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存在形式、载体形式和实现形式_全民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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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构成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基础的两种公有制形式(也可以称之为公有制的两种存在形式)是全民所有制经济与集体经济。改革开放30多年来,全民所有制经济与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题中应有之意,为了推进公有制经济与市场经济的有机融合,我们不断探索全民所有制经济与集体经济等公有制存在形式的具体实现形式并使之日益多样化。这种努力极大地推进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与市场经济的融合,唤醒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活力,促进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但是,回顾过去30多年关于公有制存在形式与公有制实现形式的理论探索及实践过程,也可以发现:由于改革路径在很大程度上具有“摸着石头过河”的性质,我们可能过多地关注了公有制实现形式的理论探索和实践环节,而对于公有制存在形式以及从存在形式到实现形式的中间环节(载体形式)的关注度及其理论研究往往比较缺乏,也缺少基于社会主义理念的学理解释,进而造成把公有制的存在形式与其载体形式(如国有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经济的载体形式;合作经济是集体所有制的载体形式)简单等同,把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与公有制的载体形式混同起来,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公有制实现形式理论与实践探索的逻辑混乱。道理很明显,如果对公有制的存在形式、载体形式缺乏正确的理解和把握,在此基础探索公有制实现形式,推进全民所有制企业及集体企业的承包、租赁、股份制、转让的过程中,就会采取实用主义的做法,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并因而成为腐败行为的重灾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确实可以不问姓“资”姓“社”,但不可避免受到存在形式的深刻影响,其效果也最终通过公有制存在形式及其载体形式是否更加巩固、完善得以检验。如果对公有制存在形式及其载体形式认知含混不清,关于实现形式的理论与实践就可能因为“失之毫厘”而“差之千里”,甚至可能成为损毁、瓦解公有制存在形式及其载体形式的过程。近年来披露的很多国有企业腐败案例不同程度地都具有这种性质。在开启新的30年,实现“两个100年”的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重视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更要基于社会主义理念和原则对公有制存在形式及其载体形式进行学理解释及实践检验,并把公有制存在形式、公有制载体形式、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有机结合起来通盘加以考量,使之成为相互影响、相互制约而不是彼此割裂、互不关联的三层皮,真正实现在改革中完善、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让更多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为国民共享,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一、全民所有制、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存在形式

      所谓存在,是指事物持续地占据着时间和空间的状态。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也就是说,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现阶段两种主要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存在形式。现阶段,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实现载体是国有经济,简而言之,说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也不无道理;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实现载体是合作经济,同样道理,也可以把合作经济视为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什么要采取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这两种存在形式,而不是另外的存在形式,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理念和原则是什么?习近平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逻辑和中国社会发展历史逻辑的辩证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而不是其他什么主义,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不能丢,丢了就不是社会主义。”①所以,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当然也不可能停留于实用主义的解释,而必须回到马克思经典作家,重温科学社会主义语境下公有制的理念和原则。

      全民所有制源于马克思关于社会所有制的构想。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写道:“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是,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产生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②马克思在亲自修订的《资本论》第1卷法文版中又进一步强调:“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劳动者的私有制”,而是“重新建立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③关于“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基础,马克思写道:“‘资本主义生产本身由于自然变化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它本身已经创造出新的经济制度的要素,它同时给社会劳动生产力和一切生产者个人的全面发展以极大的推动;实际上已经以一种集体生产的方式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所有制只能转变为社会所有制。”④根据马克思在其他地方的论述,“社会所有制”就是联合起来的个人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也只有在公有制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劳动和所有权的重新统一。公有制成为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前提,即只有“把现在主要用做奴役和剥削劳动的手段的生产资料,即土地和资本完全变成自由的和联合的劳动的工具,从而使个人所有制成为现实”。⑤关于未来社会所有制的存在形式,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写道:“设想有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的劳动力当做一个社会的劳动力来使用。……这个联合体的总产品是一个社会产品。这个产品的一部分用做生产资料。这一部分依旧是社会上的。而另一部分则作为生活资料由联合体成员消费。”⑥

