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农业标准化体系:我国应对TBT的最佳战略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体系论文,战略论文,我国论文,农业论文,TBT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国外使用标准化手段作为技术壁垒的表现形式
1.技术标准多,要求高,修订频繁,使发展中国家难以达到。随着竞争的加剧,发达国家有意识地利用标准作为竞争手段,往往把标准中的技术差异作为贸易保护的措施。有些标准的规定甚至是经过精心策划的,专门用以针对某个国家的出口产品。技术标准不仅在条文上可以对外国产品规定许多限制,而且在标准的实施上也可以设置重重障碍,以限制进口。我国许多农产品由于国外苛刻的技术标准要求而无法进入国际市场,如我国牛肉就不能进入欧盟市场,龙眼、柑橘、苹果、香梨均不能出口美国。又如我国出口日本的家禽,其卫生标准要求竟高出国际卫生标准500倍,欧洲对进口茶叶也有118项检测指标的要求,都是农药残留和重金属含量的限制要求。2002年初以来,我国出口到发达国家的农产品,因农、兽药残留和重金属含量“超标”而遭拒收、扣留、中止合同或停止进口的事件大大超过历史同期水平。
2.合格评定的程序复杂,操作环节繁琐,费用昂贵。目前很多国家都制定了法律,规定没有经过指定机构认可的产品,不准进入市场销售。如美国的FDA、UL认证,欧盟的CE认证,国际体系认证有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发达国家对很多商品从入境前的注册、登记、批准,以及入境后的检验、监督和各种认证标志的获取,都规定了严格的合格评定程序。因为程序复杂、繁琐、昂贵的检测费用,发展中国家往往很难做到,事实上形成技术壁垒。
3.在包装、标签等方面要求严格。在包装和标签的要求上,发达国家作了相当严格的规定。进口商品必须符合这些规定,否则不准进口或禁止在市场销售。例如我国从1987年以来,每年被美国海关扣留的食品批次中,25%左右是由于标签不符合“美国食品标签法”的规定。1998年9月中旬,美国农业部提出,中国出口商品的包装使用了未经处理的木料,将亚洲地区的长刺蜂带进美国。该部向中国发出90天的最后通牒,要求中国商品在此期限内改换包装,否则同年12月17日以后将禁止使用上述包装材料的商品出口到美国。
4.设置“绿色壁垒”。绿色壁垒指以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为名,制定一系列复杂的环保标准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产品设置障碍,以保护本国市场。绿色壁垒主要包括绿色技术标准、绿色环境标志、绿色包装制度、绿色卫生检疫制度、绿色补贴等内容。发达国家的绿色技术标准对发展中国家来说难以达到,其产品势必被排斥在发达国家的进口之外。发达国家的环境标准制度规定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只有得到“绿色环境标志”才能进入其市场,如德国“蓝色天使”环境标志、加拿大的“环境选择”制度、日本的“生态标志”制度都对发展中国家农产品的出口起到了抑制作用。
5.出入境检验检疫措施不合理。发达国家利用WTO/TBT和STS协定条款,制定的措施要求苛刻,而且实施中往往不讲道理。比如,美、日在大米贸易争端中,美国要求日本开放大米市场,日本败诉后,名义上开放了大米市场,但日本根据SPS协议适当保护健康水平条款,提出了凡进口到日本的大米,要有100余项检测指标,合格的才能进入日本市场。最近日方又将指标提高到123项,都是农药残留的限制,有很多农药我们根本没有,也没有使用过,但日方坚持,我国的大米要出口到日本,必须满足这些苛刻的要求。
二、国外使用标准化手段作为技术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却一直是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小国,我国农产品对外贸易占全球贸易的比例还不到2%。农产品和食品出口中,我国是一些发达国家使用标准化手段作为技术壁垒的直接受害者。
1.受影响的农产品范围广,直接挑战我国农业结构调整战略。从水产品、禽肉等动物源性农产品,到茶叶、花生、蔬菜等植物产品、加工产品,几乎所有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均面临技术壁垒的限制,由此严重影响我国发挥比较优势、对农业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的部署,增加了农民增收的困难。
