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WTO对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影响分析_wto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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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美、中欧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取得重大进展,中国“入世”的日子日益临近。中国加入WTO 具有历史性的重大意义,将会给我国各行各业带来极其深远的影响,也必定会给我国的高技术产品出口带来机遇和挑战。

一、中国高技术产品出口现状

近几年来,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我国逐步健全法制,完善管理,制定鼓励措施,为扩大高技术产品出口创造了有利条件。1998年中国高技术产品出口合同额达23.48 亿美元(不包括外商独资企业的出口),同比增长92%(见表1)。高技术产品出口已占技术出口的35.1%。随着国际市场对高技术产品需求日趋旺盛, 高技术产品出口必将成为中国技术出口新的增长点。

表1:1998年中国技术出口统计分析表 (单位:亿美元)

统计项目1998年

1997年 同比增长(%)

技术出口总计66.87 55.21

21

高技术产品 23.48 12.23

92

技术及成套设备 22.61 20.739

大型设备18.83 20.45

-8

其他 1.95 1.808

注:高技术产品出口数据不包括外商独资企业出口

资料来源:《1999年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白皮书》,第134页,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

我国公布的《高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中,包括电子信息、航空航天、光机电一体化、生物技术和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和节能产品、环境保护产品、地球和空间产品,以及海洋工程等九个大类273种产品, 几乎包括了利用当今世界最先进、最前沿技术的产品。目前,中国高技术产品出口以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生物技术和医药类产品为主,其中电子信息类产品签约额为17.56亿美元, 占整个高技术产品出口额的74.8%。

从出口的市场来看,香港特区是中国高技术产品出口最大的市场,占中国高技术产品出口市场份额的46.15%,其次为东亚、欧洲、北美,所占比例分别为17.8%,10.2%,9.24%,主要国别有日本、美国、韩国、德国等。

表2: 高技术产品、工业制成品、初级产品的出进口贸易额(1991~1997年)

单位:千美元

1993 1994 1995

一、 出进口贸易总额 195713360236731000280847896

工业制成品1648223402005550002334950874

占总额(%)84.284.7 83.7

高技术产品20584573 2693700031918443

占总额(%)0.5 11.4 11.4

占工业品总额(%)12.513.4 13.6

二、出口贸易总额 91762910 121038000148769738

工业制成品75087560 101331000127283332

占总额(%) 81.883.7

85.6

高技术产品

4675772

6342000 10090824

占总额(%)

5.1 5.2

6.8

占工业品总额(%)

6.2 6.3

7.9

三 出进口贸易差额 -12187540 5345000 166691580

工业制成品 -14647220 2107000 19615790

高技术产品 -11233029 -14253000

-11736795

1996 1997

一、 出进口贸易总额 289903615 325057452

工业制成品 242538718 27250811

占总额(%)83.783.7

高技术产品 26554180 29438881

占总额(%)9.2 9.1

占工业品总额(%)10.910.8

二、出口贸易总额 151065709182696642

工业制成品129140706158767196

占总额(%)

85.586.9

高技术产品 7680513

9654349

占总额(%)

5.1 5.3

占工业品总额(%) 5.9 6.1

三 出进口贸易差额

12227803 40335833

工业制成品

15742694 45026282

高技术产品

-11193145-10130184

资料来源:《中国科技统计年鉴 1998》,第208页。

从近几年高技术产品出进口的贸易额来看(见表2), 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占工业制成品的份额有逐年增加之势,但高技术产品出进口差额始终维持逆差。

与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相比,我国高技术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不占主要地位,仍处于比较劣势。以1996年高技术产品占工业制成品出口比重这一指标为例:新加坡为71%,美国为44%,英国为40%,日本和韩国为39%,法国和瑞典为31%,德国为25%,我国仅为5.1%。 可以看出,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占工业制成品比重不仅低于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而且由于我国出口的高技术产品中加工贸易所占比重高,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每增加一个百分点所得到的附加值和美国及日本相比也明显偏低。

