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与企业社会责任互动机制的构建_企业社会责任论文

工会与企业社会责任互动机制的构建_企业社会责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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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462X(2012)11-0074-07

随着中国市场化体制改革的推进,社会结构急剧转型,工业化过程加快,由此导致部分工人的地位和权益受到强烈冲击,一些企业工人的劳动权益和经济利益得不到保障,一些企业削弱或剥夺工人参与企业管理的民主权利,工人的合法权利被严重侵犯。面对日益紧张的劳资关系以及职工权益受损害的现状,在中国自上而下兴起两种运动,一种是不断地明确和强化作为职工权益代表者和维护者的工会的职能,推进工会维权实践的开展;另一种是由国际社会以及政府和学界推进的、以履行对职工权益责任的维护为核心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这两种运动的实施主体截然不同:工会维权实践的实施主体是作为职工权益代表者和维护者的工会;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主体是企业。但在维护和保障职工权益方面,工会的维权实践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两者之间的价值取向是基本一致的。如果工会与企业能够认识到相互之间的共同目标所向,从而相互联合、相互推进,必将能更好地维护职工权益。事实上,国外的工会组织运动与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也是相互联合、相互推进的。本文试图对工会与企业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以便构建一种把工会与企业社会责任联系起来的互动机制。

一、中国工会组织维权角色的定位、缺失与回归

工会是“无产阶级真正的阶级的组织”[1],它反映工人之间的一种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是国际公认的社会政治组织。1950年6月29日,中国颁布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对中国工会的权利和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保护者[2]。新中国第一部《工会法》较好地明确了工会和工人的关系,把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为中国工会的性质和宗旨,但在不同历史时期,从面临的实际出发,工会职能作用发挥程度有所不同。

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1953—1978),职工是企业的主人,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具有利益一体化的特点。国家代表企业,企业代表职工,有了国家和企业的利益,便有了劳动者的利益。在这种劳动关系条件下,在处理国家、企业与工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上,工会以共同利益为出发点,将职工的具体利益包容在总体利益中。1953年中国工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制定了以生产为中心,生产、生活、教育三位一体的工会工作方针。这一方针把发展生产作为首要的任务,保证了工人阶级在大规模的经济建设时期能够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这一方针也存在着不可回避的缺陷和历史局限性,这就是把工会的维权职能放在次要位置,没有对工会的维护职能和作用进行明确的表述,因而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工会作用的发挥,使工会工作失去自己的特色。

在改革开放初期(1978—1992),工会一方面恢复并适当改进计划体制时期的错误做法;另一方面开始明确工会维权工作的具体内容。1978年中国工会第九次代表大会召开,工会工作实现了拨乱反正。邓小平在大会的致辞中指出:“密切联系群众,替工人说话办事,让工人信得过,是工会的特征,是工会最基本的职能,也是工会存在的基础。”[3]工会九大明确了工会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强调工会是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机构,由此成为工会职能复归的起点。1988年工会十一大通过《工会改革的基本设想》,在理论上首次明确地规定了工会的地位和职能,强调“工会仍然是社会经济矛盾的产物,工会的真实地位是在政府和企业面前代表职工群众”。在此基础上,具体提出“一个中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两个维护”——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还提出“四项社会职能”即维护、建设、参与、教育[4]。工会十一大力图纠正以往工会忽视维护职工利益的一面,强调工会在全面履行四项社会职能时要突出工会的维护职能。

在深化改革时期(1992—1998),特别是国企改制处于纵深阶段和出现大规模的失业下岗工人的情况下,工会维权职能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须从法律上予以规范和保障。1992年,对1950年颁布的《工会法》进行了修改,把“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的表述写入《工会法》,这标志着工人阶级和工会的各项权利的实现有了一定的法律基础和保障。1992年《工会法》虽然体现了市场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但未能反映1992年10月中央明确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精神,尤其是工会的基本职能不明确和法律责任不到位。1994年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劳动法》,强调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消除歧视,保证劳动者竞争机会均等,打破所有制界限,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规则。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劳动报酬权、平等择业就业权、休息权、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方面,全面地规定劳动者享有的权利,为劳动者权利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

