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象到知识对象*_客体关系理论论文

从现象到知识对象*_客体关系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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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科学的知识客体是可被通约的现象。现象的真实性决定科学知识的真理性。同时,现象的真实性又以可通约性为标准。科学的智力活动,可以依次在三个层次上把现象作为知识客体:(1 )对单一现象的静态研究(现象层次);(2 )对不同现象的静态比较研究(本质层次);(3)对任意现象的发生学研究(规律层次)。

科学研究本质上是对现象及其相互关系的研究。从某种意义上说,科学知识的真理性是现象信息的真实性决定的。基于这一理由,我们把现象当作知识客体。本文将提出和讨论四个方面的问题:(1 )现象的一般分类;(2)现象的表现结构;(3)现象真实的标准;(4 )现象作为知识客体。

一、现象的一般分类〔1〕

现象被一致性地定义为“本质的外部表现”和“直接可感知的表面特征和外部关系。”基于这一定义,本质与现象之间的区别被说成是:1.现象是外在的,本质是内在的。2.现象是可以感知的,而本质只是由大脑的理性过程把握的。3.现象是具体的、表面的和转瞬即逝的,而本质则是一般的、深刻的和稳定的〔2〕。这个定义是不精确的。 我的理由如下:

第一,并不是所有现象都是表面的。比如,表现型变异是外在的和表面的;相比而言,基因型变异则是内在的和潜存的。

第二,并不是所有现象都是可感知的。比如,历史现象是不可感知的。中国古语说:“今人不见古时月,今月曾经照古人。”事实上,所有历史现象都是理性推论的结果。它们既不是感觉的反映也不是感觉的组合。一句话,任何人都不能“看见”历史。

第三,现象有时也是普遍的和稳定的。落体运动就是这样一个例子。它在世界各地发生着,并且是普遍的和稳定的。

第四,现象在某些地方是直接与本质同一的。如放射性对放射性物质来说,既是现象又是本质。从本来意义上说,微观领域的现象和本质都是潜在的。当微观粒子潜在的现象被揭示出来的时候,它的本质也同时暴露出来了。所以至少在微观领域,现象和本质是同一的。

在伊曼努尔·康德的哲学中, 存在着不同的两极范畴:现象(Erscheinung)与物自体(das Ding an sich)。在康德看来, 现象包括物自体的表现和人脑的理性构造。在康德之后,伴随着哲学的发展,现象被重新定义为:“经验知识的显现或直接客体。”〔3〕我认为, 这是目前最可接受的定义。经验既可以是感性的,也可以是理性的。“看”(一种现象)也意味着“观察”、“直觉”或“推知”等等。

现在给出现象的三级分类方案如下:

在一级分类水平上,现象可以分成两种:自然现象和精神现象,在二级分类水平上,现象可以各自独立地在自然的和精神的层次之下分类。在自然现象之下有宏观现象,微观现象和社会现象;在精神现象之下,有合逻辑的精神现象和不合逻辑的精神现象。

三级分类可以在二级水平之下更详细地进行。让我粗略地列表如下:

宏观现象:

(1)由被知觉的形式分:a.可观察的宏观现象;b.直觉的宏观现象;c.推知的宏观现象。

(2)由它们的存在领域分:a.物理现象;b.化学现象;c.地质现象;d.生物现象;e.宇宙现象;f.行为现象。

(3)由它们的表现条件分:a.存在于自然条件下的现象;b.存在于特化条件下的现象;c.存在于人工条件下的现象。

微观现象:

(1)由构成分:a.简单性的现象;b.复合性的现象。

(2)由发生模式分:a.自发现象;b.人造现象。

(3)由模态性分:a.因果蕴含的现象;b.类同现象;c.不相容现象;d.或然现象。

社会现象:

(1)历史现象:a.口头流传的历史现象;b.文献记述的历史现象;c.文物残留的历史现象。

(2)现实现象:a.已知的现象;b.未被揭露的现象;c.模糊不清的现象。

精神现象:

(1)逻辑现象:a.抽象的逻辑现象;b.演绎的逻辑现象;c.归纳的逻辑现象;d.矛盾的逻辑现象;e.悖论的逻辑现象。

(2)非逻辑现象:a.梦幻现象;b.精神病现象;c.想象现象;d.直觉现象;e.顿悟现象。

二、现象的表现结构

现象的表现是简单的还是存在某种复杂的结构?主体是否包括在这种表现结构之中?现象又是通过怎样的表现结构来映现物自体的?对这些问题,我们曾经思考得极少,甚至完全被忽略了。但是,如果我们不了解现象的表现结构,我们就无法从现象的表现深入到物自体。

从物自体到现象是有一段距离的。通常的情况是,物自体呈现出来的现象包括了物自体以外事物的参与。例如,呈现在主体中的“颜色”就是物自体、光环境、视觉神经三者缺一不可呈现出来的现象。其中,物自体和光环境是现象表现结构的客观方面;视觉神经是表现结构的主观方面。任何现象是表现结构中物自体以外的要素作用于物自体的结果。

(一)表现结构的客观方面

1.物自体。物自体是现象表现的基础。它深层次地存在于现象的表面结构之中。它是由观察者确认起来的现象“主角”。没有这个主角,现象的“表演”便失去了意义。物自体可能是某种物质、某种过程、某种精神实在(如理论)等等。正是这些现实的或历史的物自体,才使现象的表现成为可能。

2.时间。在自然状态下,现象的表现是有时间性的。朝霞只能在早晨看到。满天星斗只能在晚上看到。哈雷彗星76年才出现一次。人工记录下来的现象(如电影、电视),若它们被重放的时序不同,在主体的感觉中会产生不同的现象知觉。这表明,在现象的表现结构中存在一个时间要素。

3.空间。自然界中的现象是受空间制约的。在地球上看不到的现象,在太空中可以看到。在赤道看不到的现象,在极地可以看到。“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说明对同一事物,不同空间的观察者会得到不同的现象。同样是呼吸现象,发生在地面,与发生在深海或太空会有很大的差异,这就是表现结构中的空间要素作用于物自体的结果。

4.环境。物自体的环境要素,如温度、压力、光照、场强、湿度、噪声,对于精神实在的物自体还包括政治、经济、哲学、文化等环境要素,都会影响现象的表现。同样的物自体在不同的环境中会呈现不同的现象。同样一个人,在哲学环境中可能表现得十分睿智,在科学环境中则可能表现得非常愚钝。同一台收音机,在电磁屏蔽的环境中可能收不到音,在宽敞的广场上则可能收音效果极好。

(二)表现结构的主观方面

脱离主体谈论现象是没有意义的。物自体及其时间、空间、环境要素进入人的知觉范围之后才能成为现象。机械的反映论忽视表现结构中的主观方面对现象的干扰效应,认为主体不参与现象的表现,这是不科学的。

现象表现结构中有如下一些主观方面的干扰要素:

1.生理。同样的物自体,同样的客观表现结构,不同的生理状况会呈现不同的现象。人体感受器接受机械能、光能、热能、化学能的刺激后转换为生物电,以不同频率反射到神经中枢才能形成有关物自体的现象。这种反射频率是随时间变化的和因人而异的。色盲看不到五彩缤纷;“入芝兰之室,久而不闻其香”,就是生理要素干扰现象表现的例子。

2.心理。一个人的心理素质和心理准备,如注意力、系统观察能力、抽象思维能力和先入为主的心理暗示等等,往往影响主体对物自体的观察。甚至同一物自体会呈现不同的现象。比如,同样的魔术表演,如果主持人宣布:“请欣赏某某大师给我们表演魔术”。这时的观众的注意力和想象力会倾向魔术,很少有人想到“超自然现象”。如果主持人宣布:“请欣赏某某大师为我们表演他的特异功能。”这时观众的注意力被引向“超自然现象”。于是,神秘现象便出现了。