二、有利于技术引进,从而扩大高技术产品的出口

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所限,总体上科学技术水平落后,研究开发能力低下,可贸易的技术商品较少,过分强调我国在当今世界分工中去加强高技术产品的开发既不可取,也不现实。我国自主开发的高技术转化为成功的高技术产品的比例惊人地低,要提高这个转化比例,尚有大量工作要做。而技术引进不失为一种短期内迅速提高出口竞争能力的方法。

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通过吸收外国直接投资和技术进口等方式引进的高新技术,大部分能成功地转化为高新技术商品的生产甚至出口。加入WTO后,我国能够享有多边的、无条件的和稳定的最惠国待遇, “普惠制”待遇以及其他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照顾,这无疑将极大地有利于引进世界先进技术,提高技术向产品的转化速度和比例,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提高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竞争力。通过技术引进,我国可以实现跨越式地前进,充分发挥后发优势。但是同时也应当看到,引进只相当于输血,自主开发相当于造血,输血不能培植造血机制。从提高国家长期的出口竞争来说,应当立足于自主开发这个造血机制,而不是短平快输血式的技术引进。

总之,为了促进高新技术向出口商品竞争力的转化,当前可以大量去引进国外先进适用的技术;同时,更要通过长期努力,加大研究与开发的力度,提高自主开发技术向出口商品竞争优势的转化率,以培植自主技术的开发机制和转化机制,从长远和全局利益出发提高我国高技术产品的竞争优势,扩大其出口。

三、增加WTO所允许的对(R&D)的补贴,促进技术开发与创新

发展高技术生产和贸易的关键是技术的创新,包括产品创新、工艺创新和制度创新。在工业国家,研究与发展(R&D )已成为一种独立的大产业,集中了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科学家和工程师专门搞技术创新。对研究与开发投资最多的国家,也是科技最发达的国家,这些国家专利申请数量和技术收入最多,高技术出口占制成品的比重最大(见表3)。

表3: 1996年世界工业大国研究与开发支出及主要科技指标

国别 R&D支出占GDP%高技术出口占制成品%

(亿美元)

(亿美元)

美国

1846.7

2.52 198044

日本

815.15* 2.98*151039

德国

372.83

2.28 110025

法国

283.92

2.31 686.6

31

英国

213.75* 2.05*850.4

40

韩国

151.32* 2.68*444.3

39

意大利 128.98

1.13 344.4

15

提成费及许可费收入 专利申请(件)

(亿美元) 居民 非居民

美国 299.73127476 107964

日本

66.83335061 53896

德国

33.2051948

84667

法国18.616140

73626

英国

47.2525355

90399

韩国1.8559249

37308

意大利 3.81162563330

注:有*的为1995年数字

资料来源:OECD,Ma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dicators,1997,No.2.pp.14,16 World Bank,World Development Indicators,pp.298~300

我国国入WTO, 按其规定就要取消对包括高技术产品在内的产品的出口补贴,因而不可避免地要影响到我因国际市场上还不具备比较优势的高技术产品的出口。但是, 按照WTO的规定,不能进行出口直接补贴,却没有规定政府不能对研究与开发进行补贴。我国R&D 活动经费支出,无论是从所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看,还是从人均R&D活动经费看, 都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见表4),存在着很大的提高空间。

表4:我国历年R&D经费情况

年份 1988

1990

1991 1992

19931994

R&D经费(亿元)69.67 125.43 142.30 169.00 196.00 222.00

R&D经费/GDP(%)0.50 0.71 0.720.700.620.50

年份19951996

R&D经费(亿元) 286.00 327.00

R&D经费/GDP(%)

0.500.50

注:R&D 经费指报告期内用于研究与实验发展课题活动的全部实际支出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1997》,第287页。

WTO 的《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将基于合同向企业提供由企业或高等教育和研究机构实施的科研活动的资助,列为“不可起诉的补贴”,在很大程度上容忍了这种资助。我国在对高技术产业实施补贴时,应更多地增加科研与发展的补贴比重,以避免进口国的报复。在补贴数量的设定上要根据经济需要,通过经济分析而后决定。但从避免不必要的报复措施而言,我国力求将从价补贴率控制在5%以内;对于科研投入补贴,如系基础工业应不超过研究费用50%,应用科学则不超过研究费用的25%。

