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开放式基金的秘诀(连载9)_开放式基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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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试点办法》的相关问题

下面我们再来研究一下2000年10月份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试点办法》比起3年前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有了一些什么样的变化。

首先,我们注意到,1997年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用的是暂行两个字,从字面上看,这种办法具有一种权宜的概念在其中,这意味着将来在时机合适的情况下这个暂行的办法还会进一步地做出修订或完善,最终成为某种比较正式而长远的一个管理办法。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重点在于试点两个字上。这种所谓的试点概念比起暂行来,可能从字面上突出了试点操作的概念。无疑比3年前的暂行办法来,这一个专门用于开放式基金的管理办法更加侧重于它具体的操作性上。

其次,这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试点办法》在量化方面有着更加多的法律约束,它使无论是基金管理人还是基金持有人都通过有关的规定更加清楚地知道自己相应的责任和权利。如果说,当年的暂行办法规定了游戏的一个比较笼统的范围的话,那么这次专为开放式投资基金而准备的试点办法则给了所有参加游戏的人一个更加清晰的一个比赛区域。

尽管这次的试点办法;比起过去的暂行办法在具体操作性方面有了很多量化的细节补充,但其中有很多问题,业内人士相信只有真正地经过了开放式基金的运作之后,下一次再次修改有关条例才能更有针对性地制定好具体的规定来。比如目前多数基金管理公司的收入主要来自新股方面。很多公司在做封闭式基金的时候甚至出现现金不够用的情况,这些现金干吗去了?全都扑到新股认购上去了。很多公司在新股认购方面所花的精力甚至要比在二级市场上买卖股票还要多。一些基金经理声称,近两年来,各家基金管理公司的净值主要贡献来自新股,谁在新股方面研究得深,谁的净值就处于有利的位置。中国证监会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认购的新股需要在新股发行之后的3个月后才能上市流通,这一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基金公司现金的流动性,而这一次在开放式基金试点办法里却没有提到基金管理公司在申购新股方面的都存在着一些什么样的规定。总之,出台不久的试点办法确实存在着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

接下来,我们想进一步地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试点办法》中规定比较具体的条款对各方当事人将产生一个怎样的影响做一个大概的评介。

1.试点办法的第五条极为重要,因为这一条明确了开放式基金的设立申请人不再由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担任,而是赋予基金管理人设立开放式基金专有权。进而鼓励建立基金管理人之间的竞争机制,强化基金管理人风险承受能力的培养。说句实话,中国金融产业之中的那些新成立的证券公司资产质量还好一些,而那些成立在证券市场开放之时的证券公司后来历经过我国90年代先高高地升温、后来又迅速地软着陆等几个历史阶段,目前这些证券公司的多数资产质量已经烂得一塌胡涂了。这里就更不要说那些什么信托公司了。成立在七八十年代的信任公司除了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极少数始终严格地控制着金融风险的信托公司之外,大多数信托公司早已是资不抵债,在技术上已经进入破产了。

2.暂行办法虽然在第七条、第十四条都对开放式基金进行了规定,但由于过于抽象、原则,不便于操作,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开放式基金试点工作的开展。相比之下,试点办法则要完善和具体得多,三十九条法律条文,对开放式基金的设立、募集、申购、赎回、注册登记、对赎回的限制、基金广告宣传等活动进行了全方位的详尽规定,成为开放式基金付诸实施的业务规程。

3.试点办法第九条规定“开放式基金的设立募集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募集期限内净销售额超过2亿元,最低认购户数达到100人”,这个设立条件应该说要求并不高;从近期已上报的几家开放式基金规模上限也仅在50亿元左右。但从国外成熟股市来看,开放式基金一直是市场的绝对主力。到2000年7月,仅美国就拥有7929种投资基金,投资总额超过了7万亿美元,远远超过了其国内3.2亿银行存款的数额;而封闭式基金有1500多亿,不足5000,开放式基金已是其市场的主力机构。同样,在我国随着开放式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也将为股市注入源源不断的新鲜血液,从而为我国股市的长期走牛打下坚实基础。

