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总体规划的成本效益分析_养老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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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一般来说,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决定了一个国家或地区动员养老资金的能力,统筹层次越高,动员养老保险资金的能力就越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就越强。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以下简称全国统筹)是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最高层次,也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的重要目标之一。20世纪80年代,正值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国内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以市、县级统筹为主,呈现出统筹层次低、覆盖范围小、基金管理分散、调剂力度小、抗风险能力弱的特点,致使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很难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过低引发的种种问题,引起了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关注。《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指出,“要积极创造条件,由市、县统筹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的共同努力,截至2009年底,全国31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都已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以下简称省级统筹)制度。省级统筹的初步实现,是对本省内养老资源的优化组合,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一大进步。

       然而,全国统筹意味着基本养老保险在全国被分成31个统筹单位,各统筹单位之间各自为政,难以解决基本养老保险省区之间资源的协调与配置。自2010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以来,我国多次强调要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2015年3月,李克强政府工作报告再次把“推进城镇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作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

       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了全国范围的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从省级统筹过渡到全国统筹,是解决省级统筹中诸多弊端的必然选择,也是改革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从根本上说,基本养老保险从省级统筹向全国统筹过渡无非是要追求现有省级统筹下不能获得的潜在收益,或者说追求比现有省级统筹下更大的预期收益,但获取潜在收益需要付出一定成本。只有当全国统筹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从省级统筹向全国统筹的变迁才有意义,才可能顺利推进。鉴于此,本文将基于制度变迁的成本—收益分析框架,对全国统筹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二、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成本分析

       从成本发生原因及特点的角度,可以将制度变迁的成本分为“实施成本”和“摩擦成本”。基本养老保险从省级统筹向全国统筹的过渡作为一项制度变迁,在变迁的过程中也存在诸多利益冲突,引发诸多成本,从成本发生原因及特点的角度,也可以将全国统筹的成本分为实施成本和摩擦成本。

       (一)全国统筹的实施成本

       基本养老保险从省级统筹向全国统筹变迁的实施成本主要包括组织成本和运行成本。我国国情复杂,要协调各省市的养老保险结构、经济结构以形成一个统一、规范的养老保险体系需要花费一定的实施成本。

       1.全国统筹的组织成本

       全国统筹的组织成本是指全国统筹硬件设施建立过程中所投入的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具体而言,全国统筹的组织成本主要包括新制度的设计成本、清除旧制度的费用、统筹层次提高之后的协调成本。

       第一,新制度的设计成本。为了实现制度变迁,需要对这一替代过程进行规划和设计,使之获得通过建立起来,并按照一定的程序组织实施,投入运行。这一规划设计成本取决于设计新的制度安排的人力资源、其他资源的要素价格和制度选择集合的大小。对全国统筹的制度设计而言,我国相关熟练精通的人才不足,一般的民众对于养老保险统筹的知识更是知之甚少,导致全国统筹的制度设计不尽完美,从而需要花费一定的成本。

       第二,清除旧制度的费用。制度变革需要对旧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需要一定的费用。全国统筹过程中,也需要清理“场地”,开通“道路”,也需要一定的费用。为了实现全国统筹的有效管理、运行和监督,实现养老金的保值增值,需要对省级统筹时期养老保险的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机构重组,对人事、薪酬等相关制度进行改革,对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改革和修订等等,从而需要花费一定的成本。

       第三,协调成本。全国统筹意味着养老金的保值增值等事务需要在全国设立专门的机构和组织专门的人员来从事。全国统筹后需要管理的层次、事务相应增多,内部管理成本和协调的成本自然提高。

       总体而言,在全国统筹初建时期大量投入会导致高额的组织成本,但随着时间推移,会在一定水平上稳定下来。

       2.全国统筹的运行成本

       要推进全国统筹的有效运转,需要明确各级管理机构在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运营、发放等方面的职能定位,明确划分政策制定、实施操作、监督机构等各方面的责任。其中,拟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运营和监督制度、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人事制度、制定相关发展规划等,构成了全国统筹制度的“草拟成本”。但是,预先设立的制度并不一定是有效的。随着经济社会环境的变迁,一些制度设计可能滞后或超前,从而产生制度规划的“沉淀成本”。为此,需要对原有的制度进行不断调整,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产生“维持成本”。草拟成本、沉没成本和维持成本共同推动全国统筹运行成本不断上升。

