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史记”183号的历史渊源探析_清史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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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志”的历史发展

志书的功能,在于别立专题,补纪传之遗漏。廿四史并非皆有专论刑法的“志”与“书”①,司马迁《史记》开纪传体之先,其八书中并无刑法。正史首言刑法者为《汉书》,但《史记·律书》所载之“律”虽为“音律”之律,文内称“王者制事立法,物度轨则,一禀于六律。六律为万事根本焉,其于兵械尤所重”②。司马迁此言,实有王者立法度刑,以兵制暴之意。是以有学者认为《汉书·刑法志》虽为班固之创,却不宜忽略其与《史记·律书》“兵刑”思想的传承关系③。

唐代确立官修正史风气,所修《隋书》、《晋书》皆有刑法专篇,后代沿袭之,凡为正史皆有刑法志。《隋书》、《旧唐书》、《新唐书》,其论刑法之志皆仅一篇。《宋史》初为元朝丞相脱脱奉敕所修,宋朝国史皆被元人接收,史料庞杂,修撰三百年史仅费时三年,素有“繁”、“乱”之称。其刑法志分三篇,第一叙述律令沿革,以及北宋帝王决狱立法之诏敕;第二则言北、南宋两朝变动成宪之举;第三主讲事例,借两朝疑狱,记录君臣互动,帝王恩宥德政,则录于最末。

自宋以后,历代正史刑法志始分为多篇记载。《元史·刑法志》仿《宋史》分篇论述,共分四篇。然其志书文字,实为当时律法名目之改写,并无记载帝王立法与事例变迁,冠名为“志”,有些名不符实。《明史·刑法志》与《宋史》同,共分三篇。第一言明律修订与五刑沿革制定;第二叙中央审判制度与帝王恤刑慎刑纪录;第三专述于法司之外的厂卫谳狱,文气流畅,叙事明白,充满明制特色,实为良笔。

至民初倡议修纂清史,广纳学者意见,于式枚等六人合上《谨拟开馆办法九条》,认为体裁应仿明史,赞成者甚多,体例遂定④。《明史》中有刑法志,“清史”亦不可缺乏。学人们对关于刑法的志书,其取舍与命名亦各有所见。如梁启超于《清史商例第一书》中将第十五个志命名为“法典志”。梁启超之所以将前代的刑法志,易名为法典的原因是“法不仅限于刑也。会典则例,实一代大法,其不丽于刑者十八九焉,末叶所颁,多如牛毛,新刑律居其一耳,故用通名,以符其实”⑤。由此可知梁氏更易传统旧名,实感于清末“新刑律”值得留名青史。

当时的文史学人对新旧刑律的变迁多半十分看重,在清史体例的讨论里,与梁启超同样关注新律制定问题的占绝大多数,如金兆蕃、袁嘉谷、朱锺琪,不过他们倾向保留传统“刑法志”的名号。另有朱希祖建议继承《魏书》“刑罚志”之名⑥,但在仿效《明史》的基本原则下,最后以“刑法”定名。

凡著史必有史源,追溯史书的纂修过程与取材用舍,除可了解史论的建构过程,亦可略

见当代人物对史书的影响。清朝本有纂修国朝史之“国史馆”,有别于民国之“清史馆”。“清史馆”所用史料之一,即来自“国史馆”内诸般史料。以学界经常引用的《刑法志》为例,在《清史稿》成书之前,清朝原修有《大清国史刑法志》与《皇朝刑法志》,清史馆亦有其他馆员所纂的“刑法志”与“刑志”稿本。后人引用《清史稿》作为“史源”时,鲜有想起《清史稿》诸志、传,实亦“一家之言”。笔者在此想要探讨几点:一、《清史稿·刑法志》与清史馆未刊稿的区别与史源;二、《清史稿·刑法志》与清代国朝《刑法志》体裁与思想的异同;三、《清史稿·刑法志》之所以被选用的理由及其问题。

二、清史馆刑法志稿的编纂与收藏现况

1914年,民国国务院开会通过,在紫禁城东华门内成立“清史馆”修史。清史馆修史,最初由民国政府拨款维持财政,修史采取传统史书的纪传体例,唯因经费来源不足,财政问题导致馆员流动频繁,是以一志一传交数人分写,最后从中择之的情形非常普遍。在此前提下,清史馆中未被选录刊印的弃稿为数不少。

初期,《刑法志》由王式通纂修,但王始终未有任何成果交付,改由张采田纂修,只成一卷。馆员朱师辙根据当时纂修者所记的名录,认为张稿曾交人重新编纂,没有留下稿件。当时的协修李景濂亦撰有《刑法志》一卷,未用。因缺稿之故,后有馆外人士许受衡撰写《刑法志》三卷,清史馆因其稿简单明白,经过讨论后,清史馆决定购买许受衡稿⑦。是以今天《清史稿》内刑法志,并非在职馆员所撰。

许受衡,江西龙南人,光绪二十一年(1895)乙未科进士⑧,曾为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下属,参与过《大清现行刑律》之修订⑨,并为宣统时成立“京师法律学堂”提调之一⑩。清室覆亡后,许受衡的仕途依然活跃,1923年,担任江苏高等检察厅检察长(11)。由以上经历可知,许氏对于清末民初法律的转型非但有基本认知,并有参与经验。但许氏的律学素养为何,目前笔者尚未找到更多的史料来验证,只能从今日所存《清史稿·刑法志》中推敲一二。

