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课程”的批判与反思:教材的选择机制_日本教科书事件论文

对“新课程”的批判与反思:教材的选择机制_日本教科书事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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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赫尔巴特教育学”以来,教育学界普遍认为教材与教师、学生三者一起,构成了教育过程中的三个核心要素,由此足以使我们获得这样的认识:教材在教育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极其重要的。教材不仅是人类文化知识的载体,而且也是国家意识形态和教育理念的集中体现,所以,怎样选用教材关系重大。

一、我国教材选用机制的发展历程

1986年以前,在我国中小学教材的使用过程当中基本不存在“选择”的问题。中小学教材完全由国家教育部统一组织人员编写,指定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由新华书店负责向全国发行和供应。确切地说,这是一种“指定制”或“统编通用制”。1986年4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为了切实推进九年义务教育,原国家教委加大了中小学教材改革的力度,于同年9月成立了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全国中小学各学科教学大纲和教材;将教材的编、审分开,鼓励学校、研究单位、出版社或集体、个人按照规定编写教材,在通过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之后提供给学校选用。1988年,原国家教委颁布了《九年制义务教育教材编写规划方案》,进一步明确提出根据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国情,九年制义务教育教材必须在统一基本要求、统一审定的前提下,逐步实现教材的多样化,以适应各类地区、各类学校的需要。于是,根据不同的学制、地区和学校需要,人民教育出版社、上海市、广东省等共编写了“八套半”教材,同时全国各地还编写了一些实验教材和乡土教材,这些教材经审定后在1993年秋季逐步正式供各地方选用。由此可以看出,1986年是我国教材制度发展的一个分水岭:教材使用逐步由指定制向选用制过渡。

20世纪末,随着人类社会向知识经济时代的大步迈进和我国经济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化,受“以课程改革为核心的教育改革”全球化的影响,在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国际比较的基础上,我国启动了第八次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希望通过课程改革来推动教育乃至整个社会向前发展。针对我国传统中小学课程与教材中的种种弊端,《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中提出要完善基础教育教材管理制度,实现教材的高质量与多样化。即实行国家基本要求指导下的教材多样化政策,鼓励有关机构、出版部门等依据国家课程标准组织编写中小学教材,加强对教材使用的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向学校和社会公布经审查通过的中小学教材目录,并逐步建立教材评价制度和在教育行政部门及专家指导下的教材选用制度。

随着“新课程”的不断深入,教材编写的多样化有了很大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有特色、适合不同地区教育实际的优秀教材,这些教材在通过了国家审查后,可供各个实验区选用。为了选用到适合本地区教育教学实际的教材,各地都按照教育部的有关通知要求,建立、健全了中小学教材选用委员会,并希望逐步建立起“规范有序、公正透明、民主科学”的教材选用机制。教材选用委员会是地区或学校为选用教材而成立的一个临时性组织,由教育教学专家、教学一线的优秀教师、校长、学生家长代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的代表组成。各部分成员要有一定的比例,总的原则是专家、教师和家长代表所占的比例要大一些,教育行政部门的代表人数不能超过委员会总人数的四分之一。委员的名单要在民主的基础上经公示产生。在公示期间,可以根据不同的反馈意见加以调整。教材选用委员会的工作一般分为两步:第一步是了解教材,形成意见。1.直接了解教材。各省或各地市教育部门确定教材展示日期,选用委员会届时集中阅读各种教材,听取出版社的介绍,对教材有初步的了解;2.了解专家评议组对教材的评价。各个选用委员会在选用教材之前,要仔细听取专家评价意见;3.走访周围教师,听取一线人员对教材的意见,最后得出自己的结论。第二步是会议表决。一般采用集中办公、封闭进行的形式。选用委员会在听取各方意见、形成初步判断后,开始表决。表决时各学科主发言人发言,全体评议,最后表决。

二、“新课程”教材选用机制的批判与反思

上述教材的“选用制”将教材的选出权有所下放,有利于各地区选用适合本地教育教学实际的教材,相对于以前完全的“指定制”来说,无疑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利用多种手段不规范选用教材的问题屡禁不止,从而造成‘根据教材质量和特色进行选择’形同虚设,教材发行、选用渠道和市场秩序混乱,这种不公平竞争大大挫伤了一些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操作的出版单位乃至教材编写队伍的积极性”,[1]对实验区的课程改革和国家的教育发展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当然,最终受害、受害最大的是教材的使用者——学生。究其原因,除了地方保护主义、经济利益驱动之外,我们还应该反思这种教材选用机制本身是否百密无疏、不存在问题?

