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关系#183;文化#183;群体--个人与社会互动中介的社会价值理论视角_社会价值论文

社会关系#183;文化#183;群体--个人与社会互动中介的社会价值理论视角_社会价值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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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日益凸现着个体与社会之间关系这一永恒话题的重要意义。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几乎人们争论和关注的每一个社会历史问题都可归结于或触及到个体与社会的关系。然而,纵观人类思想史,人们理论思维的重心总是在个体与社会这两极之间游来荡去,徘徊于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之间,未能给人们正确处理和把握这一问题提供有效的理论模式。社会价值论不但把对个体价值与社会价值之间关系的研究作为贯串始终的一根红线,而且力图为个体与社会的关系的解读提供独特的理论视角。本文对个体与社会之间互动中介的研究就是其重要内容之一。笔者希望这种研究能对人们处理和把握现代社会发展中的若干现实问题有新的启示。

一、社会价值论透视个体与社会关系的新视角

个体与社会的关系既不同于个别与一般的关系,又不同于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但是,以往的思想家在把握个体与社会的关系时都没有超越以上两种思维模式。应该说,任何思考社会历史问题的思想家都以不同的方式触及到个体与社会的关系,本文不可能一一论及。相比而言,汤因比和杜威的观点似乎有一定的代表性,因为他们都对思想家们的研究成果进行了总结。汤因比把人们对这一问题的解答概括为两种答案:“一个是说人是一个能够独立存在而且也能够独立解释的实在,而社会仅仅是由无数个人组成的总体。另一个说,社会才是实在;一个社会是一个完整的可以了解的整体,而个人仅仅是这个整体的一部分,脱离这个整体,个人的存在是不可能的和不可想象的。”[1]汤因比事实上不满意于这两种理论,但在他的《历史研究》这一巨著中,用以分析人类文明起源、成长、衰落、解体等整个演化过程的理论工具仍然是个体本位主义。美国实用主义哲学家杜威在《哲学的改造》中指出了人们对待个体与社会关系的三种基本观点,“社会必须为个人而存在;或个人必须遵奉社会为他所设定的各种目的和生活方法;或社会和个人是相关的有机的,社会需要个人的效用和从属,而同时亦需要为服务于个人而存在”[2]。这三种观点可以概括为个体主义、社会整体主义和个体与社会有机关联的观点。从历史上看,前两种观点构成了西方思想史上两种对立的人学观和价值观。在古代西方社会,希伯莱人侧重于民族整体,他们把民族与上帝的关系放在第一位,然后才是个人与上帝的关系;与之相比,古希腊人则较注重于道德的个体人格。至近代,个体主义与社会整体主义形成对峙,前者的代表是边沁、密尔等功利主义学派,后者的典型是康德、黑格尔等。杜威认为自己属于第三种观点。不难看出,这不是一种独立的理论观点,实质是所谓的“新个体主义”。

今天,各种思潮中的个体本位主义和社会整体本位主义都在对峙中不断吸纳对方的理论观点,这一点在社会学和伦理学中的表现尤为明显,因而绝对的个体主义和绝对的社会整体主义(完全置另一维度于不顾)也就很少见。说个体与社会是辩证的统一关系可能是大家都能同意的,但现代社会发展中日益突出的个体与社会之间的问题却是原有的理论模式难以解决的。社会价值论力图把人们的目光引向新的视角:

1.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双向价值互动关系。所谓价值,一般地说,就是指客体对主体生存和发展的意义和效应。首先,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价值关系,亦即需要与被需要、满足与被满足的关系。脱离了这种关系,其他的关系(如改造与被改造,认识与被认识等)都不会存在。西方伦理学中的功利主义学派、社会哲学中的社会契约论等在一定程度上把握了这种价值关系,但他们的理论缺陷在于,一方面,他们大都不同程度地忽视了人的价值需要结构的复杂性,往往把价值关系理解和限定为物质利益关系,不能在主体生存和发展的总体意义上来理解个体与社会的价值关系;另一方面,他们理解的个体与社会的价值关系是单向的,即社会对个体的价值。其次,个体与社会的价值关系是双向的。主体与物的价值关系是单向性的。此种关系可表示为:主体自

