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农产品绿色贸易壁垒制度_绿色贸易壁垒论文

论我国农产品绿色贸易壁垒制度_绿色贸易壁垒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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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贸易壁垒是在国际贸易中,某些国家借口保护有限资源、环境和人民健康,制定一系列苛刻的高于国际公认和大多数国家不能接受的环保标准,限制外国商品的进口,从而达到贸易保护目的而设置的贸易壁垒。从新制度经济学来看,它无非是交易一方或双方利用交易合约(贸易规则)的不完备性,提出新的产品质量和环境标准,使对方增加生产的成本,从而达到削弱其产品竞争力的目的。绿色贸易壁垒是近几年国际出现的一种新的非关税贸易壁垒。

二次大战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认为导致世界大战的主要原因是国际经济贸易矛盾的激化,为了协调各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贸易政策,促进贸易发展,防止经济危机频频发生和世界大战重演,1948年1月1日签署成立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该“协定”的主要任务就是消除贸易限制和关税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化。然而,各个国家在贸易自由化方面的利益并非完全一致。在关税门槛不断降低的同时,各个国家也在寻求其它的非关税壁垒以达到贸易保护的目的。并且,随着居民环境意识的不断加强,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国纷纷制定了各自的环境法规和标准,越来越严格的各种环保法规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贸易领域,这些制度层面的建设客观地支持了绿色贸易壁垒的形成。同时,世贸组织对正当的“绿色贸易壁垒”持肯定态度,在GATT的众多贸易规则中就有环保例外权。例如,修订后的《贸易技术壁垒协议》及世贸组织负责实施管理的《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规定成员方政府有权采取适当水平的措施,以保护人类与动植物的健康,确保人畜食物免遭污染物、毒素、添加剂影响,确保人类健康免遭进口动植物携带疾病而造成的伤害[2]。这些例外条款赋予了成员国根据本国环保水平, 制定适用于来源于其它国的进口品环境标准的权力。该《协议》强调,在设立和实施上述措施时,要把对贸易的消极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然而,这一权力不可避免地造成进口国滥用的机会,形成绿色贸易壁垒。

1、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

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快、技术水平高,环保意识强、环保标准比较严格,而发展中国家环保水平和标准在近期内不可能与发达国家同日而语。同时各国当前的绿色贸易壁垒是根据各国国内的环保水平和标准来设置的, 这样就很容易产生这样一个问题:发达国家的农产品比较容易进入发展中国家的市场,而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却因难以达到发达国家的环保标准而往往被拒之于发达国家国门之外[3]。并且,这种人为的绿色壁垒不断提高,市场规则的不断变化,显著增加了国际贸易商品的生产成本和市场交易成本,使全球福利水平下降。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我国总人口的3/4,农业关系到国计民生,农产品的生产、使用、消费和处理与环境之间存在着直接的极为密切的关系,绿色壁垒必然对农产品的生产、贸易产生重大的影响。我国环保水平还比较低,农产品的生产和加工的过程和方法、 包装贮运、组成成分及性能等存在诸多方面的不利于环保的因素。据商务部科技司副司长单庆江2004年5月18日在“环境标志与全球绿色经济”峰会上透露,“据联合国统计,2002年我国约有包括农产品在内的价值74亿美元的出口商品因绿色壁垒受阻。”绿色壁垒削弱了我国出口企业的竞争力,以欧盟为例,我国农产品近年来不断遭受其设置的绿色贸易壁垒的限制,给我国农产品出口带来了巨大损失(见表1)。另外,中国成为受到美国“绿色贸易壁垒”限制进口最多的国家,日本等发达国家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对我国的许多农产品实施了绿色贸易壁垒。 许多出口企业不得不增加投资,引进技术、更新设备,进行各种绿色认证,加大了对产品的成本投入。因此,应对国际贸易中日益苛刻的绿色壁垒,是实现我国农产品出口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表1 受欧盟绿色贸易壁垒影响的中国农产品

