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中国正在修订刑法_法律论文

‘97:中国正在修订刑法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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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景深

1997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纪年表中,也许注定是一个大事连连的年份。

当现行刑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审议的时候,也成为中外瞩目的一件大事。

何以重要,因为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除了宪法,就属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了。所以人称:四大基本法。按照惯例,它们的通过应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表决程序。

改革开放 始诞刑法

新中国第一部刑法的制定,起步很早,诞生很晚,孕育了25年,最终出台是在“文革”后的1979年。

彭真同志当时主持制定这部刑法时的一个重要想法就是如何避免“文革”悲剧的重演。

据说,当年进行历史性审判时,就靠的是这部刑法使“四人帮”就范的。

此后在改革开放的17年间,全国司法机关依据刑法等法律,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改革开放的法律环境,成效卓著。

原刑法的制订始于改革开放,也服务了改革开放。

为何修改 理由有四

其实,修改法律在近几年已不鲜见。1979 年以来我国已制定了304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其中,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修订的法律就有101件,近三分之一,有的甚至修改过3次。

那么,为什么要修改刑法呢,主持修改刑法工作的负责人认为,有四方面的理由:

当年制定刑法时有些犯罪行为规定得不够具体,不好操作,或者执行时随意性较大;

有些犯罪行为如今已发展得很严重,过去规定偏轻,需要加重刑罚,如走私罪、贩毒罪等;

由于历史的局限,1979年时不可能对某些尚未发生的犯罪行为作出规定,如在经济犯罪方面出现的新的犯罪行为——金融犯罪、证券犯罪、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等,需补充完善;

十几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陆续对刑法作出的22个修改的决定和补充规定,在一些民事、经济、行政法律中规定的应当“依照”、“比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的130条条款, 都应该在刑法中予以充实和明确规定。

这次修订的主要目的和原则是,以1979 年刑法为基础, 认真总结17年的司法实践和现代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注意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力求制定一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犯罪行为进行有效斗争的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

取消类推 一大进步

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得定罪处刑,应是世界刑事立法的趋势和基本原则。现刑法因为在分则中对有些犯罪行为规定得比较原则,所以在规定了以法定为原则的前提下,又不得不规定了可以采用类推办法,但是同时限定了要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严格程序。

这次修订刑法,有关人士一致认为,明确罪行法定原则,取消类推规定的条件已经具备。

于是,在刑法修订草案的总则中,十分鲜明地写上了刑法的三条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取消类推的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罪刑相当、罪刑统一平衡的原则,仅在这一点上,就使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大大推进了一步。

正当防卫 条件放宽

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是十分重要的,有利于制止犯罪,保护公民免受非法侵害。

现刑法对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规定太笼统,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界限不清,随意性较大,出现了不少问题。

此次修改认为,只有那些明显的不应采取的行为才属防卫过当,因此修订草案放宽了正当防卫的界限,鼓励正当防卫。同时,进一步明确规定了鼓励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敢于执行职务的规定,并区分防卫过当与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界限。

鼓励自首 明确从轻

为了更好地体现鼓励犯罪分子自首、立功这一刑事政策,有利于查处犯罪,修订草案对“自首和立功”一节修改补充为二条四款,对自首、立功的作了较宽大的处刑规定,把“可以从轻处罚”的改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把“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改为“可以免除处罚”,并增加细化了有关鼓励自首立功的规定。

修订草案增加了对什么是自首的界定,明确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避免了实践中对自首的随意解释。

打破“口袋”细化条文

修改刑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尽量克服执法的随意性和人为的因素,使原来比较笼统的条款,尽量细化易于操作。

其中最典型的就数刑法中的三个“口袋”罪:渎职罪、流氓罪和投机倒把罪。在实践中,过去许多沾边的、不太好处理的行为,大都被装进了这三个“口袋”。

这次修改,重点解决了“口袋”罪问题,分解细化了流氓、投机倒把罪名,把流氓罪分解为4条具体规定:侮辱、猥亵妇女的犯罪; 聚众淫乱的犯罪;聚众斗殴的犯罪;寻衅滋事的犯罪。

修订草案根据十几年来以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按具体行为分别规定刑事责任,有些已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作了规定,在扰乱市场秩序罪中增加了对合同诈骗、非法经营专营、专卖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等犯罪行为的规定。

关于渎职罪仍保留罪名。这次修订,主要是把十几年来民事、经济、行政法律中“依照”、“比照”刑法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文,吸收为刑法的具体条款,并针对现实经济生活中出现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严重不负责任,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新情况,增加规定了一些具体的渎职犯罪行为。

在渎职罪一章中,修订草案从现刑法的8条,增加到32条, 内容为现刑法的4倍。同时区分不同犯罪行为,把法定刑的最高刑提高到15 年。

补充完善 新增192条

根据十几年来与犯罪斗争出现的新情况、新经验、新问题,补充完善刑法是修改刑法的又一重大使命,修订草案充分体现了这一点。

修订草案从现刑法的192条增加到目前的384条,增加的部分主要在分则部分,共有4 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比现刑法增加了178条)、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比现刑法增加58条)、 贪污贿赂罪(共17条,现刑法没有单列章)。

在总则部分的犯罪一章中增加了“单位犯罪”一节。

从这些新增加的具体条款中,记者看到修订草案带有鲜明的时代特色,与改革开放十几年的发展息息相关,特别体现了依法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精神。新增加的大量罪名多涉及经济犯罪与维护社会管理秩序。

另外,贪污贿赂罪的法定最低刑数额由2000元以下改为5000元以下,法定最高刑数额由5万元以上改为10万元以上。

减刑假释 条件从严

关于减刑和假释,修订草案进行了从严的限制。立法部门认为,在实际执行中,对原规定的“确有悔改”没有明确界限,较难掌握,并因没有严格的程序,容易出现流弊,存在问题较多。同时应当维护人民法院判决执行的严肃性,不能随便减刑、假释,特别是对以暴力严重危害社会的罪犯和累犯,不宜适用假释。

修订草案针对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减刑的对象、条件、批准法定程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明确规定对累犯以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关于假释的条款比原刑法增加了一倍。

从严的精神还体现在黑社会犯罪条款中。有关人士认为,对于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必须坚决打击,一定要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蔓延。因此修订草案的规定强调了只要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的,不管是否有其他具体犯罪行为都要判刑的原则。

反响强烈 可望通过

对刑法的修改始于1982年,到目前已酝酿了14年。到去年年底,修改刑法正式提出后,目前已进入紧锣密鼓阶段。

据了解,现在仍有争议的几个主要问题是:关于允许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条款是否应该保留的问题;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是否只应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等。

在前不久召开的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上,委员们对初次提交的修订草案反响强烈。较多的委员认为修改刑法是一大进步。他们说,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的政治、社会、经济形势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只靠作补充规定已远远不够了,如果我国有一部统一、完备的刑法典,将标志我国向依法治国迈进了重要的一步。

据了解,社会各界人士也积极评价,修改刑法是完善中国刑事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重大步骤。

正在进一步修改的修订草案能否通过,今年3月1日召开的人代会上将见分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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