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的自我强化机制:经济分析与制度约束_社会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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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腐败与腐败市场

1.腐败的定义。现代经济体制的常态是混合体制。在混合体制内,基于市场失效而产生的政府干预或政府管制,使“政府财产”成为微观经济主体竞相角逐借以获取大量垄断租金的稀缺资源。在此,可以设想一个由政府财产供给和需求构成的“市场”,此市场我们设定为“腐败市场”。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将腐败定义为“政府官员为了个人利益出售政府财产”(谢莱法,韦欣尼,1993)。腐败,做为一种特殊类型的交易行为,其基本特点在于:①在政府与政府官员之间的委托——代理结构中,贿赂金通常由第三方支付;②收受贿赂金的是代理人而非委托人,且代理人直接将这贿赂金转为个人财产;③这笔支付是非法的,同时也是隐蔽的。

2.腐败市场。腐败市场是由政府财产的供给者(政府官员)与需求者进行权钱交易的市场。腐败市场规模可以用腐败的“均衡价格和腐败频率来度量。腐败的均衡价格是指交易主体在出售和购买政府财产时双方均感满意的价格,从腐败主体考查,这种价格实际上就是腐败主体利用政府财产谋得的私利。这样,腐败市场的规模就是由腐败的均衡价格与腐败的频率共同决定的。一般而言,在金字塔型的政府权力结构中,每一组织等级因其权力(做为一种资源禀赋)大小的区别,腐败行为的价格标准也不同。通常,更高一级行政层次因距离权力中心较近,约束机制力度较强,因而腐败频率较低,但腐败价格较高;反之,则腐败价格较低,而腐败频率较高,这种关系可以用图一表示如下:

图一

表中的E表示较低级的行政层次,F表示较高级的行政层次,较低级行政层次的腐败价格OE小于较高级行政层次的腐败价格OF,但前者的腐败频率OA要大于后者的腐败频率OB。经验表明,较低级行政层次的腐败规模AOEC一般大于较高级行政层次上的腐败规模BOFD。

二、腐败行为分析

1.腐败主体的行为假定。任何一级政府阶梯上的政府官员,都具备双重角色,一是政府机构的代理人,一是芸芸众生中之一员。做为政府官员,他现实地具有政治上进一步升迁、获得更高的社会声望与成就的愿望,这构成其政治偏好,即在现存的政治制度安排中谋求个人政治效用最大化(这类似于诺思的制度变迁模型中,对人的行为假设的第2 点,即现实中的人具有追求非财富最大化的行为。)做为芸芸众生中的一员,他同样也有高消费、高积累的愿望,这构成其经济偏好,即在现存的制度安排中谋求个人经济福利最大化。

政治偏好与经济偏好共同构成政府官员“施政”的偏好结构或目标函数。最新的中国地方政府官员综合调查表明,地方官员认为经济地位最重要的占47.7%, 接近被调查者的半数; 而政治地位的选择频率为30.1%,社会地位的选择频率为22.5%(《中国地方政府官员综合调查报告》,1996)。这些数据充分说明,在政府官员的个人预期福利函数中,经济偏好的满足所带来的福利增量已与政治偏好的满足所带来的福利增量不相上下(在此我们假定,调查中的政治地位选择频率与社会地位选择频率之和反映政府官员的政治偏好)。经济偏好的增强,已经预示出政府官员施政行为中的某种“致富”趋向。

2.腐败的约束条件。腐败不仅是某些政府官员的一种行为方式,也是个人的理性选择行为。依照成本——收益的一般分析,严格地说,只有当腐败收益大于腐败成本时,个人才会实施腐败行为。分析腐败成本,就必须首先分析腐败的约束条件。①腐败的第一约束条件:△Wp〉△Uc。在此,△Wp表示政治效用的增量,△Uc表示源于腐败收入的经济福利的增量。该约束条件表明,当政府官员预期的政治边际收益大于腐败行为的边际收益时,他会在是否腐败之间作出慎重选择。②腐败的第二约束条件:△W〉△Uc。这里,△W表示政府官员正常的、合法的职位收入的增量。该约束条件表明,当政府官员的职位收益的增量大于腐败收益的增量时,他会在是否实施腐败行为之间作理性选择。③腐败的第三约束条件:Cc〉Cr。在此,Cr表示腐败的预期收益,Cc表示腐败的预期成本。该约束条件表明,当腐败的预期成本大于预期收益时,腐败就成为不划算的行为。

