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犯罪构成理论的新体系--兼评犯罪构成的系统论_系统论论文

中国特色犯罪构成理论的新体系--兼评犯罪构成的系统论_系统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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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何秉松教授撰写的《犯罪构成系统论》,最近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发行了。这部浸透作者多年心血的巨著,以其气势恢宏的崭新内容体系和严谨缜密的逻辑魅力而放射出夺目的光彩。

犯罪构成理论是整个刑法理论的基础和核心,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自它诞生后一百多年来,犯罪构成理论一直是中外刑法学家智能燃烧的主焦点,并先后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不同学派,如以德国贝林格和麦耶尔为代表的构成要件论、日本小野清一郎构建的二元化的构成要件论、以特拉依宁和库德里雅夫采夫为代表的苏联一元化犯罪构成论等。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有其形成和发展的过程。总的讲,它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发展需要,引进、吸收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而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尽管对这一发展过程以及苏联犯罪构成理论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影响力大小的评价尚有分歧,〔1 〕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我国的传统犯罪构成理论〔2〕由于思维方式的缺陷, 已严重制约了自身的发展。何秉松教授以此为突破口,把现代科学系统观作为研究犯罪构成重要哲学基础和方法论基础,进而构建犯罪构成理论的新体系。这里所说的新体系是相对我国的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和国外不同学派的犯罪构成体系而言的,其主要特点如下:

一、它以现代系统科学丰富和发展了的辩证唯物论的系统观和系统方法论作为自己主要的理论基础

本世纪40年代以来,现代系统科学迅速崛起,并成为人们认识和处理具有各种复杂联系的事物的锐利思想武器。现代系统科学认为,系统是一种普遍的现象,不论自然界、人类社会还是思维领域都具有系统性。系统性是事物的根本属性,它孕育发展成为辩证唯物论系统观中的更丰富、更具体、更复杂的各种范畴的可能性,携带着辩证唯物论系统观的基本的信息。从哲学角度看,作为普遍现象的系统有其最一般的主要特征,如整体性、结构性、层次性和开放性。这些特征既是系统所固有的,也是我们认识系统的主要视角。

既然事物是作为系统而存在。犯罪构成这一事物也是作为系统而存在。“事实上,犯罪构成就是由主体——中介——客体三个基本要素相互作用的过程系统,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3〕因此, 用系统的观点对它进行观察和研究不仅是认识上的需要,也是科学进步的表现。当把系统观的前述思想以及与之相应的研究手段(系统分析和系统综合)用于犯罪构成的理论研究时,就引起犯罪构成理论的深刻变化。在犯罪构成系统论中,犯罪构成不再是各个要件的总和,而是一个由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诸要件组成的具有特定的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的有机整体;犯罪构成的诸要件是按一定的联系方式结合而成的,各个要件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方式直接影响到犯罪构成的整体性能,而这个整体性能又不能归结为各个要件性能的简单相加;犯罪构成是由若干不同层次的子系统组成的复合体,这些子系统(构成要件)既从属于系统整体又有相对的独立性。在这个复合体中,各个层次之间存在着纵横交织的复杂的双向关系,其中,犯罪构成的整体性能主要是由最高级层次的结构来决定的;犯罪构成危害社会的整体功能是通过两个方面得到表现的:一方面,通过主体实施的行为对客体的侵害而直接危害社会;另一方面,通过犯罪构成有机整体与环境的相互作用,对整个社会秩序和社会治安造成破坏和威胁,使人们产生恐惧感和义愤感,担心同类事件再度发生。因此,行为与行为人、犯罪主体的人身危险性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构成整体功能的统一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犯罪构成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它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处于一定的环境之中,并与环境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的转换,从而表现出自己的整体性能;犯罪构成作为“过程的集合体”是一个动态系统,无论现实社会生活中的犯罪构成事实或者法定犯罪构成,都处在产生、发展和消亡的不断变化的过程中等。

