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金融调控机制--兼论管理市场利率制度的构建_市场经济论文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金融调控机制--兼论管理市场利率制度的构建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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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经济发展离不开金融调控。宏观金融调控大致有两种类型,即直接金融调控和间接金融调控。所谓直接金融调控,是指利用行政手段直接控制货币信贷活动。而间接金融调控,则是指中央银行利用金融杠杆或市场参数,调节与控制社会融资活动。

不同的金融调控与不同的经济体制相适应。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一方面社会生产、分配和流通需要货币充当核算工具与媒介;另一方面,由于不存在金融市场,无法运用金融杠杆和市场参数间接调控社会融资活动。因此,政府对货币流通和信贷活动的管理,只能选择直接金融调控。不可否认,直接金融调控曾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过重要作用。但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随着改革的深化以及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直接金融调控的作用空间和力度将不断萎缩。

实行间接金融调控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法人,政府与企业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从而货币当局无法采取行政手段和指令性信贷计划,直接控制企业融资行为;与此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银行结构以及银行机构之间的关系将发生根本变化。原有的专业银行转变为自负盈亏的商业银行。从而,中央银行与其它银行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也由行政隶属关系转变为经济法律约束关系。因此,货币当局只能利用金融杠杆和市场参数,影响和制约商业银行信贷。此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融资权高度分散,融资渠道和资产形式选择多元化,中央银行只能采取经济手段调节货币流通总量及其流向,难以直接控制具体融资活动。

从实践角度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改革的深化,迫切要求构建间接金融调控机制。一方面,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使我国金融格局发生重要变化。尤其是投资权下放后,我国金融市场开始生成,市场或民间融资活动日趋活跃;另一方面,我国现行金融调控采取现金计划和信贷计划控制。这种控制主要通过行政渠道和指令性计划付诸实施。其作用范围仅限于银行系统,而对非银行系统的融资活动则无约束力。此外,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滞后,间接金融调控机制生成缓慢,从而使市场或民间融资活动处于无控状态。市场和民间融资活动自由发展,不仅会扰乱金融运作正常秩序,而且会严重干扰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发展。一方面,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资金供给长期短缺。在信贷资金供给受国家计划严格控制以及银行利率偏低情况下,一旦放开市场或民间融资活动,无法从银行获得满足的资金需求,就会大规模转向市场融资,从而造成市场资金严重供不应求,导致市场利率大大高于银行利率;另一方面,无论是居民储蓄资产形式选择还是银行信贷资产营运,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利率导向。当市场利率高于银行利率时,不仅居民会大量从银行提取储蓄存款用于市场融资,而且各专业银行也会千方百计地将计划内贷款转化为计划外投资。从而必然导致银行信贷资金来源减少和计划内贷款缺位,出现重点建设资金到位率很低、企业正常流动资金严重短缺,以及收购农副产品资金大量被挪用现象。其结果,造成金融秩序混乱,严重干扰信贷计划的落实和国民经济正常运转。解决当前市场或民间融资活动失控,大致有两种选择,一是强化行政金融控制;二是加强间接金融调控。前者意味着限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倒退;后者则要求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和建立间接金融调控机制。显然,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角度看,明智的选择只能是后者。

实行间接金融调控必须充分发挥利率的金融杠杆作用。这是因为,利率不仅是间接金融调控的重要手段,而且是间接金融调控不可缺少的传导媒介。在间接金融调控条件下,一方面,中央银行所使用的货币政策工具既包括法定准备金率和公开市场业务,也包括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另一方面,任何货币政策都必须借助于商业银行和其它市场利率的媒介作用,才能付诸实施。我们知道,货币政策目标,无非是经济增长、物价稳定、充分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这些目标的实现,归根到底取决于经济主体的行为。因此,间接金融调控,究其实质而言,与其说是调控金融变量,倒不如说是调控经济主体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央银行无权直接干涉厂商居民的经济行为,只能运用金融杠杆间接对其施加影响。而在所有金融杠杆中,利率是唯一能直接影响和制约经济主体行为的金融变量。因此,中央银行进行间接金融调控,必须借助于利率的金融杠杆作用。

充分发挥利率的金融杠杆作用,必须改革现行利率制度。大家知道,我国现行利率制度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在这种制度下,利率直接由货币当局规定,不受市场因素影响。同时,利率一旦确定便凝固化,难以随意改变。利率严重脱离市场,使其无法及时反映和自动调节信贷资金的供给与需求;而利率凝固化,则不仅使其无法对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及时作出反应,而且使其难以根据货币政策要求调控经济主体行为。