笔者对于清史馆弃用馆员所撰稿件,转用馆外稿件的举措感到有些好奇,馆内稿件见弃的原因为何。民国时期清史馆的绝大多数稿本,目前典藏在台北的“故宫博物院”内,与“刑法”相关的清史馆志稿诸本亦收藏在台北“故宫”中。这些写就已近百年的稿本,按作者与册数,编类如下:

对照当年清史馆馆员朱师辙记载与台北“故宫”现存的稿本数量,可以发现朱师辙有些记载并不是特别全面。首先,在朱师辙回忆中,最初定刑法志由王式通纂修,王始终未尝修纂,才交由张采田纂修,成稿一卷(以下称“张稿”)。笔者确实未查到王式通所纂稿件,但朱氏所言张稿“交人重新编纂后,未有留稿”这一点却是不正确的。张尔田(1874-1945),浙江钱塘人(13),别名采田,曾纂《清史稿·地理志》江苏一卷,又撰有后妃传与乐志(13)。张稿现存有两种版本,一为清史馆红格稿本,一为清史馆九行本。

笔者比对两者,所谓清史馆红格稿本为朱栏线装,一页画为八行二十格,可书写160字左右,共241页,版心上方印有“清史馆”字样。稿件封面左上角书“刑法志第一卷”,右下角书“张采田”,最右方则有一行备注“有副档亨”。“亨”字应是清史馆编排稿件归档的编号。至于张稿“九行本”,页印九行朱栏,并无画格,线装版心下方印有“清史馆”字样,字迹与前种稿本相较颇见潦草。

再者,朱师辙记录当时协修李景濂亦撰有刑法志一卷。李景濂(1869-?),直隶邯郸人,光绪三十年甲辰恩科进士(14)。台北“故宫”现存李景濂所撰刑志稿本有二,一者封面注明副本,字迹潦草。一封面左下方注明“刑志一”,右下方书“李景濂拟稿”(以下称“李稿”,为清史馆红格稿本,共125页)。可知当时李景濂修纂此志时,并未命名“刑法志”,而是拟作“刑志”。

此外,朱师辙在记述修纂刑法志经过时,从未提及“袁励准”此人。袁励准(1877-1935),顺天宛平人(15),为光绪廿四年(1898)戊戌科进士(16),素以书画收藏闻名。查阅袁励准留存稿本(以下称“袁稿”),版本分为九行本与红格稿本。红格稿本共七册,第一册封面中书“刑法志第一册”,旁书“袁励准纂”,最右上方书“览须审完”,右下方书“亨”。第二册书法与第一册同。

袁稿与他稿最大不同处,在于第一、二册总论后,志书不以卷册分别,而是以类相从,依台北“故宫”对档案的编号排序,依次分为:人命、职官、服制、秋审。袁稿清史馆九行本存十册,内容记载相同,唯封面右下角以“申”字标记,中央钤有一红色“对”字。袁励准留存于世的稿本共十七件,却被朱师辙忽略不提,具体原因不明。

许受衡的稿本现存于台北“故宫”者有两种(以下称“许稿”),皆为“清史卷”稿纸本,内容相同,只是长短略有区别,短本无序号,仅书“刑法志”,长本则书“刑法志一”,今日出版之《清史稿·刑法志》即分三篇,长本产生时间应可能在短本之后。所谓“清史卷”稿纸本,即是已经确定列入清史出版卷目中的稿件,朱栏写本,一页十行,一行二十一格,版心中央印有“清史卷”字样。笔者核对许稿两版与现已出版之《清史稿》,文字内容并无差异。

检阅史料可知,许稿之外,清史馆尚存有张稿、李稿、袁稿三种稿本,此三稿见弃不用,方导致许稿胜出。按朱师辙纪录与今天李、张两稿的书写状况,可知两稿是因修纂内容并不齐备方被弃用。朱师辙虽对袁稿并无记录,今日袁稿的典藏数量却多于其他两稿。弃用的三稿究竟各有何特色,许稿优于三稿的原因,须经过比对,方能见晓。

三、清史馆诸志的影响

清史馆不过开馆十四载,便已修成史稿一部。在此简短时间内,何能修纂跨越三百年历史的纪、传、表、志?这一部分原因是奠基于清朝修国史的机构,在入关前,清太宗改文馆为内国史、内秘书、内弘文三院,其中内国史馆主要职责即是编纂史书。清入关后改内国史院为国史馆,设于东华门内,隶属翰林院管辖(17)。史馆大库庋藏有清代历朝本纪、大臣列传初稿、志书以及方略稿本,嘉庆朝以前的史稿最为齐备,大臣列传家世著述无不详载。

雍正朝时,清朝已纂成天文、地理、舆服、仪卫、时宪、礼、乐、兵、职官、选举、刑法、食货、河渠、艺文十四志之初稿。乾隆初年,由大学士张廷玉等持续修纂,至乾隆十三年(1748)六月,十四志正式告竣(18),并移入宫廷的藏史机构——皇史宬之中贮藏。嘉庆十二年(1807)七月,因史书典藏数十年,均未随时修订,又增辑一次(19)。此番修订志书,至道光朝初年方才完竣。自后国史馆于表、传、本纪虽屡加编纂,对志书却再无大规模的统一增纂工作。

清朝国史馆典藏的刑法志以版本论,分为稿本与内府朱丝栏写本(20),朱丝栏写本即为进呈本,一页八行朱栏,封面饰以黄绫。朱丝栏写本又有《大清国史刑法志》与《皇朝刑法志》。《大清国史刑法志》序文言:

世宗宪皇帝浑厚,兼以明断,以升平日久,法弛弊聚,严立典章,俾知儆戒。盖除良莠以全嘉禾,习俗亦自是丕变矣。至情可矜疑,悉从宽宥,又因亢旱录囚,热审减等,全活不可胜数,列圣如天好生之德,即虞廷钦恤之心,夏王泣罪之念,仁之至义之尽也。恭辑五朝宽严得中之明训、轻重酌改之规条,详载于篇,为万世法,作刑法志。(21)

序文所言“五朝”,即清太祖、太宗、世祖、圣祖、世宗五朝,自此序可见得,《大清国史刑法志》即为乾隆十三年修订告竣的志书。“故宫”典藏之《皇朝刑法志》共二十卷,记载终于嘉庆二十五年(22),两志于乾隆朝之前记载诸事大同小异,可知《皇朝刑法志》应为嘉庆朝后对乾隆朝国史馆《大清国史刑法志》的续纂本。民初时清史馆即于清国史馆原址上成立,国史馆诸般史册亦交由清史馆接收。后清史馆财力不济,1922年有江南藏书人刘承幹,与清史馆馆长赵尔巽议定,将清国史馆所典藏之实录与历朝国史之纪、传、表、志抄出,以抄书费弥补清史馆馆费,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所出版之嘉业堂抄本《清国史》内所载二十卷刑法志,即为《皇朝刑法志》(23)。

《皇朝刑法志》采取编年体例,自清太祖削平满洲诸部、始定法制起始,迄自嘉庆二十五年,对逐年定律修例,用刑定典等事,多有记载。然《皇朝刑法志》记载叙事方式颇类实录,仅较实录用语更为简约,并无修史者论赞斧凿之语,离正史的志书体裁尚有距离。国史之书,即当朝之事。清朝撰国史是为后人计,国祚未灭,自是无法做任何论断之语。但清史馆既然继承了前朝国史档册,史料取材必有由中而出者。如以清史馆诸稿分别对照《皇朝刑法志》,当可明白一二。

除了清国史馆志书外,笔者也用了“清三通”进行比对(24)。《皇朝续文献通考》成书于1921年,不列入比较范围内。清《皇朝通志》风格行文与两稿不同,记载刑制文字亦过于简略,不列入对比范围。笔者核对一些重要制度的记载,清《皇朝通典》刑制部分内容与《皇朝文献通考》大同小异,叙事较通考简略。因此笔者主要对照《皇朝刑法志》、清《皇朝文献通考》。

李景濂“刑志一”稿件现存125页,如以年为分,清太祖、太宗、世祖三朝记事约占16页,记载清颁定大清律与律载五刑约有40余页,其后文字均纪录条例变化,先言宗室觉罗定罪条例变化,再言旗下人犯罪与平民发遣条例、职官犯罪、强盗窃盗罪、谋杀人、服制、理藩院事例、逃人督捕例等等。张采田所撰《刑法志》,亦仅有第一卷,共241页。其1—15页论述清入关前后法制初立部分。

笔者先将《皇朝刑法志》与清《皇朝文献通考》的内容对照,两者在记载清朝初期诸帝谕令部分内容差异不大,部分记载史源有重复之处,这跟清《皇朝文献通考》的修纂时间应有关联,《皇朝文献通考》的修纂工作是在《大清国史刑法志》修成之后开展的。但清《皇朝文献通考·刑考》十六卷,分为:刑制(1—8)、徒流(9—11)、详谳(12—14)、赎刑(15)、赦宥(16),并编年记载各朝重要条例之设。《皇朝刑法志》无篇目相从,仅是编年分卷。《皇朝文献通考·刑考》中刑制内容更是针对部分律例与刑罚制度的源流考辨,虽为编年,叙事较《皇朝刑法志》更显章法。

笔者将李稿与《皇朝刑法志》内记载雷同处对比,篇幅所限,在此仅列举一二,并比对清《皇朝文献通考》,制表见下页。

再举张稿比对《皇朝刑法志》、清《皇朝文献通考》,见下页。

将《皇朝刑法志》、清《皇朝文献通考》于清史馆中李稿与张稿风格内容相较,笔者观李稿之史源,清初诸事记载多有来自《皇朝刑法志》,其余亦有摘引文献通考、会典事例与实录之处。所以推论在这些稿件中,《皇朝刑法志》对李稿影响较大,实因李稿文句颇见冗长,不少编年纪事处详细至月,记清初史事部分,行文风格与摘引内容,同《皇朝刑法志》更为相近。李稿后半部以编年记载各项刑制变化,如康熙五年定侵盗钱粮赃重罪事十节。(33)

康熙五年、九年事,于《清文献通考》无载(34),仅载十七年事。《皇朝刑法志》载康熙五年侵盗钱粮赃重罪至死者,此段文字与李稿基本差异不大。易言之,清《皇朝文献通考》内开载之史料,对李景濂撰写的稿件的风格影响可能较《皇朝刑法志》为小,且清三通记事均只至乾隆朝中后期。若不论史料论风格,李稿离正史中志书择善编纂、提纲挈领的标准较有距离,更近似清代国史馆记志的资料长编方式。

相对于李稿,张稿除以编年记事为体裁之外,有一半以上的内容都在探讨大清律例诸多条例的变化,先言《大清律例》名例律内对五服、五刑、八议的规定,连名例律中“律母八字”也全文开列。这样的全文记载,若在正史志书中出现,实属冗文。张稿于《大清律》之成书花费大量篇幅论述外,尚逐年记载职官犯罪、发遣条例等等诸多条例之制定与变迁。在此摘录一段张稿稿文,可见张采田编纂受编年体例影响之深:

宣宗即位,元年,大学士戴均元等议奏,律回民结伙三人以上,执持凶器伤毙人命者,拟抵。又例豫省南阳、汝宁、陈州、光州所属及安徽颍州府属,凶徒结伙三人以上者,俱依回民科拟。诚以回民与南阳等属民性皆桀骜,故定例从严,但必须谋结伙,方依本例。若猝然斗殴,虽至三人即不得滥引此例,请于律例详晰增注。从之。定围场偷打牲畜罪,仍依旧例,不计赃数。二年,部臣请改行窃刃伤事主,如非拒捕者,于本罪量减一等。帝命纂入例册。又定误伤祖父母致死斩决例,更定妇女犯罪实发例,严锅伙私殴私埋之禁,违者,棍徒论。知情故纵,依藏匿罪人律治罪。又禁抬弃病人。(36)

张稿自第110页后,下半卷主要记载的皆为清末制定新律诸事,篇幅占全卷一半有余。其论述光绪二十四年戊戌政变事,直书“九月,太后既复训政”。由这句话可以多少看出他个人的政治立场(37)。张采田对清末修律的举措十分注重,当时推行新律的举措过程记载详细,对主持修律的大臣沈家本与张之洞、荣庆、冯煦、曹元忠、劳乃宣等人的“礼法之争”,更是不惜篇幅将双方奏折原文大段摘出。

张稿首先提及反对沈家本新律者为张之洞,其稿载:

时朝廷锐意更新,既改刑部为法部,掌司法。而以大理寺为大理院,司裁判。又设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受理民刑诉讼。明年,家本遂请试行新律刑民各法,朝廷重难其奏,又下疆臣体察。湖广总督张之洞首言其不便,曰:“法律之设,所以纳民于轨物之中,而法律本原实与经术相表里,其最著者亲亲之义、男女之别,天经地义,万古不刊。乃本法所纂,父子必异财,兄弟必析产,夫妇必分资,甚至妇人女子责令到堂作证,袭西俗财产之制,坏中国名教之防;启男女平等之风,悖圣贤修齐之教……”(38)

张稿更花费篇幅,将沈家本与劳乃宣关于伦理与无夫奸等诸多争执,直书大段原奏,最后大发慨语:“乃宣既建议,恃其理长,多有附之者,益为袒新者所嫉,于时有劳党之目。是年十二月会议,移改对尊亲属有犯不得适用正当防卫例,否决为无夫和奸一条,投票通过。明年,将复议会,帝下诏逊国而止,而新刑律卒未颁行。”(39)

综上所述,李稿与张稿皆采取编年记事体例,两者皆有多处使用《皇朝刑法志》、清《皇朝文献通考》,间有可能使用清朝历朝实录、会典、会典事例之处。若以前朝之史相比对,《明史·刑法志》分刑法一、二、三篇论述,第一篇即为编年事例与一朝刑罚之创立,张稿与李稿若作为“刑法一”来看,其架构不能说与传统体例丝毫不符合。张稿篇幅多出李稿一半有余,讨论清末修律,多引用奏折原句,长篇大论,有欠剪裁。由此可知,张、李两人修志书皆受清国史馆传统修纂志书体裁的影响,编纂思维与运用史料,皆有欠缺,文笔未经精简,颇见冗长。尽管张采田于文中间或点缀论赞之语,亦具己见,李稿与张稿编排方式与取材失当,亦与稿件并未修全有关。两稿最后均未见用(40)。

四、被忽略的袁稿

在《清史馆馆员名录》内,将袁励准登记为“纂修兼总纂”,并注明“夏(41)补任列传,全未用”(42)。可知袁励准进清史馆的任务是在纂修列传,最后稿件并未被选刊。虽然袁励准留下了十七册“刑法志”稿件,清史馆诸员对袁励准撰写刑法志的纪录,毫无相关记载,具体原因为何,笔者目前尚不清楚。

袁稿相较于李稿与张稿,颇为不同。袁稿共分七册,第一、二册为清代五刑沿革总论,第三册为人命,第四册为职官,第五、六册为服制,第七册为秋审。其首册开篇即言:

大清律例,沿明之旧,斟酌而损益之,浸以详备。秋审之制,于弼法之中,寓慎刑之意,较之列代愈精密,亦愈详晰。惟大清律开宗明义,首列五刑,其目曰笞、杖、徒、流、死,此律虽沿用前明,而实定自隋唐……光绪季年,采用西法,删除笞杖,易为十等罚金,五刑止留其四。是以修订现行律,于流死中间添入遣罪一项,仍足成五刑之名,改其目曰罚、徒、流、遣、死,论者议其不合,谓流、遣止是一等,名曰五刑,实则四等,殊失古作者之意。不知五刑之变,由来已久,以上但就隋唐以后言之。(43)

李稿与张稿开篇均提及“五刑”。张稿仅是一笔带过,李稿首提“书曰:天聪明自我民聪明,天明威自我明威,圣人因天秩制五礼,因天讨作五刑。”(44)对历代大辟作了简单论述,但并非是详细的五刑源流史。袁励准于第一、二册内,先论述隋唐的五刑沿革,历代肉刑存废,颇似抒发对历代五刑的个人见解。最后论及光绪三十一年实行外国法律时,袁认为学习西法、废五刑之名后,“数千年之成法,不数岁而刬削殆尽,可胜慨哉,可胜慨哉!”(45)对中国废旧法改西法之举不胜惋惜。至于袁稿分“人命刬”、“职官”、“服制”、“秋审”诸册,内容实与“志书”毫无关系。“人命”主在开载何项杀人罪行,可入情实,何等情况下可以入缓,如“各项立决改监候人犯,除服制另有专条外,其奉旨特改,或原情改奏者,俱应情实。间有情节实可矜宥,临时酌量入缓”(46)。