实施年度 受限产品

受限原因 实施目的

所受影响

1996年8月冻鸡及部分水产品

不符合卫生标准

保护人类健康

年损失数亿美元,至今未解禁

1997年

双壳贝类产品未薰蒸

处理的木制包装 保护海洋环境

全部贝类产品

1998年 包装材料含天牛虫等 增加包装成本20%,影响70

1999年

蜂蜜

抗生素、螨克、四环素亿美元的对欧出口

等超标

保护人类健康

11亿美元

1999年

花生

黄霉素超标

保护人类健康

所有输欧花生

2000年

动物源性食品

农药残留、兽药残留、 保护人类健康

茶叶

有害微生物超标

2002年1-5月 动物源性食品和水海 保护人的健康

全面禁止

产品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及张永安等(2003)[4]。

综合来看,我国农产品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受到较严重的影响:

1)严格的卫生检疫制度。我国冻鸡因不符合欧盟卫生检疫标准,欧盟已决定从1996年8月1日起禁止我国冻鸡进入欧盟市场。1998年9月,欧盟兽医专家考察团来华考察后,在对我国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和有关加工厂考察的报告中认为, 我国的防疫检疫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不符合欧盟要求,可能继续禁止我国向欧盟出口禽肉。日本1999年1月16日出台的最新的“家畜传染病预防实施细则”中规定中国等9个国家的猪牛羊肉及其制品要经过指定设备加热消毒处理后才可进口,这无疑会增加我国猪牛羊肉的出口成本。日本的“植物检疫法实施规则”使我国的大部分蔬菜和瓜果类产品遭到禁止。

2)农产品生产和加工技术标准。发达国家往往通过立法手段,制定严格的强制性技术标准,限制国外商品进口。我国许多产品由于苛刻的技术要求而无法进入国际市场。例如我国牛肉就不能进入欧盟市场,猪肉和牛肉几乎不能出口美国,龙眼、柑橘、苹果、香梨均不能出口美国。

3)农药及有毒物质残留量。日本对进口大米的检测项目从42项增加到102项,对克球粉残留超过0.01×10[-6]的冻鸡拒绝进口,使我国一些商品因未达到要求而遭退货。

4)包装材料。1998年,我国输美木质包装由于含有天牛而受到限制,随后加拿大、英国也迅速对我国木质包装进行限制。

5)保护动植物物种。1995年,美国FDA(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宣布对中国的虾类制品实行“自动扣留”,其原因为我国的渔船上没有装有海龟逃生装置,危害了海龟的生息。这使我国冻龙虾出口额由1995年的1203.9万美元减少到1997年的23.8万美元,冻蟹虾同期由23.8万美元减少到2.4万美元。

2、我国农产品出口频遭绿色壁垒的制度原因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自由贸易能够促进贸易双方福利的改进,任何阻碍自由贸易的做法都是不经济的。由于廉价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使得我国劳动密集型农产品的成本低,在国际市场上就获得了价格优势,从而能够大量进入国际市场,并增进了进口国人民的福利水平。但是, 农产品的大量进口势必会对进口国国内同种行业的生存和发展及本国就业水平构成不利影响。基于这个层面的考虑,进口国难免会采取一系列措施,对我国农产品的进入设置障碍,以对国内同类行业进行保护。我国农产品出口遭遇绿色贸易壁垒,不仅仅是由于外国设置的绿色壁垒,还有政治、社会、环境和技术的因素,也有经济上的原因。本文则是从制度的层面分析影响我国农产品出口和绿色农业发展的制度原因。

从外部来看,首先,WTO协议规则存在诸多漏洞,缺乏一个完善统一的系统的规则,争端解决机制不完善,例外规则滋生机会主义行为[5]。WTO来自于关贸总协定(GATT),关贸总协定有关食品卫生安全的规定比较模糊。在GATT第20条第B款规定各成员国有保护本国人与动植物健康安全的必要,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些国家则把这条当作歧视性工具,成为限制进口的手段。1994年,WTO替代GATT时,继承了GATT1994的全部条款和15个附加协议。其中有关农产品的有农业协议、技术贸易协议和动植物健康安全协议(SPS)。SPS规定WTO成员国有权采取必要的卫生措施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各国自行决定卫生指标的高低,有可能它比国际标准高,但所有的卫生标准都应以“风险评估”为基础,确定健康保障的水平。SPS在评判一个国家是否遵守了WTO规则,依据的是“科学证据原则”、“风险评估原则”及“国际协调原则”。但这些规则本身就存在漏洞,许多贸易争端并不能据此达成协调统一,反而成了一些国家滥用的工具。