      公有制的另外一种存在形式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则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合作经济问题的论述有关。18世纪后期,合作运动在西欧兴起。19世纪60年代,合作运动有很大发展,并在工人运动中出现。这引起了马克思与恩格斯的高度关注,并给予很高评价,认为是“劳动的政治经济学对财产的政治经济学”取得的“一个更大的胜利”,“对于这些伟大的社会实验的意义不论给以多么高的评价都是不算过分的”。⑦马克思对合作工厂进行了系统的考察,认为合作经济是生产社会化的产物。他指出:“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是在旧形式内对旧形式打开的第一个缺口”,“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在这种工厂内已经被扬弃”,并且是“积极地扬弃的”。“这种工厂表明,在物质生产力和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生产形式的一定发展阶段上,一种新的生产方式怎样会自然而然地从一种生产方式中发展并形成起来。没有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的工厂制度,合作工厂就不可能发展起来;同样,没有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信用制度,合作工厂也不可能发展起来。”⑧合作社是向共产主义过渡的中间环节。合作工厂“应当被看做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⑨恩格斯在1886年致奥·贝贝尔信中则明确指出:“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这一点马克思和我从来没有怀疑过。”⑩马克思与恩格斯都非常重视生产合作。“我们建议工人们与其从事贸易合作,不如从事生产合作。前者只能触及现代制度的表面,而后者却能动摇它的基础。”(11)尽管他们强调,“对于这些伟大的社会实验的意义不论给以多么高的评价都是不算过分的”,但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合作社的作用有很大的局限性。马克思在《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中写道:“不管合作劳动在原则上多么优越,在实际上多么有利,只要它仍然限于个别工人的偶然努力的狭隘范围,就始终不能阻止垄断势力按照几何级数增长,也不能解放群众,甚至不能显著地减轻他们的贫困的负担。”因而,“要解放群众,合作劳动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发展,因而也必须依靠全国的财力。但是,土地巨头和资本巨头总是要利用他们的政治特权来维护和永久保持他们的经济垄断的。他们不仅不会促进解放,而且恰恰相反,会继续在它的道路上设置种种障碍。”(12)在资本主义经济条件下的合作组织,“当然到处都再生产出并且必然会再生产现存制度的一切缺点”,(13)并具有蜕化为资本主义股份公司的危险。因此,“为了避免合作社蜕化为通常的资产阶级的股份公司,每个企业的工人,都应当从收入中得到同样的份额,我们同意让股东得到少量的利息这种纯粹临时性的措施”。(14)马克思认为,只有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合作制度才能成为广泛的、和谐的、自由的合作劳动制度。他写道:“合作制度限于单个的雇佣劳动奴隶通过自己的努力所能创造的这种狭小形式,绝不能改造资本主义社会,为了把社会生产变为一种广泛的、和谐的自由合作劳动制度,必须进行全面的社会变革、社会制度基础的变革。而这种变革只有把社会的有组织的力量即国家政权从资本家大地主手中转移到生产者手中才能实现。”(15)

      可见,在马克思的语境下,对工业中合作经济的认知与对股份公司的作用的认识类似,马克思认为股份公司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氛围内的扬弃”,(16)合作经济是在资本主义工厂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社会所有制(全民所有制,笔者注)的过渡形式。

      关于农村农业农民中的合作经济,马克思和恩格斯注意到当时西欧某些国家如德国、法国工业农业中出现的合作经济形式(如德国莱茵地区的农民合作社)。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写道:“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政权的时候,我们绝不会考虑用暴力剥夺小农(不论有无赔偿,都是一样),像我们不得不如此如此对待大土地所有者一样。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当然,到那时候,我们将有足够的手段,向小农许诺,他们将得到现在就必须让他们明了的好处。”(17)这种判断与当时法德小农数量较多的实际有关,并给出一条经由合作经济改造小农经济的路径。但是,马克思并没有集体经济的概念。联系马克思在《论土地国有化》中的论述以及马克思主义消灭城乡差别的理念,农村中的合作经济也不过是在土地国有化的基础上建立农业自由人联合体,实现社会所有制的过渡形式。明确提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概念的是列宁。他认为农民和手工业者的生产资料不能剥夺,应该通过合作社把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的私有制改造成劳动群众的集体所有制。这与俄罗斯工业落后、工业与农业小生产数量众多的实际比较契合。