“职官”仅有四页,开载职官犯何等罪可入情实。文末袁励准认为清中叶后清廷职官犯罪轻判,对此颇不以为然,特书:“嘉庆以后,渐从宽宥,历道光以至咸同,愈多宽纵官犯,名为情实而勾决者十无二三,以致官吏无所忌惮,法纪荡然,酿成今日之祸。”(47)观通篇语气,袁所谓“今日之祸”,可能指清室覆亡,地方政府势力纷起的现象。

“服制”自职官册内下半部开载,袁励准对于服制伦理似乎十分重视,花了两册半的篇幅,列载诸服制罪名,何入情实,何可减抵。如:“其因奸致本夫羞忿自尽者,亦同按条。旧本系因奸盗,致纵容之祖父母、父母、翁姑被人杀死,俱入情实。不言未纵容之父母者,以例系立决,不入秋审也。现行新例,已纵容之父母被人杀死,子孙贷其一死,止科奸盗本罪。故现在条款不载此项。如致未纵容父母等项被杀,现例由立决改为监候。故条款添此一项,仍准入服制册,可情实。”(48)

“秋审”一册,相较于前数册,略具志书笔法,首言秋审之起源,清代秋审之始,秋审程序、朝审程序,终及秋审条款。更赞言清代秋朝审程序复杂,“其曲折繁重礼节如此周密者,岂不知简易之为便哉?良以人命关系重大,非此不足以防冤滥,此可见我朝廷慎重民命,以固邦本之至意,洵足驾汉唐而媲三代矣。”(49)其故国遗臣之心殷殷,充溢行间。

由以上各册,可以得知袁励准的资料来源与分类构思,应可能来自“秋审条款”(50)。袁励准于“秋审”册内直言“至于条款一书,创自乾隆三十二年,后来迭次增入。至光绪年间,增至一百八十五条。条款而外,又有《秋谳志稿》、《秋审指掌》、《秋谳条款录》,与各条款互相发明,均称善本。近来沈家本又著有《秋审条款附案》一书,备载历年成案,详细靡遗,尤为秋审秘钥”。但“人命”、“职官”、“服制”、“秋审”,无论哪一册,均不符历朝的志书凡例。清人徐乾学认为,“史之有志,所以纪一代之大制度也”,诸事须“详列于志”(52)。“志”虽须补纪传中对诸般制度论述的不足,所谓“详”,是在于叙事源流清楚、开列分明,并非是吝于剪裁。再者,志书相较于记载人物言行履历的纪传,原本更为客观,袁励准处处流露怀旧之情,离志书的书写标准似乎更有距离。

民国徐一士曾对某些清末民初遗老有所批评:“当清室之亡,蓄辫远引,言必流涕,一若南山可移、此志不可夺者,而一面仍潜向新朝当局,目挑心招。藉遗老之声价,为干禄之媒介。”(53)民初清史馆所搜罗馆员,确实不乏对故清依旧心怀想念的遗臣文士,如民国政府最引以为傲的辛亥革命,在本纪里被写作“革命党谋乱于武昌”。是以《清史稿》付梓不久,被批为“内满清而外民国”,被禁止公开发行(54)。袁稿最后未用,甚至未被记录在案,稿被弃用,多少能看出当时清史馆的馆员,对于清史稿件的质量要求应有基本的底线。

五、《清史稿·刑法志》胜出的原因

(一)许受衡稿的优点

李稿、张稿与袁稿均为不完整的刑法志书,三者对比,张稿尚可视作略具志书规模,李稿近似资料长编,袁稿则似可易名为“历代五刑沿革”与“清代秋审条款论略”。若再与《明史·刑法志》相较,差异益发明显。《明史·刑法一》,述一代历朝帝王修律制诰,虽按朝顺序叙述,并非是纯粹编年记事,直书某帝于何年何月颁定何法,又于该年某月惩处何人,夹议论于记事之中。《明史·刑法一》述完律令颁定,又从头回述明初迄明末诸刑之变迁,明朝做工赎例有别于前代,史官对此颇费笔墨,亦非纯粹摘引条例,而是择赎刑变迁之要兼发议论。是以李稿、张稿与袁稿,均欠缺史官剪裁史料与立论的精神。

唐代刘知几曾对史书中“论赞”提出意见:“夫论者,所以辩疑惑,释凝滞。若愚智共了,固无俟商榷……既而班固变为诗体,号之曰述。范晔改彼述名,呼之以赞。寻述赞为例,篇有一章,事多者则约之使少,理寡者则张之令大,名实多爽,详略不同。且欲观人之善恶,史之褒贬,盖无假于此也。”(55)可知严谨的史学家认为,史书之“论”,本应是归纳史事得出之意见,视史事复杂程度可增可略。后世易名为“述”,再演绎为“赞”,屡屡附于文末,成为著史者发抒慨叹史事之处。李稿、张稿与袁稿因未竟之故史论偏少,袁稿则好加赞语。

