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反腐倡廉_反腐倡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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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现象是伴随着私有财产和私有制的产生而出现、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变幻手段而顽固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在社会主义时期腐败现象难以完全避免,在一定条件下,还可能滋生蔓延;它通常表现为掌握一定社会权力的组织或个人,违反法规、纪律及道德规范,背离既定的管理目标,而谋取私利的行为。

腐败现象是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正常秩序的破坏,它使国家蒙受损失,企业增加成本,群众增加负担,损害了社会的公平和公正,助长了个人道德的沦丧。如果任其发展蔓延,势必激发各种社会矛盾,进而引发严重的社会政治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建设成就的同时,也遇到了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严峻挑战。能否克服腐败现象,直接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成败,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健康发展,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反腐倡廉是发展生产力的需要,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心愿,也是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之所在。因此,我们必须向腐败现象作坚决的斗争,要在实践中不断地探索根治腐败的有效办法。

实践证明,克服腐败现象必须“标本兼治,预防为主”。所谓“治标”,是对已经或正在出现的腐败现象及时查明,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予以惩治,并尽可能消除腐败现象带来的消极影响。所谓“治本”,就是追根溯源,从产生腐败的源头上抓起,是通过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公仆观念和行为规范意识;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用完备、透明的法规、办事程序和制度体系完善社会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出现腐败的可能性;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有效地监督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能,从而对腐败现象能够防患于未然,或者及时地将其消除在萌芽状态。本文根据海南的实践经验,着重从全局的角度,综合探讨反腐倡廉的“治本”方面。

腐败是一种社会现象,其产生和发展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在原始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勉强糊口之后没有多少剩余,因此,只能共同分享集体劳动的果实,客观条件不允许个人占有超出平均水平的利益,谈不上腐败现象。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私有财产和私有制。对利益的追求欲望,驱使着一些掌握了一定社会权力的人,运用手中的权力,违背大多数人的意愿,为自己谋取私利,腐败现象由此滋生蔓延。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与其他职业的人收入差距越大,越容易诱使一些人用行贿、受贿等手段获取私利;政府工作程序越不透明,权力越缺少制约,就越给腐败现象的产生提供机会。在从奴隶社会到现代资本主义社会,腐败成了古今中外概莫能免的“通病”。

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使私有制发展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腐败现象也随之成为社会的痼疾,甚至权力也变成“商品”进入市场,出现用金钱操纵选举,用金钱收买政策法规的“金权政治”。即使在那些自诩为法制完备、监督有力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腐败丑闻也不断暴露,一次又一次地震惊世界。至于那些经济管理规范化程度不高、法制不够完备、缺乏监督机制的发展中国家,腐败现象更加普遍、更加严重。所以,反腐败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难题。

在我国统一计划经济时期,大家的物质生活比较清贫,收入差距很小,社会管理比较严密,腐败行为缺乏赖以产生的土壤,因此,虽然贪污腐败现象也有,但很少。近十几年来,在党的领导下,经过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取得了伟大的成就。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一部分人先富了起来,使收入差距显著拉开,再加上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和在新旧体制交替时期管理上难免出现漏洞等原因,一些腐败现象开始滋生蔓延。仅1995年1—11月, 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查办各类案件,就有122476起,象陈希同、王宝森这样的腐败大案更是震动了全党、全国。

