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福特·斯奎厄的“有限君主制”理论_君主论文

论福特·斯奎厄的“有限君主制”理论_君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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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福特斯鸠爵士(Sir.John Fortescue,约1385?-1479年)是中古后期英王国的显要大臣,也是当时声名遐迩的大学者。福特斯鸠的“有限君权”学说在宪政思想史上地位十分凸显,一直为当代史家所瞩目。有人指出,福氏的政治主张适应了15世纪议会君主制的发展,他是“这个世纪这个国家中最著名的政治理论家”①,也是“自索尔兹伯尼的约翰以来的第一位天才的政治理论家”②。也有人认为,福氏的学说堪称当时富有代表性的政治思想,很大程度上,“对15世纪英国的政治思想的评估,必须以对他的作品的理解为基础”③。为此,诸多欧美史家多年来悉心探究福氏的政治学说,并对之作不同的解读乃至争论。而我国史学界对之则比较陌生,至今尚无专论问世。笔者试对其“有限君权”学说内涵、意旨作一剖析,并对西方人的观点谈一点看法。

一、福特斯鸠及其时代

在政治学说史上,任何突显的或系统的理论、思想都是当时社会政治发展与变动的产物,是思想家依据个人的经验对社会政治现实进行反思的结晶。只有参照福特斯鸠所处的社会背景及其个人经历,才有可能揭示出福氏学说真实的思想底蕴。

福特斯鸠生活在英国社会政治急剧动荡的历史时代。其时,王权与大贵族的权益冲突日益激化,与法国的“百年战争”也时断时续,国内外的矛盾相互交织涤荡,对封建王权的统治秩序形成有力冲击,并演化出以王朝更替为轴心的政治大改组与大裂变。早在14世纪末,由于转嫁战争所带来的财政负担而多次征收人头税,从而引发了1381年瓦特·泰勒领导的农民大起义。起义波及大多数的郡和城镇,并一度卷进伦敦,给王室以强烈震撼。接着,以兰加斯特家族为首的大贵族结成帮派,与王权多次较量,最终于1399年底废黜了安茹王朝的理查二世。然而,新兴的兰加斯特王朝并不稳固,在其开国君主亨利四世统治时期(1399-1413年),贵族以其“非法继承王位”不断反叛。有史家就指出:“没有任何一个英王像亨利四世那样一生遭受到如此反复的图谋,或像他那样多地随意谈自己的统治权和作为国王的权力。”④亨利五世在位时(1413-1435年),虽然王权因在大陆对法战争的胜利而一度振作,但动荡根源依然存在。亨利六世即位后,局势渐趋紧张。不少学者认为亨利有精神疾病而难以有效统治,“‘软弱’的王权带来灾难”⑤是必然的。但这实乃当时的政治形势使之所然。其时,教、俗贵族结党营私,利用金钱财物的赏赐笼络一批追随者,缔结成不同的政治集团而互相争夺⑥,进而威胁王权。对法战争的沉重财政负担,对法战争失败和在大陆领地的丢失,更弱化了国王的权威形象,引起国内的普遍不满。因此,1450年的春夏,肯特爆发了小贵族凯德率领的起义,而国王的军队竟然拒绝受命前往镇压,反倒要求国王“清君侧”,致使起义者一度闯入伦敦,国王被迫撤离⑦。尤其严重的是,约克家族乘此动荡而在朝野拉帮结派,并在垄断国政的图谋被挫败后,发动争夺王位的“玫瑰战争”,几经反复,最终在1461年推翻了兰加斯特王朝的统治,亨利六世虽然在此后苟延残喘,但仍然无力回天,其本人也在1471年被杀害。在1469至1471年间,这种复辟与反复辟的斗争可以说达到了白热化的程度,被史家称之为“自1066年以来英国历史上政治最动荡的时期⑧。

另一方面,在动荡纷争的局势中,教、俗贵族和正在兴起的市民和乡绅(gentry)阶层越来越多地参政议政,13世纪末形成的议会君主制也得到发展。议会不仅获得了制定法令、批准税收乃至某种程度的司法审判权,而且卷入对君主废立的活动。大贵族家族将议会作为其争权夺利的公共政治平台,甚至以议会的名义来作为其实施改朝换代的政治幕布。在1399年和1461年的王朝更替中,大贵族家族就试图利用议会来废黜君主和对新王的确认,尽管议会成员的意见并非一致和自愿,但这至少表明议会已在王国政治中扮演重要的政治角色。因此,面临财政危机与继位合法性之尴尬的亨利四世不仅设法拉拢上议院的大贵族,而且“对反叛的担忧导致他在实践上更多地与他的下议院合作”⑨。此后的兰加斯特诸王在一些重大政务上也不得不对议会作出让步。

福特斯鸠不仅参与了这一时期议会君主制的运作,而且直接卷入了王朝鼎革的政治大动荡。对长期日常王国政务和“沧桑之变”的亲身体验构成了其政治学说的源头活水,因而他被视为“事实上是以观察和实践为其政治理论的第一个中世纪作家”⑩。福特斯鸠出生于德汶南部温斯通的军功贵族家庭,其父曾经参加亨利五世在大陆对法国军队的阿金库尔战役,因战功被任命为梅奥耶要塞的总管并晋封为爵士。有关福氏年轻时的受教育状况不详。曾经传说他曾就读于牛津大学的埃克塞特学院,但这并不为史家所采信。1420年,他进入林肯法学院(Lincoln's Inn),并在1424至1430年间担任院长。该院是一个世俗法律人士的专业团体,从事法律问题的研究与教学,有不少法官和律师加入。由于熟悉法理和审判,加之十分忠诚,福氏不久就受命参与王国政务。据统计,从1430年开始的25年中,他曾经在17个郡以及一些市镇担任过王家维护和平的法官35次,接受了70余次王家的司法调查任务。1442年,他又被任命为王座法庭(King's Bench)的主审法官(chief justice.),不久更因政绩被封为爵士。福氏调查审判的不仅有包括大贵族谋反在内的刑事案件,也有涉及到国王宗主权的民事案件。如1443年初在肯特郡的司法调查,就包括了国王对封臣之监护、婚姻、封地继承金、无主继承的封地等诸多的封建权利问题,也涉及到对羊毛以及其他商品出口的逃税、囚犯的逃亡等问题乃至地方为王提供军役的情况。在这期间,福特斯鸠还8次被选入议会参与议政,并在1444至1456年间担任议员请愿书的裁决人。可以说,深厚的社会阅历和政治经验为福特斯鸠的政治思考提供了丰富的素材。