至于《明史·刑法二》先论三法司审判、会官录囚、朝审热审、越诉等司法审判制度,再叙明代历朝皇帝谳狱问刑故事,以彰其政,是为传统史笔。刑法三则因明制特色,专言厂卫治狱。因三稿不全,无所比对。

许受衡稿之所以受到青睐,最后选刊入《清史稿》,并非偶然。笔者认为原因如下:

1、纂写方式模仿《明史》

傅振伦曾论已刊《清史稿·刑法志》,称其卷一为法,述法律之沿革修订;卷二为刑法,卷三为司法。(56)笔者以《明史》相较,深感《清史稿·刑法志》之一与二,书写重点与《明史·刑法一》相近,专论历朝法律颁定与五刑沿革。刑法三则近似《明史·刑法二》,先言中央法司设立,继言秋朝审判录囚、审级越诉以及具有清朝特色的宗室蒙古谳狱。模仿明史,原为民初修清史所订体例,加上许稿通篇完整,自然极具优势。

2、论叙史事简明

志书虽以年为序,但主在叙述制度,不在编年记事。许稿如叙述宗室旗员犯罪,先言审理机构,再分笞、杖、徒、流、死诸罪,论其刑罚。《史通》曾言:“夫记事之体,欲简而且详,疏而不漏。若烦则尽取,省则多捐,此乃忘折中之宜,失均平之理。”(57)许稿于制度与法令之变化处,铺叙过于简约,不够详尽,但立论分点明了清楚,是其长处。

3、淡化“本朝”意识

太祖、太宗、世宗等称呼,原为皇帝庙号,后代纪录前朝之事,以庙号称呼帝王,向为书史惯例。许受衡在刑法志中保留了此一惯例,不似清国史馆诸稿称皇帝为“上”。论叙时不以帝王作为主轴,而以制度为主线,时将明制与清制作比较,改外藩名号为蒙古,较无“故臣”习气。

(二)许稿与《皇朝刑法志》之比对

清史馆人员给嘉业堂提供清国史馆抄稿的时间,应为民国十二年初始(1923),五年后抄完(58)。由于嘉业堂所购之史稿抄件,抄录顺序是先列传、本纪而后志表,志表抄录结束已是民国十七年左右间事。民国十七年前后正是清史稿付梓之时,许受衡稿在此期间内已被购买添入,因此许受衡本人应该是无法得见嘉业堂所抄录的清国史馆志稿。但是笔者将《清史稿·刑法志》与《皇朝刑法志》核对,发现许稿所言之史事与《皇朝刑法志》所认定之重要史事仍有不少相同处,许稿与《皇朝刑法志》记事重合之处,多集中于清前期。笔者将两志记事重合之处,摘要分列如下:

许受衡稿与其他三稿相较,并无大篇幅编年纪事之累,对重要制度的摘录与取舍与《皇朝刑法志》之取舍相近,未必是偶然。再将《清史稿·刑法志》与清《皇朝文献通考》相较,近似的文句较少(许稿不见得从未使用过《皇朝文献通考》,但显然他并不太将通考的原句直接置入)。

传统继承正朔的正统观念之外,乃因后朝取代前朝,则其金匮石室之书尽皆易主,据前朝宫中档册修史,何其便利。清在入关前已仿明内阁,设内国史院专记国史,终清之世,并无断绝。如鲁作春秋,晋乘楚杌,以备后世,自可避免郢书燕说。清朝修国朝史之史料来源,必有来自相关部门者,如清代六部批红题本,例交六科给事中抄录摘要,存档内阁,以备将来修史之用,故清朝称六科存于内阁之题本摘要为“史书”。(59)此外,军机处尚有奏折录副等诸多档册,以备日后查核之用,档案可谓汗牛充栋。观《清史稿·刑法志》,其所征引之清前三朝史料,均在《皇朝刑法志》开载诸事之内,这些都是许受衡认可、关系司法制度的大事。

然而,许所用资料鲜少出自于内阁、军机处各类档案,乃因在民初时,清内阁大库与军机处各档案均未整理,甚至发生“八千麻袋”事件。当时清历朝《实录》仍典藏深宫,尚未抄印,外界欲阅读清史者,多用摘抄自《实录》的《东华录》。将《清史稿·刑法志》与《清实录》、《皇朝刑法志》比对,发现《清史稿·刑法志》所录之言可能是从《实录》改写且对上谕内容亦有改动缩减的资料中摘引。许受衡无法运用《实录》原件写作,则所用资料很可能是由实录摘抄版《东华录》,抑或者是从《会典》中开载上谕内转引。

假设《清史稿·刑法志》仅从会典、文献通考等书籍中选择司法大事,再假设许受衡本身未见过《皇朝刑法志》,其稿内数量有限的事例、上谕与《皇朝刑法志》所载能够重合甚多,只能说许受衡与清国史馆之史官“所见略同”之处确实不少。值得注意的是:许受衡当时并非馆员,而是以外部人员身份替清史稿写稿,则是否有人相邀写稿?当时馆中的史料是否能得见一二?是否有馆员提供史料以便修史?其中细节目前虽无法得知,设若许受衡当时能够利用关系,见到清史馆典藏的相关史料,《皇朝刑法志》可能便是其中之一。综上所述,笔者推想许受衡很可能有机会接触过《皇朝刑法志》或《皇朝刑法志》的摘抄资料。只是许受衡并不像张采田与李景濂稿件一样,大段引用而不加剪裁。