      中国工业与农业的小生产更是汪洋大海,从中国实际出发,我国对城市手工业者和个体农民也采取了经由合作社建立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路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集体成员在集体共有资源的基础上实现共同发展的经济形式。集体的理念一是个体能够获得较好的发展,能够获得个体发展无法比拟的条件和基础;二是集体成员能够共同发展,在互利共生中获得个体的发展。(18)其核心是在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基础上充分体现集体成员的平等、尊严和福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的理念与原则是一致的,区别只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劳动者自由联合的范围。全民所有制是覆盖全社会的,与全体国民平等占有生产资料、实现福祉最大化的诉求有关;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则体现了在一定范围内实现生产资料占有关系平等、成员福祉最大化的要求。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成员在享受集体经济带来福祉的同时,还能够作为社会成员分享全民所有制的福祉。

      二、国有经济、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载体形式

      科学技术意义上的载体,是指某些能传递能量或运载其他物质的物质,泛指能够承载其他事物的事物。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基本存在形式,无论是理念还是实践形态,都需要借助于某种载体来实现。国有经济、合作经济当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或者如宪法所界定的那样,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合作经济乃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但把国有经济与合作经济理解为现阶段社会主义公有制两种存在形式的各自载体形式,可能更符合实际。

      马克思关于社会所有制、自由人联合体、重建个人所有制等一系列思想,是包括中国在内的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全民所有制之思想滥觞。但是,由于最早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基本上都是生产力水平较低、生产社会化水平不高的相对落后国家,缺乏建立广泛的、覆盖全社会的全民所有制的基础条件。在国家依然在经济生活中发挥不可替代作用的条件下,原社会主义国家几乎无一例外地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形式,把国有经济作为全民所有制的实现载体。这既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也具有充分的可能性。应当看到,在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试图建立无所不包、无所不在的全民所有制是不现实的,也不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却可以极大地推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进步。这已经为改革开放前后的历史所证明。但是,现阶段不具备建立“普照之光”意义的全民所有制的基础条件,不等于说作为全民所有制载体形式的国有经济可以无视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理念和原则。可见,国有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的载体形式,但不等于全民所有制本身。所以,与其说国有经济即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莫如说全民所有制要借助国有经济的载体形式来实现。换句话说,如果说国有经济就是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经济的话,还需要相应制度安排来保障。如果这一问题不解决,国家及其政府所具有天然的强势,再加上国有经济运营过程中客观产生的复杂的经济利益关系,可能会使社会主义国有经济与历史上形形色色的国有经济没有本质的不同,而与全民所有制的理念和原则渐行渐远。应该重视对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存在形式的载体形式——国有经济——的宪法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虽然没有达到全民所有制的水平,是一种相对低下的联合体,属于在一定范围的社会所有制,但是仍然深刻体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理念与原则,即生产资料占有关系平等基础上的按劳分配。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要借助于合作经济这一载体形式,但现实版的合作经济与真正意义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尚有距离。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集体成员在集体共有资源的基础上实现共同发展的经济形式,除了劳动数量上、质量上的差异,其成员在占有关系上是完全平等的,分配上的差别只与劳动数量、质量有关,而与非劳动要素的影响无关。而合作经济通常不仅包括劳动联合,也包括资本、土地、技术、信息等非劳动要素的联合。例如,在股份合作制经济中,由于以股份形式体现的包括资本在内的各种非劳动要素的差异,合作经济成员在生产中的地位、收入及其福祉水平势必存在很大差异。中国共产党曾经通过土地改革帮助个体农民建立起土地私有制,并通过互助合作化运动激进式建立了农村中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改革开放以来,又通过家庭联产承包制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深刻调整了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形骸化,即空有集体所有制架构但缺乏实质性的内容。在集体治理缺失的背景下,“集体经济”则有被乡村宗族势力控制之虞。进一步推进农村城镇化、农民市民化和农业现代化,需要发展土地规模经营,改革农业经营方式。这是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与这种要求相适应的农村生产关系就是完善公有制的存在形式——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重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理念与原则。

      但是,由于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实践中众所周知曲折性,现阶段发展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必须充分利用合作经济这一载体形式加以支撑。按照事物螺旋式上升规律,现阶段,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的基础上发展合作经济,是按照社会主义公有制理念和原则健全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重要途径。没有合作经济这一载体形式的充分发育,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理念和原则很难真正得以确立。所以,要重视各种合作经济形式的理论及实践研究,在合作经济的充分发展中重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理念,而不是追求空洞的集体所有制概念,渐进式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三、社会主义公有制存在形式、载体形式及其实现形式的关系