从腐败成本方面考虑,约束条件①与约束条件②实际上反映的是政府官员实施腐败行为的机会成本;约束条件③反映的是腐败的个人预期成本或腐败的现实成本。腐败的机会成本与腐败的现实成本共同构成腐败的全部成本。

3.腐败的约束条件分析。在政治生活与经济生活中,腐败日益猖獗的现实表明,腐败的三个约束条件尚未对腐败行为构成“硬约束”。其成因在于:首先,就腐败的第一约束条件来说,一方面由于高一级政治阶梯上的职位总是稀缺的,且竞争者众多,导致竞争力较弱者(不管是因何种原因)放弃权力竞争,这样,便会在政治效用与经济福利之间产生边际替代,从而导致“经济人”与“政治人”的角色串换;另一方面,在既定的政治制度安排中,权力配置与权力授予过程中不规范的竞争行为多于规范性竞争行为,引致大量潜在的“政治家”产生不稳定的个人政治发展预期,从而最终放弃政治偏好。现实生活中这两方面因素的存在实际上大大放松了腐败行为的第一约束条件。其次,考察腐败的第二约束条件。随着改革的发展,政府官员的工资在社会利益分配格局中的位次,实际上一直在相对下降。最新的中国地方政府官员综合调查表明,超过3/4的政府官员认为自身的经济地位不如企业家(《中国地方政府官员综合调查报告》,1996)。它充分说明政府官员对自身目前的经济地位持不满意状态。“低薪蚀廉”是对第二约束条件的反证。再次,分析腐败的第三约束条件。腐败的个人预期成本或者腐败的现实成本主要包括:①腐败的道德成本,即对“违法”行为的一种“心理负担”;②腐败的惩罚成本,它包括罚款、开除公职、监禁、社会歧视等成本;③腐败的博弈成本,即为掩饰腐败行为而耗费的人力、财力等。

在现实生活中,腐败的道德成本实际上是一种“差别性约束”,只有对那些能给予“虔诚商品”(Piety CoMModity )以较高标价者才有效,否则,很难构成硬行为约束。腐败的惩罚成本与博弈成本的高低,主要同腐败的查处率与处罚力度正相关。一般而言,当腐败的查处率较高、惩罚力度较强时,腐败的博弈成本也较高;反之,则反是。而腐败查处率的高低、惩罚力度的强弱,又主要同反腐败的工作机构与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呈正比。反腐败工作同样也存在费用——收益计算。反腐败的收益主要包括:①加大腐败的现实成本;②无形的社会收益,诸如维护现有制度规则极其权威,净化社会氛围等。反腐败的成本包括:a执法执纪机关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与财力;b设立反腐败的制度装置,诸如举报设备、举报奖励所支出的费用;c日常监督、 制约权力行为所支出的费用;d要付出一定的政治代价, 政治代价由反腐败的阻力及其强度所决定。如果反腐败的收益大于其成本,则反腐败工作是有效率的;反之,则反是。由于反腐败工作,其成本和收益也有主体性质的区别,即究竟是社会还是个人的区别,特别是反腐败的社会收益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性,难以内部化,即无法内部化为反腐败机构的收益,也无法内部化为个人的收益(张曙光,1994)。同时,在既定的制度安排中,行政干预能力的强弱、腐败主体抵抗能力(可以用腐败主体社会关系的复杂程度衡量)的强弱,都会对反腐败主体的行为产生影响。因此,相对于需求而言,反腐行为的供给明显不足。反腐败行为的供给不足,直接造成腐败的查处率下降,并进而引致腐败的边际成本递减,最终导致腐败规模日益庞大。这种相关关系可以用函数关系表示为:Cn=F(P,Cc,N)这里,Cn表示腐败规模,P表示腐败的查处率,Cc表示腐败成本,N代表所有能够促成腐败滋生的其它混合变量。F为唯一常数。Cn与P、Cc呈减函数关系。因为只有判定腐败,腐败主体才会受到惩罚, 所以因“腐败的查处率”这一变量的高低,实际上就存在着“惩罚的差别待遇”和不确定性:如果判定腐败,那么他将因此而支付Cc,否则他将分毫无损。P以及由P所应致的Cc的任何增加,都表明反腐倡廉实施机制的强化,反之,则反是。