价值关系我←————客体物。主体与他人的价值关系则是双向的,因为他人与

价值关系主体自我一样是“主体”。此种关系可表示为:主体自我←————他人。这个问题的实质是胡塞尔等西方哲学家深切关注的主体间性问题。主体自我与社会的价值关系也是双向的,但这种双向性不是显而易见的,因为他人作为主体是自明的,而社会并不具备个体那样的自我意识和人格特性。所以,要理解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双向价值关系就涉及到下面的问题。

2.个体与社会是一种相互缠绕、相互生成、相互提升、相互规定的价值主体之间的关系。个体与社会之间价值关系的双向性就意味着社会必须作为价值主体而存在。社会价值主体是由个体间的价值互动凝结、升华而成的一种特殊的价值主体形式。社会价值主体的存在根据在于社会角色结构,不同个体通过进入不同的社会角色而构成社会价值主体。社会价值主体的特性是拟人格性和集合主体性。无论是社会整体论者还是社会系统论者都不足以揭示社会存在的这一根本特性——价值主体性,因而不能解开个体与社会的关系之谜。从社会价值论的角度分析,人类社会生活的复杂过程就是从个体到社会主体、从社会主体到个体的循环往复并不断提升的价值运动过程。

3.个体与社会之价值互动的中介性。中介是表征事物之间间接联系的范畴,指处于不同事物之间或同一事物不同要素之间起联系作用的环节。对中介问题,从黑格尔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都十分重视。中介既表现为空间上并存事物之间联系的中间环节,又表现为时间上事物转化和发展的中间环节。各种事物之间的这些直接和间接联系纵横交错就构成了整个世界的普遍联系之网。中介就是网上的纽结。在社会历史领域中,中介的情况对人和社会发展十分重要。人的实践活动就是以工具为中介展开的。这种中介性活动使人和动物根本区别开来;在活动方式上,动物表现为生产和消费的直接同一,而人则要经过交换、分配等许多中介环节,这就使得人的活动不知要比动物复杂多少倍;人的精神文化活动也是以符号为中介进行的,这就使人超越了当下唯一的、有限的物质世界,进入了无限丰富的精神世界。

在个体与社会的价值互动和联结上,中介性是其重要特征。可以说,个体与社会的关系之所以不同于动物个体与其种群的关系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中介不同。社会越发展,中介越复杂,个体与社会的关系自然也就越复杂,人也就越远离动物界。以往的思想家在把握个体与社会关系的问题上,都不同程度地忽视了这种中介性,仅仅在个体与社会这两极之间跳来跃去,或力图把两者生硬地拼合在一起。与此相反,社会价值论则力图抓住中介思维这一独特视角,剖析从个体到社会和从社会到个体的复杂过程和机制。我认为,联结个体与社会的价值中介主要有三种:共时态价值中介——社会关系,历时态价值中介——文化,主体性价值中介——群体。

二、共时态价值中介——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是人们在共同社会生活中所结成的一切相互关系的总称。社会关系与自然关系不同,它是实践的产物,又是实践的必要形式。事实上,人类社会中任何自然关系都渗透着社会关系或打上社会关系的烙印。如现代社会发展中所产生的环境污染等问题,从表面上看,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自然关系问题,实际上却反映了不同价值主体(个体主体、群体主体、国家社会主体、国际社会主体、类主体等)之间复杂的价值关系。再如,两性之间肉体的结合绝不仅仅是自然的性关系,而是体现了社会关系中的婚姻关系以及道德伦理关系。可以说,脱离了社会关系的纯粹自然关系在人类社会中是不存在的。

社会关系是人和人、人和社会之间相互作用的方式和状态。它的动态表现就是人的社会活动;它的固化形式就是社会结构;它的规范化和系统化就形成了各种各样的社会制度。我们可以说,整个社会就是由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所编织成的复杂之网,每一个体就是网上的纽结;一个社会的社会关系状况如何,这个社会的经济结构、政治结构、文化结构就怎样,人和社会的生存与发展状况也就怎样。社会关系把每一个个体与整个社会联系起来。有人曾预言,只要你认识10个美国人,你就可以(通过他们的社会关系)认识所有的美国人。