(一)教材选用过程中的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

在教材的选用过程中,从委员的产生、培训到最后的审议、表决,需要一定数额的经费来支持,否则工作就无法顺利开展。那么,这笔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呢?教育部的通知要求中清楚规定了教材选用的委员构成、选用程序和步骤等,却没有说明教材选用委员会在选用教材的过程当中所需要的费用该由谁来承担。费用承担问题看似一个小问题,实际上却是一个很关键性的问题,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后果。在一般情况下,谁提供了“经济基础”,谁就有发言权甚至决定权。教材的选用牵涉到经济利益,选用工作肯定会不可避免地受到经费来源问题的影响。如果经费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来提供,那么教育行政部门的代表就具有了一定的心理优势和话语优先权,容易出现长官意志或走过场的情况;如果由出版社直接提供,则不太现实,因为还不知“花落谁家”呢?即使某家出版社愿意提供经费支持,也属“醉翁之意”,不可接受。我们认为,有两种方法可以用来解决经费问题而且比较妥当。第一种方法是由教育部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直接拨出专用经费,这样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教育行政部门代表的长官意志,有助于委员们平等、尽责、公正地开展工作;第二种方法就是先由教育行政部门垫付,确定版本和出版单位后由出版社支付。尽管国家对中小学教材的价格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限制,但是由于教材的使用范围广、发行量大,出版社出版教材的预期利润还是比较可观的(这也是教材选用过程中存在腐败的主要的原因之一)选用和送审一样,均属于教材开发过程中的一个必要环节,所需费用应该在出版社教材开发的成本预算之内,是出版社作为一个经营单位在获取利润之前或同时必须支付的。

(二)是否应该对教材选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与问责

教材选用委员会的代表由民主过程产生以后,就应该代表国家、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利益,享有选用适切性教材的权利。然而,权利应该是一定条件控制下的权利,权利一旦失去控制就会滑向危险的边缘,所以,应该建立教材选用的监督机制;权利与责任是对等的,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负有一定的责任,所以应建立教材选用的问责机制。

我们认为,监督机制可以包括两个方面,即行政监督和舆论监督。所谓行政监督,就是建立一定的监督机构和制定相应的监督措施进行监督。例如,可以成立国家级或省级中小学教材选用督导组,制定有关教材选用的标准和要求,不定期地对各实验区的教材选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包括对委员进行专业培训、指导教材选用、跟踪和评价被选教材的使用情况等。“对在教材选用过程中出现的不公平竞争,如以经济利益为首要目的、以行政力量为选用依据等问题,应该对有关的出版单位和选用单位等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和惩罚,甚至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能够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公开、民主的选用教材者给予表扬。”[2]所谓舆论监督,就是发动广大教师、学生家长和其他关心教育事业的人士对教材的选用情况进行监督。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借鉴新加坡教育部建立“教育电子坊”的做法,主要面向教师和学生家长,建立一个专门的教育资讯网站或在现有的教育网站上开辟一个教育资讯专栏,将所有参选教材和入选教材的情况都放到网上,包括教材的名称、编者、出版社、出版方式、定价以及教材体系结构、篇幅、体例、样本等,供广大教师和家长查阅浏览;并建立意见信箱及投诉举报信箱、电话等,公开接受社会的舆论监督。

所谓问责制,是一个司法名词,指对相关事件责任人(尤其是行政官员)的责任追究制度。在中小学教材选用的过程当中,也应该引入问责机制,明确委员们的权利和责任。教材选用过程不只是简单的走过场,只是看看、说说、举举手而已,每一位委员都应该书面陈述各入选教材之优缺点以及自己倾向于选用某套教材的理由,并存档备案。对于那些在教材选用过程中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收受贿赂而导致不公平竞争的个别委员,应该给予通报批评、撤消其委员资格,甚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是否应该对教材出版和发行部门的经济与社会行为进行规范

教材的选用,看似由教材委员会做主,是一种“单边行动”,其实是受整个教材市场尤其是教材出版社的影响。因为归根结底,出版社是经济利益的最大受益者。为了推销教材,有的出版社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如向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提供经费,贿赂教育行政部门人员或教材选用委员会等,极大地影响了教材的正常选用,扭曲了自主选择教材和教材多样化的实质,影响到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所以,把对出版社的经济或社会行为的规范纳入到教材选用机制当中,用法制来规范出版社的行为、为教材选用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已成当务之急。

首先,政府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教材出版社的教材销售行为。尽管教育部基教司于2002年3月下发了《关于2002年秋季基础教育新课程改革实验区教材选用的通知》,提出要“逐步建立规范有序、公正透明、民主科学的教材选用机制”,但尚未出台具体的相关配套措施,不足以防范教材选用过程中出现不正当行为。