      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核心。而生产关系可以包括三个层次:一是从社会再生产总过程来考察,生产关系一般包括:生产、分配、交换、消费。马克思说:“它们构成一个总体的各个环节,一个统一体内部的差别。”(19)这里的生产指狭义的生产,是直接的生产过程。它是生产总过程的起点和决定环节。分配和交换是联结生产和消费的中间环节。分配是指社会对劳动产品的分配。交换是指人们互换劳动和劳动产品的过程。生产出来的劳动产品只有通过分配和交换,才能最后进入消费。消费是指人们消费物质资料以满足各种需要,它是生产总过程的终点。

      二是从社会生产关系的本质考察,研究生产关系,不仅要考察生产一般,而且要考察其本质差别。“而忘记这种差别,正是那些证明现存社会关系永存与和谐的现代经济学家的全部智慧。”(20)从社会生产关系的本质差别来考察,在生产关系总体中,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占有极其重要地位。马克思、恩格斯特别强调所有制问题,把它作为运动的基本问题。列宁指出:“如果生产中的关系阐明了,各个阶级获得的产品份额也就清楚了,因而,‘分配’和‘消费’也就清楚了。”(21)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区别不同生产关系类型的主要标志。不同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决定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

      三是生产关系的具体形式。生产关系本身又是分层次的,不仅包括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四个环节,而且也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其中存在着“第二级和第三级的东西”,即“派生的、转移来的、非原生的生产关系”。(22)也就是说,不仅存在着体现于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四个环节中以所有制、分配方式表现出来的基本生产关系,而且这种基本生产关系也通过一系列具体的实现形式表现出来,从而表现为具体的经济体制安排与机制设计。

      第一层次的生产关系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一般规律,与社会经济制度的性质无关。而社会主义经济运动在体现上述一般规律的同时,还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呈现出独具特色的经济制度安排、经济体制选择和经济机制设计。因此,关于公有制存在形式、载体形式、实现形式之间关系的考量,主要涉及第二、第三层次的生产关系。其中,公有制存在形式属于社会经济制度范畴,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也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得以与其他社会经济制度区别开来的主要表征;公有制的载体形式是承载公有制存在形式的更为具体的制度设计,所以兼有制度与体制的双重规定性;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反映公有制存在形式与公有制载体形式的要求,但更主要的是公有制具体运营过程中的手段与方法的总和,带有明显的体制、机制设计的痕迹。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公有制存在形式决定公有制的载体形式,公有制载体形式决定公有制实现形式,公有制实现形式是公有制载体形式和存在形式的应用及拓展;公有制实现形式虽然只属于体制、机制范畴,但制度、体制、机制是不能割裂的,体制、机制反过来可以强化或弱化制度,即反作用于载体形式并通过载体形式影响存在形式的存续及盛衰(见图1)。

      

      图1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存在形式、载体形式、实现形式的关系

      四、公有制存在形式、载体形式、实现形式的矛盾及其可能的出路

      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演进和发展的过程中,关于公有制存在形式、载体形式、实现形式的解构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是逐步显现出来的。

      在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的30年左右的时间里,关于公有制存在形式、载体形式及其实现形式界区的必要性不大。因为公有制是居绝对支配地位的所有制形式,并实行计划配置资源方式,全民所有制国有国营,集体所有制局部共同集体劳动,这可以称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1.0版本的重要标识。

      改革开放30多年来,由于改革的初始路径是基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大面积亏损和低效状况,进而从放权让利入手的,再加上改革模式具有“摸着石头过河”的性质,因此主要在改革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方面进行了较多的理论与实践探索,而对于公有制的各种实现形式与其载体形式,特别是与公有制的存在形式之间的内在关联性,则往往无暇顾及。而漠视公有制存在形式,无视公有制载体形式进行公有制实现形式方面改革,不可避免地带有比较浓厚的实用主义色彩。在推进公有制与市场经济融合的同时,由于国有资产流失、集体权益受损,也饱受诟病。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2.0版本的某种特质。

      在全面深化改革、开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的30年乃至60年,实现“两个100年”的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打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升级3.0版本的过程中,这种必要性与紧迫性凸显。这是因为:

      第一,这是依宪治国的客观需要。依法治国从根本上说,是依宪治国。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宪法中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的界定必须得到尊重,但亟待进一步的宪法解释和具体的制度安排。国有经济何以能够直接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或者换句话说,国有经济直接就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需要什么样的制度安排来保障这种载体形式及其实现形式真正体现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理念与原则。同理,合作经济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关系亦然。其集中表现就是公有制存在形式、载体形式、实现形式的界区和关联性问题。

      第二,这是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实现形式的要求使然。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在宏观即整个国民经济层面层面上勾勒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多元所有制并存的状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进一步指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已经被提高到基本经济制度实现形式的高度来加以把握,从而回答了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在微观层面多元并存发展的问题。在此背景下,如果忽略公有制存在形式及其载体形式而片面关注公有制的实现形式问题,把实现形式视为与载体形式特别是存在形式无关的事物,缺乏相应的制度安排和顶层设计,其直接后果是公有制载体形式国有经济资产的进一步流失以及合作经济组织功能的衰减,最终损害的是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这两种社会主义公有制存在形式的巩固、完善与发展。这不仅不利于公有制经济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不断发展壮大,也不利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三,国有经济、合作经济作为公有制经济载体形式在实践中碰到的各种矛盾,迫切需要联系公有制存在形式来探索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改革本来就是由问题倒逼而产生的。

      马克思语境下的社会所有制或全民所有制的主要原则或理念,是自由的劳动者联合起来,用公共的生产资料,即使用归自己所有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劳动成果也按照有利于最终所有者的原则进行分配。全民共有、全民共享、共同富裕。如果说国有经济就是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的话,那么如何解决包括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在内的政府部门及其按照委托代理原则聘任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在运营国有资产的过程中真正代表全体人民这一终极委托人利益的问题,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要找到一种有效的办法。频繁爆料政府官员、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以及国有企业腐败的案例表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治理国家、运营国有经济的政府官员和国有经济的具体产权单位——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并不“天然”地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其投资、运营的收益也可能与全民福祉无关。国有经济作为全民所有制的载体形式,应该从法律上加以明确界定并做出有利于全体国民福祉改进的具体的制度安排。国民应该对国有经济的投资、收益及用途具有充分的知情权。国有经济等于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还有很大的制度安排改进空间。与此相联系,如果忽略了国有经济应该而且必须体现全民所有制经济理念与原则,以及服务于全体国民福祉这一根本原则,国有经济实现形式的探索就会更加背道而驰,在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并购重组、国际投资的过程中,以改革的名义贱卖国有资产,进行私人利益输送、偷梁换柱向海外转移资产等行为就会有恃无恐,大行其道。这已经为过去30多年来围绕国有经济发生的腐败案例所证明。

      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被视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但现实中,由于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构建的合作经济实践过程中的制度缺陷,不仅使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缺乏有效载体,连参与合作经济组织的劳动者自身的权益都受到了威胁。例如,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近年来围绕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群体冲突不断出现,土地权利受损乃至失去土地的农民逐渐增多。究其原因,就是由于缺乏有效治理制度,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虚置,部分乡村干部利用其掌控的行政权力以集体的名义转买公有土地,侵犯农民利益,使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变成某种程度的“村长所有制”、“乡长所有制”。同时,需要集体力量共同举办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也举步维艰,乡村公益事业逐步萎缩。如果缺乏行之有效的合作经济载体支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这种公有制的存在形式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公有制实现形式之间可能就会渐行渐远,成为互不关联的两层皮。

      在界区公有制存在形式、载体形式、实现形式内涵的基础上把三个方面通盘考量和有机衔接,是深化公有制经济自身改革的客观需要。在实践层面,改革的着力点主要在两种公有制载体形式上面,一是深化国有经济改革,二是完善合作经济制度。

