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制度与党政工作者的关系_监事会论文

现代企业制度与党政工作者的关系_监事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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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要求之一就是建立科学的领导体制。在我国国有企业原有领导体制中,党委会、职代会、工会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仍然要发挥“老三会”的作用。然而,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形式是公司制,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公司要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这“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便成为当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一个极为敏感、又极难处理的问题。

关于“老三会”,《公司法》作了如下规定:“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

为阐述方便,本文将未经改制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称为一类企业,这类企业基本上是国有企业或国家控股企业,其他企业称为二类企业,基本上是非国有企业。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与职代会、工会的关系

在一类企业,职工的整体利益与国家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职工兼有国家的主人、企业的主人、自身劳动力的主人三重身份,因而不存在根本利益的矛盾。但在具体利益上,即在工资、福利、保障上,企业之间、企业内部有可能出现一些矛盾,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职代会、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以国有资产代表为主的企业领导人之间进行协调。这类企业应当继续坚持和完善职代会与职工民主管理制度,股东会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两者不可互相取代。在企业改制后,根据现代公司的新的领导体制与组织管理机构的要求,职代会与工会的职能、权限应作适当调整。对此,在公司章程中应有专门章节依据有关法规对职代会与工会的责任与权限作出规定,使其有章可循。

在二类企业,特别是在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职工的整体利益为劳方利益,企业主利益为资方利益,无论是整体利益还是具体利益,均存在着矛盾,劳动者要获得尽可能多的劳动报酬,资方要获得尽可能多的剩余价值。而且,在这类企业中,职工虽然还是国家的主人、自身劳动力的主人,却不再是企业主人。因而劳资矛盾有时是很激烈的,在这种情况下,工会必须代表和维护劳方利益,与资方代表协调,甚至依法开展斗争。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各类企业股、董、监与职代会、工会的关系均可通过如下几种形式来协调:

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又称集体协议,是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经过协商谈判订立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谈判的结果。集体合同制度是一项劳动法律制度,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由国家强制保证实行。在改制以前一些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其合同主体的双方分别是厂长(经理)和工会负责人。改制后,则应由董事会代表资方,由工会代表劳方,经过协商,以书面形式签订集体合同,由董事长和工会主席分别代表双方签字。从内容上看,改制前的合同涉及职工工资、奖金、住房等福利的内容,但大多数是有关企业生产经营目标的内容。改制后的集体合同,应依照《劳动法》规定,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并应经过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个人劳动合同。工会除了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外,还应指导帮助职工与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下列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还可有“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应注意“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个人劳动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可先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处理,工会代表是调解委员会成员之一,并担任主任,要认真负责、合法公正地处理好有关争议,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制。这是指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在企业的领导和权力机构中拥有自己代表的制度。《公司法》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职工参与企业高层次决策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工会应组织职工或召开职代会民主选举和更换职工董事和监事,职工董事和监事应向全体职工或职代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工会主席经过民主选举可以作为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

职工持股会。这是企业内部持股职工自愿结合起来的群众组织,是代表职工股东权益的最高机构,也是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新形式。一般来说,职工持股数额不多,但是人数很多,一些企业职工股东占职工总数90%左右。由于人数众多分散,在维护共同利益上较难形成一致意见。凡有职工持股的公司,工会应及时把公司内部持股职工组织起来,成立职工持股会。然后选派代表出席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同时还可制定专门的章程,明确职工持股会应是股东大会的组成部分,接受职代会领导。深圳市现在正在试行的内部员工持股制度别具特色,它是指企业内部员工认购本企业股份(该股份持股员工个人不转让、不交易、不继承),委托工会作为社团法人托管运作。工会代表员工个人股进入董事会参与按股分享红利的新型股权形式。由此还使企业员工和企业形成一种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共同体,并形成与之相关的约束机制。员工既是劳动者,又是股东,成为企业的主人,这对于企业稳定高素质员工、避免人才盲目流动起重要作用。

董事会、监事会与党委会的关系

在这对矛盾中,应该说党委会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解决这对矛盾的途径,首先是要明确党委是企业的政治核心这一原则。但是,党委不是企业的决策中心,因而不能代替董事会进行决策;同样他也不能代替监事会进行监督。否则,现代企业制度中的各种关系将难以理顺,各种矛盾将无法解决。

在一类企业,应尽可能采取党委成员、董事会成员和经理相互交叉任职,党委、纪委与监事会领导成员相互交叉任职的方法。这样,在讨论有关企业重大决策问题时,党委成员多数可参加讨论;在讨论贯彻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时,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又可参加党委会,及时了解党中央的最新精神。

在二类企业,特别是在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党委成员应尽可能参加监事会和工会,进入企业的行政机构。当然,这种参加应符合有关法规及企业组织机构的组成原则。如果以职工代表身份进入监事会应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选举,如果担任工会负责人应经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选举,如果进入企业行政机构应由总经理任命。

当然,党组织能否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地还不在于如何在组织机构上为党组织提供一席之地,而在于党组织如何在现代企业制度中,根据企业领导体制的新特点开展党的工作。严格讲来,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只是企业党组织的工作之一,而且参与决策并不等于代替董事会决策。因此,在党组织开展工作时应有新的途径与方式。

——在工作内容上,党组织主要应参与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策,如遵法守纪情况、生产经营方针、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分配方案、干部人事方面的有关问题等,而不应该事无巨细,都要干预。

——在工作方法上,党组织应更多地深入到职工群众中和生产第一线,认真搞好调查研究,及时向各方面了解和传递信息,解决实际问题。当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时,企业党组织应依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目标确定党组织的工作思路,围绕生产经营任务落实党组织的工作措施。应使每一个党员都成为生产经营中的模范和榜样。

——在工作重点上,党组织应侧重于企业内部那些影响企业发展的由非经济因素引起的矛盾及其协调,以及在改革中由于利益格局调整而在企业中产生的新的矛盾和难题,并把这些问题作为党组织日常工作的重点。

——在干部人事工作中,党组织应努力提高凝聚力,把真正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团结在自己周围,并把他们推荐给股东会、董事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经过法定程序进入企业领导机构。党组织应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但重点应放在对董事会、监事会、工会中党员干部的教育与管理上,应经常组织他们学习培训,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和管理能力,使这些企业管理人员能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党的形象。

在现代企业领导体制中,尽管党组织不是决策中心和生产指挥中心,但作为政治核心的地位不会变化,也不应弱化,如何处理好“老三会”与“新三会”的关系,如何强化党的政治核心地位,应当说,关键还在党组织自己。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党的工作较以前更加复杂、更加艰巨,因而党组织的自身建设也更为重要。党组织领导成员应继承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真正按照党章和党中央的要求开展工作,努力提高每一个党员的素质,进而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同时,企业党组织还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适时改进党组织的活动方式,尽可能向小型、业余、灵活、多样、具体、务实的方向发展,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探索新的更加有效的活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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