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捐赠立法的可行性分析_器官移植论文

器官捐赠立法的可行性分析_器官移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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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器官移植的发展是一种充满人间真情的历史,谱写了许多感人的故事,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器官供体匮乏,制约着我国器官移植的发展。”许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医学专家呼唤出台一部器官捐献法,用法律的手段来支持器官移植的发展,规范和拓宽器官供体的来源,促进和推动我国器官移植工作达到发达国家的总体水平。笔者认为这种呼唤具有现实意义,因为器官移植需要全社会的关心,需要博爱精神的支持,更需要法律的保证。

1器官捐献为什么要立法

随着器官移植的种类和适应范围不断扩大,病人日益增多,器官供体的来源就成为突出的问题。随之而来的是各种法律、组织和协调管理机构的建立和完善。这是因为器官移植已不仅是一种单纯的医疗行为,而是与法律、法规、伦理和社会等紧密相关的问题。可见出台一部器官捐献法、地方法规或条例,建立相应的组织和管理执法监督机构,使器官来源合法化、规范化,保证器官捐献的合法性,是医学、社会发展的需要。

2器官捐献立法的基础

邓小平同志的一生对祖国和人民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他的最后一个遗愿是将自己的角膜、躯体捐献给医学事业作研究用。在邓小平同志这种鞠躬尽粹的思想激励下,全国各地一时间出现许多感人的事例。人们纷纷到当地的各大医院和有关职能部门表示欲参与“遗体捐献志愿者”的活动,愿以血肉之躯回报社会,在全社会形成尊老爱幼、厚养薄葬的良好风气,促进医学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一些可敬的老人,当他们在考虑身后事时,选择了死后依然报效社会的方式,希望让活着的人活得更好,让地球上多一些树木,少一些坟墓,这样虽死犹生。武汉有一位“爱心姑娘”,她就是现年20岁的何燕妮,是一位身患高位截瘫的姑娘,当她听到邓小平同志留下遗瞩捐献自己的角膜时,眼泪直流,沉浸在极大的悲痛中的她,在报纸上见到人大代表建议出台“器官捐献法”的报道后,立即写信给市人大九届五次会议主席团,表示坚决支持。很多省市的报纸上都可以看到类似的报道。当然我们也不能忽视在一个受数千年封建习俗影响的民族,人们传统观念的改变决不是一朝一夕的,需要有一个转变的过程。但更应看到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文化素质和综合国力得到前所未有的提高和增强,这将成为促进我国或地方制订一部适合国情的器官捐献法的思想和社会基础。

3器官捐献立法的条件

供移植的器官和组织可取自活体亲属或非亲属,有心跳的脑死者或确认刚死亡的无心跳尸体。目前绝大部分供移植的器官来源于无心跳的脑死亡者。由于可供移植的器官在心跳停止后,器官供血随之消失,而供血器官随着时间的推移将出现不可逆性,因此时间紧迫、如何及时摘取供移植的器官就成为主要矛盾,于是建立一个健全有效的管理和协调机构就提到突出的位置。而这一机构的工作将要求做到急而不乱、紧张而有序地进行。

3.1建立档案库和发放器官捐献同意卡

自愿器官捐献者到政府指定的有权威性部门,如卫生局、红十字会等或受权的医院进行登记,填写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提供移植必须的资料,签订全部或部分器官捐献协议书,取得法律认可、社会公认的具有荣誉身份的器官捐献同意卡,并连同身份证随身携带。当然这一工作职能部门亦可以采取积极主动的方式,如发放征求意见书、亲临愿意捐献者单位、住家或医院病房进行登记。

3.2建立信息互联网络和移植调配中心

将自愿器官捐献者、住院病人和准备接受移植者的全部资料输入计算机存贮,使器官移植服务在既定的覆盖范围内提供及时信息。这里的关键是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络进行即时传递信息,而这一工作在我国大部分省市已经实现,除了区域性的互联网络外,国内的互联网络已经启动,人们从信息高速公路可以及时取得与移植有关的信息,为器官移植有序进行提供有利条件。