从1998年市场转型期开始后,非公有制经济出现,劳资关系的市场化程度日益加强,劳资矛盾也日益突出和普遍化。2001年10月,我国对《工会法》又进一步修改,新《工会法》的根本特点是强化维护功能,明确地界定了工会组织的法律性质,将维权职能确立为工会首要和基本的职能。在第二条增加了第二款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第六条第一款增加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的规定。工会的其他职能都以维权职能为核心,作为维权职能的展开和延伸。新《工会法》对工会维权职能的这种定位,应该说是我国工会立法的一次重大突破。新《工会法》较之原《工会法》虽然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仍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尚待改进。2003年,工会十四大对工会的维权职能进一步定位,并把它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提出“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会工作方针,并作为新世纪新阶段工会工作的基本任务、工作重点和主要途径。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工会组织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以上分析可见,在中国,工会维权作为工会的本质职能经历了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缺失、在改革开放时期开始走向复归并随着改革开放逐渐深入尤其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渐明晰的过程。工会维权角色的回归,有助于工会充分认识到自己的地位和责任,认识到维权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从而促使工会主动维权、依法维权和科学维权,切实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缘起、核心内容与行为标准是维护劳工权益

1.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缘起于劳工维权。企业社会责任观点最初主要流行于实务界而非理论界。19世纪末开始,西方企业经历了生产力和技术的大发展,企业规模的扩大带来很多社会问题,包括工伤、职业病、劳资关系紧张、产品质量和环境污染等,这些问题演变成劳工运动和经常性的企业诉讼,一些明智的企业领导人员开始对劳工权益以及企业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给予全面关注。于是在20世纪初期的美国,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被提出,并在西方引起广泛的讨论和研究。到1990年末,逐渐发展成一种遍及全球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以及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的高潮。

企业社会责任被我国关注和进行理论研究起步较晚,是在1990年西方企业社会责任运动进入高潮时期被动地介入的。在国际上,跨国公司将订单与我国企业对劳工标准的执行情况直接挂钩,不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将遭到国际市场拒绝,于是企业社会责任直接关系到中国企业形象和国际竞争力。在国内,由于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矿难、诚信危机、劳资冲突、职工权益受损等严重问题频繁发生,使企业和社会都付出沉重代价。迫于国际社会的压力以及国内劳资关系日益紧张的状况,中国政府、学界和企业界开始关注和重视企业社会责任。

从企业社会责任在国际和国内兴起的缘由中可以看出,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出现主要是由两种社会力量推动的,一种是反对资本全球化的劳工运动。一些发达国家政府、公众和相关组织意识到劳工标准的重要性、认识到企业解决劳工问题的重要作用,从而积极推行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欧美国家对企业的社会责任和劳工问题特别关注,并提出了一些行动计划。第二种是国家组织的力量,如中国政府非常关注企业社会责任并积极推进劳工标准。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缘起于劳动者自身以及社会对劳工权益的关注,并以维护劳工权益为主线,是一场督促企业顾及非股东利益、特别是关注劳动者权益的社会运动。

2.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内容是维护劳工权益。企业要履行的社会责任内容很多,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支持慈善事业、捐助社会公益和保护弱势群体等。但要求企业履行所有的社会责任是不现实的,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时有一个“主要和次要,社会和非社会的维度”[5]。根据大卫·惠勒(David Wheeler)和玛丽亚·西兰帕(Maria Sillanpaa)的观点,企业主要的利益相关者是在企业中拥有直接的权益、对企业的成功起着直接的影响作用的人,包括股东和投资者、普通员工和管理者、顾客、当地社区、供应商和其他合作企业;企业的次要利益相关者是对企业具有极大的影响力,尤其在企业的声誉和社会地位等方面他们更能代表公众的利益,包括政府和监管机构、市政机构、社会压力群体、媒体和学术评论者、贸易团体、竞争者。借鉴西方学者的观点,国内学者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又进行了三个层次的细致划分。一是基本社会责任,包括对股东负责和善待员工;二是中级社会责任,包括对消费者负责、服从政府领导,搞好与社区的关系和保护环境;三是高级社会责任,包括积极慈善捐助和热心公益事业[6]。从国内外学者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层级结构划分来看,企业要承担的社会责任内容很多,但除股东外,企业要承担的最基本的最首要的责任是对员工的责任,即要维护职工的权益。股东提供的仅是物质资本,而雇员提供的不仅仅是物质资本,还有人力资本。企业不但与职工在经济上有相互依赖关系,企业的风险也不是由股东全部承担,职工也承担了企业的很多风险。企业的所有者不仅仅局限于股东,员工也是企业的所有人,企业与员工共同拥有对企业的所有权。在企业相关利益人中最主要的主体之一就是劳动者,企业与员工建立劳资关系,也是企业社会运转的基础。因此,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就成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所在,满足劳动者的利益和要求就成为企业的首要选择。