另外,缺乏应有的双边或多边的非正式的协调沟通机制,一旦一国对另一国的农产品进行绿色壁垒限制,尤其在缺乏沟通的情况下,强行根据本国技术水平和环保要求制定新的更高的标准实施,将使对方无法采取补救措施,使我国遭受巨大损失。例如,1998年9月美国以中国出口产品木质包装中含有铁肩天牛影响其森林为由对我国出口的100万只集装箱采取措施,成本增加30%;青岛海关2002年1到3月被退运的冻鸡产品为505.4吨,比去年同期增长了9.2倍,主要原因是进口国实行了新的检疫标准。

从国内来看,有更多的制度原因造成我国农产品频遭绿色贸易壁垒。

第一,我国环境标准与国际标准相比过低,缺乏一套统一的环境认证体系,更缺乏一套完善的环保贸易法律法规体系。环境标准是有关控制污染、保护环境的各种标准的总称。在我国19278项已有国家标准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不足50%,高新技术标准严重缺乏。此外,国外标准在产品研发阶段就已开始制定,而我国的标准制定却相对落后,周期也长。国内较低的环保标准和落后的环保贸易法律体系,使得我国在应对绿色贸易壁垒方面陷于被动地位。一方面为了维持农产品的出口而被动跟随国外不断变化的标准疲于应付;另一方面,国内环境遭到污染和破坏,不仅本国政府和企业以不顾牺牲环境来换取经济的发展,而且一些发达国家的企业,受本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制约,也把在本国内不准从事的对环境和生态造成严重破坏的项目转移到积极吸引外资的我国来生产。

第二,农产品外贸体制不完善。改革开放以后,国有外贸公司进出口专营的垄断局面被打破,但我国农产品出口还没有建立起行之有效的体制。通常的做法是,拥有进出口权的贸易公司通过收购或者事先签订的订单从农村获得货源,经过进一步的加工和包装,然后出口。 这种方式的弊端在于生产和出口的主体分离,农民和外贸公司的目标利益存在不一致性。负责生产的管不到出口,负责出口的也难以参与生产。这种生产和出口经营主体的分离造成主体利益的不一致,致使交易双方掌握的信息不对称和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另外,现行的“订单农业”虽然可以对交易双方在一定的程度上起到约束作用,但是由于与此相配套的法规不健全,交易双方文化层次上的差距,使得双方在签订订单之初就处于不对等地位,遭受损失的往往是农民。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刺激农民寻求短期利益,隐藏信息,甚至于在博弈中采取“败德行为”,如农产品的以次充好等。

第三,缺乏服务于农产品生产、销售的中介组织(比如行业协会,农产品商会等),造成农产品市场信息系统不健全。由于我国现有的农产品出口企业大多规模较小,经营的产品种类也较为单一,对市场信息的了解有限,对国际市场信息获得滞后,往往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另外, 整个行业也缺乏一个统一的组织机构从事市场信息的集散,经常是某家企业在遭遇绿色壁垒后的一段较长时间内,国内还有很多企业重蹈覆辙。例如2002年,欧盟禁止进口我国动物源性食品,我国出口企业由于信息不畅,各自为战,以至接二连三地遭遇退运。在全国范围内,天津、黑龙江、辽宁等地出口企业的蜂蜜被退货后却互不知情,仍然飞蛾扑火,损失惨重。