腐败现象使广大人民群众和整个社会深受其害。建国以后,特别是近十多年来,我党始终一贯坚持开展反腐败斗争,收到很大成效。与全世界各国的比较来看,我国的政府工作人员报酬最低,担子也比较重,绝大多数干部党员是任劳任怨默默奉献的,其中的腐败分子只是极少数。但这一小撮人给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却很大。由于腐败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只要存在产生腐败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条件,就很难从根本上杜绝腐败现象。要求一下子彻底杜绝腐败,一件案子也没有,那是不切实际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竞争机制的引入,新生事物不断涌现,腐败分子也在不断地挖空心思,翻新花样,其违法犯罪的手段和方式也越来越隐蔽,所以反腐倡廉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斗争。我们一方面要提高警惕,严厉查处,另一方面也要避免急躁心理,更不要指望“毕其功于一役”;对于一小撮人的腐败行为,既不可掉以轻心,也不必过分渲染,加重人民群众的不满情绪。有一种提法,认为应当实行“高薪养廉”,其实,如果没有正确的思想导向和严格的制度保证,薪俸高了,欲望也可能跟着膨胀,难说是良药。尤其在中国,根本无法实行。现在全国“吃皇粮”的人数已达3000多万,占总人口的1/40,除学生、小孩和老人外,估计占劳动者的1/20,试想,20个农民和工人,供养一个干部的工作、生活需要(包括国防、外交、基本建设等开支),按当前的劳动生产率,负担已经够重了,再要加“高薪”,钱从哪儿来?

所以这种想法根本不切实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反腐倡廉工作,必须从思想上和制度上入手,尽可能减少滋生腐败的主观动机和客观条件,从而最大限度地遏制腐败的滋生。

近年来,海南省的改革开放事业和社会经济发展有了长足的进步。1995年全省国内生产总值达到381亿元,按可比价格计划,比1990 年增长1.3倍,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也走在全国的前列, 体制优势正在发挥出越来越大的作用;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很快,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基础设施建设日新月异。海南已经初步具备了再上新台阶,增创新优势,快速发展的条件。同时也要看到,在我省,一些腐败现象也危害着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去年,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780件,查处涉及各类贪污腐败的干部党员730人。广大干部、党员和人民群众对腐败现象深恶痛绝。

省委、省政府一贯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工作,把反腐倡廉做为特区“两手都要硬”的一个重要方面来抓。从特区实际出发,坚持“标本兼治,预防为主”的方针,从制度上、管理上入手,用改革的精神,铲除可能滋生腐败的土壤,在“治本”上下功夫,收到了明显的成效。这不仅是纪检、监察部门和反贪局应当注意的事,更是所有党政机关都应当努力去做的事,是全社会都应当关心的事。

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道德教育,是坚持反腐倡廉的思想保证。腐败的思想根源是腐朽的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这些腐朽思想与我们党的宗旨、政府的目标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格格不入,只有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提高全社会的精神文明程度,才能使广大干部、党员抵御腐朽思想进攻,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作为共产党员,作为政府公务员,应当追求人民的事业,追求高尚的精神,不应当追逐名利,不应当成为金钱的俘虏。“无欲则刚”,只有抛弃了低级趣味,才能够成为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敢于坚持原则的正直的人。

反腐倡廉也和其他工作一样,“党是关键”,“党员是关键”。几年来,我们经常对党员加强教育,提倡奉献精神,教育党员牢记党的宗旨和肩负的历史使命,不忘我们今天的执政地位是成千上万的先烈和广大人民群众,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深刻体会党在新时期的任务和我们肩负的责任,从思想上引导干部、党员正确认识各种社会现象,摆正个人位置,提倡和鼓励廉洁奉公,宣传和学习拒腐防变的先进事迹;引导党员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同时,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加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从党纪政纪抓起,认真落实中央纪委、监察部的有关规定,组织全省干部党员对照有关规定进行学习、检查。我们还利用一些反面的例子对全省干部党员进行思想教育,给大家敲起警钟。通过这些工作,提高了广大干部党员抵御腐败的自觉性,体现了从思想根源入手,以预防为主,把监督管理工作做在前面的思路。

海南反腐倡廉工作的一大特色,是通过建章立制,完善行政管理,在制度上体现“标本兼治,预防为主”。几年来,我们充分利用海南经济特区体制上的优势,针对当前社会上存在的一些比较突出的腐败问题,“抹墙缝,堵漏洞”,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在建章立制、理顺关系、加强法制建设、完善社会管理等方面下了很大功夫。