与动物界存在的个体间的自然关系不同,社会关系必须借助于一定的载体才能实现和展开,这种载体就是各种工具。人们的社会关系的复杂和丰富程度与工具系统的发展密不可分。在现代社会发展中,以信息工具为代表的现代工具系统对人们的社会关系将日益产生深刻的影响。另一方面,工具必须承载社会关系才有意义。我们不宜将工具视为个体与社会之间的一种独立的中介。

社会关系具有不同的形式、结构、类型和层次。社会学家冯·维塞(L.Von.Wiese)认为,一切社会关系都可以分为结合关系、分离关系和混合关系。横山宁夫则进一步把社会关系划分为结合关系、对立关系和统治关系。马克思一方面把社会关系划分为物质社会关系和思想社会关系,并认为物质社会关系决定和支配思想社会关系;另一方面他又把社会关系划分为异化的社会关系和非异化的社会关系,并认为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就是非异化的理想社会关系的社会。韦伯把人类的社会行为理解为社会关系。爱尔乌特等许多社会学家则指出,社会学可以理解为对人类社会关系的研究。社会价值论是在个体与社会互动的中介意义上研究社会关系的。

首先,如果没有社会关系这一现实的共时态中介存在,个体和社会都将不再具有其自身的规定性。人的现实规定性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所以,如果个体脱离了一切社会关系,就将失去其作为人,亦即作为价值主体的规定性。而社会作为一种特殊的集合价值主体形式,不过是众多个体在复杂的价值互动过程中凝结、升华形成的结构关系总体。如果没有社会关系这种中介存在,众多个体就会变成一个个“孤独的鲁滨逊”(海德格尔语),社会就会沦为萨特所说的一盘散沙状的“群集”。

其次,社会关系是由个体价值(个体作为价值主体)到社会价值(社会作为价值主体)和由社会价值到个体价值的总体社会价值运行的中介。动物由于生产和消费的直接同一性,一般不需要中介环节。在人那里情况则截然不同。从逻辑上分析,“需要——创造——消费”的内在联系是任何价值现象的本质。主体的需要是主体进行价值活动的目的和原动力,消费是价值客体现实地满足主体需要的活动,也是价值最终得到实现的过程,创造是主体创造价值的活动,是联结需要和消费的桥梁。从现实上分析,虽然任何价值的创造和消费都可归结于个体,但由于个体能力的有限性以及不断丰富、发展着的复杂需要结构,任何个体在价值上都不可能是自足的。这种情况在物质价值层面上如此,在精神文化等较高价值层面上更是如此。因此,个体在价值上不可能单纯依靠自身来规定和实现,而是必须走向和转化为社会价值。这一过程,从个体角度看,是通过复杂的价值交换和价值分配等社会关系来实现的;从社会的角度分析,是通过分工、交往等社会关系的建构来完成的。由于交换、分配、分工、交往等这样一些中介性的社会关系的存在,所以就在个体价值和社会价值间搭起了桥梁,使两者的过渡、转化得以顺利完成。同样,社会作为一种特殊的价值主体并不是单一的、有生命的主体形式,因而不具备直接的价值创造和消费能力,所以由个体价值转化而来的社会价值必须经过交换、分配、分工、社会角色的创设等复杂社会关系中介转化为个体价值,整个社会价值运行才能完成。可见,社会关系是个体和社会之间价值联结、沟通、转化的中介。