1999年基金净值增幅与股市涨幅

基金名称

净值

 增长率%

同期上证涨幅%

 深证涨幅%

金泰

1.29

 28.6419.18 16.96

开元

1.43

 42.3819.18 16.96

兴华

1.42 33.1719.18 16.96

安信

1.56 46.7919.18 16.96

裕阳

1.49 41.8319.18 16.96

普惠  1.34 34.9620.66 18.89

泰和

1.09 9.02 13.65 12.93

同益

2.31 31.3113.65 12.93

汉盛

1.22 22.0427.49 25.87

景宏

1.20 20.9722.35 20.05

安顺

1.03 6.83 -4.28 -4.83

裕隆

1.08 7.43 -4.28 -4.83

兴和

0.96 -3.62-12.37-14.21

普丰

0.96 -3.64-12.37-14.21

天元

0.98 -1.4 -15.94-15.02

金鑫

0.96 -3.6 -6.3 -6.76

景阳

1.03 -0.44-5.79 -9.07

景博

1.05 -0.38-5.79 -9.07

裕元

1.01 0.83 -5.79 -9.07

数据来源:《资本市场杂志》2000年第6期

4.第十条,开放式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其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者连续20个工作日最低基金资产净额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从具体的操作方面来看,这一条的规定有不太合理的地方,例如,首先,净资产额5000万元这一标准太低,虽然与其设立最低标准2亿元保持一致,但由于开放式基金设立成功的最低标准与封闭式基金一样,也很低,几乎没有太大意义。按照下面所述第三十条所规定的,如果连续单日赎回10%,并且没有申购额,那么由2亿变为5000万的天数为13天。第十条所列的20个工作日的时间太长。按照第三十条10%的单日净赎回上限,连续20个工作日后,基金规模将变为S×(1-10%)20=0.12S,如果不考虑申购额,则20日后,其规模仅为原始规模的12%,如果规模萎缩如此剧烈,该开放式基金存在的理由就要受到怀疑。因此,基金规模5000万时才要受到怀疑显得过于宽松了;其次,第十条所列情况出现后,是否是解散基金的必要条件?试点办法中不明确,只是说: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通览整个办法,也没有解散开放式基金的条款。

试点办法第十四条要求基金托管人履行更多的监管职责:一要积极履行职责,采取适当、合理措施,使得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基金价格计算方法、基金的投资和融资等活动符合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一是对基金管理人的理财行为是否符合基金契约的承诺定期出具意见书,如果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则要求托管人说明自己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否则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与目前的基金托管人被动监督管理人的情形大相径庭,大大加重了托管人的责任。

6.试点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开放式基金单位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可由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也可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这表明开放式基金管理人不仅是基金资产的管理者,而且也是其基金的销售者。这就要求基金管理人必须改变过去的单纯业绩竞争,而尽快导入市场意识建立基金营销体系,转向对目标客户、资金以及业绩等等的综合竞争。

7.试点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开放式基金每周至少有一天应为基金的开放日,办理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等业务申请,而赎回价格按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减去各项费用计算”。这意味着开放式基金规模随着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数量的变动而变动,如当基金经营业绩突出时,会吸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买入。其规模也因而像雪球一样越滚越大;而当基金的盈利状况不佳时,会促使投资者不断赎回,使基金面临清盘的风险。特别是我国证券市场一直以散户为主,如截至2000年9月,我国投资者开户数达5000多万户,其中散户占95.5%,而散户一般均有很强的“从众心理”,一旦市场有较大波动,就会跟风挤兑,这必将给基金经理人带来很大的竞争压力,从而也给我国基金业引入全面的竞争和淘汰机制,改变了过去封闭式基金不管业绩好坏而不影响基金本身的生存以及基金管理人收益的局面。

8.暂行办法中的有关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条款,主管机构在规定开放式基金退出机制的法规不能说非常完善。从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开放式基金今后长期的目标,我们可以相信真正的失败退出机制,是促使开放式基金快速成长的动力,是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环节。如果没有真正的退出机制,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的差异就不能完全体现,也就失去了成立开放式基金的意义。在《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中,显示退出机制不太完善的条款有第三十条,开放式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巨额赎回申请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第三十一条,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契约及招募说明书载明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首先,以上对赎回的限制太严,对连续一词的理解可以为两日、三日。如果连续两天发生巨额赎回,连续两日净赎回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三日,赎回暂停。那么,何时、何条件能重新恢复赎回?不明确。如果就此打住,很长时间内(一年以上)没有赎回可能,这开放式基金就剩余的基金总份额的80%而言,一定意义上就是封闭式的了。其次,第二十三条规定,开放式基金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这个短期融资如果是纯信用贷款,无疑将部分或全部弥补开放式基金敞口所带来的流动资金风险。为开放式基金又加了一道保险。但现在的封闭式基金的短期银行融资全部以债券为中介,只有现券买卖、债券回购,没有信用借款。开放式基金的银行短期融资估计也会与封闭式的模式一样,信用融资的可能性不大。能否突破,要看政策。第三,开放式基金的总份额是不断变动的,而第三十条所述的基金总份额的定义不明,是开放日当日的基金总份额还是其它日的基金总份额?不清楚。