       (二)全国统筹的摩擦成本

       全国统筹的摩擦成本是指基本养老保险从省级统筹向全国统筹过渡,由于某些利益集团的抵触和反对,造成时间和物质的耗费。摩擦成本是造成全国统筹受阻的关键因素。

       1.全国统筹摩擦成本存在的现实依据

       基本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基本结束了各行业部门的“条条分割”局面,但省级统筹又导致了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条块分割”。由于我国国情复杂,不同省市在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养老保险平均替代率、覆盖率、基金结余、缴费率、历史债务等方面存在巨大的差距,再加上“条块分割”下各地的基本养老保险独立运行、各自为政以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不同的利益格局。在如此巨大的差异下实行全国统筹,必然造成地区之间较大幅度的收入再分配。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制度抚养负担轻、基金结余多的省市将成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出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制度抚养负担重、基金结余少的省市将成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入地区。这种收入再分配可能导致地区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既不利于调动区域政府提高辖区内居民福利的积极性,也容易导致各区域政府无序竞争,成为阻碍全国统筹的摩擦成本。

       2.全国统筹摩擦成本存在的根本原因

       制度变迁是利益集团对收益和成本综合权衡的结果。与一般制度变迁不同的是,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变迁是政府主导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主导着这一制度变迁的方向和速度。

       地方政府从保护本地区利益的立场出发,往往会采取各种策略阻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提高,尽管中央政府可以组织一次又一次的监督与检查,但只要统筹部分养老金将变成公共物品,地方的养老基金管理者就会采取纵容提前退休、降低养老保险费征收力度、提高养老金的支付水平等措施,因而往往会出现花光盈余或制造赤字的现象。而且,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国情复杂的国家,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十分严重,这进一步导致各地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提高中的利益分配关系紧张,不利于利益的重新调整和分配,最终导致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越高,摩擦成本就越大,极大阻碍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提高的进程。因此,从本质上来说,我国全国统筹不仅是一个体制性问题,更是一个涉及中央与地方财政责任的利益调整与博弈过程。

       三、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收益分析

       对于全国统筹的收益,主要表现为对社会公平、政府财政压力、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抗风险能力的积极影响。

       (一)全国统筹对公平的影响

       由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提高到全国统筹,低收入地区和高收入地区参保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受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的共同影响。对低收入地区而言,一方面,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下,由于低收入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全国统筹下以全国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取代本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使退休职工基础养老金的领取额随之增加;另一方面,退休职工养老金领取额还会受职工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的影响。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下,由于低收入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因此,随着作为分母的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的增加,将使低收入地区职工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有所下降,从而使退休职工基础养老金的领取额随之下降。在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两种因素的相反作用下,最终退休职工养老金领取额是上升还是下降,则主要取决于全国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上升所引起基础养老金的上升幅度和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下降所引起基础养老金的下降幅度的比较。如果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上升的幅度大于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下降的幅度,统筹层次提高后低收入省市的退休职工基础养老金的领取额将会上升,反之,则会下降。对于高收入地区而言,统筹层次提高后的影响与低收入地区相反。

      

       从表1可以看出,在参保人员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的共同影响下,一部分省市在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下,基础养老金给付额低于省级统筹下基础养老金给付额。一部分省市的全国统筹基础养老金发放额高于省级统筹基础养老金发放额。

       综上所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有利于养老金在更大的范围内调剂使用,有利于实现地区之间的收入再分配和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互济,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发展结果的不公平,有利于公平原则的实现。

       (二)全国统筹对政府财政的影响

       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下,各省级统筹区域之间养老保险基金存在畸轻畸重的现象,但是省级政府之间各自为政,基金难以跨省调剂使用。为了确保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各级政府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了大量的财政补贴。为了衡量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对政府财政的影响,本文构建了省级(一地)精算模型及全国(多地)统筹模型,并在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各选择一个典型省份①,对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全国统筹下养老金的收支平衡进行模拟,进而分析省级统筹和全国统筹对政府财政的不同影响。