(三)许稿的缺点

许受衡所撰之刑法志,与张采田同,光绪朝后修律变法诸事,占近一半的比例。实行西法,变革旧法,一来与清末民初时人所关切者有关;一来确为亘古未有之举措,许受衡本人又曾于沈家本底下任职,花费篇幅论述新法新律,实为常理。但无论是何等史书,多少有众口难调之憾。如傅振伦即认为《清史稿·刑法志》应改名为“法律”,又“新宪法及地方自治,清季多思筹办,本志不详,亦有未当。卷三述司法而略于领事裁判权,亦一失也”(60)。傅尚自觉得论述清末部分还不够详尽。惟《清史稿·刑法志》原本剪裁史料与行文风格偏简,其叙领事裁判权亦如此。

许氏究竟并非史官,虽接触过律学,征引记载史事,仍有缺憾。有同一件事,《实录》与《皇朝刑法志》一致,而许稿记载不同者。如大清律之初颁订,《实录》与《皇朝刑法志》记载为顺治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乙丑,许受衡记为三年四月,按大清律顺治原序为顺治三年五月。不知许氏之根据为何,也有可能是错抄错印。又《实录》与《皇朝刑法志》记满文大清律颁于顺治十二年十二月,许受衡则记为顺治十三年(61)。此外,《清史稿·刑法志》尚有记载律条失误之弊,如大清新刑律分则草案三十六章,原有一章名为“关于伪造通用货币之罪”,《清史稿·刑法志》则记为“关于伪造货币之罪”(62)。

《清史稿》为民国时人所修,非官方认定之正史,又未经过通篇校稿,画一体例,缺陷颇多。然清史馆基于清国史馆基础上修史,早有根基。修史者中多有清末科举文士,行文编纂,风格近古,诸稿中亦不乏佳篇。此书虽不为当时民国政府接受,仍被后人视作研究清代历史的重要史书。在清朝宫中法律史料尚典藏金匮,未为世人所得窥时,《清史稿·刑法志》略尽清代法制大观,自有其历史价值。其史志身份,又提高了文稿的地位,“一家之言”得以转为史论。《清史稿》1928年印成,1957年《清史稿·刑法志》已被视作为“历代法制史料”之一。(63)由此可知,继承正史地位之书册,其历史地位确非一般的学人文集可比。设若许受衡此稿是个人出版,最多被视为民国时人研究清代法制之作,研究专篇便无法在短短的时间内,就被后人直接以“史料”目之。

六、小结:刑志均为史官修

《清史稿·刑法志》作为民国时人为末代王朝一代法律所修纂之志书,其论述之重点与思想精神,相较于前代,已有不少差别。事实上,在唐以前,史书受当时流行政治思想影响,以礼为本、以伦为纪之论;天人感应、阴阳五行思想依旧充斥。《汉书》、《魏书》、《隋书》刑法志即为显例,《宋书》诸志更是弃刑志而著五行。自宋以后,民间宗教思想虽然兴盛,中央王朝诸臣深受儒学浸润,更加以礼为尊,视德为本刑为用,前朝刑法志中的“天罚”观逐渐略去不提。而唐以后,后代法制因袭唐律,志书遂着重纪录法典与刑罚制度的变化,《明史》诸志更是率多客观之语。

许受衡清末时曾任法律学堂提调,参与过《大清现行刑律》之修订,至民国时仕祚不绝,更任至江苏高等检察厅检察长。其律学素养虽无其他专著可供比对研究,其于清末新律必不陌生。观许氏对清代法制之理解,其“刑法一”主要论述制定与修订律例、颁布新律“刑法二”论刑罚制度变迁,刑法三论审判与监狱制度。相较于前代史志,《清史稿·刑法志》对于帝王德政言行以及针砭司法之语,并不大肆着墨,提及赦典也是因为恩赦制度关系司法审判与监禁。许受衡撰写的《刑法志》,更近似于撰写清代司法制度史,而并非是清代政治司法制度史。若说《清史稿·刑法志》是“法律人”所撰,则未免过度诠释,毕竟许受衡本人是传统科举出身,虽曾参与修律,不能以今天对学术领域的思考逻辑套用。稿中对清代法制的部分论述正确合适与否,也值得商榷。然以清史馆内三份弃稿相较,可知许受衡的律学根底,对于理解清代法制仍是颇有帮助。

正史均为纪传体,或为私家所修,或为官方开馆集体修纂,至隋唐后,无论史之优劣,凡为官家所修之前朝史,皆为正史。是以修史者皆为史官,包括修纂刑法志。由清修国史可知,参与修史者主要皆为翰林中人,修纂“食货志”者,未必具备“经济”概念;修纂国史刑法志者,未必皆出自刑部官员。即便是六部人员兼任国史修纂,在史册面前,他们都是史官,只是记录眼前所见的文字。并且撰写史书,何者应书,何者可略,自有相沿的体裁凡例作为论述依归。因此今人若解释史书中的文字,务必要极加小心,立论谨慎。若将之视作史料,作为观点论证之根据,务要细加考证。直接核查《实录》、《会典》、《大清律例》、清三通等原文,自是最为允妥。

注释:

①《魏书》虽有专章,易名“刑罚”。《宋书》、《北齐书》、《梁书》、《陈书》虽无刑法志,但有五行灾异,颇多赏善罚恶之语。又三国刑法事迹可见于《晋书》,南朝可见于唐代所修《隋书》。