三、腐败市场的自增强机制分析

大量统计数字显示,腐败规模有日益庞大之趋势。首先,从租金规模看,1988年租金总额估计在4000多亿元。占半年国民收入的40%左右。到了1992年,租金总额为6343.7亿元,占当年国民收入的32.3%。与1988年相比,1992年租金绝对额增加了2343.7亿元,占国民收入之比低了约7个多百分点(万安培,1995)。其次, 就新闻媒介公开披露的腐败案例看,似乎也在说明一个事实:在既定的制度安排中,腐败市场上存在着腐败报酬(腐败价格)递增的自增强机制。

关于技术演进过程中的自增强机制(Self-Reinforcing )和路径依赖(Psrth-Dependence)性质的开拓性分析,首先是由W.布雷恩.阿瑟作出的(1988)。他认为,新技术的采用往往具有报酬递增的性质。而这种技术收益自我增强的良性循环,又是由技术演进过程中的自我增强机制所决定的。他认为导致自增强机制发生的成因主要有四种:初始成本下降、学习效应、协调效应和适应性预期。实际上,自增强机制和路径依赖现象,并不仅仅存在于制度变迁过程中,特别是当我们把制度变迁理解为新制度的“生产过程”或者把制度的边际调整视同“新技术的引进时,更是如此。在此,我们试图解析腐败市场中的自增强机制及其成因,并进一步考察其对制度变迁所产生的社会外部性。

1.腐败市场中的自增强机制。腐败市场中的自增强机制,是指在腐败市场中存在着这样一种机制,它不仅促使腐败腐朽主体的数量日益递增,而且促使腐败报酬(腐败价格)日益递增。腐败市场中自增强机制发生的成因在于:①腐败行为约束条件的缺失与弱化,以及由此引致的腐败成本的边际递减,即政府官员生产“腐败行为”这种“产品”的边际生产成本递减,大大降低了腐败市场的“进入门槛”;与此同时,体制转型期大量的政策缝隙以及由此引发的设租(Rent-Setting )与寻租(Rent-Seeking)行为,拓展了政府官员的利益选择空间, 腐败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巨额利差,成为既定制度安排中的潜在获利机会,“激励”着政府官员进入腐败市场。这是腐败市场中自增强机制发生的基本成因。②腐败行为的技术性特征日益明显。所谓腐败技术是指腐败主体在实施腐败行为时,为规避社会惩罚而采取的方法与策略。阿瑟认为:“任何一种技术一经采用,即具有改进的潜力”。腐败技术更是如此。存在腐败行为,必然存在反腐行为,这样,腐败主体与反腐主体就构成一对博弈主体。腐败主体为规避社会惩罚,必然在博弈过程中采取最佳行动方案。这种最佳行动方案,实际上也是腐败技术可供选择集合中的最佳技术的组合。反腐力度的强弱,同时也在某种意义上规定出腐败技术发明与提高速度的快慢。在实际的博弈过程中,如前所析,反腐主体的反腐行为供给明显不足,反腐主体存在“过度惰性”;与此相反,受个人利益最大化愿望的约束与支配,腐败主体在发明或提高腐败技术方面会不遗余力,这样,腐败技术与反腐技术在“先进”水平上的差异,腐败行为与反腐行为在“工作积极性”上的区别,实际上大大降低了腐败的查处率,并增进了腐败行为的个人预期收益。③腐败行为因其高额的风险成本,还会产生分散风险的协调效应,引致集体腐败的产生。所谓集体腐败是指政府机构中的某些成员或全体成员共同利用本机构中的政府财产谋取私利的行为。产生集体腐败行为的原因在于:政府官员的集体“谋利”需求: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规模经济效应以及法不责众的约定俗成等。集体腐败的产生,既是自增强机制发生的成因之一,同时,也是自增强机制作用的结果之一。④腐败的适应性预期,是指腐败行为的广泛存在使人们相信腐败行为还会进一步泛滥。这种“理性预期”以及由此形成的“氛围”,特别有助于诱导那些身处腐败边际上的政府官员的从众心理与模仿行为,从而使腐败行为真的如同人们所预期的那样进一步泛滥起来。