3.企业社会责任的行为标准是维护劳工权益。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是一种用规则或文件形式规定下来的、可重复使用的有关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义务的行为规范。它由跨国公司生产守则和有关国际组织以及区域性组织制定的社会责任标准组成。据中企联雇主工作部社会责任课题组调查,共有246种社会责任标准,其中将近半数是跨国公司生产守则。一些与社会责任有关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经合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等进一步推动了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形成和发展。这类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包括AA 1000(英国)、SA 8000(美国)、GRI指南(全球报告行动)、ETI道德贸易行动准则(英国)、CSM 2000(德国)、WRAP手册(环球服装生产社会责任组织)、跨国公司指南(经合组织)等。社会责任标准关注的主要是企业的法律责任,即企业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义务。各种标准和生产原则的内容差别不是很大,但基本上都包括有效废除童工、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劳动、职业安全卫生、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消除就业歧视、惩罚性措施、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及管理体系等要素。

目前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守则种类繁多,使企业和供应商感到难以适从。企业和消费者都希望制定一个全球通用的社会责任标准,以提高社会责任审核的公信度和透明度,于是产生了SA 8000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这个标准是国际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最具影响力的标准,也是对中国企业影响最大的社会行为守则。作为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之一的SA 8000(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其核心内容就是维护劳动者权益,并且是企业社会责任中有关劳动者权益保护较为完整的体现,主要包括涉及童工、强迫性劳动、健康与安全、自由结社及集体谈判权、歧视、惩戒性措施、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及管理体系等九方面内容。SA 8000明确了企业对劳动者应负的社会责任,它代表着劳动者的利益,体现了资本在各种力量的作用下对劳动者的一种人文关怀。

三、工会维权角色回归与企业社会责任相互作用

中国工会的性质和宗旨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社会责任的缘起、核心内容和行为标准也是维护职工权益。在维护职工权益这个层面上,工会与企业社会责任具有价值一致性,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同样的作用。

1.企业社会责任的推行给工会维权角色回归带来契机。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不仅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企业对其自身经济行为的道德约束,同时也是一种刚性的制度约束,它既是企业的宗旨和经营理念,又是企业用来约束企业内部包括供应商生产经营行为的一套管理和评估体系[7]。企业社会责任在中国推行以来,促使企业重视工会的地位和作用,为中国工会向“职工利益维护者”的角色回归带来契机。

企业社会责任在中国推行迫使中国企业尊重工会权利。加入WTO以后,中国不仅在企业制度和贸易规则上要与国际接轨,在劳动法制上也要求与国际接轨。1998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基本劳工权利原则》规定:如果外销公司不组建工会,不进行集体工资谈判,就没有遵守“核心劳工标准”,在国际贸易中拥有价格优势就会被视为“社会倾销”,购货商会因此而取消订单。外商在选择贸易伙伴时,不仅要求企业建立工会,而且要考核工会是否真的起了作用。2002年两家苏州企业因没有建工会,失去外方老板的订单,后来建立了工会,才把眼看要“飞”的订单抓了回来,因此意识到“不建工会最终吃亏的还是企业”[8],尊重工会权利是企业参加国际竞争的必要条件。经历类似事件之后,中国企业开始了组建工会的热潮,至2009年底,中国基层工会组织已累计达到184.5万个[9]。截至2010年9月底,全国工会会员达到2.39亿人,新增1361.3万人,工会覆盖率和职工入会率分别达到50.9%和74.7%,共签订集体合同140.8万份,覆盖企业243.9万个,覆盖职工1.85亿人[10]。企业社会责任的推行迫使中国企业尊重工会权利,促使中国基层工会组织增长的速度加快、工会会员数量也增加了,为职工权益的维护提供了组织保障。

