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专制集权制下的预算决算_财政预算论文

中国古代专制集权制下的预算决算_财政预算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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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预算和决算属于国民经济管理的范畴。预算即在一年或一定时期之初计划安排财政的收入和支出,决算即在一年或一定时期过后总结清算财政收支的实际情况。一般说来,越到近现代国家的财政预算和决算进行得越细致严格,越在古代进行得越粗略。但纵观整个中国古代社会,除了战乱分裂和统一王朝的极为腐朽黑暗的时期外,每个统一王朝都有全国性的财政预算和决算,不仅制度化,而且有着明确的指导原则。所以如此的原因,就在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下不仅需要庞大的财政收支,需要严格的计划和清算,并且有能力进行计划和清算。

一、财政预算的原则和方法

历代的财政预算主要是以一年为期,以农业经济为主要内容而进行的。以唐中叶为界,古代中国的财政预算呈现出两个明显的阶段性发展过程。

(一)“量入为出”阶段。

春秋战国时期出现的重农抑商、四民分业观念及其政策,使农工商各业保持在一个适当的比例上,为财政税收提供了保障,也为宏观地进行财政预算提供了可能和依据。并且,在《礼记王制》中已经有了“冢宰制国用,量入为出”的理财原则,即依据财政收入的多少来安排支出的数目,以保证收支平衡。这实际也是最初的财政预算原则。

西汉时期,中央的财政收入范围已经固定,财政预算有了可靠依据。收入主要是田赋和人头税,以及工商税;支出主要是官俸、军费和祭祀等用项,大司农据此可大致规划出每年用项的预算。由一些不经意的记载可看出此时年财政收入已有大致估算,如籍没梁冀家产时“斥卖合三十余万万,以充王府,用减天下租税之半”[①a],可知全国年租税收入在六十万万左右,这可能就是在若干年的财政预算中形成的一个经验数字。

汉代进行财政预算的具体办法是首先确定“会计年度”。九月末农田收获完毕,故以十月为“会计年度”,总算一年收入,制定来年的预算。同时各郡设有“上计吏”,在郡守之下专管财政记帐。王侯封国也有上计吏,掌握各侯国的财政收入数字,并负责收集所属县的财政数字,设有专门的“上计簿”,用以上京师呈报。据《汉官解诂记》载,郡县的财政收入的核实是极为重要的问题:

秋冬岁尽,各计县户口、垦田、钱谷出入,盗贼多少,上其集簿。(县)丞尉以下,岁诣郡,课较其功。功尤多为最者,于廷尉劳勉之,以功其后,负尤多为殿者,于后曹别责,以纠怠慢也。诸对辞穷尤困,收主者掾吏关白太守,使取法。

呈报内容中的“钱谷出入”一语,很明显是就一地的财政收支而言的。由于这是每年年末的汇总,所指主要是一年为期的帐目。汉代对这类帐目极为重视,常有官吏、王侯因上计簿不实被查办者,如“众利侯郝贤,坐为上谷太守人戍卒财物,上计慢,免”[①b];宣帝黄龙元年发现郡国多上计不实,斥责道“上计簿,具文而已。务(勿)为欺谩”,下令重搞[②b]。地方的上计是中央财政收支预算的基础,地方上计制度的严格反映出中央对财政预算的高度重视。

