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产权登记问题的思考论文_吕永安

关于房屋产权登记问题的思考论文_吕永安

青海省贵德县房地产管理所 青海贵德 811799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经济得到迅速发展,在这一背景下房地产市场迅速崛起。要想进一步推动、维护房产市场稳步前行,房地产权属的确认是关键。然而房地权属确认离不开房屋产权登记制度,其对于保障房产秩序安全以及市场交易安全不可或缺。但就是目前来讲,我国房屋产权登记制度存在很多问题,行政管理模式比较传统,对于当今快速发展的房地产市场来说已得不到满足。

关键词:房屋产权登记;问题;解决策略

前言:社会中每个人都和房地产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它是一种典型的不动产。因此就需要不动产法律制度对其相关权益进行保护,房屋产权登记就是其中重要法律制度。房地产包括地产与房产,也就是地上建筑物和土地。而房屋产权登记是指地上建筑物以及土地所有权、设定的建筑物它项权利依据法定程序在记录册进行确认记载的制度。房屋产权登记具有保障交易安全、为税收提供依据的作用。登记机关管理混乱、登记效力模糊、登记范围不统一是我国目前房屋产权登记存在问题,很容易导致房地产交易的不安全。因此,必须提出策略,给予完善。

一、房屋产权登记存在的问题

(一)地产与房产的登记机关不一致

房屋产权分为地产与房产,当前来讲地产与房产的登记机关是不一致的,这与权利相一致的原则是违背的。其中房产的登记主要是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进行制定,然后通过房产管理部门实施发证工作。地产的登记主要依据《土地登记规则》进行制定,然后通过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发证工作。在房屋产权登记上,我们国家法律允许设立统一部门进行管理,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导致,大部分地区地产与房产登记机关还是没有形成统一。另外,农村房屋产权登记上,有非常多的漏洞,只是对宅基地相关登记做出规定是远远不够的。

(二)相矛盾的房屋产权效力法律规制

我国针对房屋产权登记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之间是存在矛盾的。在《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中的第六条指出,房屋产权登记适用于登记生效主义,也就说所有权的转移以及相关权利的设定必须在登记前提之下。然而在《担保法》中则规定具有登记对抗主义,即非经登记不可以对抗第三人,在物权效力方面没有发生相应变化。从此可以看出相关法律制度之间是存在矛盾的,这对于房屋产权登记来说会产生非常大的不便利,使得房屋当事人无法分辨该如何享有该不动产的权利,如何对其进行保护。

(三)异议登记与更正登记存在缺陷

对于房地产更正登记的规定是在我国《物权法》当中,其中第19条这样指出,以期为更正错误的房屋产权登记提供法律依据,使权利人得到法律保障。但是,由于此种登记制度不存在过高的成本,使用门槛比较低,例如不用交税等等,这样双方当事人很容易利用更正登记,在加上第三方,从中获取利益。另外,在《物权法》的第19条中还这样指出,对于不动产登记记薄记载的事项,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然后如果经过人民法院裁定异议或者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异议,那么利害关系人所提出的异议登记则成立。从此可以看出,本条没有对法院裁定异议登记的标准、程序、以及依据做出指导性规定,这对于权力人维护自身交易安全以及进行异议登记是非常不利的。

(四)不透明化的登记信息

在当前房屋产权登记中,有很大一部分的资料得不到完全的公示,主要原因是对于登记记载人的隐私保护强调过多,从而将对房屋登记所的公信力产生影响,不够完整的公信力对房屋交易人员会产生误导。另外,利害关系对房屋登记本查询时,得到的信息不完整,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房屋登记部门工作人员,其工作人员通过人为操作,或者本身素质不过关、工作疏忽导致,这对利害关系的交易权益有严重损害。

二、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存在问题的策略

(一)统一化地产与房产的登记机关

行政管理模式是我国房屋产权登记长期以来一直延用的一种形式,这使得行政机关与登记公式制度无法进行很好的融合。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房地产登记非常混乱,不同行政机针对不同房地产进行登记,从而形成多个登记标准。所以十分有必要进行地方与房产登记机关的统一。然而要想实现房产与地产登记机关的统一,首先一定要对登记机关的相关职能进行统一管理,对于房屋登记中的权利进行有秩序、合理化、科学化、统一化的规整。指定出统一的登记机关进行管理、执行。另外,为了能够使房屋产权登记的管理统一化,一定要制定配套的统一化规章制度与其相配合。

(二)房屋登记效力要统一

就目前来讲,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交易人在保护自己房屋所有权方面或者其上的派生权利时,没有一个确定的法律法规制度。主要原因就在于没有统一的房地产登记效力,当前所采用的房屋产权登记效力法律规定制度是不够清晰明确的。因而要想保障房屋产权交易人的权利,使交易达到安全的目的,针对房屋产权登记效力采取统一的标准是必然需求。对于究竟采取登记对抗主义还是登记生效这一或者两者兼之,亦或者提出新的登记效力规则,必须要做的就是进行成分的房地产市场调查,全面考虑其中的利与弊,但是重点还是要放在保护房屋产权所有人的权益上,并且要符合我国当前的社会形态以及国情。要想把这项工作做好需要相关工作者以及法学学者的共同努力,深入的分析与研究。

(三)完善异议登记和更正登记制度

1 错误登记

就目前来讲,在法律中对于错误登记实施更正登记的相关规定太过笼统,缺乏针对性,没有分类。所以在更正登记的规定上应该采取区别对待的方式进行。如果错误的登记是由当事人自身导致,那么登记机关一定要对所要更正事件的原由实施全面、详细的审查。如果错误登记是由登记机关而造成的,那么在进行审查时,一定要依据原有的申请登记文件进行,在其更正方面要交由上一级登记机关进行。

2 异议登记

在异议登记方面,因为其具有较大的可操作性,所以要保障房屋产权登记有序进行,就应该提出财产担保对房屋厉害关系人。这样任何利害关系人随意的进行申请登记都能够达到有效的避免效果。除此之外,减少不必要的行政资料浪费以及登记机关的工作量。

(四)登记信息的公示制度一定要规范

权利人权利的公示是房屋产权登记制度的重要意义之一。这种公示对于第三人来说具有确定权利公信力的意义。因此,十分有必要进行登记信息公示制度的规范统一。第一步,工作人员的行为一定要得到规范,工作人员的思想道德水平以及专业水准一定要进行相应的提升,对其进行定期的培训与教育,让其明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以达到减少公示当中出现错误的目的,为查询人员提供准确的、完成的登记信息。第二步,监督机制的建立。监督机制对于登记机关来说是必须要建立,主要针对公示行为。此种监督机制就是硬性的督促工作人员恪守相关原则,公开法律规定范围内所有的登记信息。

总结:

房屋产权登记是物权制度的重要组成,当今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为了更好的维护其秩序,房屋产权登记一定要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改善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本文主要针对房屋产权登记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再对相应的解决策略进行探讨。希望对房屋产权登记的完善起到借鉴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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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朱杰.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D].苏州大学,2009.

论文作者:吕永安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5年21期供稿

论文发表时间:20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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