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跨国犯罪的成因_法律论文

论跨国犯罪的成因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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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犯罪,说到底是跨区域犯罪概念的一种延伸,事实上,跨国犯罪的历史已很久远。对日趋猖獗的超越国界的犯罪,各国政府都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素质良好的人才来对付。但就现实性分析,究竟是什么原因使跨国犯罪变得如此普遍,膨胀着的跨国犯罪是通过一种什么样的机制才发展到现实这种地步,需要给出一个正确的答案。

跨国犯罪原因的理论模式

犯罪,作为一种违反现实社会法律规范的行为,在其行为发生机制中必然是欲挣脱现实社会规范的约束,或是逃避法律的惩罚。所以,根据犯罪经济学分析,犯罪行为发生之前,存在着行为人是否实施犯罪,采用何种方式,以及时间、地点、环境进行选择的过程,这种选择必然影响现实地表现出来的犯罪现象的特点,为了实现犯罪目标(较多形态下是为了追逐某种非法利益)并逃避法律的惩戒,犯罪现象表现出漂移特点。

犯罪漂移作为跨国犯罪原因的解释依据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内容。第一,犯罪分子乐意从事犯罪活动所选择的地点和时间是可能获利最大的时间、地点;第二,获取犯罪利益所需投入的成本较小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第三,实现犯罪目标所需投入的时间越短,犯罪分子就乐意选择见效快的犯罪活动方式和地点;第四,实施犯罪行为被发现的机会少,尤其是被国家司法机关发现而被惩戒的机会少的犯罪作案时间和作案地点;第五,如果一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对某类犯罪处罚程度较轻、或是法律本身存在漏洞,或是该主权国家的司法机制的有效性较差,那么,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罪犯就乐意到该国家实施犯罪,逃避惩罚。根据犯罪选择和犯罪漂移论的这些假设,犯罪分子最终选定某些地区实施犯罪成为一种必然性趋向。跨国犯罪的现象及其变化受上述因素的制约而发生变化。

作为犯罪漂移说解释跨国犯罪原因的另一理论补充模式是,犯罪作为人类社会历史中的一种社会现象,至今尚无退出历史舞台的任何迹象,不仅随着人类社会的历史沿革而绵延不断,而且随着人类社会活动空间、领域的拓展而拓展;它象瘟神一样钻到地球的每个角落。从理论上分析,随着人类的脚步跨出地球,进入太空之后,犯罪现象也将接踵而来。就跨国犯罪现象的原因分析,这一理论假说的意义主要在于,随着地球文明的发展,以人为主体的国际社会的各种活动日益增多,跨国活动变得如此方便,尤如跨国公司可以在全球的任何角落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进行公司活动。于是附生犯罪的载体增多了。寄生虫般的犯罪活动随着超越国界行动的增多而增多,不论这种超越国界行动是政治的、经济的,还是文化的、军事的。这就可以解释跨国犯罪现象为什么在国际交流日益频繁的今天也变得越来越多、领域越来越广。

跨国犯罪原因因素的现实解剖

跨国犯罪,作为犯罪的一种分类,只是犯罪的一个“品牌”而已,而就跨国犯罪现象自身的特殊性,下述的分析是极富现实性的。

一、欲望是罪恶之海,广泛存在的跨国犯罪的主要活动是追求暴利

犯罪学家们广泛地认同这一看法:作为“经济人”的罪犯,利益激励机制起着巨大的作用。世界万物便是这般有趣,追求本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力资源,如今也成为罪恶之源。

在国际社会中,各国因资源条件、历史发展、文化特点、社会体制等原因造成的国别差异使跨国行动获取的回报远比隅于一地来得丰厚。毒品走私、制贩假币、国际诈骗,足以使一个一文不名者在昼夜之间成为百万富翁。正如一名被国际海事局捕获的参与伪造提单的国际海事欺诈者称:“与其老老实实、平平凡凡地活着,倒不如冒险去骗……只要伪造一张提单,就可以骗到意想不到的利益和金钱。”而从事国际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更是看中全球数千亿美元的市场,为了从毒品的种植、走私、贩卖中获取巨额利润,他们把市场逐步扩大,推向全球,他们可以把持某些国家中的部分地区,形成国中之国,他们可以利用国际通道,甚至建立国际通道,而完成实现巨额利润的目标,他们甚至可以为利润而杀人、放火,他们为利润可以置全人类的健康、幸福于不顾。