西晋的占田课田制、北朝隋唐的均田制也与财政预算有着密切关系。西晋规定“凡民丁课田,夫五十亩,收租四斛,绢三匹,绵三斤”,同时又规定“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③b],正如有关论著所指出的,占田是虚数,是允许(倡导)农民开垦土地,与租调没有直接关系;课田是直接与租调对应的土地,一夫五十亩,折纳租粟四斛、调绢三匹。从户籍上掌握了全国的丁数,便掌握了土地总数和与之相应地租调总数。并且,属于诸侯的民户须将租粟调绢的一个固定部分给诸侯,每丁所剩的租粟二斛、绢六丈及绵三斤才“书为公赋”,“皆输入于官”。所以总租调额要分郡县编户和诸侯居民两种情况计算。有了民户人口统计,诸侯所占人口数也有具体规定,相应地“公赋”收入也就能准确地计算出来了。北朝均田制规定,一夫一妇受露田60—120亩,桑田20亩,收租二石,绢一匹;隋唐受口分田80亩,永业田20亩,收租二石,绢三匹。与占田课田制相似,所谓露田、口分田也是虚数,桑田、永业田才是实数[④b]。从财政税收的意义上讲,均田制的核心内容是“一夫一妇”代表20亩桑田(永业田)和租二石、绢三匹。至于民户的口分田和永业田与规定数目相去多少,官府不太经意,所掌握的实际只是一个收租调的单位;在户籍上登录了人丁数,便可以推算出土地数和年收入租调数。

那么,占田课田制和均田制何以制订出一夫一妇五十亩、二十亩之制呢?史无明文,但不可能是毫无根据的主观臆测,大概是基于传统的“国土→耕地→税入”估算思路和方式而来。《全唐文》卷638载李翱《平赋书》估算说:

每方里有田五百四十亩,方十里有田五万四千亩,方百里之州有田五百四十万亩,千里之都有田五万四千万亩。以百里之州为例,其五百四十万亩中以一百九十四万四十亩作为州县城郭、通川大途、甽遂沟浍、丘墓乡井、房屋径路等不生产之地及牛豚之所息、葱韭菜蔬之所生,其余为耕田三百四十万六千亩。

这虽然是在均田制崩溃后提出的设想,但李翱是为了反对两税法、主张恢复旧田制而设计的,所以代表着此前均田制的原则和方法。当然,把可耕地面积估计为全部土地面积的三分之二显属过大,这可能是为了倡导民户垦荒,即占田、露田、口分田所定数目较大的根源;可行性的课田、桑田、永业田所定数目小得多,大致为全部土地面积的四分之一弱这样一个比数,则是比较切合实际的。当然,已垦耕地不是平均占有,但田制税制的制订者似乎没考虑这个问题,这显然不是疏忽,而是依据土地总数制订租调收入预算时可对此略去不计。

在按土地数目规划财政收入时,占田课田制和均田制下的租调与井田制时代、以及后来私有土地的税率一样,都是基于“什一之税”的传统标准。“什一之税”是历代官府征收地亩税的通常比率,也是中央及各地方官府编制财政预算的重要的经验数据。

(二)“量出为入”阶段

自唐中叶均田制崩溃以后,历代官府都没有能再推行统一的土地制度,无法再像以前那样通过人丁数目估算土地数目,进而预算财政税收数目了;但财政预算非但不能停废,并且较之以前更为迫切了,因为中央对财政的掌握只此一条途径。财政预算尽管困难,中央有司对此却更加重视了,明确的财政预算指导原则、系统的预算方法,也正是在唐中叶以后逐步形成的。

唐中叶杨炎制定两税法时,主张“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①c]。“先度其数”即制订预算,“量出以制入”是相应的原则,即按照实际财政开支的需要确定收入数量,制订财政预算。这与传统的财政预算原则是明显不同的。在此之前,传统的薄赋思想,孔子的“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②c]的主张被广泛持久地推崇和奉行,相应地产生的财政预算原则必然是“量入为出”,即根据收入的多少来决定用项,多收多用,少收少用,不能因少收不够用而加大税收,这种原则来源个体小农家庭的持家方针,是自然经济下的必然产物。杨炎的“量出以制入”原则的提出是对这种传统的财政预算原则的根本性改造,是基于当时均田制崩溃、社会经济特别是商品经济较前发展这样一个社会现实而提出的,较之传统的“量入为出”是一个进步,与近现代经济学上的“消费刺激生产”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在唐中叶的具体历史条件下,这一原则的提出和实行有着两个明显的不足:一是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没有达到敞开消费的程度,超前了;二是很容易成为官吏们进行超额搜刮、横征暴敛的政策依据。

