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权力:社会分析的新视角_客观性论文

社会权力:社会分析的新视角_客观性论文

社会力:社会分析的新视野*,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论文,新视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社会力是指社会有机体的运动所蕴含和表现出来的能量,或者说是社会系统所表现的功能。在社会力概念中,社会是指“社会有机体”,社会力概念包含了三个基本因素,即社会要素、社会系统和社会运动。在社会力的三个构成因素中,社会系统是主要的,只有在一定的社会系统中,社会要素才能形成,社会要素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具有系统性。社会运动是社会要素在社会系统内的相互作用,同时,社会运动产生社会系统,社会系统又是社会运动的前提条件。

一、社会力与社会客观性

所谓社会的客观性,是指人类社会是从自然界发展而来的,它是不依赖于社会意识的客观存在,社会与自然界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物质过程。

社会客观性一般主要是通过生产力概念来分析和认识的。我们知道,社会是一个极其复杂的活的有机体,社会客观性本质包含在繁杂的社会现象之中。唯物史观分析社会客观性的基本思路是:首先抓住它的最本质的方面,即社会生产力,然后把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分成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并从这个有机体的三个方面——生产力、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相互关系、相互作用勾划出社会发展的一般的客观辩证过程。这就是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最终决定整个上层建筑。正如列宁指出:“只有把社会关系归结于生产关系,把生产关系归结于生产力的高度,才能有可靠的根据把社会形态的发展看做自然历史过程。”[①]

我们从另外一个方面也可以看出历史唯物主义的这一以生产力分析社会客观性的思路。我们知道,社会存在也反映了社会的客观性本质,而社会存在即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也是以生产方式为主的,其他物质因素都取决于生产方式。生产方式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体,而其中生产力决定生产方式的存在、发展和变化,是生产方式中的主导因素。因此,社会的客观性仍落实、归结到生产力上来。

但是我们发现生产力概念在反映社会客观性上有一定的局限性,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生产力概念所反映的社会的客观性,实质上是指社会生产的决定性。把社会的客观性本质与社会物质生产的决定性等同起来,这样必定存在着某种片面性。因为社会物质生产的决定性是相对于社会意识系统来说的,而客观性本身是绝对的,它没有相对的因素。社会意识系统也有客观性,它一方面表现为对社会存在的依赖性,同时社会意识作为一个系统本身,它也有其自身的客观性。而这种除社会生产以外的其他社会系统自身的客观性,是生产力概念表达不了的,只有社会力概念才能既揭示以社会生产为主的社会存在的客观性,也可以揭示社会生产以外的社会存在的客观性。

第二,传统生产力概念在反映社会生产方面也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我们通过对生产力三因素的分析来说明这个问题我们知道,生产力是指人们改造自然,获得物质生活资料的能力或物质力量,它表示物质生产过程中人同自然界的一种物质交换关系。生产力作为系统而存在,有其复杂的多层次的结构,它是参与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的一切物资的、技术的要素的总和。构成生产力的基本要素是:劳动对象、以生产工具为主的劳动资料、从事物质资料生产的劳动者。

首先,我们来分析劳动对象要素。劳动对象本来被定义为“人们在生产过程(劳动)中进行加工的一切对象”,但是我们却往往对这“一切对象”作了一个限定和划分,认为劳动对象分两类:一类是自然对象,即进入生产过程中的未经过人们加工的自然资源;另一类是经过劳动加工的对象,即通常讲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其实,这里所说的劳动对象,只是传统产业或者说是第一产业(农业)和第二产业(工业)的劳动对象。而现代社会中的第三产业的劳动对象就不再是这种未经过人们加工的自然资源或者原材料或半成品了。第三产业中的金融、保险、旅游、服务等产业,它们的劳动对象就是非自然的信息等。与第三产业有关的是这样的一个客观事实:社会越发达,第三产业在社会生产总值中所占比值也就越大。西方国家平均达到60%,美国则高达74%。与此相应的另一个事实是:许多自然资源丰富的社会并不发达,而许多发达的社会自然资源却并不丰富。如果究其原因,至少从劳动对象这个角度来说,我们仍可指出这样一个事实:社会生产的劳动对象已经不再是以具体的物质单元为主,而是以具体的社会系统,或者是某一社会系统中的要素,甚至某些社会结构为主。例如,金融业的劳动对象就是社会系统或流通系统中的资金运行结构。银行正是通过对这些系统的资金运行结构的渗透获得自己的利益。而旅游业的劳动对象——旅游资源则是一个包括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服务设施、社会环境(政治、治安、民俗民风)等多要素在内的资源系统。

