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代劳动价值论的新发展_劳动价值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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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准确认识劳动的整体性与常态性

以劳动为经济学研究的最基础范畴,以劳动为价值创造的源泉,坚持和发展劳动价值论, 必须科学地认识劳动范畴,必须改变过去在经济学研究中忽略研究劳动范畴的状态。这种改 变是科学地发展价值理论的基本要求。这就是说,经济学传统理论在这方面存在着重大的缺 憾,不仅是脱离劳动范畴构建理论体系,而且对于劳动范畴本身的认识也是缺乏必要的逻辑 规范的。今天,在高度重视劳动范畴研究的前提下,在理论的推进中,应当从实际出发,按 照严格的逻辑规定,准确地认识劳动的整体性以及常态性这两个基本性质的理论界定问题。 劳动的整体性的涵义有两种:一种是讲一定时间点上的人类劳动是一个整体,体现共同性 和无差异性,即人类劳动是整体存在的抽象的统一性。再一种涵义是指凡具体劳动都是劳动 主 体与劳动客体统一的整体,不存在没有劳动主体的具体劳动,也不存在没有劳动客体的具体 劳动,劳动主体与劳动客体像磁石的两极一样互为存在条件,必然统一在一个整体之中。

劳动的这两种涵义的确定,对于研究人类社会的经济规律,都是十分重要的。若不将劳动 视为整体,人类就不会有社会统一的基础,我们必须认识到不论在哪一时间点上,人类劳动 都是一个整体存在,人与人之间也因此存在根本的利益一致关系。若割裂劳动主体与劳动客 体统一的整体性关系,更是对基本事实的歪曲认识,无论是对于经济学的其他方面的研究, 还是对价值理论的研究,都是致命的误区。劳动不可能缺少主体活动,主体不仅要主导劳动 过 程,而且要得到劳动成果。劳动也不可能缺少客体的介入,缺少劳动客体将不会有任何劳动 过程的形成,更不会有任何劳动成果产生。劳动是劳动主体与劳动客体的统一,具有整体性 ,是客观的,是任何人都不可否认的事实。认定这一事实是经济学研究通向科学的起点。

关于劳动必然是主客体统一的整体,马克思有准确的认识。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 思写道:“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 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201页。)这里,人就是指劳动主体,自然就是指劳动客体,人与自然 的统一形成劳动过程,即劳动过程不可能缺少劳动主体,也不可缺少劳动客体。人与自然的 物质变换过程就是劳动主体与劳动客体统一产生劳动成果的过程。马克思很明确地将劳动描 述为一种过程,将这种过程认定是主体与客体的物质变换关系,是既存在主体作用,又存在 客体作用的。这是一种对劳动具有整体性的经典表述。这是完全符合事实的认定,或是说, 对此是不容争辩的,任何人都不能置事实于不顾,反对这种认定。对于马克思的研究来说, 他看到了劳动的这种整体性,是十分正确的,只是他并没有将这种正确的认识贯彻到劳动价 值论中。在马克思的价值理论中,作为价值源泉的劳动是只指劳动主体活动的,排斥了劳动 客体的作用,实质是割裂了劳动主体与劳动客体统一的整体性,使本来应为人和自然的交流 活动变成单纯人的活动。价值理论中的这种对劳动的认识与马克思刻意描述的劳动性质是截 然不同的,表现出明显的矛盾。对于人们来说,到底是应以人和自然的物质变换关系为准, 还是应以劳动主体活动即单纯人的活动为准呢?毫无疑问,马克思在价值理论之外对劳动的 认定是准确的,因为事实就是这样的。但长期以来,人们没有发现这个问题,经济学家也同 大众一样习惯成自然,只将劳动主体的活动称为劳动,而将劳动客体的不可能缺少于劳动过 程置于了价值理论的考察范围之外。因而,不用再看其推理结果,只从这种错误的概括本身 ,即从只将劳动主体活动称为劳动,就可以知道由此构建劳动价值论必然会遇到不可回避的 逻辑障碍。