正因为如此,杨炎的这一原则招致了唐代乃至唐代以后很多人的反对。唐人陆贽认为,传统的“量入为出”是最为可行的原则,“事随性生,费从事广,物有剂而用无节”,如不坚持量入为出,必然会入不敷出,必然会加重税收。并进一步指出,“夫地力之生物有大数,人力之成物有大限,取之有度,用之有节,则常足;取之无度,用之无节,则常不足。生物之丰歉在天,用物之多少在人”,因此主张“是以圣王量入以为出,无量出以为入”[③c]。北宋时李觏也从社会生产量的有限性出发而附合陆贽的观点,“天下常生,其生有时;地上遍产,其产有量;人不皆作,其作有能;……国不尽得,其得有数”,因此,“如不量入以为出,节用而爱人”,则很容易成为暴政。并具体主张在财政收入中“一谷之税,一钱之敛,给公上者紧有定制”;财政支出中“凡一赋之出,则给一事之费,费之多少,一照法式”[④c],所谓定制、法式即财政制度,也包含财政预算。苏轼认为“广取以给用,不如节用以廉取之为宜”[⑤c],也是反对“量出为入”。王安石变法以“理财”为核心,具体方法自称是以“民不加赋而国用足”的原则,“盖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借天下之费。自古治世未尝以不足为天下之公患也,患在理财无其道耳”[⑥c],力图使理财得其道。道,即传统“量入为出”原则。即如此,反对派仍然攻击王安石加大税赋,司马光说:天地所生财物数量是固定的,“不在民则在官,彼设法夺民,其害乃甚于加赋”[⑦c],认为王安石是要通过加赋来满足国用,即要“量出为入”。后来《文献通考》的作者马端临、明代的丘浚、王夫之等仍然反对杨炎的“量出以制入”的原则。虽然一直有人明确反对,客观条件的限制也不可能使“量出为入”原则贯彻得很彻底[⑧c],但这个原则仍产生了重要影响,并有着实际作用。可以说,唐中叶以后是“量出为入”与“量入为出”两种原则并行,并且以“量出为入”原则为主,两税法和一条鞭都基本上奉行着这一原则。

杨炎的“量出以制入”原则是作为制订两税法的指导原则提出来的。其具体规定是,将租庸调、地税、户税及杂徭合并为一种统一的地方税,分夏秋两季征收。值得注意的是,“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①d],即制订税收总额时,以大历十四年(公元779年,实行两税法的前一年)地亩数为准征收地税,把这年全国及各州县所有的地亩汇一总册,以此为基础确定各州各县每年应征税粮的数额,国家在此基础上制订总的财政预算。推想其具体做法,当是确定一州一县每年应征地税的最低限额,只许维持、增加,不许减少;但各州县向民户征收时,各民户的税额则不平均不固定,而是以贫富为差,按其实际占有田亩数量而征。尽管土地在各民户间因买卖、继承等原因而经常转移,但总不出一州一县的空间范围,因而对州县来说定额是可以掌握和保持的,在此基础上便可保持全国的土地总数和税役总数,提供了进行财政预算的基本依据。

按一般情况推想,既然是“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需要多少征多少,那就应该没有总额限制,敞开征收,为何杨炎又强调保持一个限制性的总额呢?揣其原因有二:一是为了照顾传统的“量入为出”观念,防止成为加重税收、横征暴敛的借口;二是限田不限税,限低不限高,所限定的只是垦田数,而不是税粮数,即在保持一个地亩总额的前提下,今年可以亩征一斗,明年根据“出”的情况可能需要亩征一斗五升,可以随时调整每亩地的税粮数。并且就地亩税本身而言,限制的也只是不许低于大历十四年之数,目的在于不使土地脱籍漏税,至于超过则是不予限制的。

