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的有效监管:基于激励相容理论的视角_激励相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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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306(2010)12-0026-08

一、金融控股公司对现行监管边界的突破

根据金融集团联合论坛于1999年发布的《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原则》,其中将金融控股公司定义为: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有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

金融机构间的跨行业、跨国界收购、合并,以及金融机构的多样化经营和金融集团化已经成为一种国际性的潮流。尽管目前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法律也未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也存在着一些金融控股公司,我国目前主要有三种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一是由非银行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光大、平安集团等;二是国有商业银行为规避管制,通过海外注册非银行子公司,子公司在国内独资或合资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银国际、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三是由企业集团投资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如海尔集团、山东电力集团等。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的兴起是顺应世界经济潮流的表现,我们应该顺势而为,逐步放开限制,以便更好的整合资源,促进经济发展。

金融控股公司具有以下特征:金融控股公司一般为多个企业法人的集合体;实行法人分业,集团混业;集权管理,集约经营;财务并表,合理避税。这些特征和结构对我国现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造成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性供给过剩”和“功能性监管不足”的矛盾,具体而言就是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突破了现行金融监管的有效边界,从图1[1](46-47)就可以看出:我国现行金融体制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金融监管制度构成了制度边界X1Y1。金融开放之前的金融业处在X1Y1边界内,金融机构的利润最大化目标是B点,也是金融监管制度的均衡点。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无论以怎样的形式均突破了X1Y1边界,跨越了现行的监管制度边界。出现功能性监管不足问题,监管和创新是一个动态的博弈,而非一种静态的均衡。金融监管出现局部真空难免,重要的是及时调整现有金融监管制度的边界,将各类金融机构的创新范围重新覆盖到监管制度边界内。

图1 金融监管制度边界

金融监管制度要顺势而为促使其健康发展,通过对监管标准的重新设计,确保金融监管边界对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的有效覆盖。针对我国目前的监管情况就是要增加功能性监管,实现监管的相对平衡。

二、激励相容与金融监管

激励相容是信息经济学研究的问题之一。由于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委托-代理关系,[2](755-764)代理人掌握全面信息,而委托人信息不足,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这种信息不对称便产生了激励问题。在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中,金融控股公司比监管当局更了解其客户的信用品质,监管者(监管当局)与被监管者(银行)之间始终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因此,两者之间的关系也是一种经济学意义上的委托—代理关系。激励相容理论是委托—代理理论的一个特殊运用,基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信息的不对称性,要使代理人的行为能够实现委托人的期望效用最大化,就必须对代理人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制定有效的激励措施,尽可能使二者的目标趋于一致。下面是基于激励相容理论的设计:

假设条件:

1.监管部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力度为μ(0<μ<1),μ的取值为监管部门的内部信息,金融控股公司不清楚,但却知道取值范围。

2.金融控股公司有两种经营态度:一种是选择严格监管框架下的经营,概率是d;一种是选择相对宽松监管框架下的经营,概率为1-d。

5.当监管部门一旦发现金融控股公司脱离其选择的监管模式时,就对其进行惩罚假设为M(M>0),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为C。

6.在违规经营下,金融控股公司倒闭会给整个社会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即所谓的负外部效应,为Q。

7.监管部门的决策是使整个社会的福利最大化,用W表示。也就是要求其数学期望最大化。

监管部门和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可以看成是一个静态博弈,各方的收益见下表。[3](186-193)

根据激励相容理论的两个约束条件参与约束和激励约束:

参与约束:条件为金融控股公司在考虑了违约与监管部门的处罚后的期望收益不能低于零,即:

可见μ与M成反比,说明对违法经营的处罚力度越大时,监管力度就可以适当的小一些。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一个激励相容理论的设计应当是提高违规经营的处罚金额,让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内控水平选择适合的经营方式,在合规经营的前提下获得最大的收益。

激励相容理论并不是认为金融监管中只存在相容和不相容两种情况,而认为这种相容度有一个区间范围即在完全相容和完全不相容之间,监管部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设计所要实现的是正向的激励相容而不是完全的相容,只要存在正向的激励相容就说明监管制度的设计是有效的,监管设计的目的在于不断增加正向激励相容的数值。

所谓激励相容的监管,[4](38-41)是针对银行业监管中出现的激励不相容提出的,根据该理论,金融监管不能仅仅从监管目标出发设置监管措施,而应当参照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将银行机构的内部管理和市场约束纳入监管的范畴,引导这两种力量来支持监管目标的实现。其具体体现就是基于VAR思想的“预先承诺制”,是金融机构与监管部门达成的一种奖励性契约安排。监管制度是否“激励相容”,即这种制度所要实现的目标是否与制度内个体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相一致是监管制度是否具有效率的决定性因素。激励相容监管的理念,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例如,监管机构也可以根据金融机构的业务复杂程度、管理水平、经营业绩等来确定不同的监管要求,提高监管效率。

三、我国当前监管现状及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2003年初,我国银监会正式成立,接管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由此正式确立了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制。2004年6月,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公布了《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该《备忘录》中主要内容有:明确了建立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此外在《备忘录》中确立了“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制度”,即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相关机构、业务的监管,将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可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2008年国务院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中添加了“负责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定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和规范”。

下面从对中信集团的具体监管中来探讨这种监管机制所存在的问题,中国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公司)是荣毅仁于1979年10月倡导创立的,经过20年的发展,该公司已成为具有较大规模(截至2008年底,中信集团的总资产为16,316亿元)的跨国公司集团,现已成为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其金融服务涉及银行、证券和保险各个行业。其中中国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信托有限公司和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归中国证监会监管,而信诚人寿有限公司归保监会监管,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归证监会监管。通过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对三方进行协调和沟通。

