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在电力企业中应用研究论文_王培清,王明建,李锋

新安全生产法在电力企业中应用研究论文_王培清,王明建,李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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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探析新安全生产法,发现电力生产中的新问题、新特点,发挥其在企业应用中的指导作用,从而加强在电力企业中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保障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本文主要介绍的就是新安全生产法在电力企业中应用研究,进而提出以下内容,希望能够为同行业相关人员提供相应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新安全生产法;电力企业;应用分析

1 导言

当前我国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但部分地区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特点,集中表现在:相关立法滞后,有的电力企业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松弛,事故隐患大量存在,导致事故不断;安全生产管理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或落实不到位;安全投入严重不足,企业安全技术装备老化、落后,安全性能下降,;一些地方政府监管不到位,地方保护主义较严重。市场经济要求电力企业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运用法律手段,以及必要的经济手段、行政手段进行监督管理。

2 电力生产与新安全生产法的关系

电力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生命权和财产权是宪法和法律加以保障的基本权利。制度层面上,《安全生产法》以尊重和保护人权为出发点,从电力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等方面对电力生产及企业管理做出规定,从而为电力安全生产提供了权威标准,使电力企业在基本安全标准的要求之上,能够结合企业特点在安全生产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制订和完善企业章程以及各项具体生产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生产与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因此,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生命与财产的安全,发挥新安全生产法在电力企业生产中的指导作用,促进我国电力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经济效率,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安全生产工作如何法律化、制度化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3 新法有修改的条目及管理建议

3.1 方针与机制

新法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监督机制。”建议通过安全文化建设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通过邀请职工代表参加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主动接受所在地政府、电力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的方式完善管理体系。

3.2 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新法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建议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和国家、行业、集团安全法律法规的修编,前瞻性地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大力强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巩固成果,狠抓落实。

3.3 工会

新法第七条增加了工会监督的监督职责,明确了工会的合法权益。建议在有关制度中明确工会有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将新法中工会的5个主要职责和4个监督内容写入企业制度。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企业的安全管理活动,如安全检查、制度修编、事故调查等应考虑联合工会共同参与。

3.4 安全生产责任制

新法第十九条修改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和落实责任制的方式。建议企业在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所有岗位的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每年通过目标下达或责任书签订的方式将岗位责任落实到人。企业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中应明确所有岗位的考核办法,对普通员工可采用红线指标,对重点岗位员工可专门制定考核指标,最后统一与员工的绩效考核指标挂钩。

3.5 安全违法的社会性后果

新法第七十五条修改要求各地安监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企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企业应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投资、国土资源、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金融机构。建议企业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争创安全生产一级诚信企业,选用分包商时应充分考虑其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一律予以拒绝。

3.6 事故抢救

新法第八十二条修改要求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在抢救过程中的义务和责任,应注意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建议企业在应急预案中建立与周边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联动机制,应急预案的演练可考虑加入警戒、疏散的内容,设想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保证演练的实际效果。

3.7 相关的法律责任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并落实了预防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电力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电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事后处理对策系统,包括推行严密的事故处理及严格的事故报告制度,实施事故后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事故经济处罚,明确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力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8 安全检查

新法第四十三条修改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经常性检查的依据和处理的要求,明确要求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这对于有关负责人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建议企业在隐患管理制度中明确安全检查的要求。“及时处理”的时间建议定为1小时之内,为确保如实,检查过程中核实记录时应有其他见证人。建议企业在隐患管理制度中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越级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的权利。”

4 结论

新安全生产法强调安全生产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以及制订安全生产紧急预案。因此,国家加大安全事故的赔偿标准,提高事故的处理成本,能够与时俱进地体现最低要求的生命价值。为预防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预先提取、用于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后的抢险救护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抵押金由企业自行负担,在自有资金中支付,取得了好的效果。总之电力企业必须运用法律、法规这个武器,转变职能,将安全监督、检查从治标向治本转变;改革安全管理体制,适应新的形势;通过系统自身改革使各级部门依照法律而进一步保障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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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旭丽.电力企业员工满意度预警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2009.15(08)145-147.

[3]姚飞.吉林省JLED电力设计院发展战略研究[D].吉林大学,2016.16(08)123-126.

论文作者:王培清,王明建,李锋

论文发表刊物:《电力设备》2016年第2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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