以上科学内容以及作者在书中所提出的“系统中心论”、“犯罪构成的主体性原则”、“犯罪构成作为过程而存在”、“犯罪构成的非犯罪化”、“犯罪构成的系统结构和整体性能”、“犯罪构成过程的特殊形态”、“犯罪构成结构的特殊形态”等一系列新的范畴、原理和理论观点,都是运用系统观和系统方法对犯罪构成观察和研究的结果,也是作者对现代科学系统观的真谛认识和把握的结果。应当指出,系统观和系统方法在本质上并不独立于辩证唯物论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之外,它们仍属于辩证唯物论关于物质世界是普遍联系和永恒运动的原理,仍属于分析与综合的结合、归纳与演绎的结合、从感性具体到抽象又从抽象到思维具体的辩证思维方法。不过,它们以新的范畴、原理和方法,丰富和发展了辩证唯物论。因此,何秉松教授所构筑的犯罪构成理论新体系即犯罪构成系统论,与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以及国外的犯罪构成理论的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它是建立在辩证唯物论的系统观和系统方法论的理论基础之上的。它的“新”也主要表现在这里。

二、重新构筑了犯罪构成理论的结构体系

科学理论体系是系统化了的科学知识体系,它运用概念、判断、推理的形式完整地反映客观对象的本质及其规律。构筑科学理论体系可以用不同的方法。作者在书中采用的是自然型的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方法,即依照逻辑发展的顺序与客观现实的历史发展进程相一致的原则来构建犯罪构成的理论体系。从这一点看,似乎与国内外其他作者的构建方法并无较大的不同。但是,何秉松教授对理论体系的结构成分的理解和布局上颇有创新。

其一,拓宽了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范围,即增设犯罪构成的结构与性能、法人犯罪的犯罪构成等结构成分(章)。我国的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和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由于把犯罪构成看作各要件的总和,只重视对各个要件的分析而轻视或无视它们之间以及犯罪构成与周围环境的相互关系,因此,对犯罪构成和性能没有进行专门的研究,也不可能用专章对其加以论述。但是,犯罪构成既然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如果只了解各个要件而不了解其结构和性能,就不可能对犯罪构成有全面的深刻的认识。以此为出发点,作者把《犯罪构成的结构与性能》辟为专章,对犯罪构成的结构、犯罪构成的性能及其与环境的关系作了独具匠心、畅其宏旨的阐发。鉴于犯罪构成的要件、结构、性能、周围环境之间的复杂多变的关系,作者在《综合考察》一节中选择拐卖人口罪、流氓罪作范例,进行了综合考察。从中引出的结论是:犯罪构成的整体性能主要取决于其构成要件和结构;各个要件的变化对犯罪构成整体性能的影响力的大小取决于它们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由于犯罪构成本质上是一个人的“非法实践活动的系统”,它的基本结构是主体通过中介即通过主体的思想与行动作用于客体,因此,这些构成要件之间的联系是如此密切,以致于某一要件的质与量的变化往往会导致与之相对应的另一要件的质与量的变化,并导致系统结构的变化;结构的变化即诸要件的结合方式的变化,必然会引起犯罪构成整体性能的变化,但也有相反的场合,这是因为系统整体的性能不仅取决于其结构,而且还取决于构成要件;虽然犯罪构成的性能主要取决于结构和构成要件,但与其发生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环境对犯罪构成的整体性能也有重要的影响;法定犯罪构成是现实生活中的各种犯罪的抽象化和类型化,因而它的构成要件、结构和性能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这些结论的深刻性、科学性和创见性是不言而喻的。