9.试点办法中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放式基金的收益分配,应当根据基金契约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没有了90%净收益必须现金分配的限制,应该说,高比例现金分配是对投资者利益的有效保护,而灵活的分配政策,将使投资者的利益增加很多的不确定性。2000年11月下旬,一家一直以来始终受到财经舆论极大关注的基金管理公司在报纸上突然公布说,他们已经召开了一次有关修改分配契约的凭证持有人大会,在会上,基金管理方提出不应将基金的分配限制在每年分一次的约定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三十八条规定,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用现金形式,每年至少一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从暂行办法上可以清楚地看到,3年前政府在这分配这一条款上写清了“至少”两个字。而北京这家公司因此在其他9家公司于2000年年中没有任何动作的情况下,突然自己搞了一个年中分配,一时间搞得众人面面相觑。现在又召开有关的股东大会希望就分配的条款写进契约之中,结果竟是生生地被众多的股东给否了。具体议案被否决的内情,这家基金管理公司声称是因为太多的中小散户不可能参加会议以行使他们的权利。公司声称以后还会就这个问题与广大的本基金持有者讨个理由。从理论上来讲,这次试点办法确实为以后基金管理公司按照更加市场化的契约规定来运作基金资产提供了一个更加广阔的空间。

三、关于投资开放式基金的疑问

广大投资者从口袋里掏出钱来买基金凭证,他们都是想来赚钱的。对他们来讲,把钱交给那些帮助他们选股票和做组合的人,是希望这些基金专家能给自己赚回更多的钱来的。过去两年里,多数封闭式基金按照契约的规定每年都有分配,现在市场上又来了一个什么开放式基金,这种开放式基金除了给投资者一些自由赎回的条件之外,还给了投资者什么。最关键的是这种开放式基金能不能给投资者带来更大的收益,这才是投资者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比起封闭式基金来讲,开放式基金能给广大投资者带来更多更好的回报吗?

先说费用,封闭式发行时的费用只有1分钱,而且基金发行之后,赎回时不需要让投资者另外付费,因为多数的交易都在证券交易所完成;而开放式基金在实际的运作当中,由于销售过程中基金管理公司要花很多钱做广告,要花很多的费用宣传公司的品牌,要印刷很多为促销的和宣传所用的宣传品,要建立和养活一大批相关的销售队伍,特别是要防止那些短期内进来进去的投资者而附加的那种高昂的赎回费用。看看吧,开放式基金光是前边说的这一大堆的费用,就让广大投资者想个半天了,它的优势到底在哪?

再说管理,开放式基金在实际的管理运作当中,其难度显然要比封闭式难得多。由于有很大的赎回压力,因此基金经理在选股的时候就不太可能像做封闭式基金那样选股,运作开放式基金,基金经理首先要考虑是他手中的股票流动性是否有问题?这种考虑将在很大程度使经理在选股票时,比做封闭式基金多了一些局限。第二,由于基金经理不得不考虑中国广大投资者的那种心理承受能力到底有多强,因此他们就不可能像做封闭式基金那样对现金的投入有更多的自由度,做开放式基金的时候,基金经理手里总要准备相当一部分的现金,这些现金是不敢轻易地投入到市场里去,不管当时的市场的形势是如何好。

做封闭式的基金,对管理公司来讲,管理的难度相对小得多,清算不需要很多的设备,后台的技术支持不需要很大的投入,而基金管理公司一旦开始做开放式基金,第一件事情就是需要提高公司的后台清算能力,为了使公司各方面的运作更有效率,公司通常需要在信息处理系统方面投入相当大的一笔钱,所有上述的成本增加将导致开放式基金的总体经营成本上升,一般人相信这将影响到企业的综合业绩上来。尽管从上到下大家都认为广大投资者交到基金经理手里的钱,也就是基金的资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至少在那些国外法律此较严格的地方前后左右的人都是这样执行的,但在我们这样一个很不规范的新兴市场国家里,会不会最终那些基金经理还是要把我们文明中那古老的法则带回我们现在的制度中来:不管契约上是怎么写的,在实际基金的运作中,羊毛永远要出在羊身上。谁将是我们中国基金经理眼中的羊呢,广大中国的投资者自忖着。

我们中国的广大投资者一定也会问,如果开放式基金真的像上边分析的那样有这么多的问题的话,为什么这种开放式基金在国外、特别是那些金融发达国家里却越做越大呢?在美国那庞大的基金资产中,开放式基金所占的比例不是占绝大多数吗?

开放式基金会不会在中国做着做着就走了样呢?就像国外的台球运动原本是一种比较高雅而文明的体育活动,然而这种运动被中国从国外引进并被普及之后的结果就是,一些手里拿着球杆、嘴里叼着烟、耳朵上夹着烟、赤裸着上身、一脚踩在球案子上的年青人的运动了,一些从国外来的人相当惊讶地看着,这难道就是台球运动吗?

今天,相当一部分的投资者在心里犯着嘀咕,有一天那些外国的基金经理来到中国市场里,转了一圈之后,出门之前问了一个类似的问题:这难道就是中国的开放式基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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