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营业税转增值税试点工程--两个低税率保险试点产业的税负不增_交通运输业论文

上海营业税转增值税试点工程--两个低税率保险试点产业的税负不增_交通运输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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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开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

如何理解“结构性减税”

有媒体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上海部分试点行业的税负并未减轻。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只是从试点企业就事论事,而没有从行业上下游整个产业链条去考虑。

例如,上海市某交通运输企业A公司为生产企业B公司提供运输劳务,取得收入1000万元,其中耗用油品等可抵扣费用为470.6万元。B公司当年确认销项税额500万元,进项税额300万元(不包括运费进项)。

(一)假设业务发生在2011年,按照现行政策计算

1.A公司按照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缴纳30万元营业税。

2.B公司按照7%的进项抵扣,抵扣运费进项70万元。

3.B公司应缴增值税500-300-70=130(万元)。

(二)假设该业务发生在2012年,按照上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计算

1.A公司应缴增值税1000×11%-470.6×17%=30(万元),即A公司税负既没有增加,又没有减少。

2.B公司按照11%的进项抵扣,抵扣运费进项税110万元。

3.B公司应缴增值税500-300-110=90(万元)。

两种方案比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A公司税负持平,B公司减少增值税款支出40万元,达到了结构性减税的目的。因此,所谓结构性减税,不是着眼于一个行业,而是着眼于整个产业链条,减少重复纳税。

为何设置两档低税率

上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方案中,将有形动产租赁税率设定为17%,同时选择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之所以这样设置,主要是为了保障试点行业税负不会增加。由于上述行业的成本构成不同,导致可抵扣项目不同,从而税率设计有高有低。

(一)有形动产租赁

1.出租企业的有形动产为外购的情形

例如,2012年1月,上海市A公司外购设备价款为1000万元(不含税),已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进项税额170万元。当月A公司和B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该设备租给B公司,每年租金300万元,租赁期4年。

A公司4年应缴增值税1200×17%-1000×17%=34(万元)。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A公司所有的成本都可以得到抵扣,而销项税额却是分4年实现,因此税法对有形动产租赁税率采取了17%的高线。

2.出租企业的有形动产为自产的情形

例如,2012年1月,上海市A公司将自产的设备一台租赁给B公司,设备耗费的进项税为60万元,市场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4年,每年租金300万元,共1200万元。

假设该业务发生在2011年,则首先A公司自产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行为应该缴纳增值税110万元,同时4年的租赁费再缴纳5%的营业税60万元,重复纳税的现象很明显。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A公司60万元的进项税仍然可以抵扣,即A公司只需要缴纳一道增值税144万元即可,避免了重复征税,且其主要进项均可以得到抵扣,抵扣的范围同其他工业企业相同,因此税率采取17%也是合适的。

3.融资租赁业务

例如,上海A融资租赁公司购进设备价值为1000万元,并将该设备租赁给B公司,合同约定租赁期为3年,每年租金500万元,3年租金合计1500万元。

(1)如果该事项发生在2011年,A融资租赁公司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A公司享受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即A公司缴纳营业税25万元。由于下游企业融资租赁的设备不能得到抵扣,而外购设备可以得到抵扣,大大压缩了A公司的经营空间。

(2)如果该事项发生在2012年,A融资租赁公司的进项税可以抵扣,租金收入按照17%计提销项税额,即A公司的税负由2011年的差额500×5%变为了差额500×17%,A公司的税负提高了12个百分点。但是由于下游企业的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空间大为扩展。

对融资租赁企业更为有利的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这样,融资租赁企业税负减少,且由于下游企业得到抵扣,其业务范围扩大,因此得到了双重的利益。

(二)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的耗费中,车辆购进费、维修费用及油品消耗费用占很大比例,这些耗费均可以取得进项税额。但交通运输业的过路费、过桥费等无法取得进项税额,其进项取得不如有形动产租赁行业比例高。经测算,按照11%的税率,交通运输业在抵扣进项税额后,税负不会提高。

(三)其他现代服务业

其他现代服务业,如会计师鉴证等行业取得进项税额的比例很小,试点方案采取了6%的税率,比较起原来5%的营业税税率,税率提高了1个百分点,但由于其设备、费用等能够得到一定的抵扣,其税负不会提高。

虽然其他现代服务业的税负不一定降低,但是由于下游环节支付的税款可以得到抵扣,从而可能会大大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四)小规模纳税人

对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为了减轻其负担,此次改革方案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执行,而营业税中交通运输业税率为3%,服务业为5%,按照3%的征收率与原税率基本持平,因此不会加重其税收负担。

警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

增值税有不重复征税等优点,但是由于采取凭票扣税的方式,虚开与接受虚开发票一直是增值税制度的顽疾。交通运输业是虚开发票的高危行业,上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前,为了少缴税款,该行业存在运输企业多开发票,按3%缴纳营业税,而生产企业多抵扣的虚开现象。改革之后,该行业“低征高抵”的漏洞将得到遏制,但预计随之而来的虚开发票问题会前移。即可能会出现运输企业多取得柴油发票作为进项税额,而对生产企业进行二次虚开。

因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务部门应大力加强征管,以减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的发生。

链接

“营改增”试点七项细化政策出台

一是关于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1年12月31日(含)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是关于计税方法。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是关于跨年度业务。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2011年12月31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2012年1月1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试点纳税人按照《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继续缴纳营业税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不适用上述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2011年底前已缴纳营业税,2012年1月1日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试点纳税人2011年底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四是关于船舶代理服务。船舶代理服务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提供船舶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托向运输服务接受方或者运输服务接受方代理人收取的运输服务收入,应当按照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五是关于销售额。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按《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确定销售额时,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中,不包括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价款。

六是关于扣缴增值税适用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七是关于航空运输企业。除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航空有限公司、中国货运航空有限公司、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扬子江快运航空有限公司外,其他注册在试点地区的单位从事《试点实施办法》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的航空运输业务,不缴纳增值税,仍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试点航空企业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试点航空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原载《中国财经报》(京),2012.1.5.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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