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贷乱象下当代大学生法治意识培育研究论文_刘悦文

校园贷乱象下当代大学生法治意识培育研究论文_刘悦文

(武汉工程大学,湖北 武汉 430205)

本项目受第十三期武汉工程大学校长基金支持,编号2018139

摘要:随着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金融行业借助大数据工具开始开展精准的以大学生为主体的金融贷款业务,这类业务相对于传统的借贷关系,具有更多的不可控性,具体表现有:未形成完善的法律规范体制,借贷形式的任意性,借贷关系的关系具有实质意义上的不对等性等,这会导致很多恶性的社会问题,因此,本文通过分析校园贷的成因与特性,为校园贷乱象中探索出一条形成法治意识提供一些建议与对策,使得校园贷可以在法治的环境中更好的发展。

关键词:校园贷;法治意识;债务

1.校园贷的发展历程

校园贷是借贷关系的一种,其是针对在校学生为受体的借贷关系,其区分于传统的借贷关系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发生借贷关系的地点,即:学校,根据这一特点,我们可以追寻到校园贷的起源,即:国家在校园里提供的具有福利性的支持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贴息贷款,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在“双创”的大背景下又为即将面临毕业的学生提供贴息创业贷款,随着国家整体教育水平的提高,在校大学生人数已经突破新高,作为一个庞大的消费主体,市场上的金融机构纷纷向在校大学生这一市场进军,最开始是在各大金融机构在校园内推广使用信用卡,但是由于金融机构的管理较为严格,在国家发现潜在风险后先后发布了相关规定提升了信用卡的领用门槛,信用卡市场逐渐弱化,随着大数据的发展,民间资本精准把握住了在校大学生的资金需求,以其审批快,方式简单便捷的特点,迅速占领了高校的借贷市场。

2.校园贷的定义与特征

校园贷本身只是借贷关系的一种分支,并无本质区别,只因借贷主体和发生地点具有特殊性,因此可以将校园贷定义为:发生在贷方(在校大学生)和借方(民间资本)的借贷法律关系。其特征是:

1.借方主体的法律身份与社会身份的错位性。贷方的社会地位是在校大学生学生,在社会的认知中,在校大学生一般不具有独立的经济能力,主要依靠家庭的支持与帮助,但是在法律意义上,其又是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特殊性在于法律身份与社会身份存在差异。

2.贷方主体的任意性。借方主体是民间资本,这是将民间空闲资金作为标的物以一定利息借给在校大学生的小额借贷的主体,其特殊性在于:其受到的监管并不像传统的金融机构所受到的监管那么严格,成立借贷关系,民间借贷机构不需要进行严格审查,具有更大的任意性。

3.校园贷乱象的具体表现

近些年,有很多媒体报道“校园贷跳楼”,“校园贷退学”等恶性事件,校园贷的乱象远不及表面这些,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归纳校园贷中出现的乱象:

1.贷方资格过于任意化。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相对于传统的金融机构,其成立和开展的相关业务都需要银监会的审查,而在校园贷中,贷方主体的开展业务的资格并未经过严格审查,导致这个行业的准入门槛很低,贷方的资格存在很大的问题,所以,在日常的业务开展过程中就会出现很多不合法不合规的现象。

2.借贷合同的条款违反现有法律规定。在校园贷订立合同时,由于借方缺乏社会经验,贷方可能采取手续费等方式,使得利率远高于国家规定的百分之24的利率,更有甚者使用复利的计算方式,在审批贷款时,要求借方提供裸照和裸体视频等违反公序良俗的担保方式,在借方无法履行贷款时,可以自由使用其担保的裸照等物品,借贷合同虽然时双方自愿订立,但是不得违反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所以,在很多校园贷中都存在不合法的合同条款。

3.实现债权的违法性。因为贷方主体比较任意,所以,其在实现债权的方式上具有很多违法的行为,比如:采取将个人隐私在网络上传播的方式威胁借方尽快履行债务,以暴力方式非法拘禁借方或者向借方父母索要巨额高利和本金,更有甚者,采取控制借方进行卖淫等违法交易行为来偿还债务,这种违法的实现债权的方式对社会具有极大的危害。

4.在校园贷乱象中形成法治意识的建议

分析了校园贷的乱象,可知,这种乱象具有极大的危害性,本文在对校园贷的特征分析的前提下,提出以下几个建议:

1.加强学生法治教育。

在校大学生一般具有较少的社会经验和法律保护意识,高校应该开展法律知识教育普及课程,并针对校园贷开展专题课程,从借方主体上提高其法律意思,能够防范法律风险,在校园借贷关系开始时,在校大学生就可以应用法律知识对合同内容进行分析,从借贷关系开始时就降低了校园贷的法律风险。

2.完善校园贷的法律法规。

立法总具有滞后性,但是,我们对待具有新形特征的校园贷,要根据其借贷双方主体的特殊性来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这样,国家行政机关就可以根据更适合的法律规定对校园贷进行监管和治理,借贷双方主体也可以根据细致的法律规定来进行自己的行为,这样才可以在法律制度上建立其法治意识。

5.结语

校园贷作为一个相对传统民间借贷的借贷法律关系,是在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下催收的产物,法律具有滞后性,所以,还未制定完善的法律规定去对其进行管理,因此,也出现了很多恶性的乱象,在法治国家中,必须要在校园贷的乱象中探索出一条建立法治意识的途径,才可以使校园贷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赵忠亮.校园贷类借贷平台监管问题研究[J].科技经济与管理科学.2016(35).

[2]张政.浅述大学生与校园贷[J].科技展望.2017(02).

[3]杨硕.杨特.校园贷法律问题及法律对策[J].法制博览.2018(12).

作者简介:刘悦文(1999.10—),女,湖北省荆州人,武汉市江夏区武汉工程大学,英语+法学,本科。

指导老师:汪新胜

论文作者:刘悦文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1月5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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