2.扩散效应显著。国外某些对我国农产品出口实施限制,容易扩散到其他出口市场,形成连锁反应。如2001年6月,韩国单方面宣布从我国进口的鸭肉中发现禽流感,日本政府仅据韩国片面情况,宣布暂停进口我国禽肉产品,此后,其他国家纷纷采取类似措施,限制我国禽肉出口。这样的禁止措施,在实施的第1个月,就给我国的出口生产企业造成10亿元人民币的损失。直到2001年8月7日,日本政府才正式宣布恢复从我国进口禽肉及其制品,而我国出口企业因此已经遭受巨大损失。
3.具有歧视性。一些国家采取的措施往往高出国际标准,有的以设备能检出的最低限为准,有的专门针对我国出口产品。如日本在农药兽药残留方面对我国肉鸡产品实施歧视政策,检测克球粉时,要求我国产品达到0.01ppm,而对美国等其他国家的产品只要求达到世界卫生组织0.05ppm的标准。
4.使用频率高,实施时速度快,形式多样,防不胜防。有些发达国家经常找借口先实施暂时禁令,使我国企业失去市场,经我国艰苦努力后才同意开放市场,但不久又设法寻找新的理由,重新关闭市场。如我国过去对欧盟出口肉鸡产品较多,但自1996年8月1日起,欧盟以我国禽肉生产不符合其卫生检疫标准为由,禁止我国冻鸡肉进入欧盟市场,致使我国每年损失1亿多美元。直到2001年5月25日欧盟才对上海和山东等地区的14家企业开放。2002年初,欧盟又以我国出口的禽肉、龙虾制品农药残留及微生物超标为由,全面禁止我国动物源性食品进口,市场又被重新关闭。
三、构建我国农业标准化体系是打破国际农产品市场技术壁垒的锐利武器
农业标准化体系,是在一定范围内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一系列农业标准的集合体,包括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用微生物业的标准化,它是指按照“统一、简化、协调、优选”的原理,以国际先进标准为参照,通过制定标准和实施标准,把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纳入标准化生产和标准化管理轨道。农业标准化是提高我国农业生产效率和农产品质量、应对“入世”挑战的有力武器。建立农业标准化体系的目的在于指导、规范农业产、加、销等全部活动,以促进农产品及其加工制成品质量、科技含量的不断提高,实现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的最大化。
建立农业标准化体系,是实现农业生产标准化管理,提高农产品质量,增加农产品附加值,促进农民增收的有效保证;构建农业标准化体系,实施标准化管理,是构建我国技术壁垒的重要组成部分,可在WTO的政策框架内,合法而有效地保护本国农业。同时,建立农业标准化体系也是打破国际农产品市场技术壁垒的锐利武器。
标准既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桥梁,也是信息传递的载体。在每一项标准的背后,都承载着生产者对消费者、社会和自然的承诺。正是由于标准的强制性和规范作用,各种有毒有害商品的生产者才不至于肆无忌惮地侵害消费者和大自然的权益。另外,各国各地区的标准都是随本国科技文化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而相应变化,一国农产品要进入他国消费市场,首先就必须从各方面达到对象国相关标准的要求。基于此,我国应及时地全面构建起本国农业的标准化体系,包括产品标准、技术标准、管理标准等,尤其是要顺应当今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历史潮流,有针对性地制定本国的环境管理标准,并尽量与目前通行的世界环境管理系列标准ISO14000接轨,从而为护国保民构筑起不可或缺的“绿色屏障”。
四、构建我国农业标准化体系的对策思路
1.构建农业标准化“五大体系”。
(1)标准体系。以质量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动力,以生产为基础,以农产品等级制度为重点,初步建立农产品生产、加工、贮藏、销售全过程以及操作环境和安全控制等方面的标准体系,把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纳入标准化管理轨道,逐步形成与国际、国家和行业相配套的标准体系,不断扩大试点范围,积极、全面实行农业标准化。建立健全农业标准化体系,要求加快国家标准的制修订步伐,凡是需要在全国统一并涉及国际贸易竞争的农产品都应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的内容应充分顾及到WTO/TBT、农业协议规定和其他因素。
(2)实施体系。建立农业标准化体系的目的在于应用。应通过贯彻实施体系中的标准指导农业生产,降低农业产品成本,提高农产品质量。向农业产业单位和广大农民宣传贯彻标准,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各农业产业单位应根据标准体系中涉及的生产环境、生产资料、产品质量、产品加工、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鲜)等标准的要求,正确采购和使用生产资料,科学规范生产的各个环节,保证生产出符合标准规定的合格产品。