自然人刑事责任与法人刑事责任一体化,是何秉松教授的重要刑法思想之一,〔4〕也是世界刑法理论史上的一个创举。 自然人刑事责任与法人刑事责任实行一体化,就要求在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也实行自然人犯罪构成与法人犯罪构成的一体化。为此,作者在《犯罪概念》、《犯罪主体》等章中,对法人犯罪概念及其特征、法人主体的内部结构分别作了理论上的概括和描述,使其沿着自然人犯罪及其构成的诸概念的逻辑链而展开。另一方面,法人犯罪的犯罪构成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如法人犯罪的犯罪构成是一种复杂的整体犯罪的结构形态;法人犯罪是两个犯罪主体,即法人主体和作为法人构成要素的自然人主体等。为了凸现这些特征,使人们从纵横侧面上更好地加以认识,作专门的论述也是不可避免的。考虑到理论体系的协调一致性,在自然人犯罪的构成与法人犯罪构成一体化的前提下,作者又辟“法人犯罪的犯罪构成”专章,从而实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其二,对犯罪构成诸要件的排列顺序作了科学的调整。犯罪构成诸要件的排列顺序是以不同国家的理论特色和个体理解为转移的,因而呈现“百花齐放”的局面。日本的犯罪构成理论以行为为中心,然后把其他要件按下列顺序排列:1.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1)行为的主体; (2)行为的客体;(3)行为情况。2.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目的、故意、过失等)〔5〕。 苏联以及后来的俄罗斯以主客观相统一为出发点来构筑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其构成要件的排列顺序虽有不同的提法,但占主导地位的排列顺序是: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3.犯罪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大都遵循苏联以及后来的俄罗斯的占主导地位的排列顺序,但近来也有新的排法:1.犯罪主体;2.犯罪主观方面;3.犯罪客观方面;4.犯罪客体。〔6 〕何秉松教授从“历史从哪里开始,逻辑就从哪里开始”的原则出发,把它们重新排列为:1.犯罪主体;2.犯罪客体;3.犯罪主观方面;4.犯罪客观方面。 我们认为,这种排法更加符合犯罪构成的客观结构,即犯罪主体——中介——犯罪客体,因而其科学价值也就越发递增。这是因为作为起点的犯罪主体,是整个犯罪活动过程的发动者。是犯罪主体提出犯罪目的,制定犯罪计划,选择犯罪客体或行为对象,确定犯罪的方式方法,并把自己作为物质力量运动起来。犯罪客体则是与犯罪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极,是犯罪主体所攻击的目标。连接两极的中介是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但是先有思想后有行为,先有主观方面后有客观方面。这里逻辑再现了历史的进程。

其三,把犯罪构成作为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共同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加以论述,并设计了新的标题:“犯罪构成过程的特殊形态”、“共同犯罪——犯罪构成结构的特殊形态”。日本、苏联和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专著在论述犯罪构成与有关的犯罪问题,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共同犯罪时,一般都把犯罪构成独立出来并与它们并列的表述方式,如“犯罪构成与共同犯罪”、“犯罪构成与犯罪预备及犯罪未遂”等。这种表述方式的不足在于,它仅仅把犯罪构成理论看作是犯罪构成自身的体系而不是以犯罪构成为中心的犯罪论体系,似乎犯罪构成处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共同犯罪之外。为此,作者作了前述修正和设计。这样不仅突出了犯罪构成在共同犯罪、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中的中心地位,而且在理论体系上更加严密了。

其四,把罪数问题放在定罪论中加以论述。目前,我国刑法理论一般都把罪数问题作为独立的一章置在刑事责任章或刑罚论之前。这在未设定罪论专章的情况下是必要的、合理的。但是,在设立定罪论专章的情况下,这种必要性、合理性就失去了内在的根据,因为罪数在本质上是属于定罪问题。从一定意义上讲,没有定罪就没有罪数问题,而且定罪论是一定要涉及罪数的定罪问题的。显而易见,将罪数问题置于定罪论中是逻辑统一性的要求。这种格局上的变化反映出作者意图匡正近年来所形成的理论框架,使之趋于更加合理。

其五,将排除犯罪性的行为置于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之内,并从犯罪构成理论上对其作出科学的解释。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我国的刑法论著一般称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在德日等国的刑法中称之为“违法阻却事由”。“所谓违法阻却事由是指行为即使合乎构成要件,而有排除违法性根据的事由。”〔7〕