       1.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测算模型的构建

       养老金收入和支出是养老保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统筹层次的变更涉及养老金调剂范围的变化,本文构建了省级(一地)精算模型及全国(多地)统筹模型,分别对省级统筹和全国统筹的养老金平衡情况进行计算。

       (1)省级(一地)统筹模型

       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时,各省之间的养老金不能统筹调剂,因此,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可以看做是各统筹区域之间各自为政的一地统筹模型。

       首先,构建一地短期养老金模型,计算每一年的收支平衡。

       一地一年养老金的收入公式为:

      

      

       2.数据来源与参数的设定

       本文参数的设置是基于有关政策规定、过去年份的实际值及对未来经济发展和人口发展的已有研究估计判断而定的。第一,统计口径、测算期间和测算基年。本文选取2010年到2050年作为养老保险制度中长期平衡测算,以2009年为测算基年,并根据《中国统计年鉴》、《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及相关统计数据,确定相关数据;第二,参保职工人数和退休职工人数。假定各省参保职工增长率和退休职工增长率分别近似等于劳动年龄人口增长率和60岁以上人口增长率;第三,企业缴费率。按照2005年12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企业缴费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0%,本文假定河南省、陕西省和广东省的企业缴费率为20%;第四,退休职工养老金平均替代率。1952年国际劳工组织颁布的《社会保障公约》规定,替代率至少要达到40%;1994年,该组织又把标准提高到55%。为了保障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且逐渐向国际标准靠拢,本文假定我国基本养老金的平均替代率为45%;第五,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考虑到我国未来经济将会逐步进入持续、稳定发展时期,本文假定工资增长率由2009年的13%逐步下降到2020年的7.5%(每年下降0.5%);2020年以后,“人口红利”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贡献将趋于消失,此阶段工资增长率下降为7%;2030年左右进入老龄化高峰期,工资增长率将下降到6%,而2030年以后的工资增长率保持6%不变;第六,养老金收缴率。在现实中,大量的企业和个人的逃费行为导致实际收缴率难以达到100%。本文假定我国养老金收缴率2010-2025年为85%,2026-2050年为90%;第七,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成熟,我国社保基金的投资渠道将逐步拓宽,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益率也将逐渐提高。按照成熟经济的实践,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利率一般不超过5%,因此,本文选择5%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率。

       3.模型预测结果及分析

       按照省级统筹模型和相关参数的设定,我们分别对广东省、河南省和陕西省2010-2050年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下的养老金收支平衡状况进行预测。

       从图1可以看出,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下,广东省、河南省和陕西省分别将在2036年、2021年和2017年出现支付缺口。由于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下,地方政府之间各自为政,资金无法跨省调剂使用。这就意味着,从2017年开始,国家财政将对陕西省的养老金支付缺口承担“兜底”责任,进行财政补贴。

       按照全国统筹模型和相关参数的设定,我们分别对广东省、河南省和陕西省2010-2050年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下的养老金收支平衡状况进行预测。

      

       图1 省级统筹下广东省、河南省和陕西省养老金结余情况

       从图2可以看出,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下,各省之间的资金可以跨省调剂,就可以将广东省的结余资金调剂给河南省和陕西省使用。在统筹调剂的作用下,广东省、河南省和陕西省的资金余缺可以相互调剂,最终使得国家财政对广东省、河南省和陕西省承担支付缺口兜底责任的时间由省级统筹的2017年推迟至全国统筹的2030年。也即是说,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下,资金的跨省调剂改变了国民收入的分配格局,不仅可以使各省养老金缺口在养老保险系统内消除,减小省区内的养老保险赤字风险,增加统筹养老保险计划的稳定性,而且可以有效地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

      

