流通的原材料和农用生产资料的批发行业,必须实行公有制,不得由其他经济成份参股,它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础和骨架,动摇不得。

目前多数意见是国有产权结构改革应当分类进行。国有资产原则上可分为两大类:国有行政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前者以服务国家行政管理为目的,原则上不流动,不转让;后者则可以且应该流动。

有的同志认为要根据不同类型企业采取不同办法:对大量小型国有企业,可以走拍卖转制、股份合作或国有民营的路子;对一般中型国有企业从产权改革入手,采取净量部分吸收乡镇企业、外商和职工个人参股,或者把存量适当分解,变单一的国有制企业为国家和集体所有为主的混合所有企业;对一些大型和重要的中型国有企业,可以加快规范化的公司制改造步伐和相应的配套改革。

有的同志认为分类标准是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程度。第一类是非竞争企业,宜实行国家专有专营,有的可实行不同形式的承包制;第二类是弱竞争企业,可实行国家独资经营、承包制和公司制等不同形式;第三类强竞争企业,主要是缩小国有国营的范围和形式,对已有的存量,进行公司化改造,可出卖一部分,分割一部分,破产一部分。

也有人主张国有经济基本上可退出竞争性生产领域,集中力量投资于公共产品领域,这样可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八、国有资产存量能否分解问题

有的同志认为,存量分解是国有企业转轨的一种思路,其要点是:职工保障由企业内部转移到社会,相应地把适当部分的企业资产转换为职工的保险基金积累,归社会性保险机构持有;配合即将出台的住房改革方案,按工龄倒算出职工应享有的合法权益;拍卖适量企业股权,设立富余职工再就业基金;对企业过量贷款部分实行“贷改股”;经上述程序分解后剩余的资产存量由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持有。

有的同志建议:应从企业资产中划出一块作为社会保障基金,交有关保障基金部门掌握,因为企业的资产是由工人创造、国家占有、企业经营的,这样做完全合理。

还有的同志主张:按照股份制改造的思路,国有资产存量不是量化给个人,而是通过发行新股办法吸引个人投资,通过资产评估,使国有资产增值。

九、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问题。

有的同志设想,通过建立以各种法人持股为主的公司股权结构。具体说,可把现有国有企业中的国家产权转换为国有持股公司的股体,同时大力发展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组织。

也有的同志建议在公司化改革中要运用法人持股的“架空机制”,对多数竞争性行业,通过大力发展企业法人相互持股的办法大幅度降低国家直接持股的比例,使股权多元化。这样既不会从根本上改变所有制关系,又可以淡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直接干预,突出经营者集团的作用,可以真正实现企业自主经营。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重申,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国家,对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体制。但理论界尚有不同认识。

有的同志认为,产权明晰化不仅意味着要界定国家财产、法人财产和个人财产,而且也意味着要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财权和产权。

有的同志根据谁投资、谁所有和谁受益的原则,建议将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公有化范围适当缩小。按照现行的行政体制,国有资产可以分为中央、省、市、县四级所有,并分别由同级政府来行使所有权。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从历史上看,国有资产主要是靠国家财力通过纵向投资、横向切块的办法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拨改贷的实质仍是国家投资,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和加强中央宏观调控来看,也不宜把国有资产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分割。

关于如何建立新型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主要有以下几种设计方案:

主张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下,选举产生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属国有资产管理最高一级的董事会性质,其受人民之托,全权管理国有资产,委员会下设若干持股公司。

但有人指出这项设计的缺点在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立法机构与作为国有资产管委会之间的关系难以处理。

也有人主张在各级政府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决定国有资产经营的大政方针,其办事机构是国有资产管理局,设在财政部门内。有的同志主张成立综合性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管和协调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营。还有的同志建议在中央、省、省辖市一级政府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下设若干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各资产经营公司或经营资产的大型企业集团均以投资者、参股者身份进行国有资产的经营;在人代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下设国有资产监督机构。

标签:;  ;  ;  ;  ;  ;  ;  ;  ;  ;  

关于所有权、产权与国有企业改革的探讨综述_所有制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