明朝后期张居正的“一条鞭法”却没有规定税收总额。一条鞭法同样是把当时的各种税目统一起来,只征一种赋税,由于没有规定征收总额,也没有规定田亩的统一税率,实际是坚持了两税法的“量出为入”原则,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税率和总额;反对一条鞭法的人的口实,也正是由此而形成的“岁岁不同,出口为是”。但一条鞭法并非全无定额,万历九年张居正在全国推行此法时就有一条明确规定,“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通过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②d]。仔细推绎,这正是杨炎之法的继续,即以一州一县为单位,根据需要来决定每亩每丁所负担的税役量,在一州一县及一省范围内统筹规划。与唐代两税法所不同的是,州、县没有固定的征收总额或田亩限额,而是由中央根据实际需要把各州县的征收总量下达到州县,再由州县在所辖范围内“量地计丁”,具体摊派。就“量出为入”的原则而言,一条鞭法较之两税法更为明显和普及化了。

还需指出,杨炎和张居正在税制改革中所固定下来的只是地亩,至于人丁并无此规定,而是根据实际消长情况具体掌握。对人丁基数的限定,是清初康熙五十一年(公元1712)在一条鞭法的基础上规定以康熙五十年为准,此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③d],即将丁粮额固定,以后所增人丁不再加税了。这是两税法原则的延续和发展,也是对一条鞭法无定额问题的补充。由于人丁数目的变化基于人口的自然消长,不像地亩那样容易固定,所以在唐中叶杨炎没能确定一个人丁定额;清初能确定此定额,则是鉴于此时人丁负担越来越向地亩靠拢,人丁本身的作用在财政预算上显得不太重要了;重要的是地亩,所以在康熙固定人丁数不久,雍正时便实行“摊丁入亩”,把人丁的负担全部归入土地了。

在实行以“量出为入”为原则的两税法到一条鞭时期,具体的财政预算方法也与以前不同并且日臻完善了。唐代已有按州县为单位固定地亩和税额的方法[①e],宋代实行两税法(称二税)时已不含户税,专指地亩税一项,同样采用以州县为单位的税额预算法,并且用“方田”之法掌握一定区域的土地数量和税额,以消除地亩脱籍、赋税不均的弊病。王安石变法中有一项即方田均税法,以东西南北各1000步为一方,当41顷66亩160步,每年秋后九月县令佐计量;各县以其租税总额为限,按各户土地数量摊征[②e]。明朝初年实行“粮长制”,打破原来的行政区划界限,以征税粮万石之地为一粮区,专设粮长负责一区的税粮收解。产粮万石的确认前提,是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土地,这实际上也就是此前“方田”法的继续。

明代大儒丘浚以经邦济世自负,提出了很多财政税收方面的主张,尽管他所主张的“量入为出”原则与明代所行税制的原则不同,但他所设计的财政预算的基本方法则是详尽可行的。他在《大学衍义补》卷20《总论理财之道》中主张:

每岁户部先移文内外各司及边方所在,预先会计嗣岁一年用度之数:某处合用钱若干,某事合费钱若干,用度之外又当存积预备若干;其粮谷见在仓库者若干,该运末运到者若干;造为帐籍,一一开报。又预行各处布政司及直隶府分,每岁于冬十月百谷收成之后,总计一岁夏秋二税之数,其间有无灾伤、逋欠、蠲免、借贷,各具以知。至十二月终旬,本部通具内外新旧储积之数,约会执政大臣通行计算嗣岁一年之间所用几何,所存几何,用之之余尚有几年之蓄,具其总数,以达上知。不足则取之何所以补数,有余则储之何所以待用。岁或不足,何事可以减省,某事可以暂已。如此则国家用度有所稽考,得以预为之备,而亦俾上之人知岁用之多寡,国计之盈缩,蓄积之有无云。

这是一套完整详尽的国家预算编造过程。在此之前,历代的财政预算并不完善,有时甚至没有统一的预算。丘浚的这一方案虽然不一定完全实行过,但从预算方法本身来看,应当说是中国封建社会国家财政预算思想和预算方法的集大成者。