二、国际间发展的差异成为跨国犯罪发展的催化剂

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地理、历史等诸多因素的作用,国际社会构成一个动态世界,全球发展的非均衡态带来诸多问题。单就经济发展水平而言,就可分出经济高度发达的发达国家、经济刚刚进入迅速发展期的发展中国家、经济十分落后的穷国,而且,这种发达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的贫富差距日益加大。此外,一些发展中国家调整策略,实行经济改革,成绩突出,经济有着长足的进步。以中国为例,10多年前,我国作出了“敞开国门,走向世界”参与国际经济大循环的历史性抉择,以改革开放为契机发展中的中国成为世界经济增长的热点地区。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大会统计,外国投资总额1993年比1992年增长5%,1994年比1993年增长6%,而流入发展中国家的外资在1993年则增长了36%,1944年增长了13%。其中,1993年,中国吸收外资达275亿美元。根据目前资料分析,跨国犯罪尤其集中于发展较快的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因为:

1.跨国犯罪分子为了攫取非法利益,总是更多地醉心于在财富集中的地区进行活动。发达国家和发展快速的发展中国家集中了大量的财富,犯罪可以获取高额利润的机会更多。

2.财物的广泛流动和流动速度同犯罪的增减呈正相关关系。就跨国犯罪而言,财物的跨国流动的机会、速度、频率的增加可以给犯罪分子更多的机会。因为,财物的集中流意味着各种空隙和漏洞的增加,这些都是犯罪分子为实现非法利益所梦寐以求的,国内一般刑事犯罪分子和国际职业犯罪分子均如此,而且吸引着犯罪分子的犯罪方式向跨国化的转移。

3.发达国家和发展速度较快的发展中国家,因经济效益需要而形成的人、财、物、信息的流动机会更多,跨国的人、经济流动是促进国际贸易的重要手段。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世界经济的不景气(如80年代)或部份国家经济因多种原因造成的落后、挫折,在频繁的国际经济贸易往来中,利用各种各样的手段进行欺诈的事情几乎每天都在发生,仅以国际海事欺诈为例,1979年以来,平均每年损失的贸易额达130多亿美元。对于职业犯罪集团而言,除去从事毒品、军火走私等跨国犯罪以外,他们已非常习惯于把自己的黑手伸向国际经济贸易活动。

三、国际人口大流动和犯罪流动

当今国际社会是一个开放的多元社会,在和平、发展的国际秩序下,各国间的人民相互交流,传播友谊,共同探索人类社会目标实现的有效途径,自八十年代以来,国际人口流动体现着从未见有的现象。旅游、求学、探亲、从事经贸活动、文化交流,在各个国家的边境、海港、航空港,到处是流动着的国际人口,在国际化较突出的城市,外国人和本国人共同构成城市人口群。以中国为例,改革开放以来,出入境管理活动作了相当大幅度的调整,宽松的管理政策和开放的国际环境,首先出现的是宠大的东渡求学浪潮,“出国热”使大量的城市人口流向日本、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在北京、上海、广东等地,出国浪潮更是壮观。由于国际贸易、国际合作的需要,尚有大量从事国际商务活动人员、出国考察和交流的人员出关外访。另一方面,随着中国旅游市场的积极开拓,吸引着大量的外国友人前来中国旅游、观光,从事经贸活动、国际间文化交流、留学的外国人也愈来愈多。与此相联系的是,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犯罪的人数也逐年增加,1990年,被中国警方逮捕的外籍罪犯达287人,比1986年增加了196%。

由上可见,国际性人口流动一方面会因流动着的国际人口因滑向犯罪而使跨国犯罪水平提高,另一方面则是国际职业罪犯混迹其中,超越国界犯罪。此外,不少国际性人口流动本身是通过犯罪来完成的,偷渡或组织他人偷渡就是违反主权国家国边境管理的一种犯罪行为。

四、科技进步,跨国犯罪的技术条件的发展

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构成当今社会的一大特色。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推动国之间的合作和交流,许多先进的科学技术发明在全球得到广泛的运用,交通、通讯及其他信息传播手段在近二个世纪中发展尤为迅速。现代化的交通足可以把东半球的人送到西半球所需要的时间缩短成几个小时,居住于北冰洋周围的爱斯基摩人也有缘亲临南极大地。各种发达的现代信息传播网络使足不出户的秀才真正“遍晓天下事”。正因为如此,我们也不得不承认,所有的科技手段、所有的创造发明,都可以为罪犯所掌握和运用,成为犯罪的工具。这些科技成果一旦为犯罪分子所利用或率先利用,对犯罪的防范、侦破、惩罚就会变得十分困难。尤其是国际犯罪智能化倾向的日益发展,有不少国际职业罪犯惯于利用高科技手段对科技相对不发达、犯罪对策能力相对薄弱的国家实施跨国犯罪,给这些国家带来的损害甚至是灾难性的。还有的则是利用发展中国家初涉国际经济领域,利用人们对国际贸易和结算缺乏辩别力而实施犯罪。国际上利用科技手段进行跨国犯罪的更集中体现在伪造货币的犯罪上和利用计算机犯罪方面,在伪币制作和反伪币斗争上,体现着利用科技制止犯罪和利用科技实施犯罪的斗争。计算机犯罪,则是现代科学技术运用于跨国犯罪的又一例证。