其次,再来看以生产工具为主的劳动资料。“工具”这一词的原始意义就是可以利用的能够达到一定目的的手段,因此,我们可以把生产工具理解为就是影响社会生产的一切手段,这种手段就是影响社会生产的系统与生产系统的功能联系。在现代社会生产中,工具一词已经不再局限于一定具体的物质形式了。例如在信息产业中,“作为硬件的技术产品固然是很重要的,但作为软件的程序设计系统似乎比前者在经济、政治等诸领域中发挥的作用更大,并且由软件和硬件构成的有机系统,仅用工具这一名词是难以表达清楚的。”[②]总之,我们把工具和劳动资料都看作是一种系统和功能的存在。我们这里所说的功能,就是影响社会生产的系统与生产系统联系,而这种联系又是系统存在的。

再次,我们简单地谈一下劳动者,我们所说的劳动者已不再只限于工人和农民,广大的知识分子、政府官员等也是劳动者。实际上,所有“职员”都是劳动者。

从上面的分析一方面可以看出生产力概念的局限性,即现代社会的生产已经突破了传统的生产力概念的范畴;另一方面它也显示出现代社会生产正是我们所说的社会力的内容。从劳动对象、劳动资料和劳动者三者来论,它们都是一个社会系统的存在。这一问题从另一角度来说可以理解为社会力概念表明,社会作为一个系统——概括地说就是整个社会系统,具体地说就是某一特定系统——本身是社会生产力的一个构成因素。因此,我们说社会力概念具体准确地反映了社会生产的实质,即生产的社会性,而不仅仅是物质性。生产的社会性包括了生产的物质性,这是社会客观性的真实含义。正因为此,我们说社会力概念更准确地反映了现代社会的客观性本质,需要指出的是,生产的社会性与物质性不是绝对对立的,社会性包括了物质性。社会力概念包括了生产力概念,社会力概念所揭示的社会客观性本质比生产力概念所揭示的要更深刻、更广泛。

二、社会力与社会的规律性:社会运动规律的表现形式

马克思说:“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③]。这里所说的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就是指它是一个合乎规律的发展过程,社会有其内在规律性。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社会的规律性的一般内容。

规律,一般来讲就是事物发展变化过程中的本质的联系和必然的趋势。用列宁的话说,“规律就是关系”,是“本质的关系或本质之间的关系。”[④]社会规律就是社会发展变化过程中的本质的联系和必然的趋势。从规律的概念本身可以看出,“本质”是规律的核心,这点在列宁的论述中已被明确指出。那么什么是本质呢?所谓本质是事物所固有的普遍的、相对稳定的内部联系,是事物中比较深刻、稳定的方面。显而易见,规律、本质都是关系范畴,联系是其核心内容。离开了联系,也就无规律和本质了。社会力概念所揭示的正是社会的联系内容:所谓社会系统就是社会要素相互联系的共同体,社会运动就是社会联系。因此可以说,社会力和社会规律具有相同的内涵,它们都以社会的联系为主要和核心的内容,只不过社会规律强调的是社会联系的特征,即稳定性、普遍性;而社会力则强调了社会联系的内容和形式,即社会系统和社会结构及社会运动。因此,社会力是社会规律的表现形式和具体内容,即社会联系的具体内容和形式。

从前面的分析我们知道,社会力与社会规律本质上是一致的,但存在一些差别,正是这种差别表现出社会力对社会规律的一个转换问题,即社会力通过对社会系统、社会要素和社会运动的揭示,使社会联系具体表现出来,成为可认识和把握的对象。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力是认识和分析社会的方法和途径。

为了更进一步地探讨这个问题,使这一观点更明确,我们引进“社会技术”这一概念。社会技术是与自然技术相对应的,它们是本文所用技术范畴的两个方面。本文所用的“技术”范畴不同于一般所说的技术范畴。那种认为技术是“人类在利用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过程中积累起来并在生产劳动中体现出来的经验和知识”[⑤]的观点并没有反映技术的本质。我们认为技术的本质要素有两个:一个是“使用”,一个是“范围”。每一个技术物或技术载体都包含一定的技术,因而也就包含有这两个因素。在日常生活中,技术的最显著特点就是使用,使用是技术的生命所在。正是对使用或者操作的要求使技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和提高。当我们说技术是某种操作方法和技巧时,我们正是强调它的“使用”因素和特征。另一方面,一门技术的诞生和使用,它实际上标志着一个范围和领域的诞生和出现。从另外一个角度讲,一定的操作规则离开了它的领域就变得毫无意义。规则本身并无意义,只有在和范围联系起来时,它才有意义。从这个角度讲,是范围赋予规范(操作)以意义。

如果我们把这种“使用”理解为功能,把“范围”理解为系统,那么社会技术就与社会系统直接联系起来。这就是说,具体的社会技术是与一定的社会系统相联系的。社会技术首先使社会要素得以明确和存在,然后使之协同化,并因而使之构成一个系统。社会技术的“使用”就是社会系统的要素所组成的结构及其功能表现;社会技术的范围就是社会系统本身。社会技术的进步就是社会系统的不断分化和社会系统功能的不断加强。总之,社会技术是社会力的存在形式,是从操作(动态)意义上看的社会力。