(3)服务体系。要制定一些激励政策,鼓励官办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地方合作经济组织、农民技术协会等,共同构成我国农业标准化服务体系。积极行动起来,充分发挥这些机构自身的优势,大力开展指导和服务,为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等工作献计献策,及时为农民提供各种必要的技术标准咨询,为创汇农业企业排忧解难。
(4)监测体系。制定标准只是农业标准化工作的第一步,重要的是按标准进行生产,并对结果进行监测。因此,农产品质量监测虽然是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最终阶段,但农产品质量监测体系却既是农业标准化重要的环节,也是衡量农业标准化工作成效的重要手段。要对国际上流行的动植物病虫害和残留物进行监测,分析对国内的潜在危害,达到防患于未然。
(5)认证体系。根据农产品标准化的要求,对农产品开展产品认证和质量体系认证,以更好地实施农业品牌战略,积极扶持和培育优质产品,使一批品质好、规模大、效益高的名牌农产品成为国际名牌,提高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占有率。认证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目前发达国家已有上万家企业获得了ISO14000认证,而发展中国家获取认证的企业数量不多。为扶持和培育优质农产品,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我国亟需开展农产品认证工作。
2.加快我国农业标准化体系建设的对策建议。
(1)制订农业标准化发展规划,加快制定和修订农业标准。在国家的统一指导下,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标准化发展规划以及年度的农业标准化实施计划。特别是要加紧进行主要农产品的内在品质、加工性能、分等分级、包装保鲜和安全卫生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争取在很短的时间内,使主要农产品的标准成龙配套,使农产品生产的各个环节都有标准作为技术依据。
(2)完善农业标准化机构,加强对农产品质量的监测。要把农业标准化工作列为科技工作的重点来抓,完善相应的机构,并在经费投入上予以大力支持,使各级农业标准化机构都能够迅速地配齐人员、置齐设备,保证农业标准化工作稳步推进。尤其要注意发挥农业质量监测部门的职能,搞好农产品中农残、兽残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农产品质量的提高,确保食品的食用安全。
(3)建立健全“农产品标准委员会”和“各类农产品专业委员会”,推行农业标准化责任制。要完善我国的农业标准化体系,必须建立以政府机构为主,广泛吸收各个方面专家和管理者参加的权威性的“农产品标准委员会”,同时还应在“农产品标准委员会”指导下,建立以协会、科研和教学单位为主的“各类农产品专业委员会”,用于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核各类相关标准,但是标准的最终审定权在“农产品标准委员会”。还可以推行农业标准化责任制,通过建立健全农业标准化考核指标体系,对农业标准化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考核。
(4)积极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强化有关信息的获取和利用。从流通的角度看,我国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制成品要与国际市场接轨,首先就需要采用国内外相一致的农业标准。必须全面掌握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动物流行病组织(IOE)、国际植物保护联盟(IPPC)、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以及发达国家的先进标准,跟踪分析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对进口农产品的差异和特殊要求,力争国家标准要与相应国际标准等同或等效制修订,真正做到与国际标准同步和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