3.仪器。观察仪器对现象的干扰效应,长期以来被忽略了。随着科学活动的深入,这种仪器干扰效应越发不可忽视。比如,我们要知道液体的温度,通常使用温度计(它就是一个简单的观察仪器)。当温度计自身的温度与被测对象存在温差时,温度计所带的温度就必然要影响被测对象的温度测量。温度计可能向被测对象散发热量;也可能从被测对象中吸收热量。在微观领域,所使用的仪器通常是高能量的。因而仪器对物自体的干扰也是高能量的。这种高能量仪器干扰效应不仅相当大,而且无法用物理方法将其排除。

4.记录。并不是所有现象都是可直接观察的。历史现象,微观粒子的现象,某些生理、化学、地质演变过程等,必须通过记录才能被“观察”到。但是,任何记录手段都是有局限性的。因此,由记录逻辑地得出来的“现象”总是有误差的。

总之,现象实际上是由表现结构决定的。它相当于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的“部分合取”。

三、现象的真实性标准

如上所述,现象相当于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的“部分合取”。这似乎是,对每个人来说,现象描写不可能是泛真的。这也似乎把我们引向了把现象作为知识客体的不协调性。因为我们的认识目标是追求真知。然而,如果我们能够找到一些有效的方法,建立一些规则使同一物自体的不同现象得到通约,我们也许能够建立起现象真实性的标准。

现象客观因素的可通约性:

毫无疑问,不同时刻,不同位置,在不同环境中,同一的主体会得到些现象的不同一性。但是在同一时刻,同一位置和同一环境条件下的不同观察者会看到相同的现象。逻辑地讲,通约的或同一化的客观因素必然对不同的认识主体产生同一的现象。所以,整个与现象有关的客观因素都是可以通约的。而且这些通约过程是可操作的。

现象主观因素的可通约性:

1.生理因素:生理因素影响现象只发生在一些不正常的情形之下,如色盲、麻醉、梦游等等。除了这些,正常的认识主体往往可以获得无歧义的现象信息。正因如此,我们可以说,主体因素的生理效应是可以通约的。

2.心理因素:对我们来说,通约心理因素是非常困难的。但是我们可以考虑这样一个事实:我们每个人实际上都生活在一定的知识环境中,其中产生了不少知识共同体。每一个知识共同体都拥有局域的认知心理同一体、认知规则和他们共同的认知真理标准。一句话,在同一的共同体中,心理因素是已经被通约了的。再则,尽管在不同认知共同体之间存在不同的范式,他们也会努力完成他们的约定,以便他们能够相互无歧义地理解什么样的现象发生了和怎样发生的。这意味着消除心理障碍后,不同的共同体将最终得到一个一致可接受的约定来为他们观察现象客体服务。

3.仪器装置:仪器装置往往是为了主体的观察有意设置的。尽管存在装置的影响,主体也能从理论上预言他们。所以经由仪器装置产生的现象也是可以通约的。

4.记录因素:尽管有关现象的记录是可错的,但他们又是可以通过重新操作和多重观察来校正的。类似的,历史现象记录可以通过其他历史资料来考订。

总之,主体可以反思主体自身。任何主体因素都是可通约的。所以,我们可以说,可通约性是现象的真实性的唯一标准。基于这个标准,给出4条关于现象陈述的有效性标准:

作为一个有效性的现象陈述,它——

(1)必须具有观念上的或物理上的可操作性;

(2)必须对任何主体都是可通约的;

(3)必须是客观的,不带任何解释性言词和粉饰性的文学语言;

(4)应当是关于物自体自身的,不带任何与他物的类比。

一般来说,只有当现象陈述满足这4条标准时, 它才能成为认识活动的知识客体。〔4〕

四、现象作为一种知识客体

现象可以在三个层次上充当知识客体,即寻求现象的真实性的静态研究,是其第一层次;寻求本质的真实性的静态比较研究,是第二层次;寻求现象发生规律的发生学研究,是第三层次。

寻求现象的真实性的静态研究:

在这一层次的现象研究,以上我都论述到了,对此,我没有更多可增加的了。

寻求本质的真实性的静态比较研究:

每个人都知道,人的认识活动不会停在第一层次的静态研究上,为了得到物自体本质的知识,主体将经常对现象做些静态的比较研究。为什么?如何做?