       图2 全国统筹下广东省、河南省和陕西省养老金结余情况

       (三)全国统筹对劳动力流动的影响

       全国统筹有利于解决劳动力流动过程中面临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相关问题。第一,有利于避免转出地和转入地相互推诿责任。异地转移实际上是“转出地”与“转入地”政府间财政利益的重新分配。由于各地往往把征缴的社会保险基金看作自己的资源,担心损害本地的局部利益就成为导致异地转移难的根本原因。全国统筹将有利于解决“愿转不愿接”和“愿接不愿转”的难题;第二,有利于解决多地参保问题。由于我国地区发展差距极大,在多个省市工作且每个省市工作都不到10年的职工,当每个工作所在地的缴纳养老金标准均高于户籍所占地的标准时,最终导致回到户籍所在地领取的养老金不及缴纳的多。全国统筹意味着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将统一为全国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从而有利于解决多地参保问题;第三,有利于克服社保移民问题。国务院颁布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对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年龄和缴费年限加以限制。如果实现全国统筹,基础养老金核算标准之一——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不管是低缴费地区还是高缴费地区,不论在各参保地缴费多少年,都以全国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参保人员退休之后在全国各地享受的社保待遇都是一样的,也没有必要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从低缴费地区转入高缴费地区,从而有利于抑制社保移民问题的出现;第四,有利于减少劳动力流动管理成本。为了平衡转出地和转入地的基金关系,《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部分需要转移缴费基数的12%,养老保险领取地点的推算方法十分繁琐,缴费工资指数核算方法复杂,导致了管理成本的提高。如果实现全国统筹,意味着不用各省12%的缴费基数转移,不用繁琐地推算养老金的领取地点,不用承受以各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核算的麻烦,从而有效地节约管理成本。

       因此,全国统筹使养老保险关系更具转移的便捷性,能从根本上解决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难问题,并将进一步推动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和完善,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四)全国统筹对抗风险能力的影响

       按照大数法则,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大小与抗风险能力的强弱成正比。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层次越高,统筹范围越大,统筹资金规模越多,风险就越分散,抗风险能力就越强;反之,抗风险能力就越弱。全国统筹是增强养老金的抗风险能力,化解经济风险和社会风险的必然要求。

       一方面,全国统筹有利于化解经济风险。一是有利于强化基金投资管理,化解投资风险。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是养老保险制度健康运行的必要条件。“碎片化”的养老保险基金难以通过集中投资实现保值增值。全国统筹则可以将分散的资金进行集中投资,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二是有利于强化基金调剂功能,化解资金短缺风险。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各省市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距极大,养老保险负担畸轻畸重问题突出。全国统筹可以使养老金在全国范围内发挥统筹调剂作用,实现全国范围内的动态均衡;三是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化解财务风险。省级统筹下,各地需要设立专门管理系统、基金信息平台等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管理,从而造成重复建设,提高管理成本。全国统筹下,有利于建立较规范的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流程和操作规范,极大地减少管理系统和基金信息平台的重复建设,控制管理成本,节约财力。

       另一方面,全国统筹有利于化解社会风险。养老保险基金的地方管理是出现挤占、挪用养老金现象的重要原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到哪一级,哪一级政府就拥有基本养老保险资源的管理权和支配权。全国统筹意味着省级政府拥有基本养老保险资源的管理权和支配权。全国统筹下,养老保险基金仍然是地方管理,省级政府挪用资金的可能性仍然存在。全国统筹意味着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权和使用权收归中央,由中央统一调度使用,从而有效地制止地方政府的挤占、挪用社保资金问题。

       四、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对策建议

       为了保障全国统筹的顺利实现,需要探讨解决全国统筹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的对策措施,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完善制度设计,为全国统筹提供经济支撑

       强大的财政经济实力是社会保障工作发展的基础。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近几年养老金缺口逐年扩大,2014年养老金收不抵支的省份多达18个。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将越来越大,对此,专家学者提出了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发放特种国债、股市筹资、开辟新税种、发放特种交易所彩票等筹资方法。从理论上说,这些方法都有可行之处,但在具体操作上存在诸多困难,例如,在国家财政收入既定的前提下,加大财政对养老保险的支持力度意味着减少教育、医疗等其他公共服务的财政支持力度,会影响其他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因此,为了在保障养老待遇不降低,又不增加在岗职工的负担,同时不增加国家财政负担的前提下提供全国统筹所需的经济支撑,需要从制度本身出发,通过降低基本养老金替代率、提高退休年龄、扩大覆盖面、提高缴费率等措施开辟新的稳定的养老金筹资渠道,增加养老金的收入,减少养老保险基金的缺口问题。