除了把握劳动的整体性是必要的前提之外,坚持和发展劳动价值论,还必须准确地认识劳 动的常态性。在经济学研究中,始终缺乏对劳动的历史发展全过程的考察,因而不能从劳动 的起源和劳动的演变的历史角度认识劳动的常态性存在。事实上,人类劳动起源于动物劳动 ,而这种起源并非是一下子完全转变,即并非起源之后的人类劳动中一点儿动物劳动的性质 都没有了,客观地讲,这种起源之后的人类劳动不仅还保留有大量的动物劳动的习性,而且 从表象来看很难区分人类劳动与动物劳动的不同。历史的考察表明,自人类起源至今已经40 0多万年了,在这段漫长的历史中,实际没有文字记载的原始社会的存在就是400多万年,而 有文字记载的阶级社会的历史一共只有5000年左右,其中奴隶社会大约有3000年历史,封建 社会有1000多年历史,资本主义社会有几百年历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几十年历史。相比 原 始社会,人类的有阶级存在的社会历史是太短了。而原始社会的存在是由原始劳动的存在决 定的,原始劳动相比近5000年的人类劳动,是更多带有动物劳动性质的人类劳动。这主要表 现在原始劳动中,人类仍然像动物一样相互残杀,以抢夺赖以生存的山林等地盘,或是直接 以虏杀对方的身体为食物。这就是说,原始的军事劳动是原始劳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部分 的组成并不具有人性意义,而仍然是动物的生存方式在人类劳动中的延续,或者说由此使起 源后的人类劳动带有明显的动物性。这种状态不仅在原始社会400多万年的历史中存在,而 且一直延续到现在。在人类的劳动中,保留着动物劳动的延续,这作为一种历史的演变是必 不可少的,但这只体现变态性质,即人类劳动至今仍有变态劳动存在,还没有达到完全是人 类性质的劳动,对于不同于动物劳动性质的人类劳动,应称之为正态劳动,而有了正态劳动 的产生,才有了人类劳动的起源和发展。在正态劳动与变态劳动并存的状态下,人类劳动的 性 质是常态的,即常态劳动就是正态劳动与变态劳动的统一,人类劳动的常态性就是指存在动 物的生存方式的延续,人类劳动中还保留有动物劳动的性质,这种常态劳动在原始劳动中的 表现就是存在军事劳动,即军事劳动是最初的人类变态劳动的存在,是动物的劳动方式在人 类社会的延续。

人类常态劳动的发展表明,到了原始社会末期,变态劳动的存在产生了重大的变化,以前 只有自然延续的以抢掠为基本特征的军事劳动,而此时由于人类智力水平的提高导致劳动整 体发展水平的提高,开始出现了同样是动物的生存方式的以寄生为基本特征的剥削劳动,即 这时出现了不杀战俘而让战俘作奴隶的变化。无疑,这种变化代表了一种劳动的进步和社会 的进步,只是这种进步的表现仍然还是变态劳动性质的,即剥削劳动也是一种变态劳动,是 后产生的劳动变态,剥削不表现人类性质的生存方式,也是动物的生存方式,只不过寄生相 比抢掠和残杀,残暴程度有所降低。

总之,在传统的理论中,只强调劳动的阶级性,并没有认识到人类劳动自起源至今仍存在 动物性,应该说阶级性是从属于动物性的,动物性是更深刻更全面的理论概括。这种动物性 的存在表明迄今人类劳动仍具有常态性,并设有达到完全的正态,其中存在实质为动物的生 存方式延续的变态劳动,这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先存在的军事劳动,再一个方面是 后出现的剥削劳动。准确地从历史的考察中确认人类劳动的常态性,对于现实社会经济规律 的研究和价值理论的研究都是至关重要的不可缺少的理论基础。

二、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创造具有同一性

从劳动的整体性出发,即从劳动主体与劳动客体的统一的角度进行逻辑分析,不论是使用 价值,还是价值,都是劳动整体创造的,劳动主体对使用价值与价值的创造起到作用,劳动 客体对使用价值与价值的创造也起到作用。这也就是说,像使用价值一样,价值也是物化劳 动与活劳动共同创造的,并非只是劳动主体单独的作用凝结。