企业社会责任在中国推行还有助于劳动法的实施。当前,在国际上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最具影响力的当数SA 8000标准,它要求企业保障“工人享有公平而体面的工作条件”,它的主要目标、内容和要求,与中国劳动法的基本内容具有相一致的地方。因而,企业社会责任及其标准在中国推行,对于促进中国劳工标准的落实,保护劳工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很好的契机。在中国推行企业社会责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中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并推动其贯彻落实。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企业社会责任的有关要求,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或工资协议,使职工在劳动报酬、劳动时间、休息休假、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利益诉求与企业达成共识。一些学者做过调查,企业社会责任的推行使职工受益,66%的企业主或经营管理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施行是促进工厂改善工人劳动和生活状况的主要因素;有的企业,已经从被动接受跨国公司的要求发展到主动追求管理的品质和员工的认同,而且获得了很好的效益[11]。

企业社会责任在中国推行也有利于中国工会与国际接轨,更好地代表和维护中国工人的权益。长期以来,一些西方工会及其控制的国际工会组织对中国工会极为排斥,中国工会在国际工运中处于不利地位,这必然会影响中国劳工权益的实现。伴随着涉外劳资关系发展以及企业社会责任在中国推行,要求中国劳资关系的运作符合国际通行的“游戏规则”和公认的国际劳工标准及惯例,这使得国家内部可以调节、控制的劳资关系变成了服从于国际劳工标准,服从于资本世界市场与劳工世界市场的供求关系。同时,促使中国工会紧密地跟踪和研究国内和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动态和趋势,并以中国劳动法律法规为依据,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企业社会责任实施举措。中国工会组织也参与了对跨国公司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状况的监督,这为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提供了新的途径。

2.工会维权角色回归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中国工会组织在不同历史时期的角色定位不同,经历了从强调桥梁、纽带、支柱作用到强调利益整合、表达、矛盾协调和维权作用的角色转换过程。当前,伴随经济的市场化,工会的作用和职能一步一步地得到回归,工会坚定地站在工人方面,把维护职工权益作为唯一的职能。企业社会责任的缘起、核心内容和行为标准是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而实现这些内容与法律赋予中国工会的维权职能是一致的,因而20世纪90年代以来当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在中国推进的时候,从中央、地方到企业,相当一些工会组织都成为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积极推动者。

中国工会积极主动地参与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如浙江省义乌总工会在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过程中,制定企业社会责任的“义乌标准”,将职工的权益诉求、工会的维权主张融入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之中,达到“维权前置”的目的,使工会由“事后维权”向“事先维权”转变,增强了工会维权的主动性[12]。义乌工会把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内容纳入工会维权保障体系,这种方法旨在从源头上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提前化解劳资矛盾,防止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事件发生,从而使工会更有效、更主动地维权,推动了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中国化。2008年,当国际金融危机袭来的时候,为了避免危机蔓延给中国经济发展和职工利益带来的影响,中国工会发起了工会与企业、职工的“共同约定行动”。习近平指出,积极倡导在中国各类企业中开展以保岗位、保工资为主要内容的共同约定行动,既动员职工立足本职为企业发展献计出力又促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尽量不裁员、不减薪,少裁员、少减薪。这项涉及全国63万多家企业、覆盖8400多万职工的活动,取得多方共赢的积极效果。中国工会以主动的意识、超前的预见和积极的作为参与到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中来,在稳定就业岗位、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创造了有中国特色的维权模式,推动了企业社会责任在中国的建设和发展。

不仅如此,中国工会还用法律的武器,依法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工会积极参与和推动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和劳动关系协调法制建设,参与了《劳动法》、《工会法》、《公司法》、《环境保护法》、《企业破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使企业社会责任更加明确,劳动用工更加规范,职工权益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中国工会还注重引导职工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刘道静在其硕士论文《枣矿集团工会依法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研究》中认为,可以借助枣矿集团工会依法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经验来说明这一点。枣矿集团工会组织以工会法、劳动法、公司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进行监督制约,其基本做法主要有: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贯彻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执行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实施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帮扶救助制度,依托工会社团法人资格建立职工持股会。依法维权是中国工会在现实条件下维权的根本途径和基本手段,有助于工会有效地行使监督权,监督和保证社会责任运动按照中国劳动法律操作和实行。目前中国很多地方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职工法律援助和劳动法律监督检查机制。这些制度和机制的建立,有效地维护了职工劳动权利和其他各项合法权益,促进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