事实上,对福特斯鸠的思想予以极大刺激和影响的还是从1450年开始的“玫瑰战争”。这场约克家族发动的意旨夺取王位的战争,不仅颠覆了福特斯鸠效忠的兰加斯特王朝,而且也迫使他多年流亡于法国,饱受颠沛困顿的煎熬。在战争中,他先后参加了王家对“约克派”的两次圣阿尔班之战,并且也参与了1461年王家军队被彻底击溃的托顿之战。之后,他被篡位者宣布剥夺财产和爵位。此后就随国王亨利六世及王后玛格利特逃到苏格兰的爱丁堡,被任命为大中书令(Lord Chancellor),负责反对约克家族篡位的宣传,两年中撰写了包括《论自然法的本质》(De Natura Logis Nature)一书在内的诸多作品,论证兰加斯特对王位的合法继承权。1463年夏,获法王路易十一世的允准,他和王后玛格利特、王子爱德华等一起流亡到法国,蜗居在巴尔的科耶尔城堡。在流亡期间,他为兰加斯特王朝的复辟呕心沥血。1468至1471年间撰写了《英国法律颂》(De Laudibus Legun Anglie)一书。1470年,他曾经访问过巴黎,致函路易十一世规劝其出兵英国以恢复亨利六世的王位,在英国和法国之间建立和睦关系。同时,他促成了不满约克家族的英国的沃威克伯爵与王后玛格利特之间的联盟协定。然而,由于该伯爵的动摇,他支持亨利六世复位的理想落空。1471年4月14日,当他与王后、王子抵达威茅斯时,亨利六世却在巴勒特被俘,沃威克伯爵被杀。不久福特斯鸠也被宣布为阴谋者,并于5月4日在决定两大家族命运的特沃克斯伯雷之战中被俘。此后,他撰写了《有关在苏格兰发表的某些作品的声明》一文,对自己有关兰加斯特继位权的宣传作品作出辩解,得到新王朝的宽恕,成为爱德华四世之王廷会议的成员。在重新登上议政舞台后,福氏还参与了为财政署制定征调标准、王室给贵族赐地等重要事务,直至1479年去世(11)。大约从他归顺新朝时开始,他着手撰写《英国的统治方式》,并将此著呈献给约克家族的爱德华四世,陈述安邦治国之道。可以说,福特斯鸠的后半生亲自卷入了持久、剧烈的大内战,目睹了两个王朝在血雨腥风中的新旧交替,切身体会到了自己从忠臣到战俘再到“贰臣”身份的演变。这样的社会政治经历,是以前诸如索尔兹伯尼的约翰、布克莱顿、威克里夫那样的政治思想家所没有的。这一空前的政治大震荡、大改组给予了福氏以巨大的思想震撼,促使他对王朝的兴衰鼎革作出深沉反思。

在这一思考的过程中,福特斯鸠充分借鉴了古典文化与基督教神学两大资源。作为当时英国最有学问的思想家,福氏对希腊罗马的政治文化遗产深有研究。他熟谙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伦理学》、《物理学》、《修辞学》和柏拉图的《理想国》等著作,也知晓西塞罗、塞尼卡等罗马作家和罗马法。受基督教神学的熏陶,福氏对《圣经》多有研究,其中的许多章节烂熟于心。他也对中世纪的教会法和经院哲学多有涉猎。他对经院哲学大师托玛斯·阿奎那的学问十分崇拜,尤其是阿氏有关君主政治原理的学说。有史家就指出,“作为一个中世纪基督徒,福特斯鸠尤其在理论上依靠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托玛斯·阿奎那,以此为基础将法学和哲学综合起来,并为之添加了《圣经》的权威”(12)。当然,作为一位王家法官,福氏长期的司法实践也使他感受到社会上流行的法律观念,“日尔曼的和封建的法律、习惯,特别是英国的普通法都影响了他的思想”(13)。正是依据现实的政治变动,福特斯鸠将不同的思想资源作一解析与吸收,构建起“有限君权”的政治理想。

二、两类王国的划分和“王在法下”的图景

福特斯鸠的“有限君权”学说是基于对君权的属性和地位的界定而阐发的。在中世纪前期,由于民族国家还处于萌发阶段,也由于封君封臣制的影响,人们对君权之属性和地位的认识并不清晰。包括英国在内的西欧的国王,既是基督教的神命的一国之君,“承蒙上帝的恩典”来行使公共政治权威;也是各级封臣的最高宗主,根据封建习惯来统御私家的臣属,王权也就成为公共的君权与私家的宗主权的融合体。因此,封建国王的政令和政举蒙上一层浓厚的“朕即国家”或“朕即天下”的色彩,而流行的政治观念也常常把王权看作是“公”、“私”不分的个人权威。此外,在基督教神权政治文化传统的熏陶下,王权也被看作是神的统治机构,俗权和教权常常纠葛在一起,政治观念中常常是教、俗不分。大约从13世纪开始,这些流行的观念逐渐发生明显变化。一方面,随着国王与教、俗贵族乃至骑士、市民的权益冲突的展开,特别是随着议会君主制的产生提供了国王与各主要阶层协商的政治平台,将国王私家的与公共的权力分离开来的意识由此萌发。而教、俗权之间的激烈冲突也将两种权力的属性、范畴的区别突显出来,王权作为“公共”世俗权威的色彩日益鲜明。另一方面,随着罗马法的复苏,特别是随着亚里士多德政治学说的传播,一些神学家、法学家开始注重探讨王权的公共属性问题。受大陆以阿奎那为首的“托玛斯主义”政治理论的影响,英国的学者如布莱克顿、奥卡姆、威克里夫都在自己的学说中将国王和王位区分开来,阐发王权作为王国之公共权威的特性“君权(Crown)”的概念由此而酝酿,“作为一种永久性机构并与一种个人的统治相区别的君权的观念”在14世纪开始萌发(14)。而这一观念的流播又与现实制度的演进相互影响,为福特斯鸠对君权属性的审视和界定提供了参照的资源。

在福特斯鸠的政治视野中,虽然君主制国家都是王国,但却可以根据其统治方式将它们划分为两类:一种是“王家统治(dominium regale)”的王国,另一种则是“政治的和君主的统治(dominium political et regae)”的王国。在前一类王国中,君主根据自己制定的法律来统治,由此可以不经过民众同意而任意向他们征调税物。而在后一类王国中,君主则是以反映了民众意愿的法律来统治,不经过民众同意则不取一物。福特斯鸠认为,作这样的界定并非是自己的发明,这两类王国统治方式的差异,在托玛斯·阿奎那的《论君主政府》以及他的学生吉勒斯的《论君主统治》,以及14世纪的一本叫《道德哲学纲要》中就已经被明显地作一区分。阿奎那就曾指出,显示出上帝之惩罚的典型事例,是以色列人选出一个独裁国王来取代上帝的公正统治,导致其受到暴君摧残,《旧约全书》的“王书”第八节记载了此事。这就清楚地表明,早在那一段时期,“‘政治的和君主的统治’已经区别于‘惟有王家的统治’。对于民众来说,受前一种统治显然要好得多。托玛斯在他那本著作中也称颂‘政治的和君主的统治’,因为这样的君主不会像实行‘惟有王家的统治’的国王那样随便堕入暴政”(15)。