五、犯罪结构要素分析,跨国犯罪生逢其时

跨国犯罪要有所发展,必须有不断扩大并提高犯罪水平的跨国犯罪主体,有可供其利用的被害人及被侵财物,以及足以吸引跨国犯罪分子超国界行为的犯罪利益市场。我们不妨具体进行剖析这些要素。

走向国际舞台的犯罪分子。尽管犯罪是一种超越规范时空以求实现目标的行为,长期以来,由于技术条件的限制,犯罪分子活动的区域受到限制。但到现时代,犯罪出现专业化、组织化、智能化倾向,犯罪人、犯罪组织的犯罪活动能力大大提高。尤其是具备了各种技能、知识的职业犯罪集团为了攫取巨额利润,逃避打击,已形成走向国际舞台的趋向。

被害人的国际化和犯罪目标选择的国际化。犯罪原因理论认为,犯罪的发生机制与被害人紧密相关。被害人的国际化促进跨国犯罪现象的发展。一般来说,被害人的国际化倾向可以表述为以下几个方面:被职业犯罪集团或被一般犯罪所选择的被害对象的流动性增大,被害人广泛的国际流动使不少犯罪活动选择时机也跨国行动,国际中存在的恐怖活动集团在选择被害人进行跨国犯罪活动已不能被认为是极端的例子。尤其是在欧洲国家范围国和国之间的流动的便利、国际航海运输、国际航空运输的跨国因素下,更是便捷;犯罪分子选择被害人的扩大,目前犯罪分子(尤是犯罪组织)在选择犯罪目标时已不限于本地区、本国,而把犯罪活动直接指向他国;在被害人国际化倾向发展的同时,尚存在的被害对象(财物)的国际化倾向。

国际犯罪追逐利益的市场。违法、犯罪的行为尽管获取的是肮脏的利润,但犯罪分子追逐利润不问手段,不问对他人的损害,不问其行为造成的影响是多大范围。国际欺诈、国际走私、跨国盗窃、贩卖人口、非法移民、毒品犯罪、军火犯罪,所获取的利润超过国际正常贸易所获取的利润,这也可认为是一种国际“寻租”活动,由于各国法律规定的不一致,各国政府、司法机关的工作效能不一样,国际犯罪不仅可以获取更大的利润,即可以通过避免各国的边境管理、关税政策来获取各国差异带来的利润,而且可以把被逮捕、惩罚的风险减至低限,有的国家为了自己的政治目的和经济利润,甚至鼓纵国际欺诈犯罪,致使国际犯罪可供追逐的利益市场进一步发展。因此,一个未受强大限制,甚至仍在扩大的国际犯罪利益市场不断鼓励职业跨国犯罪者实施犯罪活动。

六、各国法律制度差异及国际统一法律制度的匮乏,跨国犯罪分子有一条“安

全通道”

由于法律的制订、执行是一个国家的主权行为。因此,不管国际上跨国犯罪需要各国之间有统一的法律对策的要求多么迫切,均不可能超越国家主权而达到统一。由于各国的文化背景、历史传统、政治体制、社会制度、价值观念、道德风俗等因素的影响,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极大。就跨国犯罪对策直接关联的刑事法律规范来看,这种差别主要有:1.各国刑法规定中,对某些行为规定犯罪或不规定犯罪不一,对于同一行为,有的国家因诸多因素的影响可以规定为犯罪,而在有的国家只认为是一种普通的民事债权或其他的一般违法行为,在另外一个国家可能被认为是合法行为,法律予以默许或支持。有的跨国犯罪分子就利用这种法律的国别差异而在不同的国家实施不同的行为,或是把某一活动分解在几个国家完成,从而避免受到法律的制裁。例如,“洗钱”行为在西方国家被公认为是犯罪行为,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为犯罪,应予以惩处。但在不少国家,在刑法上并不规定此类犯罪行为,对资金来源及投资者本身的其他身份,不加过问,甚至对此类资金明知存在问题,也持欢迎态度。国际结算制度的发展使通过这些国家完成洗钱的犯罪活动变得十分方便。又如某些恐怖活动,有不少基于政治动机而实施的国际恐怖活动,往往利用劫机、绑架、爆炸来完成,但有的国家为了政治目的,对于这些恐怖活动都不规定为犯罪。再如国际欺诈,不少职业犯罪集团从事国际海事欺诈、金融欺诈、保险欺诈等犯罪活动,但有的国家把许多欺诈仅认为是一种民事现象,刑法上不予规定,从而使犯罪者得不到应有的严厉处罚。2.对同一行为各国法律规定不同的罪名。罪名的差异意味着法律规定的内涵不一,处罚不一,造成犯罪分子选择机会的增多。如欺诈,有的国家规定诈骗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而有的国家仅把欺诈作为一种民法上的罪,处罚便大相径庭,在一起诈骗案件中,被骗国家准备把罪犯严厉处死,而最后罪犯在另一国家被捕获后,仅被关押了9天以后就被释放。3.同一行为,即便法律规定均构成犯罪,但各国法律规定的法定刑存在着相当大的悬殊,如走私、诈骗等犯罪,不同国家的法律处罚标准都区别极大。因此,国际上职业犯罪分子深谙各国法律之差异,从而有效地规避各国法律之严刑峻法,最大限度地逃避法律制裁。目前,在欧洲发达国家的不少罪犯逃到南美部分国家,逃避法律制裁。