以上对财政预算原则和方法的考察,主要是就农业税收而言的。因为在自然经济时代农业是国民经济的主体,是财政税收的主要来源,也是制定财政预算的主要依据。与之同时,商品经济也一直存在,自汉代开始,盐铁专卖的山泽之利数额巨大,但其中大部分归入皇室消费系统(详后),很少作为国家的财政收入;加之与农业收入相比,工商税不易掌握,制定财政预算时对工商税收的估算就比较困难了。

二、财政的决算

与财政预算相配套的财政决算,即到预算时间期满时核算一下预算的实际执行情况,收支平衡还是盈亏,并作为制订下个阶段预算的基础。总的看来,历代都有一些大致相同的决算办法,并在一定程度上实行着。

决算与预算一样,主要以一年为限。历代的租税征收办法,如从初税亩到汉代地税、魏晋北朝的租调、唐代的租庸调都是一年一征;两税法夏秋两征,也是就一年收两季而言;一条鞭法不再强调两征,主要征收货币,同样以一年为单位计征。这就便于每年秋末或岁末核算当年的财政收入情况。汉人仲长统谈及预算和决算时说:“今通肥挠之率,计稼穑之人,令亩收三斛,斛取一斗,未为甚多。一岁之间,则有数岁之储”[①f]。据载东汉时期耕地约700万顷,按仲长统的算法可得税粮7000万,可折钱21万万;再加上当时的人口税(算赋)年可征36万万,两项达57万万钱。当时预算计划年开支需60万万钱[②f],则每年有3万万钱亏空;但加上工商税入,每年则会有所盈余。据《通典·食货》六载唐中叶天宝年间的收支帐目,有一处称:每年户税地税和租庸调诸项共收入5220余万端匹贯石,每岁度支计划支出5400余万端匹贯石,亏空200余万;后来军费开支增大,赏赐诸费增多,而藩镇赋税不入朝廷,所亏也越来越大。宋代的决算更为严格,梁方仲先生编《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中有很多宋代财政决算的资料,其中《两宋历朝岁出入钱缗数》一表极为详尽,如宋初岁入1600万贯,岁出150万贯;熙宁时岁入6000万贯,岁出432万贯。还有的史书所记有一些年份的收支细目,如景德时岁入47211000匹贯石两,支出49748900匹贯石两;庆历八年岁入103596400匹贯石两,支出89383700匹贯石两[③f]。有的年份节余,有的则超支。当然,这些资料有的不是当时的决算实录,而是若干年后的追记,但可以看出,都是以一年为单位进行收支决算的。

除以一年为单位决算外,古人还常以三年、五年或十年为一周期进行大致预算或决算。这是由农业生产的循环周期所决定的,如孔子曾说,如有用我者,三年而有成;贾谊具体指出生产的丰歉循环规律为“五年小康,十年一凶,三十岁而一大康,盖大数也”[④f];清人唐甄任山西长子县令时规划一套办法,自信照此法而治则可“三年必效,五年必治,十年必富”[⑤f],也是基于农业生产的周期性丰歉规律而言。决算以三年为期的实施情况,在户籍编制上也有反映。井田制下的户籍编制是三年整饬一次[⑥f],唐代“一年一造籍帐,三年一造户籍”[⑦f],宋代户籍簿上每户之下预留两行空格,以供第一第二两年登录变更情况,第三年则重新登录造册。户籍除含户口外,还登录田产、税役等内容,这些都是制订财政预算的根据,财政决算的周期也往往与之相对应。但更多的时候是以一年为周期。

《宋史·食货志》开始设置“会计”一目,既含国家的财政预算,也含决算内容。此前《周礼》中的“司会”一职,即是掌管和核查中央及地方的财政收支,已含预算和决算内容;唐代称此职为“国计”,实际就是会计。但重视会计的作用并使此职的设立成为定制,则是在宋代。除宋志外,南宋郑伯谦所著《太平强国之书》中也专门有“会计”一篇,即表明这一点。明人丘浚总结了历代会计之职权、技术方法并结合明代的实际情况,在《大学衍义补》卷23《经制之义》上设计了会计进行财政决算的详细程序:

掌计之臣通将洪武、永乐以来,凡天下秋粮、夏税、户口、盐钞及商税、门摊、茶盐、抽分、坑冶之类租税年课,每岁起运、存留及供给边方数目,一一开具。……每朝通以一年岁计出入最多者为准。要见彼时文官若干,武官若干,内管若干,凡支俸几何;京军若干,外军若干,边军若干,凡食粮几何;其年经常之费若干,杂泛费若干,总计其数凡几何;运若干于两京,留若干于州郡,备若干于边方;一年之内所出之数比所入之数或有余或不足或均适。……每朝为一卷,通为一书,以备参考。……使国计大纲,了然在目。如或一岁之入不足支一岁之出,当推移有无,截补短长,省不急之用,量入为出,则国计不亏而岁有余矣。

此前历代的会计之类官吏所执掌的大致也是这些。但此前常是一些原则性、大致性的预测和结算,有的是作为历史资料来记载的。丘浚的会计理论所含决算内容详细而实用,与前述财政预算理论一样,也可以说是我国古代国家财政决算思想和方法的集大成者。

从理论上讲,预算是决算的前提和基础,决算是预算的检验和补充;过去的决算为新的预算提供借鉴,以维持财政收支平衡,防止超支亏空。但在中国古代的专制体制下,收支平衡和剩余的时候不多,多数年份都是超支亏空,极少能用节用的办法弥补,而主要是用加重税收的办法来弥补,因而造成恶性循环:亏空—加税—再亏空—再加税……税目越来越多,税额越来越大。两税法和一条鞭法将诸种税目合并、简化,目的之一便是解决税目繁多和税额繁重的问题。还有人试图改变“什一之税”的古制来减少税收,如宋人叶适在《习学记言》中说官府取常税超过什一已成习惯,即使什一也已很重,建议“二十而取,可也”。明人王夫之也主张农田税应“折衷其率,亦二十而取一也”[①g],试图起一些限制作用。但这些主张在财政亏空、“量出为入”原则之下是难以为财政预算的执行者所接受的。

三、专制集权体制下预算决算的四个矛盾

专銎主义中央集权有能力进行全国性的财政预算和决算,也实际进行了预算和决算。不过,限于自然经济的分散性特点,这个时期的财政预算和决算不可能搞得如同近现代那样详尽、准确,而只是大概的不完全的。并且,在一般情况下预算经常搞,决算则不经常搞,史书中的有关决算资料多数是若干年后、甚至是一个朝代灭亡之后的追记,而不是当时的决算帐目。

除自然经济本身的分散性及手段的限制外,对古代财政预算决算限制最大的是专制主义政治体制本身。专制主义政治体制有能力进行预算和决算,同时也有能力改变这种预算和决算,甚至可以使之成为一纸空文。大致说来,专制主义政治体制下财政预算自身的矛盾或曰局限性,表现在四个方面。

其一,客观实际与主观随意性的矛盾。财政收支帐目以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为前提和基础,与社会经济一样受着客观规律的制约,近者受年景丰歉的影响,远者受生产技术发展程度的影响,无论“量入为出”还是“量出为入”,都不可能超越社会经济的实际发展水平。但在中国古代的专制主义政治体制下,皇帝的意志就是法律,就最高专制统治者的主观意志而言,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为所欲为。譬如赏赐功臣近亲,既无常制可循,又无数额之限,全凭皇帝的一时之念,动辄赏赐若干顷良田、若干封户,或直接赐予绢帛和金银。就使得再高明的财政专家也无法精确统计,再详尽的预算计划也会被打乱。