基于上述界定,福特斯鸠对这两种君主制的运作特征作了大量诠释。在他看来,“王家统治”的君主制实行的是独裁暴政,而“政治的和君主的统治”的君主制则是依据法律来治理国家。他指出,在古代,宁禄(Nimrod)依据自己的荣耀和力量创建了第一个王国,但却按照自己的意志来统治,成为历史上的第一位暴君。“宁禄为了获得民众的服役与税物,对他们实施被称之为‘惟有王家的统治’的权力,用武力迫使民众屈服”。此后,众多君主,包括异教的国王纷纷仿效宁禄进行独裁,由此,才有法律宣称:“凡君主喜欢者就有法律的效力”,而这正是“‘惟有王家的统治’在诸王国中的滥觞”。不过随着人类社会的文明化,一些君主摈弃了这样的统治模式。英格兰在国家形成之初,许多共同体因联合需要一个首领,于是就遵循哲学家的教导,选布鲁图斯(Brutus)为王,建立了被称之为王国的政治实体。基于这样的联合与制度,这个王国被他们都一致赞同的法律来统治,“因此,那个法律被称之为‘政治的’;同时,它又被一位君主来实施,它又被称之为‘君主的’”。政治有着“智慧”的意思,据此,“政治的政府被称之为由多数人的智慧和建议来实施权力的政府”(16)。据史书记载,苏格兰的君主也是用法律统治,就是说,“用政治的和君主的政府”来统治,埃及王国、阿拉伯、非洲的大多数王国都是如此,这对民众和君主都有利,确保民众获得君主的公正统治。

福特斯鸠还把视野投向当下,对法国和英国的君主政治加以比较,以期为自己的观点提供经验事实的支撑。他指出,法国君主制是“王家的统治”的典型。本来,最初的法国君主尊重民众意愿,征调税物要听取三级会议的意见。但随着对英战争的展开,法王为获取经费、物资而开始独自滥征税物,且为不激怒贵族而只向民众征调,常常低价强买。民众虽然愤怒,却不反抗或不敢反抗。因此,尽管法国土地肥沃,但民众被搜括和摧残,以至于难以维持生计,食不果腹,衣着褴褛。在此情况下,他们没有钱购买武器,“不能够战斗,也不能够保卫王国”。由是,法王除了贵族以外没有人能够保卫他,为此而被迫去招收国外苏格兰人、德意志人、阿拉伯人来补充军队,否则,他就会被摧毁,“这就是他的‘王家法律’的后果”。另一方面,法国民众如果被指控犯罪,法官并非按照正规的司法程序来对之审判,而是将他带到君主的私人宫室中审问,且常常根据其他人提供的信息按照君主的意见来定罪,导致一大批人无辜丧身。这些都说明,在法国,“凡君主喜好者就有法律的效力”,君主实行的是独裁暴政(17)。

在福特斯鸠看来,英国的情况与法国截然不同。英国乃一海岛,对外拓殖不易,如像法国那样实行君主独裁,势必民穷国弱,遭受外敌的掠夺和侵略。有幸的是,在英国,由于法律的力量不会发生不经许可而削夺他人财产、强买他人货物的状况。如果不经过议会所表达的整个王国的同意,“君主也不能自己或通过大臣来对臣民征调税收、支助金或其他任何财物,也不能改变他们的法律或制订新法律”。因此,在英国民众财产权利受到尊重,可以“任意享用其土地所生长出来的果实”,食物丰足,财产殷实,甚至可以穿金佩银。被指控犯罪的人要经过正规司法程序的审理。不经审理,任何人不得被逮捕,其财产也不得被罚没,而“这些都是政治的和君主的统治的结果”。也正因有“更好的法律的统治”,英国民众富裕和强大,“能够抵抗这个王国的敌人,打败其他对他们或想要对他们实施邪恶的王国。这就是政治的和王家的法律的结果”(18)。

中世纪作家在论证君主政治时,常常是“应然”的憧憬而非“已然”的描述,福特斯鸠对英、法两种君主制运作的比较也是如此。正是在这种纯主观性的“扬英贬法”的对照中,他演绎出自己的“有限君权”主张。

首先,福特斯鸠诠释了“君权”的政治功能。在他看来,王国是一民众的政治共同体,而君权则是置于这个共同体之上的最高公共权威。“正如圣·托玛斯指出,‘国王为王国所设,而不是王国为国王所设’”,为此,君主为政皆应以治理王国为要务。君主所拥有的世界上最高的世俗职位,“是一个由他负责他的王国的安全与正义的职位”。既然王权不是私家权力,君主对国家和民众就负有两大重要责任:“其一是用刀剑来保卫他的王国,抗击他们的外敌。另一就是用正义来保卫他的人民,反对内部的奸邪之人。”君主只有履行这两种职能,特别是用“王家的和政治的政府”来统治国家,才是理想的、为民的君主。如果君主仅以“王家的政府”来统治,不征求民众的意见就任意改变法律和征税,那将“堕落成暴君”。这样的君主正如圣·托玛斯所指的那样,仅仅按照他自身的而不是他的臣民的利益来统治王国,他们信奉“凡君主喜好者即有法律的效力”的专制准则,“来压迫臣民甚至残杀臣民,并宣称自己的意志和举措就是“国王的法律”,这实际上无异于“宣告它们是国王的权力”而已(19)。

沿着这样的理路,福特斯鸠阐发了君主独裁的危害性和建立“有限君权”的合理性。他指出,君主如果仅仅实行“王家”的统治,那就会以一己之私而敲剥天下,侵害民众的财产和人身。这样的暴君期望以专横方式来集中权力,治理国家,但最终结果恰恰与其初衷相反,“不仅不能像他们所希望的那样获得比他们所拥有的更大的权力,而且将会使他们自己的福利和其王国的福利面临风险与威胁”。由此他强调,“国王进行王家统治的权力在实践中会产生更多麻烦,给自己和其民众带来不了安全,以至于一个深谋远虑的国王不愿意将政治的统治改变成一种仅仅是王家的统治”(20)。那么,究竟应当如何消除这样的独裁暴政呢?福特斯鸠认定,这只能有赖于“有限君权”体制的建立,即实行“政治的和君主的统治”。惟有如此,才能促使君主履行自己的公共权威职能,确保民众的生命财产权利和王国的长治久安。