腐败市场上自增强机制的存在与作用,使腐败市场上交易主体的数量与交易规模呈递增的趋向。腐败行为是一种非生产性行为,腐败价格做为非生产性支付,毫无疑问是社会福利的净损失。而腐败价格的递增趋向,同时也表明社会福利净损失总量的递增趋向。社会福利净损失总量(做为腐败的社会成本)构成腐败的社会外部性。

2.腐败行为的自增强机制与社会改革可能出现的“锁定”状态。中国的市场化改革,表现为渐进式的“增量改革”。渐进式的增量改革在时间维度上显示出制度变迁的某种阶段性特征。在此,为分析方便起见,我们在时序上将改革过程划分为A,B,C,D等若干阶段。由于改革的非帕累托最优性质,即利益分配的非均衡性,那么,D 阶段体制增量导致收益增量这一事实至少表明,C 阶段与体制存量相联系的利益主体的利益可能相对或者绝对下降了。此外C 阶段与体制存量相联系的利益主体,在C阶段的改革时是制度创性主体,而在D阶段却成为制度创新的受损者。依据个人的费用——收益计算,这部分人(做为改革的既得利益集团)会采取抵制行为,成为进一步改革的社会阻力。由于改革的渐进方式和增量性质,导致制度变迁过程显示出这样一种路径依赖性质:即改革的前一阶段所“培植”的利益集团,可能成为下个阶段改革的压力集团,为了维持改革的前向性与渐进性,就必须不断动用改革收益增量的一部分来满足各个压力集团的利益补偿偏好,否则,改革就难以在边际上进行前向调整。但其中存在一个前提条件:即每一阶段改革的净收益〉此阶段改革的净成本+社会补偿成本。

在此,我们特别考察做为特殊利益集团的政府官员的改革行为。无疑,在供给主导型的制度变迁的起始阶段政府官员是改革的积极推动者。但是在改革的推进过程中,政府官员做为改革推动者这一角色定位的前提条件必须也是唯一的,政府官员应当始终是改革的受益者,否则,改革者也会演变为改革的阻力。因此,要使政府官员作出不利于自己的决策,就必须从客观上对其进行社会补偿,以维护既得利益者不受损失。

实际上,改革过程同时也就是政府官员及其职权的弱化过程和市场主体厂商、居民权利的复归和强化过程,政府官员事实上已经成为改革的利益受损者。最新的中国地方政府官员综合调查显示(《中国地方政府官员综合调查报告》,1996),超过被调查者3/4的政府官员认为自身的经济地位低于企业家。这种状况表明政府官员对自身目前收入状态持不满意状态;同时也表明他们抱有较高的经济收入预期。

腐败市场上自增强机制的作用可能引致腐败规模的递增趋向。如此庞大的腐败规模的存在,事实上构成了对政府官员做为利益受损者的某种社会补偿。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有人论证腐败行为对于制度变迁不是最优的(因为这是社会资源的虚置),但却是次优的(做为社会补偿机制,如同“计件工资”一样有助于调动政府官员的积极性)。在此,我们所关注的问题是,基于腐败自增强机制的作用,腐败做为改革的社会成本也有累积之趋势。当渐进式改革所必须满足的前提条件:即第一阶段改革的净收益〉该阶段改革的净成本+社会补偿成本无法得到满足时,那么,社会改革便会陷入“锁定”状态,这是改革力量与反改革力量的僵持状态(实际上也是均衡状态),可能引发一系列严重的社会经济危机。对此,我们必须保持十分清醒的认识。

四、反腐倡廉的制度约束分析

为减少改革的社会成本,增加社会收益,以避免改革陷入“锁定”状态,反腐倡廉就成为合理的政策选择,合理的政策只有制度化、形成新的颇具约束力的制度安排才能转变为有效的政策,实现政策设计的效用目标。新的制度安排做为公共品,一方面它支配人的行为方式,规定出人们在某种约束条件下进行选择的最优解;另一方面,它又为人们提供稳定的长期预期,知道避免某些行为会带来收益或者实施某些行为会带来成本。反腐倡廉的制度安排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重新界定政府管制的边界;二是增加腐败行为的机会成本,使腐败成为不划算的行为。