缺乏制约的权力是滋生腐败的土壤,在政府权力运用过程中,审批权力过大,审批环节过多,权力运用不透明,以及缺乏对权力运用的监督制约,最容易产生腐败现象。经验证明,管理过细,环节太多,漏洞也随之增多。多一次审批,就多一层腐败的可能性。特别是碰到那些需要批指标、批许可证等带有“含金量”的事情时,最容易出问题。比如工程承包,政府的工程承包给谁,谁就可以得到相应的利润。如果分开招标,就比较公平,如果是“暗箱操作”,别人无法监督,有审批权的人让谁发财谁就发财。为了拿到这种工程,承包商不惜花大钱来收买官员,腐败现象便由此而生。解决这类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规范行政权力的运用。通过建章立制,合理地调整权力关系,规范权力的运用程序,并使之公开透明。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尽可能减少审批环节和审批权力。从制度上、程序上建立起对依法运用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

海南省从1993年初,着手进行工商直接登记制改革,大大简化审批程序,减少了100多个审批图章。许可证从改革前的100多种减至改革后的24种。通过实行大厅集体办公,公开办事程序,规定办事期限,使原本封闭的办公过程公开化。通过实行“一个窗口进,一个窗口出”,避免了外界与内部办事人员的直接接触,大大减少了审批环节中出现腐败的可能。

税收专管员管户制度弊病不少。企业为了减免税,用多种方式,收买税收专管员,而且这样做还很难被发现。我们在改革中取消了税收专管员管户制度,企业自己到办税大厅去报税、缴税。收税完全用电脑管理,杜绝了减免税批条子说情的随意性。税务部门随机抽查企业的会计帐目,稽查企业纳税情况。既保证政府的税收不会流失,又减少了企业应付税收专管员的很多困扰,得到了企业的拥护。

再比如海南省取消了一切公路收费路卡,实行“四费合一”改革,把养路费、过路费、过桥费、管理费都计入燃油附加费中,在售油时一并征收,收上来后再按有关规定用于公路建设、维护和管理。当时搞这项改革时,我们仔细算帐,希望能够做到改革后不增加车主负担。因此,我们只按原收费总体水平计算燃油附加费比例。实收结果出乎意料,改革后比改革前多收了58%,这说明原来有很多钱流到了个人或小团体的手中,漏洞惊人。

近年来,海南省又积极探索法院审判方式改革,在民事、经济和行政审判中,强调落实合议庭职权,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谁有理,谁没理,都在众目睽睽之下无所遁形;积极试行主审法官负责制,合议庭当庭宣判,改变层层审批,权力高度集中和“暗箱操作”的不合理现象。同时,强化监督机制,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律师管理制度,堵住跑关系、说人情、批条子等不正之风的漏洞。这些配套的改革,有力地促进了审判工作的公开、公正、高效,从制度上为保证司法审判的廉洁创造了条件。

腐败的程度,是从反面衡量一个国家社会管理现代化水平的一个重要参数;倒过来说,强化社会管理也是堵塞漏洞的有效办法。比如,金钱往往是腐败的载体。现金交易很难核查,最容易用来贪污受贿。社会上现金流动越多,出现问题的可能性越大。我们通过推行金融电子化,力争实现企业之间、个人之间等会计结算更多地通过电脑进行,减少现金流动,一切有案可查。从1993年起,我们就开始酝酿在全省逐步建立金融电子化结算服务体系,经过两年多的努力,整个系统的建设已经初具规模,并开始投入使用。

所有这些改革都有两个特点:第一是“先立规矩后行动”。“依法行政”。几年来,省人大已审议通过了几十项地方法规,其中大多数都涉及到合理划分权力和职能,减少审批环节、规范行政权力运作程序等内容。而所有这些法规都公之于众,使全社会对这些方面的改革、程序、规定都能有所了解,促进了权力运作的公开化、透明化。“不批条子,不认条子,一切按规矩办”,已深入人心。在实际工作中,在制度上把“预防为主”做为重点来抓。比如省政府常务会议有80%以上是用来审议法规草案。重大的法规还要经省委常委会议讨论。目的就是要把那些有可能造成腐败的漏洞尽可能地堵上。