由于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未得到明确界定,使得我国缺乏对金融控股公司相关法律法规的安排,三个监管部门对已经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缺乏针对性、系统的监管制度和措施,尽管建立了“监管联席会议机制”,但在实施的过程中并没有很好的贯彻,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缺少有效的协调。[5](46-47)从而出现重复监管和交叉监管,不仅损害金融机构的利益,也加大了监管成本,不符合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

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说明,美国现行的“双重多头”金融监管体系存在多头监管、监管疏漏和监管失控等缺陷,特别是在金融业高度混业经营并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像美国那种伞形的分散式的监管制度设计是无法对金融市场进行有效监管的,甚至会因为内部的协调与分工延误化解风险的最佳时机,导致系统性风险累积从而爆发全球性的金融危机。

西方国家长期主导最好的监管就是最小监管的理念,这种自由放任的模式是导致这次危机的根源。这次危机充分暴露了监管理念出现的偏差和弊端,没有对金融创新产品特别是衍生金融产品的运行和风险以及投资者保护进行监管。过度依赖市场,缺乏有力的市场约束,还没有找到一个“强调信息透明度和标准统一”的监管模式。危机过后,美国政府为恢复公众信心,实施高压监管政策,一改华尔街“混业经营”和“做大做强”的方针,鼓励回归传统的信贷业务。

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2010年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这标志着历时一年多的金融改革立法完成,该法案体现了从2007年到2009年对金融危机的全面反思。其主要的特征是金融监管权力的高度集中。更加注重金融系统性风险防范和金融稳定的作用。为了应对不断加剧的金融危机,这个金融监管框架有三个支柱:市场稳定监管部门、审慎金融监管部门和商业行为监管部门,由财政部牵头,建立美国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主要负责识别和防范系统性风险;同时成立隶属于财政部的金融研究局,负责动态监控金融市场上发生的新情况和产生金融危机的可能性;成立隶属于美联储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主要负责监管与消费者相关的金融产品中的风险。这一政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政府的压力,但从长远来看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从美国监管理念的改革可以看出,行之有效的监管设计是正确处理市场与政府的关系,但是针对我国目前金融创新能力不强的现状,没有必要限制金融控股公司这种新的金融机构的发展,我们应该吸取教训,利用这次金融危机的契机努力完善我国的监管体制,在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其向着正确的方向发展。所以中国既要加强监管,但又不能像美国那样太过严厉,来抑制创新。

我国应参照英国金融服务局的以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这种监管理念符合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应根据各个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水平进行不同程度的分类监管,对于高风险的要进行严密持续的监管,对于中高风险的进行定期检查,而对于中低风险的进行周期较长的临时性检查,而对于低风险的要进行统计分析和专项调查。

四、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系的构想

新兴的金融监管理念应该是有效地控制风险,注重安全、效率和竞争力之间的平衡。金融监管的目标要体现以下内容:一是防止金融机构倒闭,保护存款人利益;二是维持金融机构公平有效的竞争;三是确保信用稳定,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四是帮助提高本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因此监管部门在制定监管制度时,要充分考虑调动金融控股公司本身加强风险控制的积极性,真正把外部监管、市场约束和行业自律有效的结合起来,发挥监管的最大效力。

从监管的角度看,金融控股公司引发的主要问题在于:内部交易、风险传播、信息透明度和监管盲点等。从激励相容角度出发,我们可以考虑从以下方面完善目前的监管框架。

(一)引入“预先承诺”法

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自主选择最优的风险管理模型。这种制度安排具有软性联系的特点,监管当局可以将精力集中于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果,而无须关注具体的经营行为,同时具有激励相容的特点,也就是说金融机构会从自身最大利益处罚考虑,自发按照资产损失的大小维持足够的资本。在我国引入并推行预先承诺制,将能较好地解决监管与被监管者之间的目标冲突。

(二)明确监管责任和范围

改革监管机构,通过金融监管局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总体上的监管,该机构的主要责任在于针对监管中的监管缺失和监管重叠进行改善,划分各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协调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尽量减少监管实施当中给金融控股公司带来的成本消耗。

(三)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不能从整体上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程度进行系统性评估,从而与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性特征不相适应,具体而言可以根据贷款质量分类中的五级分类法,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登记分类,从而针对不同的等级级别制定不同的监管措施。

(四)加强外部审计的作用

正确处理监管部门和金融控股公司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就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实施外部审计既减轻了监管部门的工作量也有利于提高监管的客观性和公平性。在调动金融控股公司积极性的同时也减少了监管成本,符合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

通过以上分析,我国理想的监管框架可以构建如图2,即在现有的联席会议制度基础上,逐渐将三者合并成为综合金融监管机构即金融监管局,鉴于中国人民银行在我国的特殊地位,借鉴美国新的监管构想,可以让其担当系统性风险监管的责任,以更好的适应综合监管的需要。

对金融控股公司必须适当监管,至于监管模式,必须根据其风险特征恰当选择。考虑到我国金融监管经验相对不足的现状,目前还难以采取功能监管的模式,因此一种可行的模式是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并表监管的同时,由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监管当局继续对金融子公司实施分业监管。但在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下,要充分认识到金融机构之间业务交叉和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现实,强化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在机构监管的同时辅之以功能性监管,向综合协调式功能监管方面发展。考虑在维持现有监管框架不变的前提下,进行监管整合,成立一个新的机构专门负责监管复杂的、国际活跃的金融机构。

图2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设想

总之,我国要想建立起对金融控股公司有效的监管体制就要在激励相容理论的指导下,在确立监管目标和标准的同时,要从体制外监管逐步向体制内监管转变,由机构性监管到功能性监管转变。制定分层次、有差别的多样化监管指标,更多的引入市场机制,让金融控股公司根据自己的风险管理水平选择适合自己的评价标准,从而实现监管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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