3.3人员培训

在政府职能部门或民间有权威性的部门(如红十字会)统一管理下,建立一支训练有素、忠于职守的队伍,这支队伍除了医生、护士、计算机工作者和管理调配人员外、连同公安、交警、检察及能快速调动的交通工具等组成的联系网络,保证移植器官的资源不丢失和器官摘取及时有效地进行。

4器官捐献立法的宣传

器官移植已经成为一门新型的学科,国际上成立了许多专门的学术组织,开展了频繁的学术交流,发表了大量的学术论文。许多国家为了保障器官移植的正常进行和解决器官供体不足等问题,制定了器官捐献的有关法规,采取这些措施对器官移植的发展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但由于我国器官移植工作开展比较晚,有关法规和管理明显滞后,因此介绍国外通行的法规和经验,结合国情,制定相应法规和应采取的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4.1西方国家现行的两种法规 自愿捐献法是世界各地大多数国家实施的法规。法定捐献法只在一些发达的西方国家实行。所谓法定捐献法,又称“推定同意法”,是指本人生前或死后亲属没有表示不愿捐献器官者,均被认为是愿意捐献器官者,也即在没有反对记录时,医生可以不征求家属的意见,摘取死者可供移植的器官。这种法规带有法律的强制性,其依据是认为一个人生活和工作在一个国家,生前的医疗费用得到国家的保障,死后其躯体应是这个国家或社会的资源和财富。采取这种法规,既提高尸体器官的获取率,又可避免医生介入丧亲家属的询问,使医生能集中精力作好移植工作,有利于提高器官移植的成活率。这种法规在实际操作中是可行和可被接受的。国外也有些国家和地区提出有偿捐献,如通过减少治疗费、丧葬费或给供体亲属提供各种保险、教育补助等,使家属能得到一定的实惠。但在许多国际会议上人们都认为这是一种变相的器官交易,涉及伦理问题,更担心削弱自愿捐献的数量,有损于器官移植崇高事业的形象,故一般并不公开提倡和立法,但暗中进行有时是难以避免的。

4.2科普宣传应先行 由于受传统观念的束缚,欲出台一部法规或条例,往往会遇到来自多方面的阻力,即使有了法规,如没有群众基础,执法起来也相当困难,因此进行科普宣传势在先行。《长江日报·健康百事》专栏从1995年开始组稿报道“器官移植、器官捐献”等由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和普通百姓撰写的文章和讲话,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该版责任编辑把这项报道归纳为三句话,即科普宣传—从广大读者的身边事谈起;更新观念—从医患矛盾的迫切性着眼;人大立法—从解决问题的根本点入手。我想器官移植是一项造福人类的伟大事业,只要能持之以恒进行宣传,在转变人们观念上下功夫,必将得到全社会的支持。

5结束语—值得深思的课题

在我国人口众多,平均预期寿命达到70.8岁(1996年调查数据),而经济发展还比较落后的国度里,在人口提前老龄化与经济发展滞后存在矛盾的情况下,提出发展器官移植这一课题,是否符合国情?是否过于超前?这是一个需要认真加以探讨的问题。因为高昂的移植和维持费用为一般人难以承受,而全靠国家来负担又涉及到有限的卫生资源和经费合理分配问题。显然国家不可能把大量的卫生经费投入到器官移植这一昂贵费用的领域,而影响到对基本医疗和预防的投入。按照这一思路,似乎现在把发展器官移植问题提到议事日程上为时过早,更毋须提倡什么器官捐献等。笔者主张积极提倡器官捐献和发展器官移植这一造福人类的事业。因为只有更多的人自愿参与器官捐献活动,才能使受体和供体的配型有更多的选择机会,有利于提高器官移植的成活率和成活年限,使社会得到更多的回报。这种思想是基于如下两方面考虑:一是从人类长远的利益着眼,从国家的长远发展考虑,提出在国家经济发展的同时,逐年增加对器官移植的投入,提供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和法律保障,积极培训和造就一批与器官移植相关人才,积累经验,贮存高科技资料,探索人类生命的奥秘,提高生命质量;二是器官捐献活动是反映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标志,是社会进步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开展这一活动,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其结果必然对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收稿日期:1997-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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