第三,作为中介,社会关系的状况深刻地影响和制约着人的发展和社会的发展。社会关系作为中介,既不专属于个体,又不专属于社会,而是凝结和汇聚着个体与社会的双重特征。关注人的发展和社会的发展,我们就必须关注和高度重视社会关系的变更和建构,促使它朝着有利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方向发展。社会关系是把个体与社会凝结起来的现实结构力,个体与他人的任何价值互动都具有个体与社会互动的特性,即通过触动他人这一纽结而触动整个社会关系之网,进而触动整个社会(刑事犯罪是典型的例证)。人的个性化和社会化是当代人的发展的两个根本趋向,越是个性化,也就越是社会化。这两“化”都与社会关系密切相关。个体与社会这两种主体在社会关系面前都不是消极被动的,因为,任何现实的社会关系存在本身都是他们创造和建构的结果,同时,他们又根据自己的价值尺度(不同主体的价值尺度可能是对立的)不断变更、调整、重构着社会关系。如上所述,社会关系的固化就是社会结构,它的规范化和系统化就构成了社会体制。转型社会变革的实质是社会结构转型,所以,从社会关系这一中介角度分析和研究当代中国社会发展中的现实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三、历时态价值中介——文化

相对于个体而言,社会不但是现实的共时态的存在,而且是历时态永恒性的存在,所以,如果说社会关系是联结个体与现实的社会价值主体的共时态中介,那么,文化则是联结个体与整个社会时空中存在的社会价值主体的历时态价值中介。

人们对文化这一概念有着非常不同的理解。一般地说,文化是人类在社会实践过程中所获得的能力和创造的成果的总和,是人化和化人的统一。社会价值论把文化理解为联结个体与社会的历时态价值中介。作为中介,同社会关系一样,它既不专属于个体,也不专属于社会主体,但同时却具有个体和社会两者的属性。一方面,文化作为人类社会价值创造的成果以及对这种成果传承、保存的方式和手段是先于和外在于具体的个体的,无论个体的情况怎样,他总要生存于既定的文化环境之中,接受文化对他的影响、塑造;另一方面,无论文化在形式上如何强大,它都是由具体的个体创造的,只不过不同历史条件下众多个体的创造经过整合、累积、历史的提炼所形成的文化具有超越具体历史条件下的个体形式罢了。即使如此,每一个体也是在以自己的方式理解、选择、接受文化,而不是消极被动地接受文化对他的塑造。因此,文化汇聚和凝结着众多个体的个性。个体的创造和实践不断地为文化长河注入新的泉流。

文化这一中介的存在是人类社会和动物界的根本区别之一。从社会发展的历时态角度分析,社会就是由无数在存在时间上十分有限的个体所汇聚成的无限的前赴后继、绵延不绝的人流。仅在这一点上,人和动物的区别不大。也就是说,如果个体只是从社会那里(具体表现是其他个体)获得了生物遗传机制,然后又通过繁衍新的个体的形式把自己的生命存在和类的延续结合起来,那么,在这个层面上,人的存在和动物就没有什么区别。但是,个体与社会的历时态联结是以文化为中介的价值联结。对于社会而言,文化可以视为特有的遗传方式。因为有文化的存在,人类才可能把不同历史阶段创造的价值成果不断地累积起来,传承下去,人类社会才可能加速发展。就个体而言,他在接受了人类的生物遗传机制的同时,也接受了在此之前的人类文化成果,这就使得个体发展的起点比前代要高。动物的个体与前代相比,没有什么不同,所以它们的每一代都必须从头做起,没有什么累积效应,整个族类几十万年也就不会有什么大发展。

文化对个体与社会之间价值联结的中介作用主要体现在社会通过文化对个体进行价值积淀和个体通过文化对社会的创造两方面。积淀和创造又分别构成了社会和个体价值实现的根本方式。对于一定历史条件下的具体个体而言,在生命的有限存在中,如果没有文化这一中介作用,他既无法把握人类遥远的过去,也无法使自身融于趋向未来的长河之中,所以,他就无法超越实体性存在的有限自我。有了文化的中介作用,个体成了真正的人类的个体。他就能够把有限性的存在融于无限性社会存在之中,个体也就不仅仅是共时态存在的社会有机体的一员,而且是历时态存在的人类社会主体的有机组成部分。人类社会通过文化的中介作用,把它的成果和特性积淀到个体身上,使个体的价值人格提升为超越型的人格。人类对个体的文化积淀越深、越多,个体存在就越丰富、越具超越性。积淀既有文化环境对个体的潜移默化的影响和塑造,也有个体主动地学习和接受。后一种情况对个体的自我超越更有意义。从社会这一端来看,社会要发展就必须通过塑造人来完成,这种塑造最有效的工具当然是文化。只有这样,历时态存在的社会价值主体在价值上才能得以延续和发展。文化内含的社会价值观,在社会对个体进行文化积淀的同时,其价值观也通过这一途径内化于他们身上。