对福特斯鸠来说,这种“有限君权”体制的根本在于将君主置于法律的限制之下。在他看来,法律是民众意愿的体现,应当为君主尊重与遵守,这是消除君主独裁暴政的良方。由此,君主不能将其意志当成法律,向民众征调税物时应得到他们的同意。在英国就是如此,“国王不能够任意改变他的王国的法律,因为他用一个不仅是王家的而且是政治的政府统治他的民众”。尽管此前罗马法的“凡君主喜好者即有法律效力”的信条传播进来,但“英国法律不认可这样的准则”,英国的君主要受法律的限制,“为他在加冕典礼上的遵守他的法律的誓约所约束”。当然,也有一些英王纯粹使用王家的权力,“用罗马法来统治人民”,任意改变和制订法律,实施惩罚,征调税物等(21),危及民众的福利和王国的稳定。

福特斯鸠对两类王国的划分和“王在法下”的主张,旨在消除当下英国政治动荡无序的严酷现实。在他看来,英王国的稳定繁荣从根本上讲取决于政治体制的优劣,古罗马的兴衰就是典型。罗马因元老院这一“议会”的主政而崛起,但后来又因政治家独裁而陷入内战,致使“八万多人被杀害和流放”。此后出现的罗马皇帝利用“议会”建立了“世界的君权”,但后来的皇帝如尼禄、多米尼安等杀掉大部分议员,用他们的私人顾问来统治,导致了皇权开始衰落。而在英国原先因有挑选的朝臣来辅政,使之“一直是世界上最强有力的君主”。但后来君主依赖于“私家的朝臣”而独裁,致使民众贫穷,贵族势大,“像罗马人在没有一个主宰但却有许多统治者的时期一样”,内战一触即发,“我们的王国由此而在停滞和贫困中堕落”(22)。因此,福氏规劝君主从法国国王的暴政和先王的独裁统治中吸取教训,遵守法律,尊重“议会”,实现王国的长治久安和繁荣。

三、开源节流以巩固君权

福特斯鸠反对罗马法的“凡君主喜好者即有法律效力”的信条,抨击君主随意征调税物的独裁举措,但为了维护君权的地位和尊威,他仍然伸张君主征调税物的天然权力。

在中古英国,按照封建法的原则,拥有王领的国王“靠自己的收入来生活(The king shall live of his own)”。不过,君主毕竟不是私家领主,他承担着维护王国和平与安宁的公共职责,难以仅靠王领的收入去履行。为了有效处理国政和对外战争,英国君主也征收一些国税,并利用宗主权来征调封地继承金等扩大财源,但这样的举措常常导致王权与贵族之间的权益纷争。罗马法传播过来后,其有关公民对国家经济支助的“必要性”这一概念,对君主的财政权产生了重要的法理支撑(23),为英国君主所援用。有史家就指出,在14世纪的英国,“如果君主能够表明一个迫切的必要性,其臣民将负有一个明一显的义务为他提供所需要的支助。假如有必要性,税收还得要被接受,而没有任何拒绝的权利”(24)。不过,贵族和市民常常设法利用议会来限制君主的这一权力。受贵族武力篡政所刺激的福特斯鸠,深感财源对于巩固君权的重要。因此,他吸取罗马法的这一主张,对此“必要性”的合理的“度”作了详尽的诠释,借以阐发君主征调税物的必要性。

福特斯鸠是基于英、法两王国的比较来提出这一主张的。他始终认为,法王因非法索取而拥有大量财富。而英王用法律来统治,征调合法且有限,对民众更为有利和慈善,但收入却大为逊色,缺乏牢固的物质基础,因此,应当对这样的君主竭力支持,以确保王国的稳定和安宁。他声称,“依据这种考虑,我并非想要这个王国的君主用任何手段获得更大收入。然而在必需品上,国王应当拥有充裕的收入。”因为如果君主贫穷,就要借贷而付利息,其收入必然减少,“由此而不断地越来越穷”,进而更多地去借贷,形成恶性循环,最终成为比其封臣还穷的、最穷的领主。这样一来,君主应有的荣耀、地位被贬低,效忠的贵族日益减少,君主自身的安全也就无法保障。其次,因缺乏必需品,君主只得用极端手段去获取财物,如剥夺某些无辜臣民,对富人实施更多征调等。由是,公正、正义将被践踏,王国的和平与安宁就会随之消解。对此,福氏强调,任何有识之士都应当认识到这些严重后果,“必须毫无疑问地坚持认为,在一个贫穷国王的统治下,没有一个国家可以繁荣,也没有一个国家值得人尊敬”(25)。

为了强化自己的观点,福特斯鸠还对国王所需的费用作了论证。他指出,如果王领的年收入难以维持君主的耗费,那么让君主富裕就只能是空谈。年收入不仅应与耗费成比例,而且应当超过耗费,以应付其本人和整个王国的某些突发性灾难。在他看来,君主所需费用有如下三类:

第一类是“君主的日常费用”,由5部分组成。其一是王室生活费,应占日常费用的1/4或1/5,在此费用上不应有任何权力去限制,这既是君主的必须,也是君主的特权,“通过这一特权他被提升到所有臣民之上”(26)。这其中还包括国王内府和锦衣库的费用,君主为了安全和荣耀,使其中的贵族、骑士、卫兵保持一个较大数目,或超过通常的数目,费用也就相应较多。其二是君主支付朝臣高官的薪酬。这部分费用较多且需及时支付,国王的贫穷不仅会失去他们的崇敬,而且还将造成很多危害。其三是保持与苏格兰交界地区安全所需的费用。其四是维持对大陆加来港占领的费用。其五则是维持君主为政的费用。

第二类是君主维持海上安全与优势的花费。国王为此所征的税收不应计入“日常费用”。尽管海战并非常有,但君主必须保有战舰以保护商人、渔民和海岸的居民不受海盗的侵扰,同时也要防范来自海上的外敌攻击(27)。

第三类则是“君主的特别费用”。此类包括4项。其一是外交费用。君主派大使出国去朝见教、俗君王,接见他们的使节,都需慷慨花费,以保持君主和王国的荣耀。其二是新建宫室费。君主为维系王家的尊严与高贵而修建新的宫室,且要购买珍贵皮毛布料来装饰,购买马匹、雇佣看护等,就需大的花费。这十分必要,“因为假如一位君主不行此举,或者无力为之,那其生活将与其地位不符,处于一种可怜状态,处于比一个私家身份的人更为受支配的状态”。其三是治安费。君主要派司法官员去惩罚反叛者与罪犯,有时还亲自率军队前往戡乱,没有经费就难以成行,“因为没有人在这样的情况中必定要花费自己的钱来服务于他”。其四是防务费。如果有敌军突然从水路、陆路进犯,而国王来不及得到民众支助,就只能自己出资来招募军队,“否则,将置他的整个王国于危难之中”(28)。