对于我国利率制度改革,目前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呼声较高的是实行“利率市场化”,不少同志把我国利率制度改革与“利率市场化”等同起来。这种观点或倾向值得商榷。“利率市场化”并非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目前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利率也并非完全由市场决定。这是因为,现代市场经济已不是完全自由放任或处于无政府状态的市场经济,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受政府调控的市场经济。现代市场经济离不开宏观经济间接调控,而利率则是宏观经济间接调控不可缺少的媒介。利率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特殊地位与作用,决定它必须具有双重特性,即市场性和受控性。作为市场变量,它必须能够及时反映和调节市场资金供求关系;而作为货币政策传导媒介,利率则必须受到调节与控制。换句话说,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利率,既不能完全市场化,也不能完全由政府直接控制,而是由市场因素和货币政策共同决定。同时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利率市场化”无法代替我国利率制度改革。所谓利率制度改革,是指利率形成和决定制度的变革。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利率制度改革意味着破除现行利率制度和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利率形成和决定机制。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既要求建立具有独立性和超脱性的中央银行制度,又要求加速专业银行商业化;不仅要求重新构造利率体系和利率调控手段,而且要求加快金融市场发展和完善金融法规体系。由此可见,当前我国利率制度改革决不仅仅是放开利率或“利率市场化”,而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利率市场化”无法取代利率制度改革。如果我们片面强调放开利率而忽略利率控制,或只注重改造利率体系而不努力为新利率制度运作创造必要条件,我们就难免在利率制度改革问题上犯“片面化”或“简单化”错误。其结果,必然会使我国利率制度改革走入歧途。

现代利率制度大致可以区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行政利率制度;二是自由市场利率制度;三是管理市场利率制度。建立什么样的利率制度取决于经济体制。计划经济要求建立行政利率制度;自由市场经济要求利率完全市场化;而现代市场经济则要求建立管理市场利率制度。

我国正面临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我们所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自由市场经济,而是能够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现代市场经济。因此,当前我国利率制度改革的合理取向是构建管理市场利率制度。

在管理市场利率制度中,利率是一个完整体系。究其内容而言,主要由两大部分构成。一是管理利率;二是有管理的市场利率。前者主要包括中央银行贴现率、政策性银行的贷款利率以及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利率;后者主要包括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证券市场利率和集资利率。如果从利率形成和决定角度来看,管理市场利率体系大致包括三个层次:其一是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和政策性银行的贷款利率。由于这种利率的水平与结构主要根据国家货币政策和产业政策来决定,因而是一种非市场利率;其二是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这种利率不仅受市场因素制约,而且受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和法定准备金率的调节,即由市场和政府货币政策共同决定,因而可以说是一种准市场利率;其三是其它市场利率。如证券市场利率、资金拆借利率和集资利率等。这类利率基本上由市场因素直接决定。尽管它们在一定程度上受调控,但货币政策调控的直接对象是市场资金供求关系,而不是这类利率本身。或者说,国家主要通过调控市场资金供求关系来影响和制约这类利率。因此,我们可以把这类利率称之为完整意义上的市场利率。

在管理市场利率体系中,不同的利率具有不同功能。中央银行基准利率是货币政策工具变量,主要职能是调控商业银行利率和信贷规模;政策性贷款利率,是为了弥补市场利率自动调节缺陷而设置的一种管理利率,它主要通过为某些重点扶植行业提供优惠贷款,而发挥调整产业结构和协调国民经济发展的功能。而商业银行和其它市场利率则具有双重职能,一方面受中央银行间接调控和充当货币政策传导媒介;另一方面直接调节厂商居民的储蓄和投资行为。