长期以来,传统的理论对价值的创造有三个方面的否定:第一,只承认商品劳动创造价值 ,否定非商品劳动创造价值,认为价值是商品经济的特有概念。第二,只承认物质劳动创造 价值,否定非物质劳动创造价值。第三,只承认活劳动即劳动主体活动创造价值,否定物化 劳动即劳动客体对价值创造起作用。对于这三个否定,由于第一个否定涉及非商品经济,而 现在主要是商品经济,所以可以略而不计,没有引起太大的理论争议;而第二个否定的问题 是这些年来理论界比较关注的,因为第三产业的兴起明显地使人看到其不合理性,所以总的 说问题已经解决了,现在还持非物质劳动不创造价值的观点的人几乎没有了;只是关于第三 个否定,至今仍还在热烈地讨论之中,或者说,传统的劳动价值论与非劳动价值论争论的焦 点就在这里。今天,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焦点仍然还是这个问题。似乎有这 样一种看法,只要承认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就不再是劳动价值论了,而要坚持劳动价值论, 就必须坚持这第三个否定。

问题在于,传统理论的缺陷就在这里,就在否定物化劳动对价值创造起作用这一点上。就 学术研究而言,并不存在任意性,绝不能是仅凭主观认定或感觉来规定价值源泉。价值的源 泉只能是劳动,劳动只能是主体与客体的统一,不存在单纯的主体活动或客体活动,所以, 承认劳动主体对创造价值起作用,在客观上,就必然也要承认劳动客体即包括物化劳动在内 的所有生产资料都对价值创造起作用。这就是说,价值必然是劳动整体创造的,其中既有劳 动主体作用,又有劳动客体作用,事实上不存在单纯的劳动主体活动,不存在只是劳动主体 创造价值的机制。劳动,不能只是劳动主体活动;劳动价值论也不能是劳动主体价值论。如 果只承认劳动主体创造价值,那么实质就是劳动主体价值论,而不是劳动价值论。

作为劳动价值论,必须从劳动整体性出发认识价值的源泉,必须准确认识和确定劳动的涵 义。将劳动主体活动误认为是劳动,这距离科学的认识差得太远。价值是人类无差别有用劳 动的凝结,不是人类无差别的劳动主体活动的凝结。劳动的作用必然是整体的作用,即必然 是既有劳动主体作用,又有劳动客体作用,劳动创造价值必然是劳动主体和劳动客体统一创 造价值。否定物化劳动创造价值作用,即否认价值是劳动整体创造的,这不是科学的认识, 这是主观的臆想,完全不符合客观事实。今天,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就是要 从实际出发,从客观事实出发,坚持劳动的整体性,坚持劳动主体与劳动客体存在的统一性 ,走出传统的认识误区,将价值的源泉真正地归属于劳动,而不再停留在错误的认识上,不 再执迷于只是单纯的劳动主体活动对于价值创造起作用的传统观念。

价值是抽象的,但价值的抽象并不等于将劳动抽象为劳动主体活动。对于创造价值的劳动 而言,它作为具体劳动是具有整体性的,它作为抽象劳动也是具有整体性的,即抽象劳动的 存在也是劳动主体与劳动客体的统一,劳动并不因抽象而缺少劳动客体的存在,所以,抽象 劳动的价值创造必然是包含劳动客体作用在内的。也就是说,不论怎样抽象,也不可能改变 劳动的整体性存在,不可能改变劳动主体必然要与劳动客体相统一的关系。创造价值的劳动 都是具体劳动,而形成价值凝结的都是抽象劳动,这其中具有一致性,即具体劳动与抽象劳 动只是认识的角度的不同,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不能将劳动视为劳动主体活动,也就是说 不能将抽象劳动视为劳动主体活动的抽象。如果将抽象劳动中的劳动客体存在抽象掉,单纯 保留劳动主体活动,那么这种抽象的结果就不再是事实的真实反映了,不能将这样一种状态 下的活动称之为劳动,称之为价值创造的源泉。只有真实的劳动,才能创造价值,即只有具 有整体性的劳动才能创造价值;也只有真实的劳动抽象,才是凝结为价值的抽象劳动,这种 凝结也必然含着劳动的整体性的客观的规定。没有真实的劳动就没有价值的创造,即单纯的 劳动主体劳动是不可能创造价值的,而真实的劳动只能是劳动主体与劳动客体的统一,只能 是以劳动客体的存在为必然的存在的主客体交流的活动。