当然,各国在对跨国犯罪对策实践中也深深体会到各国之间法律差异和隔阂所带的不利局面。国际社会也制订一些专门公约来对付犯罪。但至目前为止,这些法律性公约在各国的采用或认可极不一致,仍不能满足需要,职业跨国犯罪分子足以把各种法律漏洞组合成自己违法犯罪的安全走廊,这一点已成为跨国犯罪难以遏制的重要原因。阻塞法律漏洞,增加法律制约,利用法律障碍跨国犯罪将是以后国际社会和各国需要要害处理的重要问题。

七、司法对策不力,跨国犯罪猖獗

犯罪常常利用社会管理和司法控制的薄弱环节来完成。在跨国犯罪活动中,犯罪分子更是注重这一点。由于各国法律、社会管理控制机制和司法对策体系主要是根据国内的社会状况来确立的,对跨国犯罪活动就缺乏针对性。尤其是一些后续开放发展中国家,根据相对封闭的社会机制所建立起来的体系在开放以后根本无法适应形势的需要。客观上造成司法打击不力的第二方面原因是,先进的科学技术为犯罪分子所利用以后,职业犯罪集团所凭藉的资金、工具、技术优势足可以向一国的司法机关挑战,在有的国家,经费不足、警力不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素质不高、装备落后、难以防范国际上某些犯罪活动,更不用说有效地侦查和缉捕罪犯,使不少跨国职业犯罪集团有恃无恐。国际社会司法打击跨国犯罪不力客观原因的第三方面是,由于跨国犯罪活动背景复杂、涉及面广、人员较广、所跨区域大、作案技术先进、作案技能高超,即使一个国家要严厉打击跨国犯罪,也因司法主权范围限制、办案成本极高、取证难、追捕难、起诉难、审判难而难以有效打击,从而不得不降格处理,诉讼成本高而诉讼效益低下,构成司法手段面临跨国犯罪难以明显奏效。据有关资料,国际社会上广泛存在的欺诈案件,报案进行司法处理的不足10%,而有效进行了处罚的就更少。因此,如何加强国际合作,克服跨国犯罪司法对策的困难,避免不力局面的继续,已成为十分迫切的工作,中国部分地区公安机关等根据打击跨国犯罪实践工作经验及教训,提出要在司法对策工作方面改进工作,如,加强组织建设,加强外事警察力量,提高素质,加强工作,在黑社会、国际职业犯罪活动较多频繁的沿海大城市,如上海、厦门、深圳、广州等地,建立专门机构。并主张国内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联系,互通信息、互换情况,以提高整体防范和打击能力;加强情报建设和信息调研。国际职业犯罪活动有其自身所固有的规律,要通过加强情报工作,争取主动,做到心中有数,行动有实效;加强国际司法合作和区际司法合作。在发达国家,大家普遍感到,跨国犯罪的打击依靠一国或几国根本没有什么效果,单一打击和局部防范收效甚微,犯罪活动的跨国性需要犯罪对策活动的跨国性,目前,可充分发挥国际刑警组织的作用,在打击跨国的恐怖活动,军火走私、贩卖毒品、巨款欺诈犯罪中,要使各国司法力量有效合作。就中国目前而言,因香港、澳门有待回归祖国、台湾尚未统一,国内各地区之间的跨区域犯罪也应进一步加强合作。目前,粤、港、澳之间的合作已有加强,前景看好,对打击区域间的犯罪就起到了特别的作用。

目前,世界发达国家对跨国犯罪已有相当重视,有些国家采取双边合作来减少跨国犯罪发生的原因、提高对策能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待犯罪,尽管各国规定不同,基于经济利益、政治因素的考虑而对某一具体的跨国犯罪活动的认识和评价也不一致,但不妨害总体上对跨国犯罪的遏制战略。对跨国犯罪原因研究,必须注意,诸多因素并不需要综合才能启动作用机制,而诸因素的共同作用机制会使某些地区的跨国犯罪急剧上升,如何消除跨国犯罪迅速扩大的原因,加强遏制能力,将是我们需要化大气力研究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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