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集中采购审计中常见问题的表现及法律法规依据_招标文件论文

部门集中采购审计中常见问题的表现及法律法规依据_招标文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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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采购活动内部控制不严。表现形式:单位对预算编制与预算审批、招标组织与内部监督、标书编写与标书审批、专家抽取与评审组织、采购组织与项目验收、合同签订与资金支付、项目资料归档等业务活动的岗位分工与职责不明确,未建立有效的行为规范和工作流程,采购制度和监督制衡机制不健全。以上情况,不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有关坚持应采尽采、管采分离、加强预算约束、考核培训等方面要求。

      2.无预算采购。表现形式:组织实施采购前项目未经报批,未有预算安排;利用结余资金组织实施采购未纳入预算管理范围;未按照预算经费安排的采购项目内容组织实施采购,采购计划和预算的调整未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报批手续。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等规定要求。

      3.未实行集中采购。表现形式:用财政性资金自行购置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第十八条“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等规定要求。

      4.规避公开招标。表现形式:将同一采购内容拆分成两个或多个包件采购,或者同一采购内容,先采购一部分,再以续签、添购等理由再次采购,故意将采购金额降至公开招标采购的限额标准之下。上述情况,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条“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的规定要求。

      5.招标文件存在倾向性。表现形式:指定供应商和确定品牌;以某品牌特有的技术参数和特殊功能作为招标文件的技术需求;规定投标产品某一部件或材料的原产地和品牌。招标文件倾向性会导致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等规定要求。

      6.招投标中的时间不合规。采购招投标涉及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公示中标候选人时间、合同签约时间等,有的项目还涉及资格预审公告时间、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时间等,这些时间的期限都有规定要求,但实际招投标中较易出现问题。如:有的单位公开招标文件开始发售到项目开标时间为15天,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的规定要求。再如:有的单位在投标截止期前修改了招标文件,并仅在网上公告而未通知所有投标文件收受人,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的规定要求,因此,该修改是无效的。

      7.评标(审)小组的构成不合规。主要表现在: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专家人员少于成员总数的2/3;专家未按规定回避,如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参加代理项目评标,参加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有亲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竞争性谈判或询价小组成员全部由本单位内部人员组成等。上述情况,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等规定要求。

      8.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选择不规范。表现形式:有的单位以领导签字批示来确定非招标采购方式;有的单位少于3家供应商就开展询价或竞争性谈判;有的单位潜在供应商有多家,实际招标投标供应商少,自行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的单位参加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供应商由单位业务部门或领导指定;有的单位供应商通过考察方式确定,未引入市场价格竞争机制;有的单位直接参照其他单位采购结果向供应商采购;有的单位沿用多年以前(超过2年)单位采购结果与供应商签订合同,价格与市场脱节;有的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的非招标采购方式适用“情形”选择采购方式,甚至将“情形”变通或以某种不合理条件限制后产生供应商。以上情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等规定要求。

      9.供应商资格审查把关不严。表现形式:有的单位未对供应商的注册情况、资质等级、经营状态、设备配备及技术能力以及是否存在准入禁止等审查把关;有的单位虽然有超过3家供应商进行了报价,但符合采购文件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这种情况下未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这些情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第四十条“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第四十八条“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等规定要求。

      10.采购信息未在指定媒体公告。表现形式:公开招标发生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等采购信息变更未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未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方式的集中采购信息未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媒体上公告等。上述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采用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七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地方的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同时在其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等相关规定。

      11.采购合同管理不规范。表现形式:有的单位合同签订程序和实施流程不明确,缺少审核审批和监督把关控制:有的单位合同未按招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背离;有的单位签订经济合同内容过于简单、随意,条款不全,漏洞较多;有的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时,擅自变更货物内容;有的单位合同签订后未送财务部门备案,产生账外资产和经济风险;有的单位未执行先验收后结算的合同约定;有的单位出现延期交货等违约情况未按合同约定扣除逾期违约金,或未履行报批程序随意减免违约金;有的单位合同监控管理不完善、不规范,对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不掌握。上述情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至第五十条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特别规定: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确定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的公共利益等条款不符。

      12.采购验收不规范。表现形式:有的单位组成验收小组缺乏专业技术人员,验收过程中只进行数量验收,而不对物资技术性能、质量等进行技术方面的验收;有的单位采购验收报告无人员签字确认,没有对质量检验的结论和验收时间进行表述。这些问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的规定要求。

      13.采购资产不入账。表现形式:有的单位采购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项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固定资产,未记账核算;有的单位采购的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消耗性物资、专用物资等,按规定应当记库存物资的未记账核算;有的单位对采购商务谈判供应商赠送的资产,或者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违约用于抵扣违约金的资产未记账核算。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要求。

      14.采购资料归档保管不规范。表现形式:单位在采购活动结束后,未及时、真实、完整地做好采购活动相关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有的单位采购项目资料分散于部门领导、分管领导甚至主要领导手上;有的单位采购项目部分资料保存于采购代理机构,本单位采购资料保存不完整;有的单位单一来源采购无协商情况记录等资料。以上做法,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响应文件、推荐供应商的意见、评审报告、成交供应商确定文件、单一来源采购协商情况记录、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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