我国发展高技术产品出口,不仅能大大地扩展我国外贸出口的市场空间,而且能够拉动我国高技术工业的发展,促使我国整个经济持续增长,实现到21世纪中叶跨入中等发达国家的目标。

四、充分利用WTO 争端解决机制处理高技术产业的贸易冲突

由于某些国家的政治偏见和中国正处在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期,贸易争端已成为我国经济贸易发展的困扰,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因为具有它的优越性,对中国无疑是可以加以利用的良好机遇,对促进我国高技术产品的出口无疑也是大有裨益的;当然,其本身的缺陷及其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必定对中国是一种挑战。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对中国的积极影响表现在:

(1)WTO为双边贸易争端提供了投诉的场所。目前中外经贸关系基本上是一种双边关系,其有关的争端解决也通过双边解决,而由于某些国家的政治偏见而形成的对我国的歧视性待遇更是只能通过双边解决,而且其途径大都为双边磋商或调解。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国家为了达到其政治和经济目的,往往在谈判中和法律实践中根据其国内法,对我国施加种种不平等和不公正的待遇。最为典型的是为美国和欧盟在反倾销法的实践中对我国适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规则,即不承认以我国国内价格作为测定是否有倾销存在的依据,而蛮横地以其任意选定的第三国价格作为我国生产要素的“替代价格”。由于这种单方面认定,使我国产品成为反倾销调查的对象已有上百例,而被裁定处以高额反倾销税的已达80多起。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多边监督机制和投诉论坛,对如此不公正待遇却投诉无门。一旦中国加入WTO, 便可以援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将双边争议提交专家小组或仲裁机构,由独立的第三者来作出裁定,以避免双边协商因利益冲突和政治偏见而僵持。并由争端解决机构裁定某些成员方对中国施加不公平待遇的政策和法律实践违背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定,建立予以撤消,从而克服有关成员方及其机构的随意性或不公平性。在双边争端解决机制之下,有时即使双方达成了协议,但由于缺乏相应的约束力以及双方的理解,使得协议往往难以执行或在执行程度上又产生新的争议。而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可以克服这种矛盾。例如,虽然中国采取了行之有效的措施以实施中美知识产权有关协议,但美方仍以中国未能实施有关协议为由,一次又一次对中国实施“特别三零一”调查。如果我国能够援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则可避免美方的无理要求。

(2)将有效遏制外国对我国的单边贸易报复。 随着“自由贸易”观念向“公平贸易”观念的转变,美国等经济实力强劲的国家动辄以国内法为依据对它国实施报复威胁。1991年12月3日, 美国公布了对中国输入产品的报复清单(共105类商品,价值15亿美元);1995年2月4 日美国又宣布决定从中国进口的35种、总价值10.8亿美元的商品征收 100%的惩罚性关税。单边报复措施已发展到了频繁和滥用的境地,其根本原因在于这种报复并没有多边约束,而是以国内法作为唯一依据。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多边争端解决机制,报复虽为一种认定的执行手段,但必须在其他几种争端解决手段用尽之后才能按照DSB (争端解决机构)的授权予以实施。这样可以避免国内立法的随意性,从而有效保障弱国的利益。特别是我国,饱受政治偏见和贸易报复,援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必定有着积极影响。

(3)使我国与外国的贸易争端能够尽快地得到解决。 以往的多边争端机制,特别是关贸总协定规定的争端机制,由于没有严格的时间限定和采取“一致同意”原则裁决,使得解决争端的过程无休无止,甚至延续数年而得不到解决。根据多边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争端过程有严格的时间表,其整个过程包括上诉通常限定在12个月之内。此外,一旦某项争端解决建议或裁决得以解决,DSB就要对其贯彻执行规定时限。 该时限由败诉方与对方协商确定,并需得到DSB同意。否则, 双方就得接受DSB制定的时间框架,这就使得某些国家不能无限期地推迟DSB通过的建议或裁决的实施。在这种争端解决机制中,中国也可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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