社会以文化对个体积淀不但使个体与社会在历时态上联结起来,而且为个体价值创造和类潜能发挥奠定了基础。美国社会哲学家弗洛姆认为,每个个体存在都享有人类的全部潜能,具备着人类那样无限发展的可能性[3]。这种类潜能的真实来源就是人类社会对个体的文化积淀。个体只有接受了社会对他的价值积淀,他才能站在“巨人”的肩膀上进行新的创造。个体类潜能的这种发挥和创造过程就是个体价值实现的过程。个体的价值创造活动及其成果被人类文化的长河所吸纳,个体价值便真正融于社会价值之中,从而使之得到了真正的实现。个体只有最大限度地发挥他的创造潜能,把最能满足类需要的创造成果贡献给人类,才能最终使个体超越自身与类融合。历史清楚地证明,谁对人类的贡献大,谁的价值就高。个体通过对人类绵延不绝的文化的贡献等于为自己创设和延续了精神生命,达到了永恒的自我价值实现。

总之,社会对个体的积淀是社会价值实现的历时态方式,个体对社会的贡献和付出是个体价值实现的方式,两种实现方式联结的中介就是文化。

四、主体性价值中介——群体

在各门社会科学中,社会学对群体问题的研究算是最充分的了。以群体的特征、功能和相互关系以及群体成员的行为特点和变化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群体社会学已成了社会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尽管不同的社会学家对群体有不同的理解,但综合他们的种种看法,我们可以概括出群体的下列特征:①有一定的组织机构,群体成员至少是两个,相互之间必须形成一定的结构关系;②有一定的行为规范,并以一定的方式为群体成员认同;③有分工和协作,社会越发展,分工越复杂,协作就越广泛;④群体成员有归属感和认同感;⑤时间上具有一定的持续性。

社会学对群体的研究为社会价值论研究群体奠定了基础。我们在认同社会学对群体的上述理解的同时,侧重于对群体的主体性即作为价值主体所具有的主体规定性的理解。

社会价值论所研究的价值主体有三类:个体价值主体、群体价值主体、社会价值主体。个体作为价值主体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理论规定。其含义是,一切人类个体都是价值主体,亦即价值活动的发动者和价值尺度的终极确定者,以及所有价值客体的现实消费者。后两者都是集合主体。从逻辑上分析,集合价值主体都有一个发生的问题,即在个体间复杂价值互动基础上形成的问题。与个体价值主体相比,它们的突出特征是集合主体性和拟人格性。但是群体价值主体与社会价值主体又有根本区别,首先是社会价值主体包含着众多的群体价值主体,群体价值主体是社会价值主体内部的组成部分。其次,一般地说,社会价值主体所存在和活动的范围大体上规定了个体交往和活动的范围。而个体不但可以经常地超出群体活动和存在范围,而且可以在不同群体间进行选择或同属于多个群体。社会越发展,个体在不同群体间的流动性就越大。第三,群体主体的价值尺度低于或从属于社会主体的价值尺度。第四,社会价值主体内部具备完整的价值运行机制和价值体系。群体依其不同形式(如家庭、企业、政党、阶级、社区),其价值运行机制和价值体系的完备程度并不一样。但不管怎样,它们都不过是社会价值整体运行机制中的一个环节、一个片断,或是整个社会价值体系的一部分、一个侧面。

