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主历史看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_社会主义民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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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产物。“民主”一词源于希腊文Demos(人民)和kratia(统治、权力),从词源上看, 即“人民的统治”、“人民当家作主”。因此,从起源上,民主是指国家制度、国家形式,正如列宁指出的:“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注:《列宁选集》第3卷第257页。)。作为一种国家形态的民主,是社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是统治阶级用以实行自己统治的一种方式,是具体的、历史的,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在不同的社会、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期,民主的内容也不同。在原始社会由于没有阶级、没有国家,因而也无所谓民主。在人类历史出现最早的作为国家形态的民主,是奴隶社会时期的雅典民主共和国。雅典民主政体确认公民一律平等,享有民主自由权利。诸如定期召开的人民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构以投票的方式制定法律。决定国家的军事、财政等重大问题;设置“五百人会议”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构,其成员由公民选举产生;法庭也是选举产生等。雅典民主政体虽承认公民的平等权利,而事实上在雅典国家中,并非每个人都有资格成为公民,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九万雅典公民,对三十三万五千奴隶来说,只是一个特权阶级”(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7页。)。由此可见,奴隶制的民主,究其实质也不过是保护奴隶主阶级特权的民主,对于广大的奴隶来说,则无民主可言。

到了封建社会,无论是西方,还是东方,普遍实行的是君主或皇帝专制制度,不仅对于广大人民无民主可言,就是统治阶级内部也不讲什么民主。皇帝国王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

资本主义时代,资产阶级出于自己的经济利益需要,要求贸易自由、商品交换自由和劳动力买卖自由,因而在政治上提出了“民主”的口号。在民主的实践上,近几百年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制度,诸如以议会制为中心的议会制,分权制、普选制、多党制等。还在法律上规定公民有言论、集会、结社、游行、出版等自由。在其民主形式下,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同以往比较,开始享受到部分民主权力,正因为如此,“资产阶级的民主同中世纪比较起来,在历史上是一个大进步”(注:《列宁选集》第3卷第630页。)。然而,国家性质决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始终是而且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不能不是狭隘的,残缺不全的、虚伪的、骗人的民主,对富人是天堂、对被剥削者、对穷人是陷阱和骗局”(注:《列宁选集》第3卷第630页。),仍然是建筑在少数人对多数人统治的基础之上。

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了民主的性质。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本质上是由无产阶级掌握领导权,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团结全体人民共同治理国家,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建立的劳动者和全体公民管理国家、管理社会、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体制,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最充分的、最广泛的民主形式。“无产阶级民主比任何资产阶级民主要民主百万倍”(注:《列宁选集》第3卷第634页。)。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享有广泛而又真实的民主权利,不仅仅局限于形式上的民主,更重要的是以各种有效的方式创造条件让人民真正参加国家管理工作,并且切实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这主要表现在:

首先,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代替了私有制,消灭了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广大劳动人民作为一个整体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这样就保证了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保证了他们的劳动果实不被剥削,保证了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为广大劳动人民获得真正的民主、平等、自由奠定了物质基础。

其次,建立了一套与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相适应的人民参与管理国家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这些制度归纳起来有下列几方面:

第一,人民代表制。人民代表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普遍实行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这种制度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型民主的实质。人民代表制的主要内容是:全国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行使制定批准宪法、法律等权力。全国代表大会和各级地方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的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有权罢免和改选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二,多党合作制。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要依靠工人、农民、知识分子,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性。社会主义国家在长期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基本上形成了由无产阶级政党领导的,有其他政党组织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在内的广泛的爱国民主统一战线。爱国民主统一战线是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

第三,民主管理制。人民当家作主,除了通过代表机关外,还体现在人民直接参加对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管理。其具体形式包括: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组织;规定企事业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作为基层民主管理的主要形式等。

第四,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社会主义国家保障人民享有广泛和真正的民主权利,而人民权利的实现,也就必然要求在一切基层生活领域实行民主制度,以调动基层和群众的积极性,如:人民举报制度,人民申诉制度,劳动仲裁制度,以及关于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法律规定,以此保障基层民主生活制度化和法律化。

第五,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社会协商对话的基本原则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提高领导机关活动的开放程度,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让人民讨论。通过协商对话,广大人民群众可以将自己的意见反映上去,有了参政议政的机会,同时,这个制度也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对于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反对官僚主义具有重大意义。