②《史记》,卷25,页1239—1240,中华书局1982年。

③陈俊强:《汉唐正史“刑法志”的形成与变迁》,(台北)《台湾师范大学历史学报》43(2010年6月),页1—48。

④朱师辙:《清史述闻》,页16,(台北)乐天出版社,1971年。

⑤朱师辙:《清史述闻》,页119。

⑥朱希祖认为:“班固始志刑法,魏收改称刑罚,今宜用魏称。盖清季有警律,已颁行警律,多赎条名,曰刑罚乃赅刑警。”参见朱师辙:《清史述闻》,页265。

⑦(13)朱师辙:《清史述闻》,页61,页54。

⑧朱保炯等编:《明清进士题名碑录索引》,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

⑨董康:《中国修订法律之经过》,收于氏著《中国法制史讲演录》,页159。转录于陈新宇:《向左转,向右转?——董康与近代中国的法律改革》,2004年“第二届道南雅集:十月法史节——民国法制历史与人物”学术研讨会论文。

⑩《京师法律学堂第一次同学录》,转引自李贵连:《二十世纪初期的中国法学》(续),《中外法学》,1997年第5期。

(11)江苏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江苏省志·大事记中》,“1923年2月3日”条,江苏古籍出版社,2001年。

(12)江庆柏编:《清代人物生卒年表》,页393,人民文学出版社,2005年。

(14)(15)江庆柏编:《清代人物生卒年表》,页295,页606。

(16)朱保炯等编:《明清进士题名碑录索引》。

(17)(光绪朝)《大清会典》,卷70。

(18)《清国史馆奏稿》第1册,页15—16,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04年。

(19)《清国史馆奏稿》,第2册,页971—973。

(20)庄吉发:《故宫档案述要》,页408,(台北)“故宫博物院”,1983年。

(21)台北“故宫博物院”典藏,《大清国史刑法志》,内府朱丝栏写本。

(22)台北“故宫博物院”典藏,《皇朝刑法志》,内府朱丝栏写本。

(23)《清国史》,中华书局,1993年。

(24)此文在撰写过程中,承蒙一些学者提出意见,认为应该将清《皇朝文献通考》也列入比较范围,因为他们觉得《清史稿》有一些内容的资料来源应该是来自该书。

(25)《清朝文献通考》,卷206,刑十二,页6701,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

(26)《清朝文献通考》,卷209,刑十五,页6727。

(27)(28)(30)(32)《清朝文献通考》,卷195,刑一,页6597,页6598,页6595,页6596。

(29)应为李士焜,李稿脱漏“士”字。

(31)《清朝文献通考》,卷209,刑十五,页6727。

(33)(44)台北“故宫博物院”典藏,李景濂《刑志一》副本(清史馆红格本),编号215000020,页80—81,页1。

(34)《清朝通典》亦无载。

(35)(36)(38)(39)台北“故宫博物院”典藏,张采田刑法志稿本,编号215000021,页76—77,页16—17,页143—145,页241。

(37)民初清史馆的诸多编纂者多有此通病,对清朝帝后颇多怀念恭敬之语,因此《清史稿》一出,有不少挞伐之声皆基于此。

(40)有学者提到张尔田曾作《清史稿》刑法志二卷,并得于最终刊行时采用,此说并不正确。请参见张笑川:《张尔田与清史稿纂修》,《清史研究》2007年1期,页98。此文虽征引了冯尔康之说,但冯氏原文并没有说张尔田刑法志二卷最终获得采用(《清史史料学》,页57,台湾“商务印书馆”,1993年。)再者,现存档案有张尔田刑法志两册,但两册内容相同,皆为第一卷。不知是张稿确实有两卷,或是对两册的误读。

(41)夏即夏孙桐,字闺枝,为清史馆馆员。

(42)朱师辙:《清史述闻》,页287。

(43)台北“故宫博物院”典藏,袁励准刑法志稿本,编号215000001,页1。

(45)台北“故宫博物院”典藏,袁励准刑法志稿本,编号215000002,页12。

(46)台北“故宫博物院”典藏,袁励准刑法志稿本,编号215000003,页2。

(47)台北“故宫博物院”典藏,袁励准刑法志稿本,编号215000004,页4。

(48)台北“故宫博物院”典藏,袁励准刑法志稿本,编号215000006,页10。

(49)(51)台北“故宫博物院”典藏,袁励准刑法志稿本,编号215000007,页7,页8—9。

(50)孙家红:《清代“秋审文类”论述》,(台北)《法制史研究》第11期,2007年6月,页143—194。文中提到各秋审条款文本之间虽小有同异,然“俱分职官、服图、人命、奸抢窃、杂犯、矜缓比较五门”。其中条款又分实缓比较、矜缓比较两大类。

(52)徐乾学:《修史条议》,《明史例案》卷2,吴兴嘉业堂刊本。

(53)徐凌霄、徐一士:《凌霄一士随笔》,页96,山西古籍出版社,1997年。

(54)“台湾国防研究院清史编纂委员会”编印,《清史》,页14,(台北)成文出版社,1971年。

(55)刘知几等:《史通通释》,论赞第九,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

(56)(60)朱师辙:《清史述闻》,页287,页287。

(57)刘知几等:《史通通释》,书事第廿九。

(58)《清国史》,页3,中华书局,1993年。

(59)关于清代内阁史书讨论,请参见笔者《满文与清代司法制度研究——以刑科史书为例》,载于《政法论坛》2011年3期,页121—132。

(61)(62)《清史稿校注》,刑法一,页3969,页3974,(台北)“商务印书馆”,1998年。

(63)国务院法制局法制史研究室注:《清史稿刑法志批注》,法律出版社,195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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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史记”183号的历史渊源探析_清史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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