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放宽人寿保险定价_寿险论文

部分放宽人寿保险定价_寿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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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世纪巨额利差损,到今日费率市场化天津试点启动,十几年间如同走过了一个轮回,对保险公司自身的定价能力与监管者的监管能力都提出了新要求

利率节节攀升之际,保险业终于在天津迈出了寿险费率市场化的第一步。

4月15日,保监会和天津市人民政府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试点补充养老险的通知》。6月17日,保监会办公厅和天津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发布《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详述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的执行规范,其中最重要的,莫过于放开相关产品的预定利率。

这一以补充养老险为载体的试点,税收优惠与预定利率放开并举,彰显了保监会在寿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上的整体思路:一方面,借此推动保险公司自身的定价能力;另一方面,力图将监管重心从事前的价格管制转到事后的偿付能力监管上来。

“天津的补充养老险费率市场化试点中,我们把定价权完全交给寿险公司,将从定价能力、风险控制、后台服务、投资管理等多个环节考察寿险公司的整体表现。”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精算处副处长商敬国对《财经》记者说,“这不仅仅是放开预定利率的数值,而且是要求寿险公司的经营方式有一个系统的转变。”

1999年保监会下发《关于调整寿险保单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下称《紧急通知》),规定寿险保单预定利率不超过年复利2.5%的上限。九年之后,新一轮通货膨胀周期来临,在寿险公司享受利差加大的同时,费率市场化也获得了改革空间。

监管层对于寿险费率市场化有着更深层次的考虑。“未来中国金融市场的竞争将更加激烈,金融产品也将有更多相似之处,保险公司要与其他金融机构同场竞争。”商敬国说,“不将定价权交回保险公司手中,长此以往必然影响它们的竞争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寿险费率市场化必然是改革方向。”

双重利好

2007年,保监会与天津市政府联合下发《关于加快天津滨海新区保险改革试验区创新发展的意见》,鼓励一些创新性的举措在天津率先尝试,为在天津进行保险业务试点创造了政策条件。

今年年初保监会三赴天津调研,提出在天津试点补充养老险费率市场化的建议,邀请天津市出台配套措施,共同推出试点方案。天津市政府出于金融创新和吸引高端人才的考虑,承诺给予一定的配套政策。保监会与天津市政府一拍即合,遂促成了今日的补充养老险试点。

根据《实施细则》,凡在天津设有分支机构的寿险保险公司、养老险公司均可参与此次试点。保险公司开发的补充养老保险产品、万能保险形式的补充养老保险产品,其预定利率和最低保证利率均不受《紧急通知》的约束,但应当根据公司投资收益率审慎确定。

寿险产品的费率(即价格)主要取决于预定利率、厘定附加费用率和预定死亡率等元素。预定利率是保险公司提供给消费者的估计回报率。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预定利率越高,投保人缴纳的保费越少,为保险服务支付的价格越低。

天津试点解除了《紧急通知》对预定利率的约束,相当于将定价权完全放开,交由保险公司自主行使。目前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已提高到4.14%,参与天津补充养老险试点的产品必将纷纷突破2.5%的预定利率上限,从而惠及当地消费者。

天津市政府还给这次试点以配套政策,在天津市注册并经营的企业以及这些企业的雇员可以享受天津市政府给予的相应税收优惠,“企业为职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的费用支出在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8%以内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交费部分则可在个人工资薪金收入30%以内的部分,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费率市场化和税收优惠的结合,给消费者带来“双重利好”。“费率市场化虽然会令保险公司的产品定价下降,但税收优惠将极大增加相应保险产品吸引力,从而改变过去保险公司向消费者推销保险的销售模式。因此税收优惠是促进保险公司积极参与此次试点的重要因素。”一位跟踪保险行业的投行分析师称。

不过,中信证券分析师黄华民指出,天津市给予的优惠政策需要由地方政府承担税收减免的责任,除非地方政府要着力发展金融业,否则在税收上给予优惠的动力不大。

“天津的试点其实是将费率市场化与养老险税收优惠整合在一起。两件事中做成任意一件对老百姓来说都是好事。”一位长期从事寿险公司管理的人士这样说。

“如果天津的试点效果好,可以进一步推广。不过现在这个试点才刚刚开始,首先要把天津的试点工作做好。试点如何进一步推开还没有时间表。我们也不排除与其他地区达成新的试点安排的可能。”商敬国说。

竞争隐现

目前,各家保险公司均在根据试点的精神,设计补充养老险的产品。试点相关的产品方案一律需要报送保监会审批通过才可以投向市场,方案应该是包括产品定价、管理系统、服务条款、销售流程等方面的一整套产品设计。

在未来的几个月内,各家公司的产品会陆续报送保监会审批。竞争已在各家公司的精算部门之间悄然展开。

截至2007年底,天津全市常住人口1115万人,户籍人口959.10万人,当年天津全市人均生产总值突破6000美元。如何有针对性地为试点产品定价,成为各家寿险公司精算师要面对的共同课题。

“考虑到试点的战略意义,各家保险公司一定会积极参与,新设计的补充养老险产品的价格可能都不会太高。天津市场容量有限,难以实现规模效益;养老险产品期限又长,定价决策一定要审慎。”一位寿险公司的精算师对《财经》记者表示。

产品的发布时机也是定价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考虑到天津市场的容量,产品当然是早推出为好,一方面可以先声夺人,另一方面也可以尽早争取客户。”上述精算师表示,“不过,养老险是长期产品,我们还希望能够参考其他公司产品的定价,采取跟随策略似乎更为稳妥。”