相对于以往剥削阶级民主而言,社会主义民主是高度民主。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就标志着进入了“高度民主”的阶段。以民主的类型划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主也属于高度民主之列,但是就象社会主义有从初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一样,社会主义民主也有一个不完善到完善、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

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还处在初级阶段,与之相适应,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也处于初级阶段,即高度民主的初级阶段。这个阶段的基本特征是民主性质和民主发展水平之间的矛盾。按民主性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主是社会主义的人民民主,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有权决定国家大事,有权选举和罢免国家机关的各级领导人员,有权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等等。但民主的实际发展水平则难以实现这些要求。列宁针对这一点说过,“苏维埃机构在口头上是全体劳动者都参加的,而实际上远不是他们全体都参加的。 ”(注:《列宁选集》第3卷第784页。)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之所以存在着原则上的高度民主同实践上的民主还不充分的差别。主要受以下几个因素的影响:(一),经济发展水平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脱胎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没有经历资本主义充分发展时期,生产力极其低下。经济发展缓慢,社会化程度低,人民物质生活水平低下。人民的主要活动集中在解决衣、食、住、行上,是很难想象人民还会有充分的时间去过问政治、过问民主的。虽然改革开放20年来,我们的经济得到了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提高和改善,但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有些落后地区的人民在经济上还停留在解决温饱问题上,虽然宪法规定了公民享受的种种权利,但现实中在这些地区实现起来还是有困难的。(二),封建主义思想的影响。封建社会在我国历史长达二千多年。封建思想不仅影响范围广而且根深蒂固。新民主主义革命后,虽从政治制度和所有制上推翻了旧制度,但作为社会意识的封建主义思想远没有肃清。这种思想阻碍民主的发展,而且使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中出现了诸如家长制、个人崇拜等现象。因此,封建主义思想既是以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没有得到应有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今后相当长历史时期内影响人民民主趋向充分和完善的一个主要障碍。(三),社会文化发展的影响。一个国家文化水平如何,直接关系到民主发展水平。民主不仅是政治,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人类文化发展的产物。现阶段从总体上我国人民群众的文化水平还比较低,这几年虽得到一定的发展,但和发达国家比较还有很大差距,还很落后。全国文盲、半文盲将近2亿,占全国人口的1/6, 这些都严重约束着我国民主建设的发展。(四)社会政治的影响。社会主义是崭新的社会制度。面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历史上几乎没有可资借鉴的东西。建国以后,我们就搬用了苏联的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这种体制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曾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弊端越来越突出。严重束缚着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碍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五)“左”的思想影响。在探索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完善化的道路上,我们走过许多弯路,有过不少挫折。在一些理论观点上严重“左”倾把“无产阶级专政”这一概念无限制地扩大到在“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各个文化领域中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的专政”,导致阶级斗争扩大化,最终导致“文化大革命”,严重地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已有成果,使党对社会主义民主的探索与发展在一段时间内被中断并出现严重倒退。

造成民主性质同民主发展水平之间矛盾的因素,除上述之外,还有道德的传统的等因素。

如何使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更加健全,我们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思考。

第一,大力发展社会经济。因为经济发展的程度从根本上制约着民主发展的水平,因此,只有大力发展社会经济,大力提高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才能保证人民民主权利和自由的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才能逐渐发展和完善。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的过程中,是万万不能忽视这一点的。

第二,实现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即把民主建设和法制建设结合起来。把国家民主生活的内容、民主的形式、民主的程序都由法律加以具体规定,从而建立起稳定的健全的民主制度。这样,就可以使国家机关组织人民的民主生活时,有明确的具体的法律规定可遵循,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健康有序地发展。同时,防止某些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的民主权利;对公民来讲,有了法律规定,可以清楚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民主权利。这样,可以使“这样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注:《邓小平文选》第136页。)

第三,发展科学文化,提高全社会民主意识。由于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专制统治时期,加之人民群众文化水平低,在相当一部分群众身上民主意识薄弱,这既给专制主义可乘之机,又给民主政治的正常建设带来障碍。因此,要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就必须提高全社会的民主意识。

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从不完善到完善到高度发达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是短时间内就可以完成的事情,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我们踏踏实实、坚持不懈地努力,创造各种条件,在“民主大厦工程”上不断添砖加瓦,最终才能达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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