福特斯鸠在考量君主的财政费用时,始终着眼于君权之属性和功能的需要。福氏的理路是,既然“王位”是一覆盖了整个王国的最高公共职位,既然君权是治理王国共同体的最高公共权威,那么国王的巨大花费则是必须的,君主的税物征调和臣民对君主的支助也就是天经地义的,这关系到整个国家的兴衰安危。由此他强调,王领收入能确保君主支付其“日常费用”,但君主所难以承担的“特别费用”应由王国承担。只有君主的财政来源大于任何一个领主,才能从根本上消除贵族反叛和政局动荡”。这是因为每人都有渴望更大权威的本性,“当一个臣民拥有像他的君主那样多的生活来源时,他很快就会渴望达到他的君主的地位,这一地位会很快被这样的人所取得”。这样一来,臣民就会纷纷效尤,为谋取权益而追随那些有望篡夺王位的反叛者,促使其阴谋最终得逞。因为“当反叛者拥有超过他的国君所拥有的财富时,民众将跟随他,他可用最好的供养来回报他们”。这样的事例史不绝书,《圣经·列王纪》多有记载。在法国,751年矮子丕平的篡位、987年休·加佩的篡位更是典型。而在英国,亨利三世时,财源充足的莱斯特和格罗彻斯特两伯爵就武装反叛国王,并将国王与太子俘虏囚禁。显然,“对君主说来,不可滋长出权力与自己相等的臣民,这是一个更大的危险”。而在当下的英国,“国王的财政收入必须很大地超过王国中的任何一个人,但毫无疑问他在目前还没有这样的收入”,故而贵族的收入充裕,权力显赫,“这是整个世界最害怕的情况”。因此,君主须整固其统治的物质基础。福氏相信,惟有如此才能消除封建割据和篡夺君权的隐患。他这样写道:如果国王拥有充足的财政来源,就“将完全获得民众的拥护”,有效地遏制王国的贵族,“那样一来,要不了几年,在他的王国内,贵族借此所发展的如此强大的领主权,就将在他的王国消失”(29)。

那么,君主究竟应当怎样发掘和巩固财源呢?福特斯鸠提出了一些具体措施。其一是收回某些封地。他指出,本来英王在宗主权和王领等方面的收入相当于其王国的1/5,是整个基督教世界中最富有的国王。但后来情况变化,因为一些人通过继承权与国王认可的理由重新获得封地。又因君主没钱而只好赐予地产,让效忠之臣属的继承人和王族成员获得永久性的封地。为增加财源,君主须让所有这些恩赐在受封人死后归还给“君权”(crown)。其二是民众支助。如果收回封地还解决不了问题,民众就应“乐意支助君主”,让他在盐、酒、牲畜等商品的买卖上征税。不过,所有这些收入要“永久性地归于君权”,不得挪作他用(30)。为此,福氏还参照法国来论证道,加佩王朝之初,法王统治区域仅限于“法兰西岛”,权力孱弱,周围大诸侯不纳王命。后来为增加财源,三级会议允许国王征收盐务税和部分酒税,王权获得巨大支撑。因此,“在民众同意下,这样的财政支助方式,并不是不合理的”。当然,“如能够找到更好的办法去增加国王的收入”,英王应像先辈那样不开征这样的新税。因为让国王拥有充足财源是为了让王国稳定与发展,而这一目标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如民众贫穷,就无力购买武器并进行军训,王国安全就无保障,将成为外敌的牺牲品。同时,民众贫困容易被鼓动造反,富人因要保住产业也只好卷入其中。只有消除贫穷,才能避免这样的动荡。“没有什么可以使君主的人民起来造反,除了缺乏财物或缺乏正义外。”而且,为民众谋福利乃君主之神圣天职,“如果没有合法理由而从他们那里获取财物,将是严重违背他的良心的耻辱,因为他应当保卫他们和他们的财物”。其三是审慎赐予。原来的君主对许多臣下官员随意恩赐,是其财源缺乏的一大原因。因此,君主须谨慎行事,依靠议会的建议来作决定,只对那些收入不够或达不到同一等级之水平的人进行赏赐。福氏还建议,组建一个“会议”来接受和讨论有关获得恩赐的祈求,看其是否合理。如值得恩赐,还要考虑国王的收入在留下足够开支后是否有赢余。否则,这样的恩赐只能是一种挥霍,难以促使君权的发展。这样一来,私家贵族对财富的渴望就会受到遏止,王国公共利益就有了保障。此外,为了使官员退休后能有所赡养,又不减少君主的收入,国王可行使慈善的特权,在“国王的会议”赞同下修建教堂、修道院等,让他们从中获得退休金。这些财产当然也必须与国王的地产一样,“不经过他的议会的同意,将永远不可被转让,这样它们就会成为他的君权的新基础”。当然,国王不经过宗教会议的同意也不能取回他所恩赐的东西,“正如不经过他的整个王国的同意,将永远不能从它那里拿走任何财产一样”(31)。

福特斯鸠开源节流以巩固君权的主张,阐明了物质基础对君权正常运作和王国稳定和平的重要性。在他看来,王室的征调和花费并非是私家的经济行为,而是最高公共权威的合理职能与安排。尽管他在国王本人和“君权”之间作了区分,并认定是后者对王国财政拥有支配权,但其中仍然折射了维护君主权威、遏止贵族权势的政治理想。

四、重组“国王的会议”辅政

在阐发“有限君权”的运作原则时,福特斯鸠不仅倡导“王在法下”或“法大于王”,而且也把议会对君主的约束看作是法律的限制。然而,当他审视现实的政治变动时,却对君权的拓展深感忧虑,由此在政治的层面提出了重组“国王的会议(King's council)”来辅佐君主。

诺曼征服后,“国王的会议(王廷会议)”一直作为英国封建王权的议政决策机构。该“会议”的政治功能在议会形成之初仍然存在,且在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参加人员上常常与议会叠合。随着议会的发展,该“会议”逐渐与议会分野。虽然议会渐有了立法与批准税收的权限,但该“会议”(特别是王廷随时召集的“小会议”)仍具有重要的咨政决策功能。此外,参与其中的一些教、俗贵族朝臣也是上议院的成员。从15世纪初开始,该会议中一些被议会任命的特别朝臣将可留在“国王个人身边”(32)。而且,随着王国政务的日益增多和复杂,该“会议”实际上也承担了不少财政、司法上的行政功能。正因为如此,该“会议”的大贵族在议会和朝廷中都有显赫影响,并聚集起一批追随者,最终对君主构成了强大的挑战,玫瑰战争的缘起与此就密切关联。由是,如何改革“国王的会议”使之有效地服务于君权,就成为福氏关注的重大问题。