1968年,奎因(W.V.O.Quine )提出了两个最著名的口号:“存在即是变量的值”和“实体必具同一性”〔5〕。 第一个口号引出了本体论评价准则,第二个口号引出了他的本体论可接受性准则——只有那些可被赋予同一性的充分标准的实体才是可接受的。仿照奎因的口号,我提出另外两个口号如下:

(1)认识本质就是决定对属性的选择。

(2)本质必具同一性。

我的第一个口号引出达到认识物自体目的的本体论方法;我的第二个口号引出一个所谓“本质”的本体论可接受性准则。

按照我的第二个口号,偶然的和暂时的属性不是物自体的本质。只有那些一致性地存在着的,不受时间、空间、环境和主体限制的属性有可能满足本体论可接受标准。我的标准是:“同一的属性是物自体的本质”。比如说,炙热的铁器和冰冷的铁器都是铁;健康的约翰和不健康的约翰都是约翰。所以“炙热的”或“冰冷的”、“健康的”或“不健康的”都不是本质的映现,因为它们是偶然的和暂时的。其他不变的属性,如导电性、可铸造性等等,是关于本质的定义的描写,因为它们是稳定的和恒久的。在特殊情况下,某些有规则出现的不相容属性,如波粒二象性,也可以被看作是本质的定义的描写。一致的属性对本质而言是同一的。所以,物自体必定至少有一个一致的和不变的属性成为它的本质。但是,并不是任何属性都是关于本质的定义的描写。比如说,所有的金属都有导电性和可铸性。但是,根据这些描写没有人能够区分铁和铜。如果你要把一事物同他事物区别开来,你就得在属性中作出选择决定。只有完成这个过程之后,本质才能被真正地决定下来。以铁和铜为例,虽然它们二者都有导电性,但它们有不同的电导率;虽然它们都有可铸性,但它们有不同的熔点。更深入点讲,它们有不同的原子量,不同的氧化态,不同的电负性,不同的原子光谱等等。比较这些不同,我们就可以区别铁的本质和铜的本质。同中求异决定物自体的本质。这也意味着,对比决定本质。

我们知道,物自体的本质属性与它们呈现一定的现象相关。但是,反之则不然。前面已经谈到,偶然现象不表示本质属性。一个人穿什么衣服完全是偶然的,并不表现这个人的本质。只有现象是稳定或恒定的,才反映物自体的本质属性。

现在给出一个接近物自体本质的可操作过程:

第一步:区分偶然现象和恒定现象;

第二步:在量和质上比较恒定现象;

第三步:造出一个或一组陈述表达出你完成上两步之后的选择。当你做这项工作时,你应当遵守以下五个规则,即:

一个恰当的本质陈述——

(1)必须表达被指称事物本质属性的内涵而不是它的外延;

(2)不应当是关于被指称事物的解释;

(3)不应当是否定的;

(4)不应当使用类比和含混不清的言词;

(5)应当是实质性的而不应当是描述性的〔6〕。

寻求现象发生规律的发生学研究:

现象的发生学研究是一种动态研究。与前两种研究相比,此一研究要复杂得多,内容也广泛得多。也许,在将来的某个时候,会有一门叫做“现象发生学”或“发生现象学”的学科冒出来。限于篇幅,这里只概略地讨论现象的发生研究最可能涉及的四个问题:

(1)发生现象学研究的知识客体

现象是怎样发生的?这一研究不能离开现象客体进行。反之,在现象客体之外引入概念实在或精神客体则必然误入歧途。例如,地球周围存在着自由落体和相互吸引现象。经典力学对这类现象的发生学解释依赖“引力”这个概念实在。然而,“引力”的真实性是可疑的。至少,到目前为止,我们关于“引力”的认识,除了“引力常数”之外,再没有更多有意义的表征量。〔7 〕也许“引力场”真如广义相对论所解释的那样只是一种时空曲率特征。果如此的话,经典的引力学说对落体和吸引的解释便会变得不真实。这表明,我们在研究现象的发生机制时,不能引入任何概念实在作为我们的知识客体。相比较而言,“时空曲率”只是对“引力”现象的一种概括,不包含任何先验性假定。

(2)归纳法在现象发生研究中的作用

归纳法在现象学中的实际应用,是把若干个别的特称陈述推广为全称陈述。它使局部的、个别的现象逻辑地推广为普遍现象。但是,如果把这种关于现象的全称陈述当作一个发生学陈述则是错误的。“所有的金属都导电”与“因为是金属,所以导电”在逻辑上是不等价的。前一陈述不是永真陈述。铈的导电性比硅差便是它的反例。后一陈述也不是关于导电现象发生的有效陈述。对某一现象是否真实和普遍的研究,应用归纳法具有一定的有效性。但是,对于现象的发生机制而言,这种方法就不那么有效了。由于现象发生过程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现象发生学更多需要的恐怕是演绎、类比、实验、模拟等方法。

(3)现象发生学的研究领域

粗略地讲现象的发生学研究有三大领域:

1.原因研究。此一现象之所以如此,可能是彼一现象造成的。也可能是某种尚未知道的物质存在、物质过程或致变条件发生作用的结果。放射现象是物质过程所致。如χ射线是电子流,γ射线是高频电磁波,α射线是带正电的氦核粒子流,β射线是带正电的氢核粒子流。遗传现象,在拉马克是作为物质与环境的作用过程来理解的;在德·弗里斯则是由“颗粒的”基因物质的存在来解释的。超导现象显然是由致变的特化条件引起的。在这里,发生学从原因层次来揭示现象产生的规律。

2.过程研究。现象是可变的,即使表面上十分稳定的现象也是可变的。对现象的过程研究,通常在原因——这时它作为过程的要素而存在——已经明了的情况下进行。它的目的是在微观和宏观两个层次上揭示现象变化的规律性。现象的发生过程研究,既可以揭示现象表现结构诸要素之间的关系,也可以揭示现象与现象之间的互动关系。前者的例子如自催化和超循环。后者的例子如“口吃”与“紧张”两种现象的互动:“越是口吃,越紧张;越是紧张,越口吃”。(我把这类过程称作“互激过程”。)

3.未来研究。任何一种关于现象发生的原因研究和过程研究都可以延伸为一种未来研究,并通过对相应的未来研究结果设置某种操作来检验其有效性。对未来发生的现象进行预言,既可以是决定论的,也可以是非决定论的。对抛出去的硬币究竟哪一面朝上的预言,概率论的预言是非决定论的和粗糙的;多体微分动力系统理论的预言则是决定论的和精细的。在给定硬币全部初始状态参量的情况下,它的运动是决然的而不是或然的。对未来现象发生学预言的决定性和非决定性取决于科学进步的水平。

(4)关于现象发生学解释的可接受性准则

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找到任何关于现象发生的永恒有效的解释。科学史上关于现象解释的有效性有四种情形:一是概念上真实、客观,但解释上并不充分有效。如德谟克利特的原子论。“原子”是真实的、客观的,但他对由原子决定的世界的解释则是不充分的。二是概念和理论不真实、不客观,但解释上充分有效。如麦克斯韦的“以太”既不真实也不客观,但他对光和电磁现象的解释却充分有效。三是历史上曾经充分有效的解释,后来失效了,如燃素说和热质说。但是,后来建立起来的氧化说和热动说——当时没有电——似乎还不能解释“烧电炉”这一燃烧新现象。四是概念上真实,解释也有效,但理论构造不合理。如达尔文的进化论,“最适者生存”需要“自然选择”来解释;“自然选择”又要“最适者生存”来解释,陷入了逻辑循环。

