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制度问题及对策探讨论文_邓淑娴

城市房屋拆迁制度问题及对策探讨论文_邓淑娴

东莞市虎门镇人民政府住房规划建设局 523900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城市建设的加快,城市房屋拆迁数量急剧增加,由此引起的拆迁矛盾纠纷也不断增多。尤其是最近几年,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的不断出现已经成为了影响社会安定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因而也引发公众对于私有财产保护的强烈制度需求。本文对城市房屋拆迁制度问题及对策进行探讨。

关键词:房屋;拆迁补偿;制度问题;解决对策

引言

如今,政府为了城市化发展,不断征收土地拆迁房屋。然而在征收土地和拆迁房屋过程中会出现许多矛盾,而其中最为尖锐和主要的矛盾就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矛盾,这主要表现在二者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性。简单的说,政府及拆迁人可以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强制拆迁。我国立法机关针对这一问题多次立法,学者建言,新闻媒体报道监督等方式还是不能彻底杜绝暴力拆迁执法等血案的发生,以上事实分析下来,还是城市房屋拆迁制度上设计有缺陷,各方利益悬殊博弈下来,被拆迁人即弱势群体在法律制度上缺少有力的保护。

一、城市房屋拆迁的目的探究

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产生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过渡的特殊历史时期,因此与西方国家土地征用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是迥然不同的。由此决定了,这一制度必定在诸多方面承袭了计划体制的基因。实施拆迁行为的目的,即是最显著的表征。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目的,依《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是"为了城市建设的需要",这一目的所包涵的范围是非常宽泛的,涵盖了在城市范围内为任何目的,只要经过政府批准,就可以实施城市房屋拆迁。这种制度设计可以从计划经济体制本身寻找到根源,而这种目的显然和现代服务大众,保护民权等众多理论格格不入。

作为人的社会活动的结合物,城市房屋拆迁的目的,应当是以人为本的,在实现两大宏观目标的同时,实现六大具体目标:

1.当能够提高城市综合功能

2.应当改善人们的住房条件

3.应当改善生态环境

4.应当使土地利用更合理

5.应当有利于保护文物古迹

6.应当促进内需,牵动当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城市边缘的农村房屋拆迁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不统一

经济的发展加快,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城中村”的拆迁成了一大难题。这是因为这些房屋的拆迁既不依照相关法律进行征收审批和补偿,而且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也有很大差距,从而造成了大量的冤案惨案的发生。城市的房屋和城市边缘的农村房屋或者“城中村”问题补偿不统一,无形中就加大了房屋拆迁工作的难度和激发了拆迁者和被拆迁者的矛盾。

(二)拆迁制度中有关被拆迁人获得的法律救济太少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当被拆迁人在对拆迁补偿不满或者不服时,可以通过法律方式申请行政复议,严重的可以直接对拆迁人提起行政诉讼。这也是现在我国拆迁制度中,对拆迁过程中出现的纠纷给出的仅有的两条救济方式。众所周知,目前我国法院审判在做出判决时会受到各方面的因素干扰,有的会直接受到地方政府的干扰,这就使得判决有失公平性和公正性,从而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司法不能够做到公平公正的独立,很难获得公正令人信服的判决。

(三)我国房屋拆迁评估制度不健全

我国房屋征收补偿制度对有关拆迁评估的规定粗略,导致对房屋评估比较随意。被征收人多认为评估过程不规范,导致房屋被评估的价值与实际价值有较大差距。房屋评估制度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点:

1.参与评估的主体机构缺乏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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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征收者缺乏参与权,程序不公正。

3.对结果不服时缺乏便捷有效的救济程序。

4.缺乏切实可行的房屋征收听证程序

三、完善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对策

(一)制度应增加调整范围使城市边缘的农村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统一

城市的快速发展,让很多城乡结合部被不断纳入城市规划建设范围。目前我国农村房屋拆迁无法可依,这是我国房屋拆迁制度中的重大问题。当前发生在城乡结合部集体土地上的征收拆迁问题占到所有拆迁问题的 80%以上,但是很多房屋所有者被拆迁者并没有得到如同城市一样合理公平的补偿。立法机关应加快立法来弥补这一问题的空白,或者参照《征收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执行,让被拆迁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障。

(二)完善城市房屋拆迁的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是保障公民实施权利的重要手段,为了保证城市拆迁能够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进行,必须严格听证制度。第一,完善事前听证制度,现有法律只规定申请许可前、裁决拆迁和申请强制拆迁前应当举行听证,其他环节均无相关规定,为了更好的监督实施过程,在政府决定征收某一地段时、进行规划立项时均应举行听证,方便公众审核所委托拆迁公司的规模、资金、信誉等;完善实施拆迁过程中的听证制度,便于公众时刻监督拆迁人之前的承诺是否落实。如此以来,表面上看似繁琐了,增加了成本,但拆迁的合法合理得到保障,减少了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第二,在《拆迁法))中明确听证地位,并说明不执行听证程序的后果。在现实的拆迁中各种暴力拆迁的案件并不罕见,归其根源无非就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怠于履行听证程序的法律责任。如果法律明文规定,拆迁项目未经过听证不允许发放许可证,补偿标准没有经过听证就不可以作为发放补偿的标准。这样拆迁方和被拆迁方就能够很好的协商谈判,各方的利益就可以得到最大的平衡,政府也可以恰当的找到利益均衡点。

(三)独立城市房屋拆迁的司法救济

司法救济是人民合法权益最后的一道防护墙,但往往受到行政方面的横加干涉。在当下追求经济效益的大背景下,政府为了税收、政绩往往会跟拆迁方站在相同的立场,干涉法院的公平审判。这使得本身处于弱势的被拆迁人更加容易受到剥削,使得对被拆迁人的压榨更

加堂而皇之、明目张胆。因此,我们要将政府的权利关进笼子里,强化司法的独立性,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城市房屋价值评估制度

房屋价值的评估公平与否,直接影响着被拆迁人的拆迁态度,完善评估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首先,完善对评估机构建立监督机制,现实中评估机构一般倾向于维护拆迁人的利益,所以必须对评估机构进行监督,并规范其非法评估的法律后果;其次,确确评估范围,保障潜在的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各地补偿价款过于悬殊的现象,避免评估机构、拆迁人在拆迁中中牟取暴利。再次,对政府进行监督,使政府在评估中扮演一个中立的第三人、“裁判者”的角色,最后,

我们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制度,完善评估师制度,例如,拆迁房和被拆迁方双方均聘请评估师,如果各自的评估结论相差悬殊,就交由法院裁决等。

四、结束语

总体而言,我国拆迁制度处于不断地完善与成熟之中,特别是国家在拆迁问题上,相继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对被拆迁人的权益也越发重视,并将其体现在了国家制度之中。但是房屋拆迁过程中仍然出现了诸多问题,笔者只是就个中比较典型的几个加以论述并提出应对之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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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的不当行为问题研究——基于公共利益视角的分析[J].邢海娜.现代商贸工业.2008(03)

[3]我国城市房屋拆迁法律体制的构建[J].陈震.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6(04)

[4]浅谈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韦元亮.法制与社会.2016(14)

论文作者:邓淑娴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2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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