第四,土地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作为一项产权制度安排,在改革开放后的一段时期内,曾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使农业生产得到提高,农民收入显著增加。但是,随着这一制度的优越性不断发挥出来,其存在的弊端也逐步显示出来。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得农产品的生产处于分散状态,农产品生产缺乏协调和统一。这种以小户家庭为主体的分散生产经营方式存在的弊端,在一定程度上是造成我国农产品屡屡受制于绿色壁垒的最初根源。由于农作物的种植和管理以家庭为单位自主进行,那么在时间上就会存在不同步性,在田间管理上,这种不同步性表现得尤为明显。特别是在病虫害防治上的不同步性,由于缺乏协调和统一,往往会造成防治的不彻底,从而增加农药喷洒的次数和数量,使得我国农产品的农药残存量超标。另外,作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重要的一项制度安排,联系生产和销售环节的乡村供销合作社却并未发挥应有的指导生产、搜集信息和联系销售的作用。虽然中国的蔬菜、水果、畜禽、水产品等劳动力密集型农产品在价格上有比较优势,但业内人士指出,这种优势正被规模小等劣势抵消。如在全国1600万亩茶园中,有70%是分散农户经营的,难以实施统一的茶叶生产标准;还有水产品,由于养殖生产过于分散,使得质量控制、标准的实施难以落实。

第五,对农产品生产的税收政策和财政补贴制度不完善。当前对农业补贴出现了一种倾向,就是直接把补贴款交到农民手里。笔者认为,“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对农户来说,人均分得少量的补贴款并不能对农户的生产带来多大的支持,对农户来说,技术和销售市场更为重要。 因此,在税收和财政补贴上,应该向从事农业一体化生产和经营的企业及中间组织倾斜,向绿色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户倾斜,并且,对从事农业技术研究和绿色无公害产品开发的机构给予财政支持,这才是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产品出口所需要的。然而,我国对农业科研投入却很少。早在80年代中期国外农业科研投资占农业GDP的比重就达到1.5%—2.0%之间。我国同比很小,1979年为0.3%,1980—1986年在0.27-0.19之间,现在不过0.2%。据统计,1985年以来我国政府对农业科研投资强度呈下降趋势,且进入90年代以来降幅扩大。1996年, 我国政府对农业科研投资强度不及发达国家平均数(2.37%)的1/10,也不及30个最低收入国家简单平均数(0.65%)的1/3,大大低于印度、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我国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更是少得不成比例。

第六,对绿色技术研发和绿色产品生产缺乏资金支持。二元经济下的农村金融制度不完善导致大量资金从金融系统流出农业部门[6],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推算,1979—2000年,通过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的金融资金净流出量为10334亿元。其中农村信用社净流出8722亿元,邮政储蓄净流出1612亿元。另外,从事绿色产品开发和生产的企业多为中小民营企业,一方面,中小民营企业缺乏信用记录和抵押资产,使之很难获得信用贷款;另一方面,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善,二板市场尚未建立起来,从事绿色技术研发的风险投资资金也没有退出的渠道,限制了绿色产品研发的投入。不过,随着中小企业板块的建成,将为一些从事绿色产品生产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机会。

以上,笔者从国际贸易规则、环保标准、外贸体制、中间组织、农业土地制度及财政金融制度等方面,对我国农产品出口遭遇绿色贸易壁垒的原因进行了深层次的分析,这些可归为三类原因,一是国际间贸易规则不完善和协调机制不足;二是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 提高环保技术和环保标准,发展绿色农产品生产仍处于追赶式学习过程;第三是我国农村经济制度和二元经济体制这一特殊背景下,农业可持续发展存在的制度缺陷。

3、完善制度安排,打破农产品绿色贸易壁垒

以上分析了我国农产品出口遭遇国外绿色贸易壁垒的制度原因,这一视角对于完善我国农产品出口和绿色农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笔者认为,发展绿色农业,促进农产品出口要完善我国环保贸易法律体系、引入国际通用的环境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性的贸易规则谈判, 积极同贸易方沟通、建立农产品贸易的信息平台、发展行业协会、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加对绿色农业的财政金融支持等等一系列的制度安排。

具体来讲,要采取以下的对策措施:

1)按照世贸组织《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迅速设立我国的“绿色贸易壁垒”,建立和完善国内环保贸易法律体制。同时,积极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新体系。引入ISO14000系列国际环境标准,以规范企业等组织行为,达到节省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农产品出口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7]。