我们认为,在这方面,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可资借鉴。在台湾,自20世纪80年代末教材市场逐步放开以后,有些出版公司为了争取首次订购权或为了继续保有市场占有率,竞相采取赠送教具、礼品的行销行为。所赠送物品有些已超出原配合教科书的平面教具,转变成赠送学校应自购的各项设备教材,或赠送与辅助教学无关的烤面包机、榨汁机、收音机、电冰箱等;更为严重的是,馈赠经办教材采购人员及采购最后决定权人员佣金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间接导致学校以出版公司免费赠送教具、赠品的多寡作为评选教材的衡量标准。为了维护交易秩序,确保公平竞争,台湾“教育部”与“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联合发布“公平交易法对于审查合格之国民中小学教科书出版事业销售行为之规范说明”,列举了11中涉及违反“公平交易法”的行为,且在其第十九条中明确规定,“由‘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为或未采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后再为相同或类似违反行为者,行为人将可被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新台币五千万元以下罚金”。[3]

其次,出版界应建立自律机制,约束教材出版社的竞争行为。教材出版社之间既是竞争的对手,也是合作的伙伴,大家应该以自己的教材质量赢得市场,进行有序竞争,共同维护整个行业的名誉和利益。对此,我们不妨借鉴一些日本在教科书出版界建立自律机制的做法。

日本的教科书刊发行者、供给者为了在教科书出版界顺利实施有关确保公正交易的诸项规定,设立了“教科书公正交易协会”。该会进行有关公正交易的调查、研究,遵照公正交易委员会的特殊指定,制定“教科书公正交易实施细则”。另外,社团法人教科书协会也履行有关教科书宣传的自律公约,致力于自律宣传行为。[4]

(四)在教材的选用过程当中是否应该听一听学生们的意见

广大学生是教材的使用者,所谓的“选用”很大程度上就是在给学生选用。然而,却没人想过要问问学生们的意见。可能是觉得学生是受教育者,思想和判断力还不够成熟,不足以担此重任,再说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也没有那么多时间和精力参与此事。这种想法在人们的思想意识中普遍存在。乍听起来是可以理解的,好像体现了对学生的关心和爱护。其实,这种想法背后潜在的思想根源是:把学生当作学习的客体,是知识的被动的接受者。这与新课程的“充分发挥学生主体性”的理念是背道而驰的。选用教材是为了“每一位学生的发展”,学生才是学习和发展的主体,教材怎么样、好不好,学生最有发言权。尽管他们对于教材的感觉可能比较模糊、不够清晰,他们的表达也可能是比较肤浅、零散的,但那才真正是学生的心声,真正反映了学生的心理特征。而委员们所做的工作,不管其程序多么科学,思维多么严密,态度多么认真,都是从他们自己的角度或从所谓的“对学生的了解”出发的。我们到底对学生了解多少?我们真的可以代表他们吗?

台湾弘道国中的吴昭云老师在谈到教材选用时,曾举例“流浪狗”的故事,“如果是大人来选,结局往往是帮流浪狗找到一个温暖的家’,但孩子的思考角度可就跟大人不一样了,我就曾听学生说,他觉得流浪狗很幸福,自由自在的,到处旅行”[5]台湾板桥国小的詹正信校长建议,“国中生已经算是半个大人,也比较有自主意见,可以加入国二、三的学生代表,让他们有机会表达、参与。回归源头,教科书本来就是给学生看的,要以学生为本”。[6]

我们认为,在我国的基础教育教材选用过程当中,应大胆吸收一定数量的初中生代表加入教材选用委员会,让他们充分表达他们对教材选用的意见和看法,以做重要参考,因为他们毕竟已经是“半个大人了”。当然,学生代表应占多少、如何让他们处理好感性认识和理性选择之间的关系等具体机制问题还有待我们在实践中讲一步探索:而对于小学教材的选用,委员们应在接受充分的小学儿童心理的教育培训的基础上,站在孩子们的角度来思考和选择。

欧洲人常说,选择一双好的鞋子,它会带着你走到最好的地方;同样,选用一本好的教科书,它可以引领孩子们习得终生受用的生活能力。[7]对于各级各类实验学校来说,自主选择适合当地和本学校教育教学实际的教材,既是一种无上的权利,也是一个棘手的难题。[8]对于当前教材选用中出现的一些不尽如人意的情况,除了以上4点对教材选用机制的反思之外,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我们去思考与研究。比如,应该如何使教材选用与校本课程开发互相一致、互相促进?教材版本的不同,是否会造成横的统整或纵的衔接之不足?选用了某出版社出版的某年级的某1册的教材,如何保证其后续若干册教材的品质?等等。不过,我们相信:随着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发展,这些问题将会逐步得到重视、研究和解决;与此同时,“新课程”教材选用机制也会逐步得到改进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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