我们一直把历史上曾经有效,甚至目前有效的解释当作“相对真理”。但是,这种相对真理的可接受性准则是什么呢?依笔者陋识,一个可接受的现象发生学解释必须满足:

1.这些解释必须覆盖已知的同类经验现象;

2.这些解释不得脱离或超越现象的表现结构;

3.由这些解释构成的逻辑体系是自洽的并无逻辑循环之嫌;

4.这些解释应具有还原为某种操作的可检验性。

五、结论

现象界是复杂的、多样的。即使同一物自体也可能有很不相同的现象。若要获得有关本质和现象发生规律的知识,首先要完成对同一物自体周围现象的约定。可约定性是现象真实性的唯一标准。只有可被通约的现象才能成为主体的知识客体。

现象作为知识客体,依次存在三个认识层次:(1 )对单一现象的静态研究(现象层次);(2 )对不同现象的静态比较研究(本质层次);(3)对任意现象的发生学研究(规律层次)。 表现结构和可通约性决定现象的真实性。恒定现象的对比决定物自体的本质。现象的发生学研究揭示现象何以如此及其发展趋势。

* 该文是作者参加欧洲科学技术研究协会(EASST )和美国科学社会学研究会(4S )联合召开的“知识社会的特征”(Signatures

ofKnowledge Societies )学术讨论会(德国·比勒菲尔德,1996)的交流论文。原文是英文,这里发表的中文稿是作者自己翻译的。

注释:

〔1〕我对现象的分类是探索性的。 我不希望我的分类方案是最后的,但希望它对读者是富有启发性的。

〔2〕我国的哲学教科书和哲学辞典经常做类似的表述。

〔3〕参看《兰登豪斯英语辞典》对“现象”下的定义:4.Philos.a.an appearance or immediate object of awareness in experience.b.Kantianism.a thing as it appears to and is constructed bythe mind,as distinguished from a noumenon,or thing-in- self.second edition.Unabridged.1978.

〔4〕依据我的标准,类似下列的现象陈述是无效陈述:

(1)A君以其意念力移动了百米以外的重物。(违背标准1。因为“意念力”不具备可操作性。)

(2)只有当观众的意念与表演者的意念相容时, 观众才能看到表演者的人体特异功能现象。(违背标准2。 因为具有相容意念的观众与不具有相容意念的观众不能完成关于现象的通约。)

(3)夕阳从山岗的背后喷射着它的余辉,美丽极了。 (违背标准3。粉饰性的文学语言是含混的, 科学陈述必须避免使用这样的词汇。)

(4)两极之间的放电现象犹如天空中的闪电一般。 (违背标准4。这样的类比,并不能提供有关现象的真知识。)

〔5〕Susan Haack:Philosophy of Logic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8,p.43.

〔6〕根据我的规则,下列关于电的陈述, 不能认为是恰当的本质陈述:

(1)电就是包括阴电和阳电、交流电和直流电在内的那种东西。(违背规则1。)

(2)电是化学能、热能、机械能、生物能、 太阳能的一种转化形式。(违背规则2。)

(3)电既不是磁,也不是任何一种流体。(违背规则3。)

(4)电是绝对精神的愤怒。(违背规则4。)

(5)电是可以产生电火花的那种东西。(违背规则5。)

〔7〕牛顿曾经宣称:“Hypotheses non fingo.”(我不构造任何假说。)然而,“引力”概念本身即是一种假说。无论是在牛顿生活的年代,还是在牛顿引力学说得到辉煌证实的19世纪,“引力”的超距作用始终没有得到合理的解释,说它是假说,实不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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