在福特斯鸠看来,君主要安邦治国须有高效而可靠的咨议机构来辅政,这样才能在决策上精心谋划,确保施政的顺利进行。而设置已久的“国王的会议”正是君主所需要的这类机构。它的构成和运作对王国大政的成败兴衰十分关键,有诸多的史例堪可为例。古罗马正是由于有元老院的集体智慧,才得以由蕞尔小邦发展成为强大帝国。依靠元老院的好建议,罗马的“第一个皇帝”恺撒获得了统治几乎整个世界的王权,其“第二个皇帝”屋大维则让整个世界臣服。但不久,诸如尼禄、多米尼安等昏君杀掉大部分议员,摈弃了元老院,致使“罗马的等级和他们的皇帝开始衰落并最终衰微”。福氏征引这些事例来表明,如果国王拥有有效的咨议机构来辅佐,“他的王国不仅富有和富裕,而且他将非凡地高贵,拥有制服他的敌人和他希望统治的其他人的权力”。此外,许多编年史,特别是拉西第梦人(斯巴达)和雅典人的编年史都记载了这样的事例。这两个民族通过这样的“会议”而繁荣,“但当他们离开这样的会议,就堕入无权力和贫穷的困境”,雅典这个曾经是最受人崇敬的希腊城市“而今只是一个贫穷的村庄”。福特斯鸠认为,当下君主要依靠“国王的会议”,必须对之改革重组,将其构建成具有高效而保密的政治中枢机构。因为在以往,参加该“会议”的教、俗贵族以及官员常在其中讨论私家事务,对君主的政务很少关注,地位低微的人对显贵的做法噤若寒蝉,更有人贿赂这些贵族的随员、谋士来影响他们的倾向。此外,大贵族要依靠随员提出议案,又使“会议讨论的内容难以保密。由是,该“会议”的辅佐功能大受削弱,恩赐地产和授予官职不能顺利进行,反而激起臣民的权益欲望。为此,君主应按新的方式组建“国王的会议”,即在各地挑选忠诚睿智的教、俗贵族各12名参加,让其呈献切实可行之建议。如果这些人端正有为,不专己见,那就让其成为经常性的朝臣辅佐君主。同时,还需从他们中挑选出教、俗贵族各4名负责每年的“会议”,由国王再从这8人中挑选一人作为“首席朝臣(Capitalis consiliarius)”,让他“根据国王的喜好”来履行职责(33)。这8位核心朝臣因有贵族身份和地产,应被看作是“天然的朝臣”,在任何时候,只要国王愿意,他们就应当为之提供建议,对他们负责这一年会议也无需付给其大量薪水。所有世俗朝臣还应被任命为郡守一年,也不付给其报酬。这样,“国王的会议”就成为君主可靠的决策机构。

按福特斯鸠的构想,重组的“国王的会议”在诸多要政上需向君主承担咨议任务,如怎样限制出口货币,如何将条金、珠宝等带到国内,如何维持国内商品的价格与降低进口商品的价格,如何保持和增加海军力量,以及该“会议”成员的更换、请假、缺席等事宜。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福氏还主张该“会议”参与王国议会的立法过程,即就“如何在有关的事务需要改革时怎样修订法律”提出意见。他指出,通过这样的参与,“如果这种修订没有争议,被这样的会议酝酿成熟而交到议会那里,那么议会将在一个月内在修订法律方面能做的事,要比它们在一年中能做的事更为有效得多”(34)。这样,这一“会议”在诸多要政甚至是立法上都能发挥其辅佐君主的政治功能。

福特斯鸠进一步认为,既然“国王的会议”对君主为政至关重要,那么君主就需要对其加强控制,牢牢掌握支配权。因此,当该“会议”举行时或朝臣希望举行时,应由国王的诸如像中书令、国库长那样的重要官员来负责。“当君主出席时,可以作为主席,拥有对整个会议的至高无上的支配权”,国王的法官、财政署的署员和管理档案的吏员可以参加会议,与朝臣一起参加某些疑难很大的事务的商议。此外,还要让该“会议”在许多要政的决策上听从君命。例如,在授予官职上,该“会议”就应当与君主保持一致意见,注重能力品质而非血统家世,使君主能够将重要职位授予那些地位低下却笃于效忠的人。这样,“即使国王不用付予他们薪金,这些人也会只服务于国王一人,便于国王指令”。此外,“这些人虽然不如王国的大贵族那么有强权,但却能够有效地统治他们的职位所管辖的地区”。不对大贵族的臣仆奖赏职位,是因为他们不能专注服务于君主,这“正如我们的国君所云,‘没有人能够服务于两个主子’”。如果该“会议”违背君意,授予这些人职位,他们只会效忠其主子,在地方为所欲为,君权将由此而遭到削弱(35)。

福特斯鸠重组“国王的会议”来辅政的主张,流露出明显的整固君权的思想趋向。在他的构思中,这一“会议”不仅应秉承君主的意志来商议诸多的军国要政,成为君主可以信赖与依靠的咨询决策机构。同时,它也可以涉足于议会的立法进程,以便使议会的立法贯彻君主的意志。在议会立法权日益突显、对君权的限制明显趋强的情况下,福氏的这一主张所暗含的政治意旨可谓不喻自明。从表面上看,由这一机构商定出成熟的法律修订方案交付议会表决,以便减少议员的争执,提高议会工作的“效率”。但这样一来,议会所表决的只是事先准备好的议案,其立法权实际上将被大大地削弱乃至剥夺。