四、工会与企业社会责任互动维护劳动者权益

工会和企业社会责任的施行主体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组织,工会是工人自愿结合的利益性组织,企业社会责任则更多地出自于企业扩大市场份额和改善社会形象的商业动机,它不可能取代工人通过组织工会和开展集体谈判等自身努力来维护他们的基本权利。但不可否认,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仍然是国际和国内建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和维护劳工权益的一条可行途径。因此,从各自不同的角色立场和职责出发,工会和企业社会责任之间可能会产生一种有规律可循的互动,这种互动关系主要表现为合作性互动、冲突性互动、制约性互动、沟通性互动四种形式[13]190-193。在这种复杂的互动关系中一方的行为会触发另一方的行为,从而使两者既是参加者又是组织者。通过多种形式的互动,使劳动者的权益不断得到维护和实现。

1.合作性互动。企业作为社会的经济细胞,不仅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还是社会责任的承担者;而工会关注的是企业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贯彻。工会与企业社会责任施行主体虽然属于不同的领域,但由于对既是工会会员又是企业员工的共同关注,可以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上取得基本共识,进行合作性互动。企业要自觉、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工会要积极主动地参与企业社会责任建设,这种互动关系是平等互利和双赢的。这种合作性互动可以在以下方面展开:一是企业在制定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执行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内容时,必须与企业内部的职工和工会进行直接接触,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接触职工的人数应当与工厂的规模和职工总人数保持一定的比例。二是企业可以成立多方参与的咨询和顾问委员会,由工会组织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执行、修订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三是在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认证和监察期间,企业必须与企业内部工会或当地工会在内的利益相关组织就有关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和对策交换意见。四是企业可以设置一个简便易行的投诉或申诉的程序,比如意见箱或举报电话,使任何工人都能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证和监察结果提出意见或进行质疑。五是在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总结和评估会议上,也应寻求来自职工和工会对该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执行情况的意见和评论,以促进工作的改进。企业也可借助工会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人士开展对劳工标准执行情况的监察工作。在工会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合作性互动中,工会真诚地支持企业履行以维护职工权益为核心的社会责任,企业则为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正常活动提供良好的基本条件,双方在各自的活动领域相互支持、相互推动,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冲突性互动。尽管工会与企业社会责任主体在维护职工权益这一基本价值取向上有共同点,但是我国工会的维权实践与企业社会责任管理还是有明显差异的。第一,两者的着眼点不同,工会着眼于职工的全面发展,经济利益等是其基本的内涵;企业致力于实现自身价值,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主要是可持续发展能力,核心仍然是利润。第二,两者的作用力不同。工会主要通过运用政治影响力、法律约束力和会员组织起来形成的团体力量来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企业实施社会责任管理主要运用道德和订单的约束力。第三,工会维权实践的实施主体是职工群众的利益表达者和维护者——工会;基本途径是依照法律和三方原则下的集体协商以及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张鸣雨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的实施主体,是企业,基本途径是依据得到认可的、基于法律(供应商所在国法律和采购商所在国法律,主要是前者)和道德的社会责任标准或采购商制定的工厂守则进行自律或他律。由于两者的着眼点、作用力以及实施主体不同,双方在互动中必然存在矛盾冲突。

特别是由于中国企业的自我约束能力弱、缺乏承担社会责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所以其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企业在权衡利弊得失时作出的取舍总是轻视员工的利益,从而导致企业社会责任短缺。主要表现在:第一,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且不规范。企业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规避社会责任。集体合同针对性不强,劳动标准比较模糊,往往流于形式。第二,劳动时间超时现象普遍,劳动报酬偏低。第三,企业随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现象严重。第四,劳动条件差,工伤事故频发。第五,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险[14]。由于企业不主动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职工的合法权益被严重损害,导致劳资纠纷频发。在“强资本,弱劳动”的情况下,中国工会作为职工权益代表者和维护者必须主动站出来,同企业“斗争”,促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迫使其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这种冲突性互动往往是通过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集体谈判和签订集体合同来实现的。无论在公有制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要切实抓好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工会在建立和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时要理直气壮、旗帜鲜明,因为这是《劳动法》赋予的权利;在开展民主管理推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时要充分发挥职工的民主权利,勇于说真话,不以个别人的意志为导向,充分发扬民主,走科学化、民主化的维权之路。