为什么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行为排除“社会危害性”、排除“犯罪性”或者排除“违法性”,历来的刑法理论都是从功利主义的观点,从对行为的价值判断作出解释,而不是从犯罪构成理论上加以说明。通过运用现代系统观研究犯罪构成后,作者认为这些行为之所以排除犯罪性,主要原因是犯罪构成自身发生了变化。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情况下,由于主体实施的行为与不同的主客观条件结合,从而形成不同的系统结构与性能,使行为具有不同的性质。排除犯罪性行为“是一种其整体性能具有可变性的行为,在特定的条件下它是合法的有益的行为;而特定的条件的任何改变或缺失又会使它成为违法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变化的关键在于与行为相结合的主客观条件”。〔8 〕从现代科学的系统观看,这是很自然的合理的,因为不同的系统具有不同的性能。为了使问题进一步明确化,作者把该章的标题修改为“排除犯罪性的行为——犯罪构成的非犯罪化”。借用“非犯罪化”这个术语是为了表明犯罪构成从有罪向无罪的转化。转化的原因是由于新要素的介入,改变了原来系统的结构和性能,使它从一个犯罪性的系统转化为一个新的非犯罪性的合法系统。何秉松教授的上述研究表明,只有从犯罪构成角度研究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才能对其作出科学的阐明。因此,将其放在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内也是必然的。

三、犯罪构成系统论植根于广袤的中国大地,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

何秉松教授所构筑的犯罪构成理论新体系的基点不在德国的摩天大楼或日本的富士山上,也不在莫斯科克里姆林宫的塔楼上,它深深地植根于中国大地,因而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首先,它坚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作者指出,“离开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就无法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犯罪的构成理论”。强调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就其实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因为前者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列宁主义。从这一点看,它的指导思想与我国的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指导思想并无区别,但其侧重点和范围不同。何秉松教授更为重视马克思列宁主义与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一些原理和理论观点,如关于社会主义本质任务的观点、关于四项基本原则的观点、关于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的观点,关于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观点、关于人民民主专政和民主与法制的观点、关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观点等的指导,并使其成为犯罪构成系统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在犯罪客体章中,作者用犯罪客体的新表述,即“犯罪客体是犯罪主体的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利益”取代了我国犯罪客体的传统表述,即“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关系”。这是基于对社会主义的本质深悟后作出的科学论断。邓小平同志指出,“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富裕。”这一理论界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因为它抓住了本质,而犯罪本质的东西排除在社会主义定义之外。在刑法理论上,犯罪客体仅归结为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根本不提犯罪对生产力的侵害和刑法对生产力的保护,就是离开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而抽象地论及非本质的东西,离开了生产力的物质技术基础而片面强调生产关系对社会主义性质的决定作用。作者之所以将犯罪客体表述为“社会利益”,因为它是含义深刻、内容丰富的社会范畴,可以把犯罪活动所侵害的生产关系、生产力、作为生产力存在和发展的自然基础的自然环境和上层建筑都归结为对社会利益的侵害。显而易见,作者的研究正是坚持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才能提出上述具有科学价值的新论断,并使之成为有中国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的闪光点。“定罪必须从形势出发”、“定罪必须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等论断的提出也是如此。作者的深刻之处在于,他把定罪必须从形势出发本质上理解为犯罪构成(系统)与环境的相互关系,从而使该论断有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其次,理论概括立足于我国的立法实际和司法实际。就立足于立法实际而言,作者把一罪分为单纯的一罪、选择的一罪、复合的一罪、多次的一罪(重复的一罪)、惯犯。这种分类不是以外来模式为依据,而是从我国刑事立法的规定出发,因而极具鲜明的中国特色。把因果关系分为法定犯罪构成的因果关系和刑事案件中的因果关系也是如此。这种分法不仅具有重要的认识价值,而且也是以立法为依托的。理论概括立足于立法还表现在对立法的最新变化作出热情的回应。法人刑事责任在我国刑事立法上的确立和发展,向理论界发出了呼唤。何秉松教授在其研究成果的基础上〔10〕作了进一步的回应,即提出实行自然人犯罪构成与法人犯罪构成的一体化。这是国外刑法学者从未提出过的科学构想,也是中国对犯罪构成理论发展的重大贡献。