我们以法律为例来具体认识以上的论述。就法律的社会性来说,它是一种典型的社会技术。法律有三个显著的特征,这就是它的成熟性(稳定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我们强调法律这种社会技术的典型性,就是指它的成熟性和稳定性。法律的操作性和有效性是联系在一起的。我们说的法律的操作,指的是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或者说这种操作就是法律的效用显示的过程,而实际就是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技术的“使用”特征和“功能”特征。它的使用就是使某一特定方面能够被规范、掌握并由此产生积极效应。所谓规范,就是找出其中的一些基本因素并确定一些具体规则。一旦我们对某一领域加以整理并确定了具体运行的规则,那么这个领域就成了一个由法律这种社会技术的操作和使用而成立的范围,也就是因为某种要素的确立,某种功能的显示、运作而存在的社会系统。这种社会系统正是社会力概念所包含的要素。

三、社会力与社会整体性

整体性是系统的本质特征,它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第一,系统整体不等于各孤立要素部分之和,系统整体性和功能在原则上既不能归结为组成它的要素的特性和功能,也不能从有关组成部分中推导出来。第二,系统整体所获得的新的特性和功能是各组成要素在孤立状态时所没有的。第三,系统整体的特性和功能是由系统的整体结构和运动方式决定的,只有当各要素按照一定的结构和运动方式构成整体时才表现出来。我们所说的社会力,就是指这种社会系统的整体功能。前面我们已经指出,社会系统是社会力概念的核心和基本内涵。社会系统的整体性同样有这三个层次的内涵,这一点已经十分明确,现在我们换个角度,即从“资源”和“劳动”的角度对此作些分析。

社会整体的力的特征即社会力可以理解为是一种资源,它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系统的整体性功能存在,这种资源直接源于社会,应该称作社会资源。首先发现这个问题的,应该说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在马克思以前,经济学总是把价值与某种具体的物联系起来,或者是在价值问题上出现一种模糊与矛盾的观念。重商主义者把货币看作是唯一的财富,把黄金和白银的自然属性看作是货币的实质。重商学派之后的配第(1623—1687)认识到了创造价值的劳动和创造使用价值的劳动的不一致,但他仅仅能停留在这一点,并且在另外的场合就把两者混为一谈,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⑥]。以魁奈为代表的重农学派则认为价值是由自然即土地所提供的,他们将价值归结为使用价值,归结为物质。这种错误和模糊的认识在亚当·斯密(1713—1790)那里发展到了顶峰。他的价值二重学说把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相区分,并且认为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是劳动,把商品的价值归结为一般的社会劳动。但是,由于他并不了解这种劳动的社会性质,因此,仍然认为价值既是生产商品中消耗的劳动,又是购买商品中得到的劳动。马克思在吸收了英国古典经济学中关于价值学说的有益部分的基础上,提出了真正的劳动价值学说。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中,决定商品价值的是商品生产中所消耗的一般劳动。马克思坚决排除了以往价值学说中“使用价值”即物的因素。一方面,马克思通过这种劳动价值学说揭示了剩余价值的来源。它不是来源于资本家所掌握的资本和原料,而是来源于工人的剩余劳动,从而揭露了资本家剥削工人的实质。另一方面,马克思之所以在价值学说上能够取得突破,主要是因为马克思把价值与劳动联系起来,与社会本身联系起来。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劳动远不止是仅仅把材料变为财富,它甚至“是整个人类生活的第一个基本条件,而且达到这样的程度,以致我们在某种意义上不得不说,劳动创造了人本身。”[⑦]恩格斯并且指出,我们说劳动创造了人本身并不仅是就人自身的进化(直立行走、语言和思维的产生等)而言的,就人的本质而言也是如此。因为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人的本质就其现实性来说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与人是同时出现的,正如恩格斯指出的:“由于随着全面形成的人的出现而产生了新的因素——社会”[⑧]。人的最后形成和人类社会的最后出现是同一的,它们都由于同一个机制——劳动。总之,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劳动创造了人,也产生了社会。社会因劳动而存在。

用社会力的观点看,正是劳动才使得社会要素能以一定的结构形式构成一个社会系统存在,人的劳动就是社会的运动。劳动是社会系统从人的活动角度来看的普遍的运动方式。按照前面的分析,系统的整体性由一定的运动方式所决定并通过它表现出来,因此,这里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正是劳动才使社会系统的整体性表现出来,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只有劳动才创造财富。

*收稿日期:1996-07-03

注释:

① 《列宁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页。

② 刘冠军:《认识论透视下的人工自然》,载《科学技术与辩证法》1994年第2期。

③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08页。

④ 《列宁全集》第55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28页。

⑤ 中国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技术”条。

⑥ 转引自鲁友章、李宗正主编;《经济学说史》,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04页。

⑦ ⑧ 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49、1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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