其二,是国家公用与皇室私费分不清的矛盾。从制度上讲,中央财政有两大管理系统,一是国家公用系统,一是皇室消费,这二者在秦汉时代即已分殊,“量出禄,度官用,以赋于民”,即掌管国家公用收支的是大司农;“而山川园池市井租税之入,自天子以至封君汤沐邑,皆各为私奉养焉,不领于天下之经费”,即掌管皇室费用的是少府[②g]。但就实际执行情况看,二者则很难分得清,主要是少府系统常占用大司农所属的财物,有时甚至皇帝亲自出面,如东汉灵帝说:“今中尚方敛诸郡之宝,中御府积天下之缯,西园引司农之藏,中厩钧太仆之马”[③g],所有部门的财物皇帝都可以任意调作皇室之用。造万金堂时,灵帝“引司农钱缯帛仞积其中,聚为私藏,寄小黄门侍钱各数千万”[①h],任何制度、规划在皇帝的专制权力面前都是无效的。唐代国家公赋由左藏库管,天子私人经费由大盈内库掌管,但自唐玄宗时起便“天下公赋为人君私藏”[②h],主管财政的大臣无权过问,杨炎理财时的首要措施之一便是保证公赋的独立,也反映出这种情况。陆贽也反对皇帝有太多的私藏,德宗将诸藩镇贡物作为皇帝私产时,陆贽上书力谏,并主张取消天子私藏,认为“税赋当委有司以给经用,贡献宜归天子以奉私求”的规定是不合理的,天子应当“不私其有,取之不为贪,散之不为费,亦何必挠废公方,崇聚私货,降至尊而代有司之守,辱万乘以效匹夫之藏哉”[③h]!但这些主张断难为之接受。北宋时这种公私不分的现象也很严重,李觏也同样主张取消皇帝私藏,“王者无外,以天下为家,尺地莫非其田,一民莫非其子。财物之在海内如橐中,况于贡献之人何彼我之云哉”[④h]!目的也与陆贽相同。直到明清时期这种现象有增无减,“天下帑藏皆皇上之帑藏,天下之财富皆皇帝之财富……太仓为库,太仆为厩,其禄为厨,何求不得,何欲不遂”[⑤h]?人称“今内使源源进之内库者,即往日度支、水衡之财也。催科不前,边饷大缺,大司农屡屡告匮矣”[⑥h];“方今东南大害在尽笼各州县羡余银输之内库”[⑦h],即把应归国家财政的收入转到皇帝内库去了。就皇室的消费而言,能有出入帐目就不错了,根本谈不上预算和决算。财政大臣编制的预算只是就国家公用而言,当国家公用与皇室私费能有效地分开时,公用的预算和决算就比较容易;一旦二者混杂,皇室侵占公用,国家预算便难制订,即使制订也没有实际作用了。

其三,税役中赋税可计而徭役难计的矛盾。税役包括地税、人头税和徭役三大部分,前两者可按地亩和人丁数预算,而徭役虽然有征派标准和依据,但其总额却无法进行统一的预算。因为徭役主要是以亲身应役的方式完成的,其劳动的成果和宫室、道路和桥梁是无法记入国家财政总帐的。当然,也可以把徭役排除在预算之外,这在亲身应役时行得通,但在实行代役制的时候却不行,如汉代的“践更”以钱代役,到底多少人多少劳动日以钱币缴纳,即无法预计,事后也难统计。隋代创行代役庸制,只限五十岁以上者纳绢代役,但全国五十岁至六十岁的丁有多少,断无详数。唐代收庸绢成为定制,如《通典·食货》六所记天宝年间税收帐目,就是把丁庸折绢与户调一同按人丁计算的,已经与租调合一了,而真正的徭役则是无法估算的,也难以从赋税体系中截然分出。徭役的实质是臣民百姓对专制集权的人身依附,徭役即属于财政范围又无法纳入预算的矛盾是专制集权本身造成的。在整个中国古代社会中一直存在这个矛盾,只是到了清朝初年“摊丁入亩”之后,人丁的徭役负担并入地亩之中,徭役对财政预算影响才相对减少了。