      深化国有经济改革,从公有制载体形式调整入手完善存在形式,探索实现形式,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是联系全民所有制这一社会主义公有制存在形式,按照国有经济体现全民所有、全民共享、服务于全民福祉的理念进行相关制度安排,特别是要使国民应该对国有经济的投资、收益及用途具有充分的知情权,使得国有经济运营与公共利益、全民福祉的实现程度紧密结合起来。因此,其最终监管权力应该归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把国有经济运营效果以及投资、收益、使用方向等纳入人民代表大会的年度审查视线,以回应全体国民对国有经济的福祉诉求。必要时,增大国有经济上缴利润比例或划转部分国有资本权益,解决亟待解决的民生问题,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的缺口,都是必要的。这些努力的目的在于从根本上确立国有经济作为全民所有制经济的载体形式本质上也是民生经济,每一个国民基于自身福祉诉求都能自觉捍卫国有经济的社会氛围。

      另一方面,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探索国有经济的实现形式,要有利于巩固、壮大国有经济,从而发展壮大全民所有制经济,有利于国民更多地分享国有经济发展的好处。因此,应该以是否有利于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作为探索国有经济实现形式的检验标准。为了实现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的有机融合,按照现代法人制度,国有经济的实现形式必然是多元的。但是,应当根据国有企业存在领域、扮演的角色不同,建立不同的法人制度:在一些关涉国家利益、全民福祉的重要领域中的国有企业,应该实施“公法人”制度,企业领导人应纳入政府官员系列并建立相应的绩效考评办法,不加区分地把国有企业的领导人级别完全同行政级别脱钩的办法可能是简单化的做法;在一般竞争性领域以股权形式存在的国有经济,不过是股份公司多元投资主体中的一元,不管是控股还是参股,自然形成“私法人”制度;在战略性产业、公共生产及公共服务部门,可以建立“特殊法人”制度,既独立、自主经营,又贯彻政府的公告政策意图,着力改进民生,为全社会经济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提供共同条件。在此基础上,就可以在国有经济多元的目标集合中因法人制度差异突出其主要目标,不同类型的国有法人制度按照不同的法律来规范、调整。另外,鉴于国有经济的特殊性质,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领导人的收入简单参照国外企业家和民营企业家的薪酬标准来设定是荒谬的,因为国有投资来源于国民税收,经营绩效也不完全取决于企业家才能,而在很大程度上与产业领域及国家政策意图有关。因此,现有国有企业领导人的薪酬制度亟待完善。

      完善合作经济这一公有制载体形式,不断充实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这一公有制存在形式的内涵,探索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这涉及农民、农村、农业中的合作经济与城市中合作经济两个方面。

      在农业、农村与农民中完善合作经济,主要是通过合作经济的充分发育,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彰显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理念与原则,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为了防止乡村干部以集体的名义侵犯农民承包土地的权益,同时有利于推进二元经济转型,应当贯彻合作经济原则,发展农民自主组织,实行自主治理,解决共同利益关切。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认为,一群相互依赖的委托人(如特定地域的公有土地的使用者——笔者注),由于生于斯、长于斯,存在共同利益,因此能够自主组织、自主治理,通过集体协商,解救共同的利益关切,从而能够在所有的人都面对搭便车、规避责任或其他机会主义行为诱惑的情况下,取得持久的共同利益。自主组织与自主治理模式可以较好地规避土地私有制和模糊的集体所有制产权制度安排的缺陷。由于村民世代依靠特定区域的土地资源生存,拥有广泛的共同利益,对土地资源状况也有较完全的信息,因而能够根据可持续利用资源的需要制定合约。一般来说,人们在做出是否遵守合约的承诺时,属于一次博弈过程。在无组织、信息不可沟通的情况下,有关各方往往陷入“囚徒困境”,导致共同利益最小化。但在自主组织与自主治理中,其成员是在有组织、信息可沟通的情况下进行决策,并且由一次博弈转变为“重复博弈”,如果双方都能在第一次博弈中采取合作策略,并在以后的博弈中采取“权变策略”(即“一报还一报”),就能得到(合作、合作)均衡,实现共同利益最大化。搭便车、规避责任等机会主义行为在集体行动中普遍存在,这是促使自治体成员采取合作策略必须克服的根本性问题。在自主组织与自主治理中,监督者通常由自治体成员担任,监督的效果与其成员的自身利益直接相关,既可以激励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也为其获取其他人自愿遵守合约的信息和采取“权变策略”提供了可能。在农民土地使用权物权化的前提下,应当充分相信特定小区域的农民能够通过自主组织与自主治理来解决他们的共同利益关切,可以规避土地私有制和模糊的集体所有制产权制度安排的缺陷。这种制度安排当然不能说是最优的解决办法,但正如奥斯特罗姆所说:“我们并不认为由占用者而不是由外部政府提供制度安排,就会达成解决问题的最优方案,但资源占用者提供的制度安排至少能够达成最低限度的解决方案。”(23)在我国农村,这种自主组织、自主治理从根本上说,是建立健全一种一人一票、集体同意方可有所作为的合作经济治理架构,进而在合作经济充分发育的条件下才能逐步培养起农民的集体经济意识,为建立真正意义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奠定基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及以此为基础的农地物权化,是发展自主组织、自主治理的合作经济的基础,而自主组织、自主治理也将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催化处新的、更多的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