五、对福特斯鸠之学说的再认识

长期以来,西方史学界对福特斯鸠之政治学说的评价盛行着这样的一种诠释模式,即将福氏视为“议会”权威的倡导者,近代宪政思想的先驱。早在19世纪末,著名的英国宪政史研究泰斗、“牛津学派”的代表斯塔布斯是这一模式的构建者。受近代“辉格”派的宪政主义史学观的影响,斯塔布斯在探讨1399至1461年的兰加斯特王朝的统治时,夸大君主对“议会”的依赖,对君主和“议会”的关系作了颇具近代宪政色彩的解读,将之看作是近代宪政制度萌发的标志,并冠之以所谓的“兰加斯特宪政主义(Lancastrian Constitutionalism)”。基于这样的研判,斯塔布斯认定福特斯鸠的学说是近代宪政理想的萌发,因为它“表达了被选定为兰加斯特的政纲并被兰加斯特君主所实施的英国宪政的观点”。“包含了那些在亨利四世和亨利五世的统治下所采用的原理或实践中所具有的东西。”(36)。这一诠释模式在西方史坛影响深远,为诸多史家所沿袭。有人就借此发挥说,“英国的有限王权基本上就是议会王权,正是通过伟大的议会制度,福特斯鸠能够将统治者塑造成既是有限的又是强大的。通过主张君主的这二重特征,他对15世纪的政治作出了一个重大的贡献,并对英国的政治思想作出了一个影响持久的贡献”(37)。还有人指出,“福特斯鸠是第一个惟一的摈弃了有关王权的封建和前封建概念的作家、大胆地断言它不仅是受限制的而且带有议会特征的作家”(38)。类似这样的评价可以说不绝如缕。随着有关研究的深入,著名政治史家麦克法兰以及瓦伦特、卡蓬特等通过对英国贵族之生存状态与政治活动的研究,辨析出所谓的“兰加斯特宪政主义”其实是一个“宪政主义”的神话(39)。这样的修正尚未颠覆西方史坛对福特斯鸠政治学说的传统解释,不过,还是有史家尝试着提出别样的观点。克里默斯就指出,福特斯鸠仍然像其先辈那样主张“王在法下”,没有从整个国家政治体制上来考虑是否应该和究竟怎样限制君主的问题,“福特斯鸠的王家的统治和政治的统治的理论,绝对不是一种宪政王权的理论,而基本上与那种王权不是暴政、国王依据法律统治的典型的中世纪理论是一致的”(40)。不过,他并没从社会根源上来阐明福氏学说的本质及其所包含的矛盾性。

如果我们从历史背景和个人经历上来解析福特斯鸠学说的特定语境和政治主张,那就有可能对其思想的内涵与主旨有一个更为符合历史实际的认识。

在当时的英王国,封建贵族以及市民、乡绅对议会的参与和议会的成长推动了政治观念的发展。福特斯鸠突破了基督教神权政治传统的禁锢,摈弃了“王权神授”的陈旧信条,而以世俗的“人”的眼光来考量王权的属性与功能,将君主统治的神圣性与合法性寄寓在君权的运作方式上。此外,福特斯鸠将君主制划分为“惟有王家的统治”和“政治的与君主的统治”这两类,以代表公共权益的“君权”来突显后者的公共政治权威,在此基础上不仅强调法律对君主的限制,而且提出了议会对君主的限制,这些主张的确为17世纪近代宪政思想的酝酿提供了思想营养。

但总的来说,15世纪的英国君主政治并没有告别传统的统治模式,这决定了福特斯鸠不可能用新的思维与话语范式来进行思考。中世纪英国素来存在着一个所谓的“法治”传统,主张法律先于国王存在,应当限制王权。然而,这一传统多局限在道德责任的范畴与观念的层面,并未形成体制的制约。当时的文献表明“国王是不能被控告或被惩罚的,在这个意义上,国王能够不做错事(the king can do no wrong)的箴言是被完全承认的。如果国王违背法律,那么惟一的补救方法就是对他宣读一份请愿,祈求他予以纠正”(41)。13世纪英国法学家布克莱顿的《英国的法律》一书虽然强调国王处在上帝和法律之下,是法律造就了国王,国王有义务去服从法律。但布氏却始终认定,如果国王违背法律,臣民没有对其控告和惩处的权利,只能由上帝给于其惩罚(42)。作为一个著名的法学家和政治思想家,福特斯鸠基于思想惯性再次重申“王在法下”或“法大于王”,其所倾诉的仍然是中世纪传统“法治”理想的诉求。

不过,14世纪以后议会君主制的成长毕竟为福特斯鸠的理论思考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事实”,使他能够超越其布克莱顿等前辈,从道德、观念层面“法治”推演到议会对君主的制度限制。他将国王本人和“君权”分离开来,反对“王家”的独裁专制,主张实行“政治的和君主的统治”,正是他认同议会限制君权之效用的结果。但必须看到,福氏的这一主张同样没有也不可能超前于现实。自14世纪英国议会获得立法权与税收批准权后,尽管其不时显示出限制君权的效应,但议会从根本上讲是王权附属的而不是异己的政治机构。议会只是国王的“议会”,没有国王就没有“议会”。国王对“议会”有着很大的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议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讨论议题、休会、解散乃至参加的人员,都取决于国王的意愿,“议会的合法性建立在对国王之地位肯定的基础上”(43)。国王仍然享有至尊的权威。有人就指出,国王是王国政府的中枢,“是它的心脏和动力”,握有行政、军事和司法大权;他仍然是“神命之君”,因上帝的“授职”而“超越于所有臣民之上,受到他们的敬重(44)。即便是在兰加斯特王朝时期,王权因相对孱弱而较多地利用和依赖议会,但国王意志的主导地位依旧存在。随着有关研究的深入,著名政治史家麦克法兰以及瓦伦特、卡蓬特等通过对英国贵族之生存犹态与政治活动的研究,就辨析出那种所谓的“兰加斯特宪政主义”其实是一个“宪政主义”的神话(45)。正因为如此,在当时,任何博学睿智的思想家对议会给王权的限制都不可能提出建设性与可操作性的制度构想,福特斯鸠也概莫能外。

事实上,作为亲身经历了血腥内战和王朝鼎革并仕于两朝的王国大臣,福特斯鸠必定要正视君权孱弱所引发的动荡纷争与严重后果,由此而在思想中形成传统理念和现实抉择的“二律背反”。这种复杂而矛盾的政治情结使他在总结君主独裁之历史教训的同时,也看到了维护君主权威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因此,他在经济上提出开源节流,以削弱大贵族的实力,巩固君权的物质基础。对此,有史家认定,福氏在这里阐述了一个“基本的原理”,即“财政上的优势是国王权力的基础”。大贵族的财政实力大于国王将会让“他们拥有反叛的欲望和手段”,而福氏这一主张就是“告诉国王怎样去做”(46)。而在政治层面,福特斯鸠力倡重组“国王的会议”来辅政,希望通过君主对这一中枢机构的控制来有效处理要政,并为议会准备讨论的议案,其中深含削弱议会立法权的寓意。无怪乎有史家对此分析道,“如果被实施的话,福特斯鸠改革方案中最重要的部分将使英国的宪政发展陷入衰退”(47)。福特斯鸠的这些主张表明,他所描绘的“有限君权”的政治图景,其主旨其实并不在于如何运用法律和议会去限制君主,而是聚焦在这样的鹄的上,即如何消除内战所导致的动荡纷争的混乱状态,重建君主制的稳定统治秩序,促使王国的长治久安与繁荣。这样看来,用先验、主观的理路去片面强调与演绎福特斯鸠的某些话语,进而为其涂抹上“近代宪政”的色彩,的确是不可取的!