       (二)加强管理体制建设,为全国统筹提供组织保障

       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是各级养老保险主管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对养老保险事务进行人、财、物管理的制度安排。随着统筹层次的提高,要求增强管理体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保障全国统筹的顺利进行。

       1.横向:实行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的分账管理

       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的是“统账结合”的方式,即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其中,统筹账户形成基础养老金部分,强调政府责任;个人账户为个人缴费积累,强调个人责任,属于个人产权。实现全国统筹,必然要求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的分离,明确二者的组织机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各行其道,各司其职,互不侵犯。其中,社会统筹基金由中央政府负责,企业缴费进入社会统筹账户,并负责当年统筹部分养老金的发放,当社保基金入不敷出、调剂金不足时,由中央财政资金予以弥补;个人账户基金由地方政府负责,个人缴费进入个人账户,并由省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和运营,实现基金保值增值,确保职工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支付。社会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的分账管理,有利于避免社会统筹透支个人账户,强化统筹基金对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的财务约束,推动个人账户基金由空到实的根本转变,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降低整体风险。

       2.纵向:实行经办机构垂直管理

       按管理权限,我国行政管理模式可以划分为垂直管理和属地管理两种基本模式。实现全国统筹,需要建立垂直的养老保险经办体制。为此,一方面要求在统一经办机构职责的基础上,实现组织人事上的垂直管理,使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不只是业务政策指导关系,各级社保机构对上级机构负责;另一方面,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和支配是实行垂直管理的最关键环节。在垂直管理体制下,各级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实行垂直一条线管理,中央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全国范围内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预算,养老保险基金形成中央政府财政收入之后,由中央财政直接进行专户管理,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拨给各级地方政府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各级政府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预算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分配;地方经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费征缴、记账和发放。

       (三)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抑制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

       全国统筹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属不同的利益集团,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因此,为了有效防范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早日实现全国统筹行,建立一种能调动地方政府参与全国统筹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至关重要。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一方面,建立地方政府利益表达机制。通过建立利益表达机制,例如可以设立一个专门委员会,推行“一省一票制”议事决策规则,凡是涉及全国性重大事务的决策,必须经过该委员会审议通过,从而有利于解决地方政府的利益表达困难的问题,提高地方政府的执行力。

       另一方面,建立科学的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对于发达地区而言,全国统筹意味着将本地区养老金盈余上解给中央政府,本地区丧失了对养老金盈余的支配权,有损于地方既得利益,进而造成这些地区无上解基金的积极性,阻碍全国统筹的推进;对于欠发达地区来说,全国统筹意味着可以将本地区的养老责任转嫁给中央政府。总之,全国统筹意味着中央政府对全国养老金的收支缺口承担“兜底”的责任,在弱化省级政府责任的同时,强化了中央政府的责任。

       (四)完善养老金“三支柱”模式,缓解全国统筹的财政压力

       我国已于2000年正式进入老龄化社会。为了应对老龄化危机带来的挑战,经过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我国养老金“三支柱”模式逐步建立,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我国养老金“三支柱”比例严重失调。一般认为,养老金三个支柱的比例分别为40%、30%、10%比较合理。而我国养老金第一支柱比例过高,第二支柱发展不足,第三支柱发展严重滞后,造成了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一柱擎天”,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地位并未充分发挥的局面。

       较高的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也意味着沉重的财政负担。为了减轻全国统筹财政负担,需要对养老保险体系进行结构调整,降低第一支柱养老保险制度中比重,同时提高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比例,赋予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更大的责任,促进三个支柱协调发展,使养老责任在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之间得到更加均衡合理的分担。因此,建议借鉴国外经验,在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通过立法监督、优惠引导和政策指导,为企业年金制度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发展提供保障,推动其发展,从而减轻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的负担,减少全国统筹的阻碍,推动全国统筹的早日实现。

       注释:

       ①本文分别在东、中、西部地区选择在全国统筹的过程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省份进行测算,分别为东部地区的广东省、中部地区的河南省和西部地区的陕西省,其中,广东省是劳动力输入大省,河南省是劳动力输出大省,陕西省的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走在全国的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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