      在城市非农产业中发展合作经济,主要是处理好合作制、股份制与集体所有制的关系。非常有代表性的案例来自华为公司。

      一般认为,华为公司(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由“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全资控股)是一家集体所有制企业,在与雇员签署的协议中也明确表明了其企业性质是集体所有制。华为公司也被认为是一家实行了“全员持股计划”的世界闻名的大公司。但事实上,华为公司的“全员持股计划”并非“全员”持股。按照华为公司官方的2013年年报公布的数据,截至2013年12月31日,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数为84187人,只占全部员工的56%(华为公司全球员工超过15万);另外,“全员控股”实际股东只有两个,一个是华为公司工会,一个是任正非先生。任正非先生作为公司个人股东持有公司股份,同时,他也参与了员工持股计划。截至2013年12月31日,任正非先生的总出资相当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1.4%;员工参与持股计划,但并不直接持股,而是由华为公司工会委员会代为持股,这种股票被称为“虚拟受限股”,员工仅享有分红权而不享有表决权,无法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员工辞职,股票由公司赎回,赎回价格等于认购价格。工会作为公司股东参与决策的公司重大事项,由持股员工代表会审议并决策。持股员工代表会由全体持股员工代表组成,代表全体持股员工行使有关权利。(24)

      应该说,任正非先生是难能可贵的。作为华为公司的创始人,其个人股份只占了公司总股本的1.4%,绝大部分股份都按照其“高科技行业需要大家一起进行利益分享”的先进理念由功勋员工持有,并由华为公司工会代持,从而能建立起一支高度忠诚、稳定的高素质专业技术队伍及优秀管理团队,打造了受全球瞩目和国民尊重的世界性大公司。论及企业性质,称之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可能比较准确。但是,56%的员工持股,使其具有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某种特征,但又仅仅局限于56%的员工建立了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相统一的股份合作关系,持股的56%的员工与另外44%的员工之间又呈现出雇佣劳动关系。称之为集体企业,则既颠覆了人们对集体企业的传统认知,也与集体所有制的理念不尽一致,至多可以说华为公司工会代表56%的员工集体持股是一种类似集体企业的财产组织形式,但由于持股份额的差异,在一定范围平等占有生产资料、实行按劳分配的集体经济原则也无从体现。可见,在非农产业,特别是在新兴的高科技企业中,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理论与实践存在诸多模糊地带,这与改革开放以来微观层面混合所有制的发展有关,也与集体所有制自身内涵不明、外延不清有密切关联。如何在合作经济的基础上逐步确立起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理念并探索其有效的实现形式,还需要进一步探索。特别是在微观层面发展混合所有制积极的过程中,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集体经济出资到底应该怎样界定,华为公司工会代持股份是否为我们提供某种解决方案?

      ①习近平在新进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研讨开班式上的讲话。

      ②《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874页。

      ③马克思:《资本论》(根据作者修订的法文版第1卷翻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826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65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58页。

      ⑥《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96页。

      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05页。

      ⑧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499页。

      ⑨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499页。

      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75页。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218-219页。

      (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05-606页。

      (13)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499页。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218-219页。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218-219页。

      (1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95页。

      (17)恩格斯:《法德农民问题》,《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24-525页。

      (18)徐勇、赵德建:《创新集体:对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的探索》,《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15年第1期。

      (19)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699页。

      (20)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685页。

      (21)列宁:《评经济浪漫主义》,《列宁全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年,第167页。

      (22)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709页。

      (23)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

      (24)《华为2013年年报》,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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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存在形式、载体形式和实现形式_全民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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