个体价值主体、群体价值主体和社会价值主体并不是三类并列的价值主体形式。群体价值主体是联结个体和社会价值主体的中介。虽然社会主体是由众多个体构成的,但是众多个体不能直接构成社会。因为个体在社会中并不是均匀分布的,不同个体间的价值互动也并不是等质的关系,更由于每个个体都具有丰富的个性和不同的需要,个体首先构成群体价值主体。从逻辑上分析,社会价值主体在发生过程中必然要经过群体主体这一阶段、这一中介。对于社会主体而言,如果没有群体这一中介的存在,社会就不可能整合成一个完整的主体。事实上,没有群体作中介的社会也是根本不存在的。即使是社会主体最初级形式——部落社会,虽然我们常说,它是个体、群体、社会三者混沌不分的社会形态,但严格说来,其内部还是有家庭、性别、年龄等这样一些初级群体形式,尽管这样的群体的主体性不那么强。在未来理想社会中,个体与类的和谐统一是其根本特性,但这种统一仍然是以基于人的自由个性而形成的群体为中介的。这使我们想到了诺齐克所说的“共同体”。在那里,个体可以在不同的共同体之间自由选择、流动。

一个社会中群体的种类、性质、数量及相互之间的互动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和标志着该社会发展的水平。对于具体的个体而言,他不能直接地加入社会,而是必须首先加入或从属于一定的群体,然后才能加入社会。尤其是在现代社会中,个体不通过群体这一中介,要想和社会主体联结起来是十分困难的。对于社会主体来说,群体还是其实行社会控制和组织社会行动的重要中介。M·迈耶曾指出:“最难以阻止的莫过于自由而充分地联合起来的人类群体。”[4]群体对个体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它使个体与社会的联结成为可能,而且它本身对每一个个体而言就是一个重要系统,它具有满足个体一系列需要的潜力。这些需要包括:“①归属和被接受的需要;②通过反馈而被证明为正确的需要;③同他人一起分享共同体验的需要;④同他人一起为共同目标而工作的机会。”[5]

从理论上分析,个体─→群体主体─→社会主体构成了完整的逻辑发生序列,后者都是在前者相互之间互动基础之上产生并用以调整他们互动关系的价值主体,因而后者的价值尺度比之于前者具有至上性。即:

高于 高于社会主体价值尺度——→群体主体价值尺度——→个体价值尺度。但事实上,三者之间不是线性关系,而是非线性的相互作用、相互耦合关系。每一类、每一个价值主体都力求自身价值尺度的至上性,追求自身价值最大化。在相互之间价值目标不一致的情况下,价值冲突就不可避免地发生。整个人类社会到处都充满了这种复杂的价值冲突。冲突的结果是每个主体都必须调整自己的价值观、价值目标和价值行动。这样说,倒不意味着社会价值论结出的仅是一幅冲突的社会图景。因为,各类价值主体之间的互动还有相互契合的一面。因为,人们之所以要结成群体、组成社会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价值追求、满足自身需要,群体和社会都不是有人格的“神”,因而没有独立于个体之外的价值追求。每一个个体自由全面发展是三类价值主体追求的共同的终极目标。当然,终极目标的一致,只能以人类社会整个发展历程为参照系来理解。所以,如何正确处理和把握个体、群体和社会这三种主体之间的复杂关系对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

如同对待文化、社会关系一样,个体和社会都不是消极地利用群体这一中介。随着社会发展,个体和社会在群体的变革、创设、选择等方面的能动性越来越大。所有这些中介本身就是人的实践创造的产物,变革、优化、重构这些中介本身就是主体创造价值的活动。

在现实社会中,三种中介相互关联、相互渗透、相互缠绕、相互统一。它们统一于从个体到社会和从社会到个体的总体运行过程之中,作为三种社会整合力——精神文化力量的整合(文化)、制度规范力量的整合(社会关系)、主体力量的整合(群体),三种中介使社会整合为一个完整的有机体。针对中国当代社会发展的现实,加强个体和社会之间的这些中介性建设,把握这种中介性思维方式,对于我们完成这场前无古人的社会转型十分迫切和重要。

注释:

[1] 汤因比:《历史研究》(上),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63页。

[2] 杜威:《哲学的改造》,商务印书馆1958年版,第101页。

[3] 参见弗洛姆《自为的人》,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37页。

[4] 转引自R·E·安德森、I·卡特《社会环境中的人类行为》,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153页。

[5]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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