其四,是僵化的财政管理体制本身的固有矛盾。自秦汉以来专制集权下的财政管理体制,都是适应自然经济为主体的经济结构而创立的,财政预算决算所注目的主要是土地所生的粮食及绢帛等物,是使用价值。尽量商品经济一直存在,并不断呈现发达状态,相应地工商税收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不断增大,但主体内容仍然是土地所产的衣食之物。到明中叶以后,田亩税收改为征银,与工商税收在赋税形态上统一起来了,都是征收货币、价值了,这就引发了旧的财政预算决算銎度本身的矛盾。首先是货币收入受市场行情的影响大,不像实物税物那样稳定保险;再就是既然以货币为税,与市场的关系密切了,客观上要求灵活、自由,而专制主义精神又与之直接对立,把货币税应有的灵活自主权限制住了,使得地区与地区间的差价、季节与季节间的不同变化难以掌握,财政平衡因此也难以进行。特别在纸币大量发行之后,这个矛盾更为突出,专制体制的僵化性和保守性就充分显示出来了:不是改革传统的财政管理体制,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而是用加大税收、多发纸币、在银粮物折变上搞鬼等消极办法来疏通。结果自然是矛盾不仅不能解决,而且越来越突出。尽管有些有识之士为理财大动脑筋,但传统的政治体制不改动,作为其附属内容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也不可能有多大改变。

由于专制主义政治体制下财政管理体制本身的局限性,尽管历代财政管理部门齐全,官员众多,其中也不乏有才干的理财专家,提出过一些颇具卓见的主张,但预算决算实际所起的平衡收支、限制不当消费等作用并不大,我们所看到的多是财政匮乏、税收加重的恶性循环。这在专制主义政治体制下,在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主体的经济结构中,是不可避免的现象。

注释:

①a 《汉书·梁冀传》。

①b 《汉书·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

②b 《汉书·宣帝纪》。

③b 徐坚:《初学记》卷27引晋故事。

④b 此问题的考述见拙作《均田制与租庸调关系的辨析》,载《云南民族学院学报》1991年第2期。

①c 《旧唐书·杨炎传》。

②c 《论语·学而》。

③c 《陆宣公奏议全集》卷4,《均市赋税恤百姓》第二条。

④c 《李直讲先生文集》卷6,《国用》第一。

⑤c 《水心文集》卷1,《上宁宗皇帝札子》。

⑥c 《王临川集》卷39,《上仁宗皇常言事书》。

⑦c 《宋史·司马光传》。

⑧c 参见陈叫光:《量出制入与两税法税制原则》,载《历史研究》1986年第1期。

①d 《唐会要》卷38。

②d 《明史·食货志》。

③d 《清朝文献通考·户口》。

①e 参见拙作《隋唐五代户等制度研究》,载《文史》第四十辑

②e 参见《长编》卷237

①f 《昌言·损益篇》。

②f 见胡寄窗:《中国经济思想史》中册第215页。但胡先生所记税粮数不确,今改之。

③f 《长编》卷176.《包拯集》卷1。

④f 《新书·忧民篇》。

⑤f 《潜书》下篇上.《考功》。

⑥f 拙作《井田制度与户籍管理》,载《河北师院学报》1990年第4期。

⑦f 《旧唐书·食货志》。

①g 《读通鉴论》卷2。

②g 《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史记·平准书》。

③g 《后汉书·吕强传》。

①h 《后汉书·张让传》。

②h 《新唐书·玄宗本纪》。

③h 《陆宣公奏议全集》卷1.《奏天请罢琼林大盈二库状》。

④h 《李直讲先生文集》卷6《国用》2。

⑤h 《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339。

⑥h 《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231。

⑦h 《明经世文编》卷396,王锡爵《与顾冲庵巡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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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专制集权制下的预算决算_财政预算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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