工会维权实践与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之间的冲突,既表现为职工眼前利益和企业长远利益的某些矛盾和不一致的地方,也表现为劳动者群体与经营者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中表现为资方与劳方的矛盾。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方和劳方虽有冲突,但不是尖锐的对抗而是双方具体化了的利益原则和立场引发的。这种冲突具有消极的影响,但对社会结构的稳定也具有积极作用,正如科塞在《社会冲突的功能》中所说“因为它能使社会系统更加关注人的需求,增加社会系统的团结,使社会系统更加有效地适应变化了的环境”[15]。达伦多夫在《工业社会中的阶级和阶级冲突》中也认为,“企图压制和消灭冲突是徒劳无益的,在现代社会只能通过制度化来调节冲突”。企业和工会应正视冲突,并通过这种冲突性的互动暴露矛盾、克服障碍,从而合理调整和缓解冲突,推动双方利益的实现和合作共赢。

3.制约性互动。制约性互动关系是一种平衡机制和监督机制,需要制度性措施加以保证。平衡机制一般是指通过相互制约对方达到利益上的平衡和合理化、避免一边倒倾斜现象出现的机制。监督机制是指工会与企业之间监督对方是否在活动中侵犯了自身的利益,是否按双方达成的协议或谅解行事的机制[13]190-193。这种互动需要作为互动双方的工会和企业依据相关的法律和政策规则来行使监督制约权力。

目前,承担社会责任已经成为中国企业的一种必然选择。但从总体上看,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观念还比较淡薄,企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根本理念尚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转变,相当多的企业还没有认识到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性,还不能自觉自愿地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特别是当法律有缺陷或执行不力时,能够逃避法律的限制和政府的管制对自己有利时,企业一般不愿承担社会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工会组织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和制约对企业内平衡劳动关系方面起着关键作用。为了增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和制约力度,工会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要强化职工的法律意识,明确法律赋予的各项权益。二是组织广大职工对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法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把群众的总体参与和职工代表的作用、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劳动争议工会仲裁庭等有机地结合起来,使群众监督在依法维权中发挥更加明显的作用。三是要强化维权机制,在维权过程中,把法制化维权、规范化维权、社会化维权、目标化维权和个性化维权结合起来,形成工会维权工作的完整体系。其中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工会监督制约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的最有效的手段。在企业内部应建立工会组织领导下的企业责任监督制约机制,工会只有在强化职工维权意识以及了解和熟悉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地监督企业社会责任。工会应力争将企业是否符合社会责任的评判权掌握在自己手中,并在其中应当有一票否决权。工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约束力越强、需求程度越强,企业社会责任的执行越会主动积极。

不仅工会组织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状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企业也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劳动者以及工会的维权行为进行监督制约。一些劳动者和工会由于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过度维权、盲目诉求的现象也存在。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要耐心地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释和说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便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会与企业双方的维权要制度化,制度化才能使双方的制约互动规范化和有序化,才能有效地发挥出正常的社会功能。

4.沟通性互动。通过信息传递而实现的工会与企业社会责任主体之间的沟通性互动,也是非常必要的,是发展其他互动关系的基本条件。只有在信息传递中实现有效的沟通,才能增进工会与企业之间的理解和信任。没有这种理解和信任,任何其他形式的互动都难以顺利地朝着积极的方向发展。这种互动需要作为互动双方的工会和企业积极主动争取才能实现。

一方面,企业要知晓并认同职工的合法权益以及作为职工权益代表的工会的职能和范围。工会要搭建有效的沟通平台,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工会有责任有义务主动、积极、理直气壮地倾听民声、了解民意。如通过企业内部工会建制广泛开展基层职工群众的意见调查,或通过企业内部互联网等新型传媒的信息搜集和分析,反映广大职工的利益关切作为企业决策的信息参考。企业也要从制度、机制上搭建与员工的沟通平台,加强信访工作,了解员工的需求和困惑,把职工普遍关心的社会责任问题整合到企业发展战略中,并当做企业发展的重要任务来管理。另一方面,职工和工会也要知晓和认同企业社会责任活动。企业可以通过官方文件(如社会责任年度报告、财务报告附注等)、大众传媒(如报纸、杂志、电视、企业网站)、“厂务公开”等形式把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行为的具体内容、现状及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因及时传递给职工群众,让职工群众和工会了解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承诺及行动、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企业社会责任动机、社会责任与企业业务的一致性等信息[16]。这种信息沟通有助于消除疑虑、误解和隔阂,增进理解、信任和支持,将职工以及代表职工权益的工会和企业联系起来,实现工会与企业社会责任的沟通性互动,从而为实现共同的目标创造有利条件。

收稿日期:2012-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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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与企业社会责任互动机制的构建_企业社会责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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