2)积极参与国际间的绿色贸易规则的制订及建立同外国贸易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政府应积极开展“环境外交”,积极参与国际环境公约和国家多边协定中环境条款的谈判。在国际的多边贸易组织中,充分发挥贸易大国的作用,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协调与合作,制定一些有利于发展中国家或发展中国家能承受的国际环保标准,或者在一些国际标准中附加保护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免受发达国家歧视的保障条款[8]。其次,通过建立双边或多边的非正式的协调沟通机制,使我国可以及早获得限制国的新环保标准,及时通报相关企业和出口商采取补救措施, 并且估计本国所受影响程度以及达到新标准的能力的速度,据此情况和进口国进行协商,争取有利我国的实施标准和时间安排。比如,2001年12月,中日两国政府通过谈判达成协议,避免了一场农产品贸易战。协议提到“通过政府和民间两个渠道,探讨并加强两国农产品贸易合作”,并提出“双方民间组织建立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农产品贸易信息沟通和协商机制……引导两国农产品种植、生产和贸易的良性发展”。

3)改革农产品外贸体制,进一步扩大农产品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同时,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使出口企业能够从生产、加工到包装、销售等各个环节,控制农产品的质量和环保标准[9]。通过培育一批具有自营进出口权的专门性绿色农产品龙头企业, 尽快形成“龙头企业+专业化生产经营者”、“龙头企业+专业化批发市场(连锁店)+专业化生产经营者”等多种形式的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贸易一体化的营销新体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绿色农产品交易平台,利用“B to B”进行网上贸易,构建绿色农产品网上营销新模式。

4)建立行业协会、农产品出口商会等中介组织。中国“入世”后,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结果不仅仅取决于企业自身的实力,还受到行业协会发展状况等“外部因素”的约束。相对发达的行业组织赋予了国外企业相对于中国企业的团队竞争优势。同时,国内行业协会发展缓慢,与国外贸易伙伴缺乏相对应的民间性沟通与对话,也是许多贸易摩擦产生的根源之一。在我国农产品进出口方面,商会、协会等行业组织具有重要作用,它们将成为农产品出口的绿色标准、技术成果等相关信息交流和发布的平台。通过发展这些中介组织,可以反映和收集企业的要求和问题,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协调行业内企业之间关系,以民间组织角色与国外有关部门交涉和协商,开展有关贸易问题的对策研究,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为行业会员提供优良服务。

5)完善农村土地制度。世界银行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当人均GDP小于500美元时,农民以分散的自给自足式经营土地为主,这种传统方式的生产目标实现,仍然只能是单纯循环的经济。当人均GDP大于1000美元之后,农村土地的商业运作和市场价值才能开始体现出来, 表现在土地拥有者有转移土地的强烈意愿,而土地经营者又有扩张规模的需求,二者的共同作用所形成的市场推挽效应,是土地使用权进行流转的根本动力。2003年,我国人均GDP已经达到1000美元,考虑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农村土地的市场价值需要商业运作,因此, 要完善土地流转承包制度,实施农业的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在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发展订单农业,以“公司+农户”的方式把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各个环节紧密衔接起来。也可以以农村供销合作社作为联系农户和市场的中介,指导生产并搜集市场信息。总之,要根据各地区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进行土地经营、流转制度的改革。

6)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使得资金通过财政、金融等渠道从农村流向城市,进一步造成了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然而,发展绿色农业,开发绿色技术,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离不开资金支持,必须通过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以及金融支持来增加农业投入,这需要完善财政和金融制度,改变当前资金从农村流入城市的状况。具体来讲,要优化相应制度安排,对绿色农产品生产农户、绿色农业经营企业、绿色农业技术开发单位进行税收减免和增加财政补贴,并从金融上,通过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发展银行对其进行信贷支持,鼓励一些优秀的绿色农业经营企业通过中小企业板块上市,从资本市场获取资金支持。

中国加入WTO后,绿色农业将成为我国农业发展的生力军。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的绿色食品生产总量达到1000多万吨,基地4000多万亩,产值100多亿元,在目前国内农产品出口中,绿色食品被退回的案例极为罕见。可以想见,通过完善上述的一些制度安排,支持绿色农业发展, 是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和跨越绿色贸易壁垒有效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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