在传统理论中,虽然片面地理解劳动,否定物化劳动的创造价值作用,但对于物化劳动创 造使用价值的作用是给予肯定的,这实际表现出现逻辑的混乱。因为只要承认物化劳动对创 造 使用价值起作用,那么合乎逻辑地说就要同样承认物化劳动对创造价值起作用,不承认就是 不合逻辑的。因为使用价值是价值的基础,使用价值与价值是商品的二重性,是对商品的 不同角度的认识,而认识的对象是同一的,并不是两个东西,只是同一事物,对于这同一事 物 ,只要物化劳动起到创造作用,那么在逻辑上就必然要承认物化劳动既对使用价值的创造起 作用,又对价值的创造起作用。只承认物化劳动对创造使用价值起作用,不承认物化劳动对 创造价值起作用,是对商品二重性的割裂,也是对劳动二重性的割裂。并不是说商品具有二 重性,就可将商品分为两种实体存在,一种实体表现为使用价值,一种实体表现为价值,没 有这种逻辑,现实不存在这样的划分。在二重性的规定下,实际上商品只是一种实体存在, 任何商品都具有这同样的品性,这种实体的存在就是劳动成果的存在。所以,只要对于这一 实体的创造起到作用,那么必然对于这一实体的两方面的性质表现都起到作用,不可能只对 其中一种性质表现起作用,而对另一种性质表现不起作用。因为作用的对象是同一东西,不 是两个不同的东西。对于商品来说,不存在单独的价值,也不存在单独的使用价值,二重性 是客观的,二重性的存在是统一的。不论是使用价值,还是价值,都是对商品即劳动成 果的性质的抽象的概括的认识,实际二重性中的任何一种性质都不可脱离商品的实体存在, 劳动的创造作用从根本上说是体现在对商品实体的创造上,有了这种创造才有二重性的存在 ,才有对二重性的存在起作用的逻辑推断。所以,作为对商品的生产起作用的劳动要素,不 可能在抽象中割裂二重性的统一,割裂了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统一关系,必然是有违客观逻辑 的抽象,即必然是不合理的抽象。作为合理抽象,是不可能否定物化劳动对价值的创造起作 用的,这如同物化劳动对使用价值的创造起作用是一样的逻辑推断。在经济学的基础理论研 究中,在价值理论研究中,是必须严格遵守逻辑规定的,否则,必然出现认识的错误,必然 造成认识体系中的混乱。由于商品的二重性是由劳动的二重性决定的,因此,如果人为地割 裂商品的二重性统一关系,那么实质上也是对劳动的二重性的割裂或破坏。劳动的二重性并 不是说存在二种劳动共同对商品的创造起作用,而只是说创造商品的同一劳动从不同角度认 识存在两种性质,一种是具体的确定,一种是抽象确定,重要的是必然明确这两种性质中的 任何一种性质都不是单独存在的,不能将这两种性质割裂,割裂了就不是二重性了。而尊重 劳动二重性的统一,即尊重商品二重性的统一,必须在逻辑上明确劳动二重性作用的发挥是 统一的,即有劳动作用的发挥就有二重性共同作用的发挥,商品二重性的存在也是统一的, 即凡是对商品创造起作用的因素,必然是对二重性的存在都起创造作用的因素。在商品的创 造中,即在使用价值与价值的创造中,所有的起作用的因素都是一致的,这是现实生活中的 基本事实,也是逻辑推理的必然结论。所以,我们必须坚持价值创造的整体性,即必须坚持 劳动主体和劳动客体都对价值创造起作用的理论认识,必须否定传统的只承认劳动主体创造 价值的错误认识。