立足于司法实际也是作者关注的。在阐述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法人犯罪的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结构的特殊形态(共同犯罪)时,都十分注重司法实践的经验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并以此为依托作出相应的理论概括。例如,在说明分则具体罪的明知内容时,作者引用了“两高”对这一问题的解释。在这里,司法解释成为故意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并得到“醇化”和升华。犯罪构成的确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在该节中作者强调的要根据司法解释确定犯罪构成,实际上就是使从实践中引出的结论变得更具理论覆盖功能。

犯罪构成系统论作为一个崭新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是由一系列新的范畴、原理和命题组成的,其间有着严密的逻辑贯通性。此外,书中还有许多启迪悟性的精彩论述,如关于“情节犯”的论述、关于共犯从属说或共犯独立说的论述等,它们在地位上虽不如新范畴、新原理那样“显赫”,但却成了犯罪构成系统论中的闪光发亮部分。这里我想引用书中关于因果关系的两段论述。作者在分析运用必然因果关系或偶然因果关系来解决刑法中的因果关系问题所造成的理论与实际的冲突时指出,“在原因总体中,作为根据的原因必定存在于事物内部。存在于事物外部的,就不能成其根据,这是唯物辩证法的一个基本观点。但是在许多刑事案件中、特别是在杀人、伤害、放火等刑事案件中,犯罪主体的行为总是作为外部的力量施加于客体或对象,从而给客体造成损害的。在这里,对客体的变化来说,犯罪人的行为是外因,是条件,而不是内因,不是根据。”针对一些学者把本来不是“根据”的行为说成是“根据”,而把行为以外的原因,特别是作为根据的内因,说成是一定条件,以便证明危害结果是行为必然地合乎规律地产生的,作者写道,这种冲突现象“并不由于概念自身的不科学产生的,而是由于应用‘必然因果论’或‘必然偶然因果论’来解决刑法因果关系问题所必然产生的”。“由于刑事案件的特殊性,企图通过必然因果关系或者通过必然偶然因果关系的区分来解决因果关系问题是行不通的。因为,归根结底,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这种因果关系能否成为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都不能根据它们是不是必然因果关系或者是必然因果关系或偶然因果关系来确定,而只能根据行为对结果的发生有无原因力以及原因力的大小来确定”。〔11〕前述富有哲理色彩的论述无疑会增加书中的“含金量”。

犯罪构成系统论的诞生,是为弥补我国的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和国外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缺陷。当它以一系列新的范畴、原理和理论观点消除这些缺陷的时候,其自身中也包含着对国内外犯罪构成理论中有价值的成分的批判继承。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标志犯罪构成理论新发展的犯罪构成系统论是综合以往一切优秀的刑法理论研究成果才完成的。

犯罪构成系统论作为一个新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不可能一出世就完美无缺。有的问题还缺乏深入的研究,如对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的共性问题的研究;有的理论观点还不成熟,如定罪的三条原则;有的内容还不完整,如有组织犯罪等。我们希望何秉松教授继续探索,不断完善已有之大作,使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尽快地走向世界。

注释:

〔1〕何秉松著《犯罪构成系统论》第49页;高铭暄、 王作富主编《新中国刑法理论与实践》第171页,河北人民出版社。

〔2〕为了和犯罪构成系统论相区别, 我们称我国现有的犯罪构成理论为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

〔3〕引自《犯罪构成系统论》第65页,中国法制出版社。

〔4〕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第2页,中国法制出版社第二次修订版。

〔5〕参见褚田平、大冢仁主编《日本刑法总则讲义》第44—50 页,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6〕参见赵秉志、吴振兴主编《刑法学通论》第3—4页, 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7〕木村龟二主编《刑法学词典》第175页,上海翻译出版社。

〔8〕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第247页,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修订第2版。

〔9〕何秉松《犯罪构成系统论》第57页,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 年版。

〔10〕参看何秉松主编《法人犯罪与刑事责任》,中国法制出版社。

〔11〕引自《犯罪构成系统论》第269页,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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