我们还通过处理案件来发现制度上存在的问题,进而采取措施并找到堵塞漏洞的办法,避免类似的腐败行为重演。

第二个显著特点,就是政府“在自己身上开刀”,自我削减不必要的权力。为了企业的发展,为了人民的利益,政府部门不要去捞“油水”,要成为清廉高效的机关。在当今,部门利益思想还相当顽固的情况下,做到这一点很不容易。真正做到“预防为主”,就可以保护一大批干部;与其等到他们陷入“泥坑”后加以惩办,不如事前就把“坑”填平,堵住他们可能犯错误的路子。

反腐倡廉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有了思想上和制度上的“预防为主”,还要有强有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才能形成有约束力的预防腐败体系。

行政权力越大,越需要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对行政权力的监督首先是政府内部上下之间,各部门之间,前后程序之间,同事之间的互相监督。用民主生活会等形式,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防微杜渐十分重要。行政复议、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也属于政府的内部监督。

外部对政府的监督首先是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比如审议批准政府提出的法规;对行政执法进行检查,并受理公民的申诉。我省已多次组织人大、政协代表进行重点问题的视察和评议,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当政府部门或政府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时,人大有权对政府提出质询;当代表们对政府工作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可以提出询问。

《宪法》规定,检察院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享有监督的权力,对贪赃枉法可以提起诉讼。法院通过行政诉讼或刑事诉讼对具体行政行为或犯罪行为进行监督或惩处,这种监督是在提起诉讼之后才予以审理的事后监督,属于司法监督。

群众监督是广大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社会事务、行使当家作主权利,实现人民民主的具体体现。群众监督包括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申诉和控告。这些权利都是《宪法》规定了的,除了公民个人之外,也可以通过各党派和各人民团体来行使。我们共产党人历来有群众工作的光荣传统,更要充分发动群众参与监督。由于群众对中央反腐倡廉信心提高,举报积极性大为增强,举报质量明显改进,署名举报增多,1995年1—11 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受理群众对县以上干部信访举报204737件,比上年同期上升5.1%。

社会监督主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舆论实施监督,尤其对社会上的一些突出的丑恶现象,应予揭露批评,这方面的监督还有待加强。舆论监督的出发点应是维护团结稳定的大局,应以正面引导为主,也可以选登一些典型案例,起到教育的作用,但对一些司法部门尚未调查清楚的案件,报纸不能先行“宣判”,以避免引起麻烦。

除此之外,党组织还通过纪检机关和各级行政机关内的党组织和党员来进行党的纪律监督和组织监督。这些实际上也是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有的政府工作人员说,我们这样辛苦,还要受这么多“婆婆”管,有时还要接受调查,觉得很委屈。这决不是对哪个人不信任,或故意找麻烦,这完全是因为政府工作的性质所决定的。权力越大,制约越要严格。这是保护干部党员的最好办法,也是从机制上、制度上反官僚主义反腐倡廉的最有效措施。

反腐倡廉要“标本兼治,预防为主”,并不意味着忽视办案。恰恰相反,查处腐败案件是消除腐败现象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对于腐败现象,一经查实,必须要依法予以严惩。不惩处,或者惩处不严厉,违法犯罪分子就感觉不到风险,胆子就会越来越大。在办案的问题上,海南省委、省政府的态度非常明确,就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慎重对待,不冤枉好人,可是一旦抓住,决不轻饶。坚决杜绝一切说情风,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徇私情,从严查处,才能使腐败分子有所顾忌,起到震慑作用。这也是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的主要任务。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为反腐倡廉提供了有力的保证和前提,但并不等于这项工作可以一蹴而就。我们要准备付出长期而艰巨的努力,要树立“打持久战”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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