1.重新界定政府管制的边界。腐败是政府官员在腐败市场上实施权钱交易的行为,即运用公权谋取私利。我们知道,公权是政府的垄断资源,公权的运作亦即政府所提供的服务,是一种公共产品,国民在消费这种公共产品时不应具有派他性,而腐败所提供的权力服务,实际上是一种排他性服务,它直接违背了权力运作效用目标,造成国民待遇差别。同时,我们还必须看到,当国民消费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时,他实际上以纳税的方式支付了自己的货币,亦即用货币购买了“政府服务”,这样,腐败行为的存在实际上就是对国民做为公共产品消费者的一种利益侵害。为消除或者减少国民待遇差别和消费者的利益损失,就必须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公权的配置问题;二是公权的运作方法问题。

中国市场化的制度变迁过程,实际上是产权的重新配置和调整过程。与此相适应,也存在公权的重新配置和调整问题。政府管制边界亦即政府设置公权、行使公权的范围,不是由政府任意规定的,而是由市场运行效率强制规定的,也就是说,公权设置、运作的约束条件是必须满足市场运行效率最大化的要求。如前所述,腐败做为社会福利的净损失,实际上也是宏观效率的净损失。因此反腐倡廉的第一任务就是依据市场效率最大化原则,重新配置公权和改进公权的运作方式,在市场失效的区域内划出一条明晰的政府管制边界。我们试举案例予以说明。1983的以前,中央政策不允行进行长途贩运,这种“公权”的设置,加大了商贩们实施异地贸易的交易成本,迫使许多商贩为购买这种“公权”而不得不向有关人员行贿。1983年以后,中央政策开始允许人们进行长途贩运,旧“公权”的废除,一方面腐败行为自然消除,另一方面因为交易费用的节约而大大促进了经济效率的增进。这一中央政策的设立与废除,实际上也就是公权的重新配置过程。

而公权运作方式改进的基本方向是,对部分“政府财产”进行公开拍卖,亦即将政府每年发放的有一定限额的各种许可证进行公开拍卖,并用拍卖所得款项的一部分,对原先具体实施垄断权利者进行“补偿”。其结果,一方面可以大大消除租源,缩减寻租的利益选择空间;另一方面将隐性的“社会补偿”转化为公开的“社会补偿”,其中的差额构成“社会剩余”,它有助于社会福利总量的增进。

2.反腐倡廉的制度安排。反腐倡廉的制度安排主要包括:①为反腐败的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提供“社会补偿”,例如,可以实施类似于“计件工资”的激励措施,根据所抓腐败分子的数量、腐败金额的多少、案情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予以差额奖励,使反腐败行为的正外部性在一定程度上内在化,增加反腐主体的预期回报率,从而通过利益机制调动反腐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②适当提高公务员的工资标准和工资水平,“高薪”会加大腐败行为的机会成本,并增强国家公务员的事业成就感。③强化腐败行为的查处工作和加大腐败的惩罚成本。国家已经颁布了阳光法案,还应当适时颁布《反贪污法》、《反贿赂法》和《反渎职法》,加大《刑法》关于贪污行为的量刑标准,这种正式的制度安排有助于国家公务员产生合理、稳定的行业预期。

反腐倡廉除过正式的制度安排之外,还包括非正式制度安排。在非正式制度安排中,最重要的是强化道德约束力和增强公务员的事业成就感。而道德约束与满足感的实现在一定意义上实际上也是社会投资于“意识形态”的“产品”。在西方新制度经济学家看来,意识形态拥有量(Ideological Endowment)能减少消费“虔诚”的影子价格, 从而个人犯规(腐败也是一种犯规行为)的可能性减少。这样,增强国家公务员的道德自律(等同于虔诚)问题,就相应地转变为如何对国家公务员进行个人意识形态的投资问题。当前,应该做的工作是:①职业道德教育;②大力开展向国家优秀公务员的学习活动;③培养国家公务员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原则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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