注释:

①B.威尔金森:《15世纪英国宪政史》(B.Wilkinson,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 in the Fifteenth Century),伦敦1964年版,第198页。

②B.威尔金森:《15世纪英国宪政史》,第202页。

③S.B.克里默斯:《15世纪的英国宪政思想》(S.B.Chrimes,English Constitutional Ideas in the Fifteenth Century),伦敦1936年版,第306页。

④C.瓦伦特:《中世纪英国的反叛的理论和实践》(C.Valente,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Revolt in Medieval England),康沃尔1988年版,第234页。

⑤J.瓦茨:《亨利六世和王权政治》(J.Watts,Henry V1 and the Politics of Kingship),剑桥1999年版,第14页。

⑥这被史家称之为“畸形的封建主义”,指大贵族为了维持地方影响和从事战争而用周期性付款的方式来笼络封臣为其长期服务,由此而对王权的公共秩序形成巨大的挑战。参见M.希克斯:《畸形封建主义》(M.Hicks,Bastard Feudalism),伦敦1995年版;J.G.伯拉米:《畸形封建主义和法律》(J.G.Bellamy,Bastard Feudalism and the Law),伦敦1989年版。

⑦A.塔克:《1272至1461年的君权与贵族》(A.Tuck,Crown and Nobility1272-1461),伦敦1985年版,第298页。

⑧A.塔克:《1272至1461年的君权与贵族》,第319页。

⑨C.瓦伦特:《中世纪英国的反叛的理论和实践》,第235页。

⑩约翰·福特斯鸠爵士:《英国法律颂》(Sir John Fortescue,De Laudibus Legun Anglie),总导言,H.D.哈哲尔廷(H.D.Hazeltine)编译,剑桥1942年版。

(11)H.D.哈哲尔廷对福特斯鸠的一生活动作了比较细致的梳理,参见他在其编译的约翰·福特斯鸠爵士的《英国法律颂》一书中所插入的有关福氏的年谱。

(12)B.散多孜:《权利之根——大宪章:古代制度和盎格鲁——美国的法律统治传统》(B.Sandoz,The Roots of Liberty:Magna Carta),密苏里1993年版,第7页。

(13)约翰·福特斯鸠爵士:《英国法律颂》,总导言。

(14)M.普里斯维奇:《1225至1360年安茹王朝统治下的英国》(M.Prestwich,Plantagenet England,1225-1360),牛津2005年版,第34页。

(15)约翰·福特斯鸠爵士:《论英国的法律和统治方式》(Sir John Fortescue,On the Laws and Governance),S.洛克伍德(S.Lockwood)编,剑桥1997年版,第83、84页。

(16)约翰·福特斯鸠爵士:《论英国的法律和统治方式》,第85-86页。

(17)约翰·福特斯鸠爵士:《论英国的法律和统治方式》,第88-89、85页。

(18)约翰·福特斯鸠爵士:《论英国的法律和统治方式》,第87-90页。

(19)约翰·福特斯鸠爵士:《论英国的法律和统治方式》,第100、90、25、91页。

(20)约翰·福特斯鸠爵士:《论英国的法律和统治方式》,第91页。

(21)约翰·福特斯鸠爵士:《英国法律颂》,第25、79、81页。

(22)约翰·福特斯鸠爵士:《论英国的法律和统治方式》,第137-138页。

(23)13世纪的神学大师托玛斯·阿奎那对此“必要性”的概念解释说:“一个为了其国家利益而战争的君主,可以使用这个共同体的资源,要其支付费用。这既可采取正规的税收形式,如果这不够的话,也可以通过个人捐献的形式。”参见G.L哈里斯:《中世纪英国的国王、议会和公共财政》(G.L.Harriss,King,Parliament and Public Finance in Medieval England),牛津1975年版,第22页。

(24)M.普里斯维奇:《1225至1360年安茹王朝统治下的英国》,第33页。

(25)约翰·福特斯鸠爵士:《论英国的法律和统治方式》,第92-93页。

(26)约翰·福特斯鸠爵士:《论英国的法律和统治方式》,第95页。

(27)约翰·福特斯鸠爵士:《论英国的法律和统治方式》,第95-96页。

(28)约翰·福特斯鸠爵士:《论英国的法律和统治方式》,第98-99页。

(29)约翰·福特斯鸠爵士:《论英国的法律和统治方式》,第101-103、105页。

(30)约翰·福特斯鸠爵士:《论英国的法律和统治方式》,第107-108页。

(31)约翰·福特斯鸠爵士:《论英国的法律和统治方式》,第105、109-110、121页。

(32)B.威尔金森:《15世纪英国宪政史》,第219-220页。

(33)约翰·福特斯鸠爵士:《论英国的法律和统治方式》,第117-118、115页。

(34)约翰·福特斯鸠爵士:《论英国的法律和统治方式》,第116页。

(35)约翰·福特斯鸠爵士:《论英国的法律和统治方式》,第116、119、120页。

(36)W.斯塔布斯:《英国宪政史》(W.Stubbs,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第3卷,牛津1896年版,第8、73、74、252、247页。

(37)B.威尔金森:《15世纪英国宪政史》,第199页。

(38)B.散多孜:《权利之根——大宪章:古代制度和盎格鲁——美国的法律统治传统》,第9页。

(39)参见:K.B.麦克法兰:《中世纪后期的英国贵族》(K.B.McFarlane,The Nobility of later Medieval England),牛津1973年版,第281-293页;《兰加斯特的国王与罗拉德骑士》(Lancasterian Kings and Lollard Knights),牛津1972年版,第99-100页;C.瓦伦特:《中世纪英国的反叛的理论与实践》,第235页;C.卡蓬特:《玫瑰战争——1436至1509年的英国政治和制度》(C.Carpenter,The Wars of Roses:Politics and the constitution in England,1437-1509),剑桥1999年版,第18-39页。

(40)S.B.克里默斯:《15世纪的英国宪政思想》,第321页。

(41)F.W.梅特兰:《英国宪政史》(F.W.Maitland,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剑桥1963年版,第100页。

(42)F.W.梅特兰:《英国宪政史》,第100-101页。

(43)J.格尔德斯沃希:《议会主权——历史和哲学》(J.Goldsworthy,The Soverignty of Parliamengt:History and Philosophy),牛津1999年版,第32页。

(44)A.L.布朗:《1272至1461年的中世纪后期英国的统治方式》(A.L.Brown,The Governance of Later Medieval England 1272-1461),伦敦1989年版,第1页。

(45)参见:K.B.麦克法兰:《中世纪后期的英国贵族》,第281-293页;《兰加斯特的国王与罗拉德骑士》,第99-100页;C.瓦伦特:《中世纪英国的反叛的理论与实践》,第235页;C.卡蓬特:《玫瑰战争——1436至1509年的英国政治和制度》,第18-39页。

(46)J.瓦茨:《亨利六世和王权政治》,第46页。

(47)S.B.克里默斯:《15世纪的英国宪政思想》,第3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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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福特·斯奎厄的“有限君主制”理论_君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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