与自由市场利率制度相比,管理市场利率制度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利率体系比较完整。自由市场利率体系,只包括市场利率,而管理市场利率体系,则不仅包括市场利率,而且还设置了部分非市场利率(即管理利率)。管理市场利率体系的完备性,不仅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利率的基础性调节作用,而且为中央银行进行间接金融调控创造了必要条件;第二,自由市场利率仅具有市场性,而管理市场利率则不仅具有市场性,而且具有一定的受控性。我们知道,管理市场利率由两部分构成,即管理利率和有管理的市场利率。其中,有管理的市场利率不仅能够反映和调节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同时又受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影响和制约。而管理利率,虽不为市场所左右,但具有矫正市场利率自发调节偏差的功能;第三,调控功能比较齐全。一方面,自由市场利率的自发调节只能产生总量效应,难以调整产业结构,而管理市场利率则不仅能够进行总量调控,而且具有结构调整功能(主要通过政策性贷款);另一方面,在自由市场利率制度下,利率调节具有自发性和盲目性。而管理市场利率调节,则是根据货币政策意图所进行的一种有目的的复合性调节。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当前构建管理市场利率制度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首先是重塑利率运作主体。任何利率都必须由一定的经济主体来运作。不同的利率制度要求形成不同的利率运作主体。行政利率制度要求利率运作主体单一化和行政化;而管理市场利率制度则要求利率主体的多元化和部分商业化。当前我国正面临由行政利率制度向管理市场利率制度的转变,因此,必须重塑利率运作主体。由于管理市场利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即管理利率、商业银行利率和其它市场利率。与此相适应,我国利率主体重塑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其一,完善中央银行制度。中央银行是管理利率运作主体。在管理市场利率制度运作中,中央银行具有两方面职能。一方面根据经济发展要求制定货币政策;另一方面根据货币政策要求,运用管理利率和其它货币政策工具,调控商业银行和其它市场利率。中央银行这种特殊地位,要求它必须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超脱性。因此,当前建立与完善中央银行制度的重点是,理顺中央银行与政府、财政以及与其它银行之间的关系,并用法律形式加以明确与规范。同时要逐步按经济区划设置中央银行分支机构,打破行政区划束缚。其二,构建现代商业银行。在管理市场利率制度中,商业银行处于中介地位。一方面充当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传导媒介;另一方面根据货币政策意图调控厂商居民行为。商业银行的中介地位,要求它必须是自负盈亏和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经济主体。否则,商业银行将既无动力传导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也无积极性按货币政策要求调控厂商居民行为。从严格意义上说,目前我国不存在真正的商业银行。因此,构建管理市场利率制度,必须重塑现代商业银行。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构建现代商业银行可以选择两种途径。一是加速专业银行商业化;二是大力发展民营金融机构。其中后者应成为重塑现代商业银行的突破口。因为民营金融机构是天然的金融法人,其发展与改造专业银行相比,代价低、风险小以及操作简便。其三,促进金融市场发展。金融市场是管理市场利率制度运作基础。没有发达的金融市场,市场利率作用难以充分发挥,从而管理利率制度亦将成为“空中楼阁”。促进金融市场发展,关键是加快金融体制改革,逐步放松对货币信贷的行政控制,积极稳妥地扩大证券发行与流通,同时需要建立与完善间接金融调控机制,加快金融立法和规范市场融资行为,以免因放松直接金融控制而导致金融秩序混乱。

第二,改造利率体系和完善金融调控手段。管理市场利率制度运作,不仅要求利率体系完整,而且要求利率调控手段齐全。利率体系残缺,管理市场利率制度将无法正常运作;而利率调控手段不全,将会导致利率运作失控或偏离货币政策要求。目前我国利率种类繁多,但主要是行政利率,真正的市场利率不多。在利率调控手段方面,不仅保留了行政手段,而且也引入了间接调控手段,但在具体运作中仍以行政手段为主。并且两种手段使用经常相互矛盾,作用相互抵销。因此,构建管理市场利率制度必须改造现有利率体系和利率调控手段。根据管理市场利率制度要求和我国实际情况,改造利率体系和利率调控手段,应从完善结构和理顺关系两方面入手。从完善结构来说,利率结构的完善,应从管理利率、商业银行利率以及其它市场利率三个层次进行。而完善利率调控手段,则应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完善调控商业银行利率手段,包括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和法定准备金率等;二是起用调控其它市场利率的手段,如公开市场业务等。就理顺关系而言,随着专业银行商业化和金融市场发展,一方面中央银行与其它银行或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应由行政隶属关系转变为经济法律约束关系;另一方面中央银行应逐步取消利率管制,用间接利率调节取代直接利率控制。

第三,变革利率运作方式。我国现行利率制度的运作特点是:行政管制、人为规定和相对固定。而管理市场利率制度运作则要求,放开利率、自由浮动和间接调控。构建管理市场利率制度要求改变利率运作方式。具体说,目前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下放利率决定权、促使利率形成和决定的多元化。其中,管理利率由中央银行控制;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由商业银行根据货币政策要求和市场状况来调整,而其它市场利率则由融资主体自行决定。二是取消利率管制,实行利率自由浮动。利率自由浮动不仅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必要前提,而且也是管理市场利率制度运作的客观要求。因此,利率决定权下放后,应允许商业银行利率和其它市场利率自由浮动,中央银行不得随意加以限制;三是变单向利率控制为复合性利率调节。首先让商业银行和其它市场利率自动调节信贷资金供求关系和厂商居民的经济行为。其次,当市场利率自动调节难以符合货币政策要求时,中央银行再进行间接利率调控。考虑到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严重滞后,利率运作方式的改革很难一步到位,现阶段可采取某些过渡措施。具体说,在资金总量控制方面,可实行信贷规模控制和利率调控并举;就利率调控而言,可实行市场利率和行政利率双轨制;从市场利率来讲,可实行弹性利率控制。也就是说,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和其它市场利率实行幅度控制,既使市场利率能在规定范围内浮动,又使这种浮动符合货币政策要求,从而把利率调控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有机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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