三、剥削与无剥削劳动归属价值的不同

在当代,发展劳动价值论,关键并不在于承认物化劳动即劳动客体起创造价值作用,而在 于明确区分价值创造与价值归属。在传统理论中,是直接将价值创造等同于价值归属的,即 实际 隐含着有价值创造作用就有价值归属要求这样一种认定。而事实上,价值创造与价值归属是 不等同的,价值创造是整体性的,价值归属是主体性的,并非所有的参与价值创造的劳动要 素都有归属价值的要求,价值在客观上是只向劳动主体归属的,劳动客体是不参与价值归属 的。

传统的劳动价值论具有合理的内核。在其强调价值只是劳动主体创造的观念中,由于同时 认定价值创造等同于价值归属,有创造价值的作用就有价值归属的要求,或是说只有起到价 值创造作用才能得到价值归属的权力,所以,传统的价值理论坚持劳动主体创造价值的实质 是讲价值只能归属劳动主体,即价值归属必须是只向劳动主体的,不能向劳动客体归属任何 价值,这是正确的,是符合事实的,是具有不可辩驳的客观性的。今天,我们确认传统的劳 动价值论含有要求价值全部归属劳动主体的合理的内核,是坚持劳动价值论的根本,也是发 展 劳动价值论的要求,具有重要的科学意义。价值只能向劳动主体归属,这是毫无疑问的。所 有的非劳动价值论在这方面都犯有认识上的错误,且错误并不在认知事实,而在于认知逻辑 。在反对劳动价值这一共同点上,各种非劳动价值论均认为生产资料对创造价值起到作用, 并且占有生产资料的人应该据此取得收入即价值归属,这实质是物的作用与人对物的占有作 用相混淆。而传统的劳动价值论并没有犯这种逻辑错误,在价值只向劳动主体归属这一问题 上,无疑传统的劳动价值论是正确的,这种立场将在当代发展劳动价值论中得到继承和明 确。对于人与物的对立,即劳动主体与劳动客体的对立,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始终是坚持区分 的,并不等同人与物的作用,即从不将人当作物,也不将物当作人,而一直是将人作为劳动 的主导因素看待,将物作为从属于人的因素看待。因此,传统的劳动价值论才能正确地坚持 价值归属的主体性,才没有对价值归属产生人与物的混淆。这是十分难能可贵的,是科学的 求实的态度。迄今为止,只要我们不犯将人与物相混的逻辑错误,那么从事实出发,必然要 在理 论上作出价值是劳动整体创造的而价值只能归属劳动整体中的劳动主体的论断。以劳动客体 形式存在的物,即生产资料,尽管在劳动的价值创造中发挥出必不可少的作用,有时这种作 用是很大的甚至是主要的,但是作为劳动客体绝不能取得价值,即不能取得任何劳动成果, 劳动成果都是归属劳动主体的,并且是只能归属劳动主体的,这是自然的规定性,也是社会 经济生活中的必然状态。凡是符合客观的理论都是正确的,传统的劳动价值论在这一点上是 完全符合客观的,所以是完全正确的。对此,不能说经济学研究没有客观性,只有割断人与 自然的联系,无视劳动主体与劳动客体的统一,才会看不到客观对于经济研究的制约性。相 反,坚持经济学研究的客观性,才能获得科学性,才能准确地把握价值创造与价值归属的关 系,才能确认价值只向劳动主体归属的客观性。在价值理论研究中,具有合理内核的理论是 具有生命力的,它的不合理的外壳可以去掉,由内核的合理生长出完全合理即符合客观的理 论。因此,传统的劳动价值论必将由科学地认定价值归属的主体性走向科学的劳动价值论。