此外,由于养老险业务开展时间不长,行业数据积累仍然有限,这也给产品定价带来极大挑战。

监管转向

目前,天津保费规模只占全国总保费的2%左右。不过,在业内人士看来,天津试点的意义不在于其规模大小,而在于监管者对费率市场化较为彻底的尝试。

天津试点将定价权完全交由保险公司行使,寿险公司不仅对预定利率有充分的定价权,还可以自主选择养老险的定价生命表。这样一来,寿险定价的两大要素已被放开。

为避免恶性竞争带来的偿付能力不足问题,保监会将通过对责任准备金和评估利率的监管来控制风险。《实施细则》中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精算规定,对补充养老保险提取责任准备金,采用的评估利率不得高于预定利率,并不得高于年复利3.5%。”如果市场出现恶性价格竞争,保监会还将通过窗口指导规范公司行为。

评估利率是计算法定责任准备金的依据。如预定利率高于评估利率,则表示保险公司收取的费率不能满足法定责任准备金提取的相关标准,由此形成的财务缺口,需要保险公司用自有资本承担,销售越多、财务压力越大,而且压力会集中体现在保单前期。

此次试点业务需要开设单独账户,独立核算。自2008年开始,保监会要求全部寿险公司定期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并且每季度根据相关假设对未来三年的偿付能力进行审核。偿付能力不足,会影响公司的业务开展。通过这一系列的政策设计,监管者可以间接制约保险公司的非理性竞争。天津试点中的这一整套做法,已经与英美保险业的监管手段极为相似。

“过去我们的监管重心侧重于事前的费率监管,现在要把重心转移到事后的偿付能力监管上。”商敬国表示,这次试点不一定要做很多业务,但要把制度理顺,为今后的改革打下基础。

目前3.5%的评估利率,是保监会根据不同期限国债的到期收益率计算得出。“我们曾经想把评估利率定在3.25%,考虑现在处于加息周期上,所以又提高了一点。”商敬国还表示,保监会将定期考核评估利率,也可能在适当的时候综合各方面情况对评估利率进行调整。

宏观经济进入加息周期以来,保险行业一方面感受到加息对传统寿险产品销售带来的压力,希望预定利率可以尽快突破2.5%的上限,一方面又担心预定利率完全放开会造成新的利差损。出于各种考虑,市场上出现了预定利率“浮动说”。

商敬国认为,各种让预定利率与其他一些市场指标挂钩“浮动”的建议,与现在试点中采取的方案有本质区别。

如果让预定利率依据2.5%上下浮动10%,只是相当于设定了一个新的上限,在目前的宏观条件下预定利率不可能真正浮动起来。

如果将预定利率与一年期存款利率挂钩,就等于将寿险产品定价权交给了银行。现在寿险公司只有三分之一的投资是银行存款,这里首先就有一个资产与负债的错配问题;另外寿险产品的周期更长,预定利率不可能像银行利率一样可以随时调整。“被动跟着银行走,定价简单了,但是把风险都留给了保险公司。”商敬国说。

费率市场化之路

回顾中国寿险公司走过的发展道路,从上个世纪巨额利差损,到今日费率市场化试点启动,十几年间如同走过了一个轮回。

1995年以前,保险行业的费率监管制度尚未建立,产品由保险公司自由定价。1999年6月《紧急通知》下发之前,人寿、平安、太保等公司销售了大量的高利率保单,平均定价利率较高。央行连续八次降息后,投资收益率达不到保单资金成本的要求,出现了严重的利差损。

此后数年,上述三家公司分别通过资产剥离、上市融资和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法缓解利差损压力。2000年至2004年间,受宏观经济影响,保险业整体投资回报仅为3%左右,但由于预定利率只有2.5%,寿险公司并没有新的利差损形成。

2004年后宏观经济重返加息周期,令保险行业的投资收益率大幅增加,而2.5%的预定利率上限则明显偏低,影响了消费者对传统寿险产品的购买积极性。保险公司则通过大力开发分红、投连、万能等产品对冲这种影响,并形成了今天寿险公司的产品线格局。

2007年,央行每加息一次,对预定利率放开的议论就热烈一分。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寿险公司精算团队的加强、投资渠道的拓宽以及监管机构监管手段的完善,也都为费率市场化改革创造了条件。

“从行业发展趋势和维护投保人利益的角度来说,预定利率应该上调。但从中国寿险市场的竞争格局和竞争秩序来说,大幅上调定价利率又很可能显著抬升行业运营风险和引发恶性竞争,最终反而损害投保人的利益,所以定价利率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同时,定价利率的问题也是监管机构、定价利率的受益者(大的寿险公司)和积极要求上调的小的寿险公司之间的博弈和妥协。”中金公司分析师周光在今年年初的一份报告中这样写道。

“保险公司应该更积极地面对费率改革。”一位国际寿险公司高管指出,“虽然费率改革之后不再有今天这样的高利差,但价格降低之后销售的保单数量也会增加,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在欧美发达市场,公司的利差是处于一个比较固定的区间,这是行业的常态。”

监管当局也意识到,从长期看,费率市场化势在必行。

“1999年通过行政力量定下2.5%的预定利率上限,在保险行业发展初期对于保护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商敬国说,“但是未来保险公司不仅要面对行业内的对手,还要与其他金融机构展开竞争,如果产品定价权由监管机构代行,不利于保险公司市场感觉的培养。因此,寿险费率市场化的长期改革方向不会改变。”

在保监会的一次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保监会主席助理袁力曾对费率市场化改革作出明确表示:保监会会进行全面论证,将有步骤、审慎推动寿险费率监管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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