问题的复杂性在于,一般性地描述价值归属的主体性只是对无剥削存在的价值的正态归属 的确认,而在人类劳动是常态劳动存在的前提下,即当人类劳动迄今仍具有不可忽视的常态 性下,我们还必须更深刻地认识价值归属的变态情况。也就是说还需要研究有剥削劳动介入 情况下的价值的变态归属。与无剥削劳动不同,在剥削劳动中,剥削者是劳动主体,被剥削 劳动是劳动客体,劳动主体不参与价值创造,被剥削劳动具有相对独立性,具有自然状态下 的劳动主体与劳动客体关系,可以起到整体的劳动创造价值作用,或者说,剥削劳动的价值 创造全部是由被剥削劳动完成的,剥削劳动主体只是占有被剥削劳动的劳动客体,并不参与 被剥削劳动的价值创造过程,并没有对被剥削劳动的价值创造起到作用。然而,在现实的经 济生活中,剥削劳动主体没有价值创造作用,却也要得到一定的价值归属,这就是价值的变 态归属。剥削劳动作为变态劳动存在,作为一种寄生的动物生存方式的存在,其核心的性质 确定是体现在这里的。不创造价值,还要得到价值,这就是寄生性,就是剥削的性质体现。 在劳动的正态下,是没有这种动物性存在的。因而,剥削的准确定义就是,仅凭占有生产资 料而占有一定的劳动成果。有了这样的剥削存在,也就有了价值的变态归属。也就是说,不 用剩余价值范畴,从更基础的劳动范畴出发,从劳动的变态性来认识,可以更清楚地揭示剥 削的本质和存在,并且能够合乎逻辑地解释价值的变态归属。

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剥削劳动主体实现的价值的变态归属,是占有被剥削劳动的劳动客 体的价值创造作用。剥削劳动主体是通过占有生产资料,使被剥削劳动主体与之相结合,形 成真实的生产能力,实现价值的创造,然后占有生产资料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据此而得到 劳动成果的一部分。所以,变态归属中的价值,并不是向物、向生产资料归属,并不是向劳 动客体归属,而仍然是向人、向劳动主体归属,只不过这种主体是剥削劳动主体,是寄生性 变态劳动主体,不是一般的正态劳动主体,但要肯定的是,这种主体仍是劳动主体,价值仍 然是向劳动主体归属,不是向起到价值创造作用的劳动客体归属。更准确地说,在剥削变态 劳动中,存在着两种价值归属,一种是向被剥削劳动主体的归属,一种是向剥削劳动主体的 归属。向被剥削劳动主体归属的价值实质是被剥削劳动主体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凝结,向剥 削劳动主体归属的价值实质是被剥削劳动客体(属于剥削劳动主体占有的部分)在价值创造中 的作用凝结。如果没有被剥削劳动的整体价值创造,那就不会有任何形式的价值归属,然而 在实现了价值创造之后,由于劳动本身是剥削劳动的组成部分,于是就产生了这样的变态归 属。在变态之中,价值既向创造价值的劳动主体归属,又向不创造价值的剥削者归属。这就 是历史的与现实的劳动存在的常态性的一种表现,也是劳动价值归属中的历史的与现实的复 杂性的表现。我们只有真实地符合客观实际地认识人类劳动的常态性,才能准确而全面地认 识劳动价值归属的主体性,才能深刻认识和把握劳动价值归属的正态与变态的不同,并依此 从劳动范畴出发更基础地更确切地解释社会剥削的性质。现在,我们所要强调的只是,价值 创造与价值归属不同,价值创造是整体性的,是劳动整体创造价值,其中即有劳动主体作用 又有劳动客体作用,而价值归属是主体性的,既劳动整体创造的价值只向劳动主体归属,即 使是变态的归属也是向劳动主体归属而不是向劳动客体归属价值。在任何情况下,从客 观实际出发,我们都不能以价值的整体创造取代价值的主体归属,亦不能以价值的主体归属 取代价值的整体创造,必须既坚持价值是劳动整体创造的,又坚持价值只向劳动主体作归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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